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对消费者遭遇的除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以外进⾏额外求偿,从⽽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公众营造⼀个健康的经营环境与良好的消费环境。
但你了解惩罚性赔偿吗,知道它的适⽤条件是什么吗?下⾯⼩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九条的规定,将假⼀赔⼀改为假⼀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于欺诈⾏为.经营者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名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短两)。
常见的欺诈⾏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赔⼀改为买⼀赔三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
除了赔偿消费者⽀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额不⾜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盒烟,打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菜叶⼦味,不能抽,买烟⽼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一般只存在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我国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目前只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进行了处理,具体的情况惩罚性赔偿金的支付和认定应当结合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认定。
一、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我国现行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
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法释〔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对侵权人作出的不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促使侵权人更为谨慎自律,并从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值得审慎探讨。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故意侵权或者明知侵权”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从而达到警示和惩戒的效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过于狭窄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些较轻的侵权行为可能并非出于故意或者明知的情况下发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严重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更为细致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了不确定性及主观性问题的存在。
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产生偏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出现。
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未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更多的客观标准,并明确合理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对侵权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旨在推动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并未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这就需要对于侵权人进行更为全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协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执行可能会与民事赔偿制度产生冲突。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2019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把原来惩罚性赔偿三倍的上限提⾼到五倍,今年《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在法条中提⾼了惩罚性赔偿倍数,表明了⽴法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为严厉的打击态度。
但是法律的⽣命在于实践,作为法律⼈,我们更关⼼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实际适⽤。
本⽂⾸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个⼤致的介绍,然后梳理出⼀定范围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并对其适⽤要点进⾏了罗列,最后针对主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给出⼀些建议。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谈到赔偿时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损害性赔偿,损害性赔偿应⽤的是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个私法概念,其带有惩罚侵权⼈的特质,是对填平原则的补充。
⼆、我国商标权⽴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次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中华⼈民共和国种⼦法》(以下简称《种⼦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引⼊了惩罚性赔偿;今年6⽉1⽇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章中特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般规定。
以上标志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法⽬的并不相同。
后者是为了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因侵权⽅的不法⾏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则是为了对侵权⼈进⾏⼀种惩戒从⽽达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
因为惩罚是国家的专有的,私法只能做到完全补偿,对于完全补偿以外的部分,⽆异于对侵权⼈加以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民法领域中,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况或心理状态。
有些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者单纯的给予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恶意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仅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定的惩罚。
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侵权者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非经济损害可能无法用经济赔偿来弥补,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一种补偿作用。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示范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惩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
对于那些有侵权意图但尚未具体行动的人来说,这种示范效应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知难而退,从而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在普通的经济赔偿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以实现对侵权行为者的惩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或极度恶意侵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纯粹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侵权行为,应给予较低程度的惩罚。
2. 损害程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损害越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越高。
3.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涉及到公众安全等重要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4. 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在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一、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条件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弥补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主张的赔偿责任,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
常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a,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b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C,经营者事实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双重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4被欺诈人因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有例外,《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缺陷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为标的额的三倍(不低于500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构成要件:a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b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c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三条属例外)d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e,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所受损失二倍以下。
三、《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构成要件:a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b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c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不低于1000元)
四、《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构成要件:a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b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均为明知c 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a符合《消法》第55条或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照《消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b不符合《消法》55条或者《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构成要件:a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b出卖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出卖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c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第8、9条规定的5种情形。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构成要件:a实际交付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之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上b买受人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愿意维持买卖合同效力。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已付购房款之数额。
以上几种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情形,每个人都可能在生活中遇到,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