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国银行国际资产管理新规的实施对于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都具有重要影响。
该新规的解读如下:
新规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要求资
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新规明确了产品分类和适当性原则。
根据新规,资产管理
产品将被细分为公募、私募和专户三个类别,并要求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来匹配适当的产品。
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新规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
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
新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机构的自律和监管。
为了确保金融
系统的稳定运行,新规增加了资产管理机构的合规要求,强调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总体而言,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实施为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环境。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保护,稳定金融市场的运行。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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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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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 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 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 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净值管理 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 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 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 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 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 5%或以 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 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 理规定作了补充,将征求 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 合公允价值原则 ” 改为 “ 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 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 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 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 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 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 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 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 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 细则加以确认。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资管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资管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要求资管计划必须设置专门的合同和基金托管人,进一步明确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资管产品分类:按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控制要求。
3.流动性管理:对于资金流动性较差的产品,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产品的赎回和转让。
4.托管资产管理: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5.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加强对资管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管,避免市场乱象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为资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稳健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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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私募资产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监察。
最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添加了八条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这八条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资本实力、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合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根据规定,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以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主,同时要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的风险水平。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杠杆比例和套利交易的限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三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适当性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资产规模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确保投资产品的选择和投资风险的匹配。
这一规定旨在杜绝非专业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风险提示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一规定旨在增强投资者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了解和认识,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第五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措施。
“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作者:于韫珩来源:《理财·市场版》2018年第09期股权投资类业务是符合“资管新规”导向的业务,未来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股东资源禀赋,着力与股东背景资源相关的实体企业合作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通过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操作、控制分级比例、提高合格投资门槛、净值计算等组合拳,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业务结构产生了全方位的深远影响。
但就不同的业务来看,“资管新规”的影响各不相同,这其中,哪些业务备受呵护,哪些业务稍有影响,哪些业务全面受限?债权信托——打破刚兑的功与过债权信托主要表现为信托贷款类业务。
由于“资管新规”明确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传统信托贷款类业务“在资金端向投资者约定预期收益,在资产端投向含有各种保证、担保措施的标的,信托公司以承擔风险为代价取得息差作为利润来源的”操作模式将难以为继。
刚性兑付的打破会对信托公司造成较大的客户流失压力,继而造成信托管理规模增长的困难。
资管产品刚兑与否,到底是资管机构还是监管部门说了算呢?笔者认为,金融产品刚兑与否,应当是由金融产品自身的法律属性决定的。
因此,不能说是“资管新规”打破了刚性兑付,真正打破刚兑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对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随着对信托法律关系认识的加深,资管关系必然脱离信贷关系回归到信托法律关系中去,即便这种回归重塑可能会造成行业阵痛,长期来看,对投资者教育和行业的健康成长都大有益处。
股权信托——蕴含新的机遇信托业务是一种私募业务,信托公司既可以是财务投资者,也可以是战略投资者,最终要从股权的增值上获取收益。
近年来,信托行业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整体向前发展,并呈现出专业化、多元化的特征。
随着资金来源的拓宽、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与大股东战略业务协同效应的增强,这类业务蕴含着新的机遇。
整体而言,股权投资类业务是符合“资管新规”导向的业务。
资管新规的内容和意义

资管新规的内容和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管新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
这项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改革,涵盖了从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标准到产品设计、销售、运作等各个环节,为资管业带来了重大影响。
资管新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规定,要求资管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净资产、从业人员资格等要求,并严格规范其组织结构和治理体系。
其次是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新规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应当符合的投资标准、风险控制要求和流动性管理规定。
最重要的是,新规规定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资管新规的意义在于推动资管业健康发展,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通过规范资管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杜绝了一些高风险、低流动性的产品滥发和恶性竞争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对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等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望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重要的是,资管新规有助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缝对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资产管理机构将不得不进行全面的改革和调整,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以满足新规的要求。
原本依赖于创新和杠杆的一些资管产品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市场可能会出现一些投资者转战传统的风险资产或者更加规范的资管产品。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资管新规的实施也意味着更加复杂的监管工作。
要实现新规的有效实施和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资管行业的监测和调查,提高自身的监管效率和专业水平。
监管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资管产品的创新,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规范,保证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
资管新规的出台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的防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和严格监管,可以有效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培育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实现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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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对比解读与分析
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
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计算单只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总资产。
4、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1)公募产品;(2)开放式私募产品;
(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
6、杠杆限制(对投资人):
(1)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7、产品管理: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三、“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分析
(一)相同点
“新八条”规范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其规范业务范围为《资管新规》所涵盖。
相同点建立在两者共同规范业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新八条”规范业务的内容不在此列。
产品杠杆及分级的相同点规范内容结构化资管产品概念优先级份额认购者
收益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管理投资限制负债杠杆分级杠杆计算方式新八条
资管新规一级以上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不适用发行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穿透后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其他产品的劣后结构化私募资管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非机构化私募资管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二)不同点
产品杠杆及分级的不同点规范内容规范对象产品种类新八条资管新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其依法设立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保险管理机构的资管业务,私募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参照执行。
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股票类: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权益类: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票类资产比例≥80%;权等权益类资产比例≥80%;固定收益类: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固定收益类: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及的比例≥80%;产品分类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资产比例≥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投资于商混合类: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品及金融衍生品比例≥80%;金等股票类资产,当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混合类: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未达到上述两项标准。
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累其他类: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于前述任何一类。
到前三类标准。
分级杠杆固定收益类≤3:1;股票类、混合类≤1:1;权益类≤1:1;固定收益类≤3: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其他类≤2:1。
2:1。
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禁止分级产品无负债杠杆产品设计宣传推介仅规范私募类资管产品结构化资管产品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可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投资者进行推介。
劣后级份额认购者充分的风险承担能力调查;资管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
计规范公募及私募类资管产品无无募集销售无及风险、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杠杆限制(投资人)无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对于《资管新规》与“新八条”规定的不同之处,作如下重点阐述: 1、《资管新规》规范对象及产品种类较“新八条”宽泛;
2、《资管新规》对于产品分类标准与“新八条”不同,进而导致相同产品的杠杆比率也会存在差异。
譬如非标债权产品,在“新八条”规范中属于其他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2:1;而在《资管新规》中属于固收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3:1。
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在实务之中如何解决,仍有待《资管新规》相关细则的发布。
3、资管新规侧重于分级杠杆限制,规定了不得分级情形及杠杆限制情形;“新八条”还对产品设计、推介募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四、《资管新规》审议通过之后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的最新动态
目前审议通过的《资管新规》尚未颁布,从新闻报道来看,与《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能涉及如下变动和影响: 1、对私募产品的分级限制或有放宽。
2、对公募分级产品产生重要影响,分级产品在过渡期后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