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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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定义•公司:指本公司。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所获得的资金。

•资金用途:指公司各项业务所需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的资金。

•管理人:指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财务管理人员。

3. 资金使用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按需使用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规模。

4.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专户:公司应开设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资金用途和金额: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在注册地及券商网站等适当渠道进行公示。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准确、完整和及时,防范各种风险。

•监督执纪: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服务商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5. 资金使用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规定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募集资金的总额、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等信息。

•非定期报告:公司应根据需要向股东、证监会等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请示或报告重要事项。

6. 违规处理•处理方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情况。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司应及时报案,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

7. 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依法合规程序进行调整。

•公司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禁止任何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欺诈行为,公司有权依法惩处。

8. 结语本办法的出台,是公司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发、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在募集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户内,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第四条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的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五条募集资金使用权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4500万元的投资;超过4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本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和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由公司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公司经理享有行使每月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每月超过500万元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项目所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10万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效果评价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就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工程质量与项目资金运用定期向公司经理、董事长汇报。

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经理、董事长,同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分阶段进展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整体进度计划;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投资计划;3、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在募集到资金之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一份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字数超过1200字。

一、引言(一)目的: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维护组织的声誉和信誉。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募集到资金的组织,包括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政府机关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流程(一)申请: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时,需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使用计划等。

(三)批准:根据审核结果,财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资金使用申请。

如有需要,还可以请示组织的领导层做出最终决策。

(四)执行:一旦资金使用申请被批准,申请部门需按照批准的金额和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

同时,财务部门需核对并记录资金的流转情况。

(五)监督:财务部门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如有需要,还可以请示审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工作。

三、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一)合法合规: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公正公平:资金的使用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些部门或个人。

(三)透明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向组织的捐赠者、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开和披露。

(四)有效利用: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最大化地实现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不得进行浪费和滥用。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资金使用的具体措施(一)预算控制: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应提前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审批。

(二)资金运用安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密,使用中遇到的资金储存、保管、调用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和审计。

(三)监督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规范管理流程和相关细则,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而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定严密的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日常经营、债务偿还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相关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保障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化,严格限制滥用职权,防范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私分、截留、挤占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投资使用应当实行风险分散原则,优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合理收益。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以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原则包括:1、盈利性用途2、必要性原则3、价值理性原则4、安全性原则5、合作性原则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七条募集资金使用流程包括: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报批程序、执行过程、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程序:1、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和论证,并形成会签意见。

3、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使用执行程序:1、财务部门按照使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预算,并进行报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使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专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3.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4.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原则。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用于主营业务;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 用于偿还债务;4. 用于投资建设项目;5. 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变更第十一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后的资金用途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共6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满足运营发展的需求,通过公开或私下形式向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等渠道募集资金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募集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违法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信息公开原则:募集资金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投资者应充分知情并了解投资风险,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发生。

3.风险防控原则:募集资金应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出现重大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

4.效率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在经济、安全、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提高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措施1.严格审核机制:建立募集资金项目的准入审核机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等,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2.定期报告制度:募集资金项目应定期向投资者及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风险控制情况等,确保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3.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等,防止滥用资金和欺诈行为。

4.投资风险提示制度: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并签署相关协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滥用或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6.损失补偿机制:对于募集资金的损失,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社会形象的塑造。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流程1.资金需求分析:企业或组织根据运营发展的需要,分析和确定募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时限。

3.资金募集:根据资金筹划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私募股权、债券发行等方式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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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臵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臵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四)董事会审议通过;(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三)总经理审核;(四)董事长审批;(五)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

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结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执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执行:(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二)调增或调减20%以内(不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三)调增或调减20%以上(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1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臵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臵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四)过去12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五)承诺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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