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条规范最新版本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强条执行标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强条执行标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强条执行标准是《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其中强制性条文是:
1.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3.1.32钢管上严禁打孔。
3.5.3.5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4.6.2.2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不应大于0.41,且不应大于500mm。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GB50010-2010混凝土(强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条》GB50010-2010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总说明中必写)。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此条,以前房子交戸使用后甲方怎么用就怎么改,出了问题又找设计,此条对设计人员是一种保护。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暂短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γ0S ≤R (3.3.2-1)R=R(f c, f s, a k,...)/γRd 3.3.2-2)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不应小于1.0;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暂短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R (·)——结构构件的抗力力函数;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对静力设计,一般结构构件取1.0,重要结构构件或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对抗震设计,采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 的表达形式;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 条及第4.2.3 条的规定取值;a 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γ0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值(N、M、V、T 等)表达。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1、γRd—对静力结构构件取1.0;2、γRd—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见3.2.2条解释):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影响时,需考虑不利影响。
最新规范强制性条文

最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2.0.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照施工地段的地势、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2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同意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关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专门工种的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0.3 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治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2.0.4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2.0.8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爱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爱护用品严禁使用。
3.1.3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3.1.7 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3.1.8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3.7 民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那么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3.3.8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3.3.9 在三相四线制(应改为三相五线制,后有说明)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爱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爱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最新强条规范修改变更新旧对比-《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现强条 规范
对应原 规范
强制条文内容
强制条文说明
10.1.1
11.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
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原规范 11.1.1 条修改而成。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
修改后的规范不再强调母线
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 2 处; 槽支架的接地;修改后的规
范允许母线槽外壳在经设计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 靠连接;
核算情况下做保护接地的接 续导体。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12.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 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在院规范 12.1.1 上补充 了桥架超过 30 米应增加与保
强制条文说明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 地式灯具,当无围拦防护时,灯具距地 面高度应大于2.5m;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
本条实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 进项了局部修改。随着城市美化,建 筑物里面反射等应用众多,有的由于 位置关系,灯具安装的人员来往密切 的场所或易被人接触的位置,因而要 有严格的防灼伤和防触电措施。当选 用镀锌金属架构及镀锌金属保护管与 保护导体连接时,应采用螺栓连接。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中第 4. 1. 12 条强制性条文基本等效,在该条文 的基础上增加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要求。 按防触电保护形式,灯具可分为 I 类、Ⅱ 类和Ⅲ类。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3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然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4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然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然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5.2.4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5.2.7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然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6.2.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2.2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2.输送还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域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6.2.3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2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7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GB50210装修工程验收规范(强条)

GB50210-2001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设计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材料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施工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抹灰工程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吊顶工程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饰面板(砖)工程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8.3.3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工程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细部工程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整理)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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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规范最新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有GB、JBJ版本。
GB/T、JGJ/T后面不带“T”的标准、规范都不含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