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045: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图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围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1.2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或电子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1.2.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围的;1.2.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1.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
医务科长外出,则由分管医疗副院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
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1.4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1.5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1.6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1.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外出会诊行为。
二、会诊方式和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分为同城会诊和异地会诊两种方式。
1.同城会诊同城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之间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
2.异地会诊异地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与外地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外地医疗机构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与外地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和外地医疗机构。
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责任1.会诊医师责任–会诊医师应认真履行会诊工作,确保会诊意见准确、科学可靠。
–会诊医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诊,并按规定出具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应尊重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服从会诊科室的安排,确保会诊的顺利进行。
–会诊医师应对患者隐私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会诊医师应保持专业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主治医师责任–主治医师应认真申请会诊,明确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主治医师应留意会诊意见,及时纠正自身错误,提升自身诊疗水平。
–主治医师应及时与会诊科室沟通,了解会诊情况,并根据会诊意见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主治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作出解释和指导。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文件名称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总页数2制定部门医务科版本号2023-08-01审核人签批人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范围临床科室。
3.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定义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5.内容5.1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通过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由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5.1.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5.1.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5.1.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5.1.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2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
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5.3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5.4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医务科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医院医务人员外出医疗活动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外出医疗活动管理制度
一、外出医疗活动的界定: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含:由他方赞助的各种学术会议、观摩、考察等)、外出进修学习、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医疗协作等各项活动。
学术会议另有管理规定,不在本管理制度范围之内。
二、医务人员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准私自外出会诊、更不准擅自用医院的医疗器械、处方、化验检查单等各种用品外出行医。
三、凡外单位邀请我院医务人员外出会诊、手术、医疗协作等各项活动尽量安排在周末,由邀请单位出具公函与医务科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外出进行医疗活动。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电话联系,由医务科通知,科主任安排,事后到医务科办理有关手续。
四、节假日期间急症会诊由医院总值班或医疗值班安排,事后到医务科补办手续。
否则,均视为私自外出。
五、外出参加非主管部门组织的义诊及医疗卫生宣传等项活动,须经医务科及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六、参加由他方赞助的各项活动,应该严格按请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报请有关科室及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七、对私自外出行医者,如发生医疗纠纷或其他事件,后果一律由外出者本人负责。
同时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外出资格一年;情节严重者,经医院讨论批准后低聘一年。
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

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第一篇: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暂行办法。
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会诊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说明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等情况及被邀请医师名称。
三、会诊医疗机构接到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前提下,由医务科应时间安排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批准。
四、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完成相应会诊任务。
五、医师在会诊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六、医师在会诊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七、会诊医师会诊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八、禁止医师外出会诊收受和索要邀请医疗机构及家属的钱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九、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医疗事故及纠纷)由本人负责。
医院并给予政纪处分。
十、医院加强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外出会诊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篇:09 聚焦《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共6道题,每页6道题单选类型试题:1) 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A. 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B. 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C. 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D. 终止会诊2)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从何时开始执行:A. 2004年12月16日B. 2005年12月16日C. 2005年7月1日D. 2006年7月1日3)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理A.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B.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C. 《执业医师法》D.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4) 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C.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D. 以上都包括5) 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C.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D. 以上都包括6)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A. 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B. 亲自诊查患者C. 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D. 以上都包括第三篇:《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1)百度文库专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一、是非判断题1、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可直接请被邀请的医师前往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加强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管和评估,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方便群众就医,维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既往医院《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容及执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具体如下:一、本制度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外出会诊医师仅限相关学科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高年资(专业技术任职三年及以上)主治医师。
二、医院主管部门为医监办,负责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和会诊质量的追踪工作。
三、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监办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医监办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同意。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必须向医院总值班报告,请示医监办主任或主管院长同意后,方能离院,回院后补办有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者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医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六、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医师外出会诊参与手术者,仅限于与本院存在对口支援和技术指导关系的医疗机构。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及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1. 引言医院外出会诊是指医院内医生或团队出诊到外地或外院进行临床会诊活动。
为了提高会诊效率,保障医生安全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医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外出会诊管理制度和流程。
2. 外出会诊管理制度2.1 外出会诊申请流程外出会诊申请应由医生本人或上级医生发起,申请流程如下:1.填写会诊申请表格,包括病患基本信息、会诊目的、所需资料等。
2.申请表格需经过医生本人、所属科室主任和医院管理部门的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申请表格将被转发至外出会诊管理部门。
2.2 外出会诊批准流程外出会诊批准流程应保证有效的沟通和决策,以保证医生安全和维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流程如下:1.外出会诊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批。
2.外出会诊管理部门将评估和审核结果发送给医生和所属科室,说明是否批准。
3.若外出会诊得到批准,管理部门将向医生提供外出会诊的具体安排和注意事项。
2.3 外出会诊准备工作在外出会诊前,医院需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医生能够顺利进行会诊活动。
主要工作如下:1.梳理会诊所需的病历、影像资料等必要的临床数据,并与外出会诊地的医院进行沟通,确保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2.确定医生出诊的时间、地点和交通方式,提前为医生预订交通工具和住宿。
3.提供外出会诊所需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并保证其安全和有效性。
3. 外出会诊流程外出会诊流程应有条不紊,以确保会诊活动的顺利进行。
流程如下:1.会诊医生在出发前,应带齐所需的会诊资料和设备,并与会诊地的医院密切配合,以确保相关设备和资料在会诊开始前到位。
2.会诊医生按照预定时间到达会诊地点,与接诊医生和团队进行沟通和交流,明确会诊目的和流程。
3.会诊医生根据会诊目的进行病患的体格检查、病历分析和讨论会诊意见。
4.会诊医生与接诊医生共同讨论会诊结果,并与病患及其家属进行沟通,解答疑问。
5.会诊医生在会诊结束后,整理会诊报告和意见,并将其和其他相关资料返回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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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经医务科批准,医师依法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医师外出会诊审批流程
2.1 外出会诊前,邀请会诊医院需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邀请会诊。
2.2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填写《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
批表》。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a 邀请会诊医院所邀请的会诊内容牵涉到该院的医疗纠纷;
b 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
2.4 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b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医师执业范围的;
c 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d 所邀请医师达不到副高以上职称者;
e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本要求
3.1 在不影响医院及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外出会诊,所派出专家必须
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2 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
业相一致,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3 医师会诊要求:
a 接到医务科安排的会诊任务到达对方医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病情,
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b 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时,应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c 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
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
院诊治。
3.4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总结”填写在《威海
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中;电话、电子邮件邀请会诊由会诊医师携带《威
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告知单》,会诊完毕补办邀请函手续,统一交医务科留存。
3.5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由财务科向
邀请会诊医院提供收据凭据。
3.6 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3.7 外出会诊医师会诊纪律:
a 在会诊期间,会诊医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b 会诊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
c 由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记录,对未经医务科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者,给
予警告,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