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报告责任主体1、用人单位;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____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
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____,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三条根据项目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安全管理部负责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的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条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要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协助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章职业病鉴定及报告第七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矿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安全管理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煤矿对准备到煤矿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公司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四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并参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病情诊断: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包括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的可能性。
2. 鉴定机构选择: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录,选择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3. 职业病鉴定:由鉴定机构对病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为职业病,并对职业病的病因、致病条件及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和判断。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职业病鉴定报告,确认患者是否为职业病患者,并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致病原因等相关信息。
5. 报告和备案:鉴定机构将职业病鉴定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卫生部门,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备案。
6. 相关补偿和治疗: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患者可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和医疗救治待遇,相关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治,并促进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长时间处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受到有害物质、有害因素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疾病。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和报告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及时发现、诊断和确认职工患上职业病的情况,确保职工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手段,确定职工是否患上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职业病的相关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信息来进行判断和确认。
对于一些常见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可以通过常规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方法进行诊断。
而对于一些罕见的或病情复杂的职业病,可能需要进行更加专业的检查和鉴定。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
是指企业或单位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的情况和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登记的义务。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1. 及时报告:一旦发现职业病患者,企业或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或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患者信息。
2. 完整报告:报告应包括患者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职业病病名、诊断依据、病情严重程度等相关资料。
3. 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及时共享职业病患者信息,并依法及时给予相关指导和协助。
4. 保护个人隐私:报告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5. 建立档案:相关部门应对报告的职业病患者建立档案,以便今后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职工的健康和权益,提前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通过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能够收集职业病患者的信息,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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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或暴露于特定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工人职业健康受到威胁或损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维护职业健康,各国纷纷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制度的定义、目的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对于确诊的或疑似的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和鉴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职业健康,通过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劳动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救治和有效的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职业病的诊断可以有效帮助患者早期发现疾病,及时进行治疗,减少病情的加重和影响到工作能力。
其次,职业病的鉴定可以判断职业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和治疗权益。
最后,职业病的报告可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类似职业病的再次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还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提高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水平,减少误诊和漏诊的情况。
其次,通过建立诊断、鉴定和报告的制度,能够形成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为科学决策和相关研究提供依据。
再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制度可以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最后,通过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能够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整个社会对职业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建立健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监督和指导,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企业应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做好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
社会各界应该加强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工人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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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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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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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报告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受害员工经体检诊断后或职业病人复查享有知情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发生职业中毒在2小时内务必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管理中心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威胁影响、报告联系单位、通讯方式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属第一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有关事故发生信息。
五、慢性职业病的疑似尘肺病人与确诊的病人发生新增、升期、死亡、均在15日内报告。
六、设立健全尘肺体检摸底表、尘肺病人诊断相关的记录薄、尘肺病人登记薄、尘肺死亡登记薄、尘肺病人报告卡片。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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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25599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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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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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
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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