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平衡
情与法之间的平衡点

情与法之间的平衡点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一个关键。
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这些情都可能使我们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
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4年,湖南长沙的哥司机黄中权在载客途中,被两名年轻男子抢走黄中权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
当两男子拦下一辆摩托车准备逃走时,黄中权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
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公诉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中权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
英雄还是罪犯?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黄的行为界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是正当防卫,并进行了无罪辩护。
“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
”免费为其辩护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他可以报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这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完全是合法的。
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
但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但公诉人指出,死者被撞后是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如果是面对的士车,则应该是仰面倒地。
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
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
此新闻一出,就在网上引起争议。
英雄还是罪犯?有人觉得司机是在劫匪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以汽车作为凶器将歹徒撞死。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
对“法”与“情”的定义进行了阐述,指出二者相辅相成。
分析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强调了法律与情感之间需要平衡。
然后,探讨了高校学籍管理中如何平衡“法”与“情”,并指出二者能够相互促进。
强调了“法”与“情”之间的相互制约,需要在管理中加以调和。
结论部分呼吁深化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强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高校学生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更好地理解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之间的关系,为高校管理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高校、学籍管理、法律、情感、平衡、促进、制约、深化1. 引言1.1 概述高校学籍管理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在学籍管理中,法律与情感因素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
法律规定通常是以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学校秩序和保护学生权益为出发点,而情感因素则涉及到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学校文化的传承以及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如何在学籍管理中实现法律规定与情感因素的平衡,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学生的真实情况和心理感受,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展开讨论,探索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使法律规定与情感因素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从“法”与“情”的定义、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矛盾、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平衡、以及“法”与“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等方面展开思考和探讨。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深化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法”与“情”的定义“法”和“情”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我们来定义一下这两个词的含义。
“法”,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权威性文件所规定的规定、要求和标准。
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法”即指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自身管理制度,在这些规定下,学生的学籍管理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院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保证学籍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第一篇: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
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
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时推动法律修订。
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
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
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
浅谈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中平衡

法治论坛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浅谈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中平衡阚倩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摘要:在各类案件的审判中,法律和人情总会占据其中,二者也一直是社会的关注对象,在对待二者的态度上也有着不同的发声。
我国法律的编制本着以人情为根本的出发角度,这是人情的一种表现形式。
农民群众懂得并且也愿意接受和处理人情,虽然以人情的角度去解决在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人情就高于法律。
法律是人编制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人的阅历多少决定法律是否更加全面,是否考虑到了各个细节,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律没有漏洞,我们只能通过日积月累的经验去改善完善法律,争取达到全面平等的目的。
下面我们就以“李昌奎”和“药家鑫”两个案件为例,对法律和人情在案件中的碰撞产生的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关键词:法律;人情;平衡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25-01作者简介:阚倩(1995-),女,汉族,安徽明光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
人情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相处的工具,在很多时候都是发自内心流露出来的,在我们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法制需要这样的监督,需要人们以人情为工具对法律进行监督。
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人们对法律和人情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一、案例分析(一)药家鑫,就读于西安某大学,大三在读生,因为开车换CD而不注意路面情况将一名女工撞伤,在肇事逃逸一百米后又返回现场,此时发现伤者正在努力记忆车牌号,于是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八刀刺于伤者,伤者当场死亡。
将伤者刺死后,慌忙开车导致途中再次撞伤路人,最终被人民群众抓获。
几天后,在警方的再次询问后,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向警方投案。
在罪犯开车撞人时,这还只是一起交通案件,但最后的惨绝人寰杀人行为奠定了这起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其对待生命的冷漠使得此案件成为社会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李昌奎,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一十六日,因口角和其村王家发生肢体冲突后,将其村一十九岁的女性打晕后强奸并将该女子的弟弟一并杀害。
法不容情但法可融情作文

法不容情但法可融情作文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
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2000 美元。
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
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账。
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
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情与法的碰撞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
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
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
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
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
正确处理法与情的关系

正确处理法与情的关系1.急求关于法律有情的名⾔警句法律决⾮⼀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因风浪⽽起变化⼀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变化。
——⿊格尔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受到深深的震撼,⼀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是我们内⼼崇⾼的道德法则。
——康德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都要忠实,忠实是⼀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善良的⼼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法是关于⼈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法律是⼀切⼈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你所说的话不⼀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公正不是德性的⼀个部分,⽽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个部分,⽽是整个邪恶。
——亚⾥⼠多德⾏政权⼒退缩的空间有多⼤,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2.求关于法律有情的名⾔或例⼦信念是由⼀种愿望产⽣的,因为愿意相信才会相信,希望相信才会相信,有⼀种利益所在才会相信。
—— 斯特林堡未来是光明⽽美丽的,爱它吧,向它突进,为它⼯作,迎接它,尽可能地使它成为现实吧! —— 车尔尼雪夫斯基把烦恼当做脸上的灰尘,⾐上的污垢,染之不惊,随时洗拂,常保洁净,这不是⼀种智慧和快乐吗 ——王蒙⼈⽣的追求,情感的冲撞,进取的热情,可以隐匿却不可以贫乏,可以恬然却不可以清淡。
——余秋⾬⼈之赞我,于我未加⼀丝;⼈之损我,于我未减⼀毫。
——佐久间象⼭如果这是⼀株玫瑰----它总会开花的。
If this is one rose ----its general meeting blossoms.歌德只是我⾃⼰⽐较喜欢的⼀些,你看看能不能⽤拉~!!3.情与法的关系古⼈说:“⼈⾮草⽊,孰能⽆情”。
情法相融申论作文
情法相融申论作文《情与法的和谐共生》在生活中,情与法就像一对欢喜冤家,看似矛盾对立,实则相辅相成。
咱们先来讲个小故事。
我们小区有个李大爷,这大爷特别爱他的小孙子。
小孙子爱吃糖,李大爷就天天给小家伙买糖吃。
可是这小孙子呢,因为吃糖太多,牙齿坏了好几个。
小孩的爸妈就着急了,跟李大爷说不能再这么惯着孩子吃糖了,会影响孩子健康。
这李大爷啊,却觉得自己疼孙子天经地义,还说以前自己小的时候哪有这么多讲究,想吃糖都没得吃呢。
这时候,你看,就体现出情和法的关系了。
家庭里这“情”呢,就是李大爷对小孙子满满的爱,啥都想给孩子最好的。
那“法”呢,在家庭里就是一些健康饮食的规则。
如果光讲情,不遵循健康饮食的规则,那小孙子的牙齿就越来越差,这对孩子来说并不好。
但要是只讲规则,不顾老人对孩子的情,直接把老人训斥一顿,家庭关系又会搞得很紧张。
从这小区里的小事就可以延伸到更大的社会层面。
情是人间的温暖,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连接。
法呢,是保障这个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
比如说在交通规则这件事上,闯红绿灯是违法的行为。
有人可能会说,哎呀,我有急事,我就闯这一次,是因为对家里亲人的牵挂或者担心,这是“情”的促使。
可要是人人都因为各种“情”的借口而违反交通法闯红灯,那马路上乱成一锅粥,大家的安全都没有保障了。
所以正确的做法就是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再去处理自己心里那份着急的“情”。
比如说实在是家人有紧急事情等着,那就提前规划好时间,或者采用合法的紧急救援途径。
情和法就该像李大爷家里最终协调的结果一样。
李大爷慢慢地理解了儿子和儿媳的想法,也明白孩子吃太多糖的危害,就控制着给孩子买糖。
孩子爸妈看到老人这么爱孩子,也理解大爷的心情,会偶尔给孩子买个小点心。
在社会上也是,大家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表达自己的情,这样才能既有秩序又充满温暖,情法相融,社会才能和谐稳定的发展下去。
《情中有法,法中有情》说到情法这件事,我就想起我表弟上学的一个事儿。
我表弟这小鬼那可是调皮得很。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
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探讨在高校学籍管理中,学校管理者们往往需要面对的是“法”与“情”之间的纠葛。
一方面,学校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的秩序和规范,学校管理者也需要考虑到学生的个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关怀和帮助。
高校学籍管理中的“法”与“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法与情的平衡在学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之间需要取得一个平衡。
过分依赖于法规,可能会忽视学生的个体情况,带来一些不公平;而过分偏重于情感,可能会导致学籍管理上的混乱和不规范。
学校管理者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努力,找到法与情之间的平衡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化。
二、关怀与监管并重在高校学籍管理中,关怀与监管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一方面,学校管理者需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的秩序和规范,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学校也需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关怀和帮助,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平台。
关怀和监管并重,有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学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的融合需要学校管理者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
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通过制定灵活的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和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学校管理者还需要不断进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调整和改革,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能够真正体现法与情的融合,使学生在受到监管的同时感受到关怀。
四、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在高校学籍管理中,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学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学校管理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将法律法规融入到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中,使学生能够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中形成尊重法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和意识。
论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与整合
论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与整合摘要:研究现代法治中“法”与“情”的冲突与整合问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刻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法律视角中的“情”的概念进行概括;其次分析了造成“法”与“情”冲突的主要两个原因是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因素与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和法律环境因素;最后提出在现代法治过程中吸收利用“情法两尽”思想来完善现代法治,以使“法”与“情”达到利益平衡。
关键词:“法”与“情”;传统法律文化;情法两尽一、“情”的概念与特征(一)社会视角下的“情”民情一般认为是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的作用下所作用的结果,并且民情随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受制于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同时也受到相关文化的影响。
托克维尔强调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即是民情。
(二)法律视角下的“情”本文中的民情可以归属于对人情解答的一种,俞荣根先生曾说过:人情稍复杂一点,有的时候说是“私情”,这个时候说的“人情大于王法”就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突出的是“民情”,这种情况下的“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1](三)“情”的特征1、民情具有渗透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我们都常说民情也是人们道德观的体现,道德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形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中,而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维系需要建立在一定固有格局之上,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的进入或者退出,这就使得社会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换一种说法就是道德的公共性,使得民情也不能仅仅局限于私人的控制,带有大众性,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
2、民情具有发展的历史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的一面,同样也有其与历史相联系、固定的一面,民情亦是如此。
首先,表现在各个时代的民情都有一些共同的东西,这是在长期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各个阶层都认同和维护的准则。
其次,表现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代,不同的阶之间的民情,都是有一些可以继承的内容。
3、民情具有独立性在大社会的背景下,民情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对于社会关系的处理,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催生立法、司法、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摘要】本文探讨了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
在班级管理中,情与法需要平衡,教育教师和学生具备良好的情感管理和法律意识。
建立和谐的班级氛围是重要的,可以促进学生综合发展,培养学生合理的法律意识。
班级管理中的情与法辩证教育不仅重要,还有助于培养合格的公民并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通过教育教师和学生理解班级管理的关键,提高他们的情感管理和法律素养,可以为班级营造更好的教学氛围,为社会培养更加有责任感和法制观念的公民。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对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班级管理,情与法,辩证教育,理解,平衡,教育教师,教育学生,建立和谐氛围,培养法律意识,重要性,促进全面发展,社会责任,合格公民。
1. 引言1.1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在班级管理中,情与法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情是指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与理解,是营造和谐氛围的重要基础;而法则是指诸如规章制度、纪律管理等的依据,是维持班级秩序和规范的必要手段。
情与法的辩证教育即是在教育管理中注重情感与法律的平衡,既要有人文关怀,也要有法律原则的约束。
在实践中,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需要教师具备高度的情商和法律意识。
教师应当既是学生的引路人和伙伴,能够充分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关心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建立起互信、互敬的关系;教师也应当具备严明的法治观念,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障班级的秩序和学习氛围。
通过情与法的辩证教育,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班级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其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为将来成为合格公民打下基础。
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对于学生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2. 正文2.1 理解班级管理的关键性理解班级管理的关键性是班级管理中情与法的辩证教育的基础。
班级管理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行为和学习进行规范和引导,以确保班级秩序井然,学生能够良好地学习和发展。
理解班级管理的关键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班级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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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平衡
作者:
来源:《求学·高分作文版》2016年第07期
(事件)素材化用①
一个为喂养三个孙子而无奈行窃的老妇被抓后,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將钱放入礼帽中送给老人。
多希望在海因茨入狱后也能有人伸出援助之手让他的妻子重获新生,多希望也能有更多的人站出来伸出手拉住那些濒临深渊的人,多希望人情能不在金钱的麾下苟活。
法理之外,应有人情。
相信一个以道德与人情为支撑,以法律与公理为底线的社会才更符合你我的心愿与时代的需要,这个社会也才能更和谐、更健康、更有力地发展。
(人物)素材化用②
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秀琴在办案时不是一味地判决了事,而是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尽量做到法与情的平衡。
她在处理一起非法持有和买卖枪支案时,鉴于被告人是无知犯案,于是极力劝告他认罪伏法,并设法照料被告人的父亲与孩子,这些举动令人动容。
情与法紧密相连,无法难以明是非,无法不足正纲纪。
一个真正高尚的人,懂得用法律约束自己汹涌澎湃的情感,亦懂得用情感柔化法律冰冷锐利的刀锋。
(语录)素材化用③
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用政令刑法来治理百姓,老百姓只求能不犯罪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老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的确如此,法理之外,应有人情。
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但一个只有法律,没有人情的社会,法律极有可能成为无耻之徒追名逐利的借口。
一个文明的社会,需要社会温暖与道德的支撑。
(语录)素材化用④
没有情感的人,流淌着冰冷的血液,只是一具活着的尸体;没有法律意识的人,挣脱了理智的枷锁,只是一只令人惧怕的蛮兽。
因此,每个人都应在情与法中找到平衡。
法,由情而生。
歌德有言:“一部恒久与健全的法律,必然是情感与理智的统一。
”它告诉我们,法律源于人类的情感,人们用理智的情感创造了法律。
因此,法是情的产物,人因有情而守法,我们不应做法律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