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
新八条底线解读

目录1出台背景2要点解读“禁止”(1)适用范围P4(2)销售禁止性行为P5(3)交易禁止性行为P8(4)结构化产品P10(5)证券类产品P12(6)资金池产品P15(7)投资顾问P16(8)投资范围P17(9)其他规定P18 3结语出台背景2014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郑州会议)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讲话,提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一,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三,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四,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五,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六,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七,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八,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2015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实施日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7月18日现已废止2015年8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底讨论版)2015年下半年“股灾”后监管开始收紧配资并清理不规范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八条底线》并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细则》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规定》,《规定》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基金投资证券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个人背景与投资理念1. 请简要介绍您的个人背景,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
2. 您在基金投资领域有哪些具体经验?请举例说明。
3. 您认为投资证券最重要的素质是什么?请结合自身经历进行阐述。
4. 您的投资理念是什么?如何判断一家公司的投资价值?5. 您如何看待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控制风险?二、投资策略与市场分析6. 请介绍您在基金投资中常用的投资策略,如价值投资、成长投资等。
7. 您如何分析一家公司的基本面?请举例说明。
8. 您如何分析宏观经济、行业趋势以及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9. 请谈谈您对当前证券市场的看法,以及您认为哪些行业或板块具有投资价值。
10. 您如何看待新兴行业的发展前景?如何选择具有成长潜力的新兴行业?三、投资决策与执行11.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您如何平衡理性分析与直觉判断?12. 请介绍您在投资决策中如何进行风险评估与控制。
13. 您如何评估一只基金的投资组合配置是否合理?14. 请谈谈您在投资过程中如何应对市场波动和突发事件。
15. 您如何评估投资决策的效果?如何调整投资策略?四、基金管理与服务16. 请谈谈您对基金管理工作的理解,以及您认为基金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17. 您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18. 请介绍您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投资者关系。
19. 您如何看待基金产品的创新与发展?20. 您认为基金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如何?五、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21. 您熟悉哪些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22. 请谈谈您对基金职业道德的理解,以及您如何在工作中践行职业道德?23. 您如何看待基金行业的合规风险?24. 请举例说明您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如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5. 您认为基金行业应如何加强合规管理?六、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26. 请谈谈您在团队协作中的优势与不足。
27. 您如何与团队成员沟通,确保团队目标的实现?28. 请举例说明您在处理团队冲突时的经验。
金融风险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银行不良贷款案例为例,对金融风险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发放了大量个人贷款,其中一部分贷款由于借款人违约,导致银行产生不良贷款。
在2016年,该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达到了历史新高,严重影响了银行的经营状况。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金融机构责任(1)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在本案例中,该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导致不良贷款产生。
(2)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披露其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信息。
”在本案例中,该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不良贷款情况,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监管部门责任(1)监管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本案例中,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该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
(2)处罚力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桃李偿债能力分析

桃李偿债能力分析目录1. 内容概括 (3)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3)1.3 研究方法与工具 (5)1.4 文献综述 (6)2. 桃李企业概况 (7)2.1 桃李企业历史沿革 (8)2.2 桃李企业主要产品与服务 (9)2.3 桃李企业财务概况 (10)3. 偿债能力分析理论基础 (11)3.1 偿债能力定义与重要性 (13)3.2 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体系 (14)3.3 偿债能力分析方法论 (15)4.1 流动比率分析 (17)4.2 速动比率分析 (18)4.3 利息保障倍数分析 (18)4.4 资产负债率分析 (19)4.5 产权比率分析 (21)5. 桃李偿债能力综合评价 (22)5.1 偿债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2)5.2 偿债能力综合评价模型 (24)5.3 偿债能力综合评价结果 (25)6. 桃李偿债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25)6.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26)6.2 行业竞争状况分析 (27)6.3 企业运营管理分析 (29)6.4 财务管理与资金结构分析 (30)7.1 偿债能力风险要素识别 (32)7.2 偿债能力风险评估模型 (34)7.3 偿债能力风险评估结果 (35)8. 桃李偿债能力提升策略 (36)8.1 增强现金流管理 (37)8.2 优化资本结构 (38)8.3 财务杠杆运用 (39)8.4 风险对冲与管理 (40)9. 结论与建议 (42)9.1 研究总结 (42)9.2 政策建议 (44)9.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45)1. 内容概括本报告旨在对“桃李”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以便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这一分析将围绕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展开,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经济基本面等因素的评估。
我们将通过对桃李公司最近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使其偿债能力状况得以体现。
分析将详细探讨桃李公司的现金流量、债务水平、盈利能力以及流动性状况,并对公司未来所需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进行预测。
基金从业考证科目一题库(1)

基金从业考证科目一题库(1)法律法规1、按照交割期限,金融市场分为()。
[单选题] *A.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B.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C.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D.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按照交割期限,金融市场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2、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需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Ⅰ.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达到规定要求Ⅱ.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Ⅲ.单只基金认购金额不低于200万元Ⅳ.单只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100人[单选题] *A.Ⅰ、Ⅱ、ⅢB.Ⅰ、Ⅱ、Ⅲ、ⅣC.Ⅲ、ⅣD.Ⅰ、Ⅱ(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故Ⅲ、IV错误。
3、投资者申购赎回信息由销售机构总部汇总后,传送给()。
[单选题] *A.中央结算公司B.证券交易所C.基金托管人D.注册登记机构(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由代销机构总部将本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汇总后统一传送至注册登记机构。
4、以下不属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的是()。
[单选题] *A.制定行业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B.对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C.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正确答案)D.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一、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或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
两者结合形成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截至2010年12月31号,全国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共有377家。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23400家。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72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905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71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
2015年3月,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
例如,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对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较大扰动;又如,违规开展配资,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便利等。
此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迅速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为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监管套利,也有必要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调整范围。
为此,有必要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主要思路是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的规范。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目录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 (2)1.1 案例介绍 (3)1.2 违法事实及情节 (4)1.3 调查处理结果 (5)1.4 案例反思 (5)2. 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案件 (6)2.1 案例介绍 (7)2.2 违法事实及情节 (8)2.3 调查处理结果 (9)2.4 案例反思 (9)3. 变相经营赌博场所的逃逸案例 (11)3.1 案例介绍 (12)3.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2)3.3 逃避监管手段 (13)3.4 调查处理结果 (14)3.5 案例反思 (15)4. 利用网络运营非法游戏场所案件 (16)4.1 案例介绍 (17)4.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8)4.3 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 (19)4.4 调查处理结果 (20)4.5 案例反思 (21)5. 擅自利用闲置场所举办舞厅、夜总会等活动案件 (22)5.1 案例介绍 (24)5.2 违法事实及情节 (25)5.3 利用灰色地带进行活动 (26)5.4 调查处理结果 (28)5.5 案例反思 (28)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某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型商业区中,存在一家涉嫌无证经营的高端酒屋。
该酒屋不仅未经相关文化部门审批,还公开宣称提供各种高端酒品及精致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店内琳琅满目的酒柜中摆放着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葡萄酒、威士忌等酒品,同时现场开辟了一个小型私人包厢,内部摆设豪华,该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已被当地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明令禁止。
进一步调查显示,店主是一名无相关要素的个体经营户,其注册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酒水销售或娱乐服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于经营娱乐业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申请并获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处理,对该无证酒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店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期间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追缴,并对其未来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为期一年的限制。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及案例分享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 9点30分到我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6号二楼201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工商:工商年报 税务:税务申报 和纳税 公安:经济犯罪
监管案例——监管谈话(四川局)
关于对XXX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经查,2021年6月1日以来,在对你担任副总经理的XXXX联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检查过程中,
我局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你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检查,但你未予以配合。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 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 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其理事、监事、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下发《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基协字[2016]63号),新版“八条底线”细则浮出水面。
自2015年3月第一版“八条底线”细则发布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先后制定了2015年8月、2015年11月和本次2016年5月等三版修订稿,本次征求意见后正式颁布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政策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次修订的“八条底线”细则虽然变化的条文较多,但其实都是对之前监管政策和“窗口意见”的汇总和明确,并无太多实质的修改。
产生重要影响的,一是进一步降低了结构化(分级)产品的杠杆倍数限制,二是将适用范围从证券、基金、期货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扩大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笔者梳理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法律合规要点以及处罚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参照适用。
一、结构化产品的定义1、定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2、中间级如果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只要在任一情况下符合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特征,则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
3、形式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明确份额属性划分标准,并向投资者确认其认购的份额归属于优先级还是劣后级。
二、杠杆倍数限制杠杆倍数= 优先级份额/ 劣后级份额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在初始和存续期间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1:1);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2)∙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包含股票类、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但投资比例未迗到相应类别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2、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1:3)∙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仅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现金的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3、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2)∙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资产管理计划三、劣后级投资者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特别指出,必须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而且,首次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旨在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实践中存在的资产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也容易被认定为投资顾问与投资者角色混同的违规行为。
此外,笔者建议在业务中谨慎对待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
虽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并未禁止单一投资者认购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但是如果劣后级投资者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则极易导致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案例】2014年7月23日,兴全睿众设立“兴全睿众特定策略6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6号),募集规模1.2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12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
2014年7月29日,兴业全球设立“兴全特定策略2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25号),募集规模1亿元,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自然人。
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
2014年8月6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25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上市公司股票964.5万股,成交价格10.16元。
2014年8月11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6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1177万股,成交价格9.94元。
2014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
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兴业全球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一个月;暂停受理兴全睿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包括不得口头宣传产品预期收益,不得在推介材料、资管合同等文字材料中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
中国基金业协会解释,“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对优先级收益预先计提、约定提前终止罚息、约定差额补足以及其他实质上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等。
这一规定似乎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相矛盾:一方面允许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风险补偿和收益分配保障、允许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另一方面又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字面上很难分清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2、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形式上规避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限制。
3、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参照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总资产超出净资产是由于运用了杠杆、产生了负债;例如,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可以通过多次“购买债券-质押回购融资-再购买债券”的循环方式进行杠杆交易,该规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此类杠杆交易限制在了140%的范围内,也是一种降杠杆的措施。
五、违规处罚案例上银基金曾违规开展超过杠杆倍数限制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对其采取暂停受理业务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基本事实】2014年11月26日,上银基金设立“上银基金-创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1号),按照“29:1”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
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规定为:“在本合同结束并清算时,将根据计划资产份额收益率(R)的不同收益情况,按以下方式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进行分配。
(1)R<0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小于0时,本计划所受亏损按照(2)0≤R≤10% 初始份额配比(即初始获配比例)由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共同承担。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时,A类份额获取本计划的全部收益。
(3)R>10%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10%时,本计划对于小于等于10%的收益部分按照本节(2)分配,超过10%的收益部分A 类份额获取10%,B类份额获取90%。
【前期认定】上银基金设立创金1号,A、B两类份额之比为29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
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拟从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申辩意见】上银基金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创金1号不存在杠杆倍数超过10倍的情况,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份额为A类份额提供风险补偿的情况。
在投资收益率为负,即R<0时,创金1号A 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相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0≤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B 份额,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A份额,不能简单用R>10%时的情形来计算杠杆倍数。
二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为A类份额提供收益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未设置预期收益率,B类份额不存在向A类份额支付优先收益。
【复核意见】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后,一致认为:一是创金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结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二是分析R在不同区间时A、B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分配,在0≤R≤10%时以及R>10%时,该资产管理计划A、B类份额具有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的特征,特别是R>10%时“以小撬大”的杠杆特征明显。
上银基金在《复核申请书》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三是在中国证监会提出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之后,其他公司已不再设立类似结构、类似倍数的资产管理计划,说明有关监管要求是清晰的。
【处罚决定】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上银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