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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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安全生产条文2.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2.2 材料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安全网等,并且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4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3. 质量条文3.1 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3 质量测试和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进行整改或返工。

3.4 质量记录和归档:工程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环境保护条文4.1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排放。

4.2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4.3 环境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环境问题。

4.4 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5. 法律法规条文5.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执行效率、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执行,强制性条文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确保标准的强制性、持续性和可控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并探讨其作用和应用。

强制性条文的定义与要求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标准中对相关要求、规范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定的内容。

它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被工程建设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所有相关方遵守和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并提高整体工程执行效率。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应该基于权威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其真实可行性和可靠性。

2.明确具体:强制性条文需要对相关要求、规范和程序进行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以确保各方理解并能够有效执行。

3.全面覆盖:强制性条文需要涵盖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关键要素,以确保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

4.及时更新: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迅速,为了适应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的应用,强制性条文需要及时更新,保持与时俱进。

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和效果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标准中起到以下重要作用和效果:1.规范行为: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各方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工作,避免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2.提高质量: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对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减少缺陷和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3.保障安全: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行规定,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4.提升效率: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程序,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工程执行效率和整体工程进度。

5.维护权益:强制性条文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主体施工安全
01
02
03
04
主体施工时应设置有效的安全 网和防护栏,防止高空坠物伤
人。
高处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安 全网等防护设备,确保作业人
员安全。
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脚 手架、模板等施工设备的稳定
性,防止倒塌事故发生。
主体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临 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确保
人员通行安全。
装修施工安全
演练与培训效果评估
对应急演练和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和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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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 制性条文
汇报人: 202X-12-25
目录
•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 • 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 施工安全监督与管理 • 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 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 施工安全的应急预案与处理
01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
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培训反馈
收集员工对安全教育的反馈意见,以便改进和完 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考核结果分析
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分析考核结果,评 估培训效果。
安全事故率统计
统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率,与安全教育前进 行对比分析,评估安全教育的实际效果。
06
施工安全的应急预案 与处理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应急预案
01
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基础施工安全
01
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地质 勘察,获取准确的地质 资料,为设计提供依据 。
02
基础施工时应采取有效 的支护措施,确保施工 安全。
03
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定期 检查边坡的稳定性,防 止坍塌事故发生。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作为房地产行业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其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国家乃至全社会的生产力、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不断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其质量和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强制执行和可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的设立不仅是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各方的规范,更是对建筑行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包括结构、安全、美观性等方面的标准,使得房屋建筑工程能够具备一定的抗震、耐火、安全性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要求,保障了人民群众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生命安全。

二、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行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立了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规范了房屋建筑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强制性条文对于建设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

三、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仅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更是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条文确立了工程质量标准,如使用的材料、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规范要求,提高了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筑行业的行业规范不一和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力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建筑业经营者来说,更是一种有力的竞争策略。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建筑业者,不仅能提高建筑工程的制造成本,也能提高工程质量,进而提升房屋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建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显然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已经得到了显著提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共十篇第四篇)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共十篇第四篇)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共十篇第四篇)建筑节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RepublicOf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EngineeringContructionStandard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22北京第四篇建筑节能1节能设计1.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本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lO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3.0.3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3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24.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劳动者权益,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第三章施工中的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材料浪费、设备损坏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作业技能,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现场监理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章施工后的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清理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废料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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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造部份2002 年版后增加的部份(更新至2022 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份)更新部份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 类别备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工程建设准》JGJ52-2022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暂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1 .0 .3 现有建造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造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 .0 .4 现有建造抗震加固时,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造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22 第1 .0 .3 条的规定执行。

3 .0 .1 现有建造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者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者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者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者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崩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者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 .0 .3 现有建造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造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造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 1~1.6;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份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份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 1 .0,并应防止浮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浮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3 .0 .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者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者局部崩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5 .3 .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网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固定于墙体上;钢筋网四周应采用锚筋、插入短筋或者拉结筋等与楼板、大梁、柱或者墙体可靠连接;钢筋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2 面层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 .0。

5 .3 .7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摆布应采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 设置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 倍。

2 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 .0。

5 .3 .13 采用外加固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偶尔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者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者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 1 .0。

6 .1 .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者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者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6 .3 .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者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2 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

对于B、C 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其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要求。

3 增设抗震墙后应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 .3 .4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构套加固梁时,纵向角钢、扁钢两端应与柱有可靠连接。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采取措施使楼板上下的角钢、扁钢可靠连接;顶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基础锚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验算时,角钢、扁钢应作为纵向钢筋、钢缀板应作为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 .3 .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7 .1 .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者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 .3 .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者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 范围内,簸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 .3 .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此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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