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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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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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 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 “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 界的影响。
(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 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
(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
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 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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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
(四)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 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 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 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证据法律制度曾经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转变: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者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合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采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普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 11 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 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再也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不少法官都是在乎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采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第二,从13 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

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

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

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

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

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

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作者:桂舒舒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5期【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新证据学”为代表的法学理论成为了一项主要的国际运动,引领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我国的证据理论一度以证据为中心,但随着以“事实信息理论”等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提出,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关键词】新证据学;事实信息理论;研究趋势一、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和新证据法学的兴起证据法学在英美发端于17世纪末,真正作为一门学科的兴起,应该是在18世纪的英国,吉尔伯特1754年出版的《证据法》,作为第一本关于证据法的专著标志着英美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的开端。

后来经过边沁、斯蒂芬、塞耶等学者的发展,到20世纪初,威格莫尔证据方面的著作《普通法中的审判证据》出版,证据法学理论基本形成,其基本特点是专注于论述探讨证据可采性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最佳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和排除规则。

特文宁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作“理性主义传统。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前学者开始从关注规则转向关注证明过程。

围绕着“运用证据以证明事实”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研究,近代欧美证据法学产生了包括现实主义、知识社会学派、社会心理学派、比较法学派等等学派,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异常重要的立场、视角和方法。

这其中,笔者认为,“新证据法学”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并引领着英美证据法学呈现出两大转向趋势。

“新证据学派”这一术语是由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伦伯特在《新证据学》一文中提出的。

当时的证据法学研究关注证明过程,尤其是法律外的学科,像数学、心理学和哲学开始涌入法学,并力尽所能地为法律提供指导。

同时,更多领域(包括概率、统计和符号学)的专家开始对法律证明产生浓厚兴趣,他们致力于分析包括与证据有关的推理在内的证明过程,尤其是在法律语境中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概率推理本质的争论。

伦伯特把这种现象称作“证据学的第三次浪潮”,并把它命名为“新证据学。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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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基本上沿用抗战时 期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外,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 律和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我国证据制度的 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据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革”前的17年,是 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 1954年诞生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及人 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证据制 度的一系列规定,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和健全的 重要标志,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入了崭 新的历史阶段。
三、我国澳门地区的证据制度 澳门地区的法律体制具有欧洲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其诉讼证据制度也不例外。 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整个诉 讼活动中,法官的采证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 则: 1.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2.自由提出证据原则。 3.自由审核证据原则。 4.疑罪惟轻原则。 5.直接采证原则。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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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 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明确提 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 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证据制度史 上的一大进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于1922年颁行《刑事诉讼条 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据 制度,司法活动中心从预审转向审判 1790年12月26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 波尔向制宪会议提出改革草案,要求 在 法律中确认给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 权 力,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给
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的描述: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 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 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 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 实 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 证件、 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能视为已 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
(1)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政治原因: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 要 社会原因:封建等级制度 文化原因:崇拜权威的思潮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
– 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 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 据和运用证据 – 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 情
(4)对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评价
–也是自由证明与法定证明的结合,但更 倾向于自由证明 –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灵活性,可以更 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但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 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 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因此需要 “心证公开”加以制约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22 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P2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就是“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证”的方法通常包括“神誓法”或“神判法”。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神灵本身是不存在的,是一个虚拟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的意志或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方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由于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也各有不同。

(一)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P24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

P24(二)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裁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两种。

P25(三)火审:用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四)决斗: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在诉讼中,借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的真伪,以及谁是犯罪人。

四、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大约在12世纪末,“神明裁判”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其原因有二:一是在知识世界的怀疑论;二是社会环境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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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时间: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 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 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2.代表性法典:
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最早规 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
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俄罗斯 帝国法规全书》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积极理论:18世纪后期之前
法定证据制度理论
消极理论:18世纪后期之后
(1)积极理论:当刑事案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 “完全的”或“完善的”证据时,无论法官个人 对案件的看法如何,都必须作出有罪判决。
(2)消极理论:当缺乏法律所规定的证据时,即 使法官个人认为被告人有罪,也不得作出有罪判 决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3.方式:因宗教信仰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对神宣誓 方式
(二)水审 1.概念: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
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 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2.分类:冷水审、沸水审两种方式
冷水审:一般是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 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 伪及是否有罪。
二.证据法学的概念 1.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概念区分
证据学是研究如何运用证据来查明事实的学科,是系统地研究司法 实践中证据收集、保全、判断等规律和规则的应用法学。
2.证据法学的概念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 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绪论
第一节 证据法学概述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性质 1.证据法的概念
(1)证据: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有关事实和材料 (2)广义的证据法:指所有涉及证据及其证据取得、运用的有关法
律规范的总称。
(3)狭义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也即是专门订立的证据法典以及
诉讼法中与证据有关的各种具体规定。
2.证据法学的性质 实体法与程序之争
(四)决斗 1.概念: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
是非的标准,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 2.具体规则: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信仰为其思想基础,法律 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不是赋予法官,而是赋 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 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案件 作出正确结论。
二.中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证据法学的开端:从翻译到研究 (二)中国证据法学的凋敝与兴盛:从附庸到独立 (三)走向未来的证据法学
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 理和程序正义的理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 (一)关于证据的客观性问题 (二)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3.产生基础: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 讼形式的产物
(规范法官审判活动,控制司法权,崇拜权威)
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 规则;(最主要特点)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 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 容;
第四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证据法学的特点: 1.证据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不仅有哲学与法学
的交叉,也有多个部门法学的交叉; 2.证据法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发展动
力源自诉讼实践; 3.进行证据法学研
进行本课程的学习和研究时,应当重点注意掌握以 下几点方法:
二.程序正义理论
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虽然通常以查明争议事实为 基础,但也不是必然前提,还要遵循现代诉讼的原理,符 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或基于其他法律政策的考量。
即使是诉讼中的认识活动,也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中的 认识活动,除了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主观认识客观 的原理、运用逻辑和经验的法则知识外,还要受到程序法 律的规范,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沸水审:是指令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 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手臂, 同时向神祈祷。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其烫伤是 否愈合来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或是否有罪。
(三)火审 1.概念: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
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 控人是否有罪。 2.适用情形: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
3、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概念区分 证据学体系简介
3.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3)证据运用的方法、规律和规则 (4)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第二节、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以代表人物为线 (一)吉尔伯特 (二)边沁 (三)斯蒂芬 (四)赛耶 (五)威格摩尔
产生基础:人们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一)神誓 1.概念:神誓即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
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 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2.原因:考虑到当事人的亲友多少了解案件事实, 或者了解当事人的品德,相信他不会作出虚伪的 陈述。否则,这些亲友会因怕神的惩罚而不敢作 辅助宣誓。
1.密切联系证据立法与司法实践 2.加强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 3.注意比较与借鉴
第一章 外国证据制度 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概念: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
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存在时间: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 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有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2.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 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文 化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
3.神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存 在一定的价值。(裁判的权威性)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1.概念: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
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 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 自由评断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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