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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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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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犹太人,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

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

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派别。

在浅读了这本书后,我对本书内容有了一个大致了解。

第一,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在本书第一章,哈特就提出了“什么事法律”这个问题,紧接着从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开始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的概念。

哈特首先谈到命令的多样性,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极强固的联系,他远比强盗的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

由于命令和法律中都带有这种权威性因素,所以这将很容易给法律概念的正确阐释带来障碍。

概括起来,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的主要缺点是:这一定义似乎仅适用于刑法,刑罚是以刑法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

现代国家的法律并不仅仅止于刑法,出了规定人们应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法律外,还有授予各种公私权利的法律。

哈特对“主权者”进行了分析。

就法律的产生方式而言,既有立法者的制定法,也有被承认的习惯法,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势产生的,并不属于主权者有命令的主权范畴。

哈特认为,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不是人民一般地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

一个人被迫做某事不是有义务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的必须条件。

因此,为了用义务的概念去服从法律,就需要一个新的开端,人们必须使用“规则的概念”去解释法律。

第二,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所谓第一性规则就是指社会成员规定义务、责任的规则,它要求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不管人们是否愿意与否。

例如刑法的规则规定禁止杀人、抢劫。

所谓第二性规则就是指那些授予权力的规则。

例如规定国会怎样组成和怎样立法的规则,执行遗嘱或签订合同的规则等等。

哈特认为,社会规则起源于要求维持社会生活的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形成锁链式的约束力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得随心所欲行事的义务。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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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关于法制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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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的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发表时间:2009-5-20 21:38:00 阅读次数:368 所属分类:读书笔记注:这个笔记不是本人所记,而是从人文小屋上偶得,并不代表本人的任何看法,希望能对各位朋友看《法律的概念》时能有所帮助,也望原博主谅解。

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4)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4)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

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

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

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是什么”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和创始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 年到1940 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的的问“法律是什么?”。

而哈特却用一个比较形象的例子说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他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他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他是否算秃头被认为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

”因为这个问题和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的结局是一样的。

其实哈特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有些问题和概念从它一开始出现有一定的模糊性。

但是由于问题本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的标准使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但是又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民族或不同的词语表述的习惯和程度不同使得表达的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的差别。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发表时间:2009-5-20 21:38:00 阅读次数:368 所属分类:读书笔记注:这个笔记不是本人所记,而是从人文小屋上偶得,并不代表本人的任何看法,希望能对各位朋友看《法律的概念》时能有所帮助,也望原博主谅解。

法律的概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1 哈特著述相当丰富。

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

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

作者: (英)哈特译者: 张文显副标题: 外国法律文库ISBN: 9787500056317页数: 290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定价: 15.0装帧: 平装出版年: 1996-1-1作者生平哈特(Herbert Li0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

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

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

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

1978年退休。

主要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2创始人编辑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

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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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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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

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

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

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

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

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

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

他认为,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一个法律命题的真假可以无涉道德价值判断,而完全仰赖某种社会事实,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可能在某些基本方面识别出法律制度的下列显着特征。

他们包括:①以惩罚来禁止或命令某些行为的规则;②要求人们对那些被自己某些方式伤害的人予以赔偿的规则;③规定为了设立授予权利和创设义务的遗嘱、契约或其他协议而必须做些什么的规则;④判定何为规则和规则合适被违犯并确定刑罚或赔偿的法院;⑤一个制定新规则并废除旧规则的立法机关。

在这本书中,哈特提出了法律问题中的三个争论点第一个基本争论点: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呢?区别嘛,首先,法律不是由单个人决定的,现代法律的产生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机关,体现的不是个人意志;其次,违犯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不是由个人加以实现的,而是由特定的机关所实施。

第二个争论点: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和联系。

最好把法律理解成道德或正义的“分支”,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同道德或争议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是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第三个争论点:什么是规则?宣称存在一种规则意味着什么?法院是真正地使用规则还是仅仅自称如此?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示性规则。

惩罚的可预测性是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正义”是谈论法律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们通常用正义、非正义来评价法律的好坏、公正、平等与否。

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始终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永恒不变的标准,道德即正义。

正义与道德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神圣而理所当然,就像我们一度信任的法的权威。

但是很多时候这些理所当然的名词会被法律之外的东西所覆盖。

“在赞美或谴责法律及其执行时,法律工作者最常用的词汇就是正义或非正义,在他们的字里行间,仿佛正义和道德的观念在外延上是相同的”。

实际上每个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律本来就应该为正义伸张,为道德服务。

但是,人们忘了一些徘徊在法律边缘的存在。

法律有其明确的一面,也有其模糊的一面。

哈特要谈自己所认知的道德、正义以及道德、正义、法律三者的关系,但其意图很清楚——扞卫实证主义之路。

在书中哈特从原始社会和劫匪命令出发,剖析了简单社会的三种缺陷,提出了三种补救措施,便是法体系的三个核心要素。

之后容纳不同的要素,讨论法律与正义、道德乃至国际法的问题。

哈特认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也就是说,正义与道德的外延、内涵有交集。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有自己独特的看法。

一般认为,哈特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另外一个方面,也不绝对地反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只要法的权威依然存在,我们就不怕正义与道德会彻底被埋没。

正义与道德以及它们与法的纠结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话题,而对这一话题的看法只能是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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