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电力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套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管理主体、防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立法背景电力设施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不法行为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对电力设施进行恶意破坏。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制定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二、管理主体1. 国家能源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的相关事宜,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2. 电力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实施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三、防护措施1. 加强安全监控:对重要电力设施进行视频监控,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安装报警系统:对重要电力设施安装报警系统,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系统将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3. 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对电力设施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围墙、栅栏等,限制闲杂人等非法进入。
4.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电力设施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管理能力。
四、法律责任1. 对于恶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犯罪行为。
2. 对于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防护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3. 对于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强监管力度。
综上所述,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完善管理机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社会各界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模版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防止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力设施的防外力破坏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力破坏指对电力设施进行非法破坏、损坏、盗窃等行为的行为。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防外力破坏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具备抗外力破坏的能力。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力设施周边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装围墙、安保设施等。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进出口应当设置检查通道和安全门禁系统,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周边应当进行安全巡逻和巡查工作,加强对设施的监控和管控。
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能够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络。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监测和报警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应当安装监测设备和报警装置,实时监测和报警外力破坏行为。
第十六条监测设备和报警装置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联网,及时向其报送监测数据和报警信号。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监测数据和报警信号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章处理和追究第十八条对于发生的外力破坏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九条对于外力破坏事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涉嫌外力破坏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是一项重要的安全工作,为了保障电力线路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划定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牌,警示任何人不得进入该区域。
2. 线路场址安全管理:电力线路的场址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3. 线路杆塔及设备的防护:电力线路的杆塔及设备必须建立起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网和防鸟设备,防止外力破坏。
4. 植被管理:线路周围的植被必须进行适当的管理,确保树木不会对电力线路造成危害,如松散的树枝可能会接触导线,引发线路短路。
5. 直升机巡视:定期利用直升机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查看是否有外力破坏的迹象,及时发现并处理。
6. 定期巡视和检修: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破损或松动的线杆或设备,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7. 常规维护巡视:线路所属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线路进行常规维护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8. 人员安全教育:加强对电力线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有效防范外力破坏。
9. 外界动态监测:安装动态监测设备,对外界可能对线路产生破坏的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 严禁非法改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对电力线路进行改动、拆除或破坏行为,发现及时报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防止外力破坏发生。
同时,重要的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电力线路的安全。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防止外力破坏给电力线路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过程中,对于防止外力破坏电力线路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线路的外力破坏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施工活动、非法破坏、设备老化等因素引起的破坏。
第四条进行电力线路安全管理时,应坚持全面预防、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参与电力线路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电力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合理确定电力线路的走廊宽度和杆塔高度。
第七条电力线路设计应充分考虑所处区域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特点,合理选择材料和结构,提高线路的抗外力能力。
第八条在设计电力线路时,应合理设置阻隔设施,防止非法入侵和靠近电力线路。
第九条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等特殊自然灾害的地区,在设计电力线路时,应增加抗灾能力,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在设计电力线路时,应充分考虑线路的承载能力,确保线路不易受外力破坏。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电力线路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安全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与电力公司、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风险。
第四章运行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线路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线路的畅通和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总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3.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输电线路防外破专项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长,输电线路的建设和运行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输电线路容易遭受外力破坏,严重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输电线路外破事故,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方案。
二、目标1. 提高输电线路外破事故防范意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 完善输电线路外破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3. 加强输电线路巡查和监控,降低外破事故发生率。
三、组织机构1. 成立输电线路防外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2. 设立输电线路防外破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信息收集、宣传教育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四、主要措施1. 宣传教育(1)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
(2)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输电线路防外破的重要性,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 巡查监控(1)加强输电线路巡查,对重点区域、关键部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利用高科技手段,如无人机、红外线探测、视频监控等,对输电线路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控覆盖率。
(3)建立健全输电线路防外破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预警。
3. 应急预案(1)制定输电线路外破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响应流程、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4. 技术措施(1)对输电线路进行加固,提高抗外破能力。
(2)采用防外破警示灯、防外破监测装置等设备,实时监测线路周边环境,及时发现潜在威胁。
(3)加强对施工、种植、养殖等活动的监管,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加大投入,确保输电线路防外破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技术保障:引进先进技术,提高输电线路防外破工作的科技含量。
供电公司防外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外力破坏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防外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公司防外破工作。
2.设立防外破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防外破工作。
三、防外破措施1.宣传与培训(1)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隐患排查(1)定期对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配电设施等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2)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强巡视,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3.警示标识(1)在电力设施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施工、运输等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2)对已发生外破事件的电力设施,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过往人员注意。
4.协调与沟通(1)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施工单位、群众的沟通,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外破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2)对发生外破事件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抢修,确保电力供应。
四、责任追究1.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对因工作失误导致外破事件发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在防外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防外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防外破工作落到实处。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力破坏对电力设施的危害,保障电力供应的连续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测和预警第一节监测系统建设为了及时监测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必须建立健全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应包括对电力设施的结构、温度、湿度、振动等要素进行监测,并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二节预警措施一旦监测系统发出预警信号,应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设施维护人员、启动应急备用设备、调度外勤人员实施现场巡逻等。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一节安全设施建设为了提高电力设施的防外力破坏能力,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摄像头、安保人员、入侵探测器等。
第二节设施巡查设施维护人员应定期巡查设施,检查设施是否存在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报告。
第三节应急演练为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必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对无法监测到的外力破坏、设备故障等情况。
第四章外力破坏处理第一节事故处置一旦发生外力破坏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事故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断电、隔离现场等措施。
第二节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有责任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如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已发生的外力破坏事故也适用本办法。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建议或意见,可向相关部门反馈。
总结:本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力破坏对电力设施的危害。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和预警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处理外力破坏事故,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和法律责任,保障了电力供应的连续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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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SG-WJ.技—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编制:罗兴华
审核:赵学
批准:钟云
版本号: 01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
2006年12月1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
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2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
1.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1.5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5《供电营业规则》
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安全隐患的确认
4.1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
4.1.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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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施工作业(挖坑、取土、打桩、起吊、搭棚等)
4.1.3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4.1.4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4.1.5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合物。
4.1.6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范围内放风筝;
4.1.7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4.1.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1.9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1.10其它危害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4.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
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5.1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
5.2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
5.3现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处理方式:
5.3.1咨询、拍照取证(应尽可能了解现场资料,拍摄施工人员、多方位现场环境,核实其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5.3.2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5.3.3报警(拨打 110报警电话);
5.3.4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
5.3.5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5.3.6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5.3.7报告当地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5.3.8申请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2006年12月1日实施第0次修订
5.4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
5.4.1现场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2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物体出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3现场施工环境极端恶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
5.3.4肇事者恶意恐吓、威胁、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
5.3.5其他极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5.5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
5.6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
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调处理。
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
6.1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
6.2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6.3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
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
6.4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运行单位应填写《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
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
6.5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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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6.5.2通报肇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6.5.3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6.5.4报告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6.5.5采取暂停用电报装措施;
6.5.6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6.6对安全隐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出诉讼的。
由公司法律专责介入协助运行部门处理。
6.7营销部负责配合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7.1申请用电报装的,暂不受理;
6.7.2已经受理申请的,暂缓批复;
6.7.3已经用电的,申请中止供电。
6.8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公司主分管领导申请对其停止供电。
6.9营销部、各供电所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即中止供电:
6.9.1由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不听劝阻,安全隐患即将发展为生产安全事故的;6.9.2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方阻挠抢修恢复送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9.3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隐瞒事故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6.9.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令中止供电的。
6.10运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资料;并对安全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更新资料。
6.11运行单位每月应填写《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安生部. 2006年12月1日实施第0次修订
6.12运行单位应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资料整理,汇总统计,填写年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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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
(输电线路适用)编号:
:
经我公司人员检查,发现你方在镇(街)村
范围内,即我公司管辖的 kV线号杆塔附近米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条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
现敦促你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线路安全和社会供电秩序。
特此通知。
示意图:
通知方:签收方: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此通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006年12月1日实施第0次修订
电力线路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
(配电线路适用)编号:
:
经我公司人员检查,发现你方在路街(巷)号,范围内,即我公司管辖的 kV 电力线路附近米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下列安全隐患(打“√”项),可能危及你方人身、财产的安全及电力线路设备安全供电:□电信电缆管与电力电缆槽、电缆井不符合0.75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排水排污管道与电力电缆槽、电缆井不符合6.5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有线电视、通信线、低压线交叉跨越距离不符合2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建筑物与电力线路安全(垂直、水平)距离不符合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高压线路下方种植(竹、树木)等(垂直、水平)距离不符合米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建筑物(构建物)骑压覆盖电力设施;□堆放杂务堵塞电房门及抢修通道;
□在电力线路走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电杆基础、拉线基础周边挖泥;
□电房顶渗水、威胁电房内电力设施;□私自迁移低压线路;
□招牌、檐蓬与低压街线距离少于0.2米;□防盗网骑压电压线路;
现敦促你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线路安全和社会供电秩序。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收方: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SG-WJ.技—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第 9 页共 10 页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编号:制表日期:年月日
2006年12月1日实施第0次修订
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
(月份)
填报单位:
主管领导: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