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摩托车产品检验规程
电动摩托车检验规范

电动摩托车检验规范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对本公司产品的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本公司产品的考核工作,保证产品出厂合格率100%,提高用户对产品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电动摩托车的检验工作。
四.检验条件4.1设备和设施质量管理部应具备开展电动摩托车检验工作的相关设备及设施,电动摩托车检验项目试验设备设施及精度要求分别见表1与表2。
表1电动摩托车新增强制性检验项目设备设施要求直流电流表1.5级精密电度表0.2S 级温度表分辨率1℃,准确度±1 ℃湿度表分辨率1%,准确度±6%风速仪量程 0 m/s〜30m/s,误差不大于0.4m/s 称重衡器准确度±0.5 %2 电动摩托车能量GB/T24157-2009路试仪速度:分辨率0.1km/h,准确度±1 %距离:准确度±0.1 % 消耗底盘测功机速度:分辨率0.1km/h,准确度±1 %距离:准确度±0.1 %扭矩:±1%FS惯量模拟误差:±5kg时间:分辨率0.1s,准确度±0.1 s3 无线电骚扰GB 14023-20 06测量仪器(接收机)天线车速监控仪器在不包括发射源和测试场的情况下,由天线、馈线和测量仪器组成的测量系统,在30MHz-1000MHz 频率范围内,其测量电场强度的准确度为±3dB,频率准确度应优于±1%。
GB/T18387-2008测量仪器(接收机)1.测量仪器符合GB/T 6113.1-1995 及GB/T 18387-2008 要求,对9k-30MHz频段范围验要求的涉水道路室内试验:温度:25±5℃相对湿度:<95%室外试验:温度:25±10℃风速:<3m/s相对湿度:<95%1.辐射发射测量应在装有吸波材料的实验室内进行,环境应满足GB14023-2006及CNAS-CL16:2006要求,并配备能够保证试验正确实施的辅助仪器和设环天线,有内进行扫描。
摩托车检验标准及依据

3、检验标准:(1)车辆速度表检验速度 30km/h
(2)读取车速表检验台速度 23.6km/h~30km/h
三、轮偏检验
1、检验要求:对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及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进行轮偏检验
2、检验依据:GB7258-2004、GB21861-2008
3、检验标准:受检车辆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不大于 10mm
二轮、(正/边)三轮、轻便摩托车年审检验标准及依据
一、尾气排放检验
1、检验依据:GB14621-2011 2、检验方法:双怠速法 3、检验标准:双怠速法在用车排放性质
实施要求和日期
标准上限值
怠速工况
CO/%
HC/10-6
高怠速工况
CO/%
HC/10-6
2003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
4.58000-来自-2003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四冲程)
4.5
2200
-
-
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
4.5
4500
-
-
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四冲程)
4.5
1200
-
-
201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
3.0
400
3.0
400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注 1:污染物含量为体积分数 注 2:HC 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计量
二、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1、检验要求:对摩托车及设计最大速度大于 40km/h 的轻便摩托车进行车速表指示误差
检验
QCT 29117 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

QCT 29117 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整车装配调整质量抽样规定、检验条件、检验项目及程序、检验方法、检验扣分规定、评定方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的质量抽查检验、监督治理和等级评定。
2 引用标准QC/T 2911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3 抽样规定按QC/T 29115第5章的规定。
4 检验条件、检验项目及程序4.1 检验条件4.1.1 被检样车处于空车质量状态。
4.1.2 所有检验用量具、外表均应符合计量要求,并在有效检定周期内。
4.2 检验项目分类及分数按照摩托车的外部装配调整质量、螺栓联接紧固程度、贮容器及管路密封状况、电器外表工作状况、操作行程间隙以及各总成动态运行工作状况的质量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具体分为5类,各类项目名称见表1。
4.2.2 各检验项目按其功能和重要程度分为100、70、50分三个分数档,各类检验项目分数见表1。
4.3 检验程序抽样后即按附录6中表1、表2、表3、表4、表5进行检验并记录。
凡表所列的项目,被检车型结构上有的均须检验。
第一进行静态检验项目,然后进行行驶检验项目。
表1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检验项目及分数5 检验方法5.1 螺纹联接件拧紧力矩检验方法按附录7的规定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记录扣分后,应调整到符合要求的状态。
5.2 气、液密封检验方法按附录8的规定进行。
5.3 轮胎气压检验方法在整车空车质量状态下,用气压表检验轮胎气压,检验结果与规定气压之差在±20kPa范畴内,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 行驶检验方法道路行驶检验在平坦公路上进行。
按新车走合规定车速行驶,总里程许多于200km。
行驶中,要紧检验各总成热状态时的渗漏、异响、抖动、松脱等缺陷,以及转向系统和操纵机构的操纵灵活性,每行驶50km停车检查一次,行驶200km后,复检气、液密封检验项。
普通电动两轮摩托车-2023标准

普通电动两轮摩托车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普通电动两轮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电动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18摩托车轮胎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4660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GB/T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2部分:车辆性能GB/T535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3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尺寸GB/T535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GB/T537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的测定方法GB/T537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GB/T537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GB/T537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554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GB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4023车辆、船和内燃机无线电骚扰特性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235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T1536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GB15742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1735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GB17509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10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18100.1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2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2415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QCT—19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发动机可靠性评定方法

QCT—19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发动机可靠性评定方法QC/T 29117.8—19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发动机可靠性评定方法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发动机可靠性检验的抽样规定、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故障描述、质量分等原则及评定运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发动机可靠性抽查检验、监督治理、等级评定和新产品的定型检验。
2 引用标准QC/T 2911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规程QC/T 2911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GB/T 536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QC/T 29117.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发动机质量考核评定方法3 抽样规定3.1 抽样对象定型投产,在本评定周期内生产、经企业质量部门验收合格的成品发动机。
3.2 抽样方式随机抽样。
3.3 抽样周期与抽样数企业定期检验依照发动机年产量确定抽样周期与抽样数,具体规定见表1。
上级主管部门、行业或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检验,由组织单位确走抽样周期与抽样数。
3.4 抽样地点及抽样基数3.4.1 在生产厂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许多于30台;在生产装配现场、用户单位抽样时,抽样基数不限。
3.4.2 突击抽样时,抽样地点和抽样基数不限。
3.5 加倍抽样3.5.1 当样机怠速污染物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承诺加倍抽样一次。
但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不承诺加倍抽样:a)样机显现致命故障;b)两台样机怠速污染物均达不到规定要求;c)两台样机显现同一严峻故障。
3.5.2 加倍抽样数为不合格样机数的2倍。
加倍抽样后需重新检验全部项目,经加倍抽样后的质量等级最高只能评为合格品。
表1 抽样周期及抽样规定4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4.1 检验内容4.1.1 检验预备样机在可靠性试验前可按QC/T 29117.7中6.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验预备。
4.1.2 性能测试按QC/T 29117.7的有关规定进行要紧性能检验。
摩托车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活塞环
材料化学成分分析、硬度、金相组织、物理特性、几何尺寸等
QC/T 554(汽车摩托车发动机活塞环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磁电机
连续发火性能检查、点火提前角检查、照明及蓄电池充电性能检查等
JB/T 5140.1(磁电机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化油器
一般要求、总成单体性能、清洁度、总成发动机性能等
QC/T 64(摩托车化油器技术条件)、QC/T 65(摩托车化油器试验方法)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2.1.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产品种类编码:1105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工厂界定编码:1105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名称
检验项目
GB 518(参考JIS K6366:1998)
1次/年
钢卷尺、游标卡尺、轮胎强度脱圈试验机、轮胎耐久性能试验机、高速轮胎里程试验机
喇叭
一般要求、声压级等
GB 15742(参考ECE R28)
1次/年
声级计等
回复反射器
色度、光度(CIL值)等
GB 11564(参考ECE R3)
1次/年
暗室、转台系统、色度仪等
曲轴
外观质量、硬度、平衡等
QC/T68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组合式曲轴连杆总成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1次/年
相关检验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和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应满足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
连杆
外观质量、硬度、尺寸要求等
活塞
金相组织,抗拉强度、硬度及体积稳定性,加工精度,加工表面粗糙度,铸造表面缺陷,加工表面缺陷,成品活塞重量差等
摩托车检验标准及依据

3.0
400
3.0
400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注 1:污染物含量为体积分数 注 2:HC 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计量
二、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1、检验要求:对摩托车及设计最大速度大于 40kΒιβλιοθήκη /h 的轻便摩托车进行车速表指示误差
检验
2、检验依据:GB21861-2008
四、前照灯检验
1、检验依据:GB7258-2004、GB21861-2008
2、检验标准:
远光灯光束最小发光强度:
检验项目
新注册车辆
在用车辆
机动车类型
一灯制
两灯制
一灯制
两灯制
摩托车
10000cd
8000cd
8000cd
6000cd
轻便摩托车
4000cd
—
3000cd
—
五、轴重与制动
1、检验依据:GB7258-2004 2、检验标准:
摩托车轴制动力与轴质量的百分比 前轴≧60 后轴≧55
轻便摩托车轴制动力与轴质量的百分比 前轴≧60 后轴≧50
3、正三轮摩托车制动力平衡要求
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大者之比, 对前轴不大于 20%,对 后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不应大于 24%;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左 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 8%。
二轮、(正/边)三轮、轻便摩托车年审检验标准及依据
一、尾气排放检验
1、检验依据:GB14621-2011 2、检验方法:双怠速法 3、检验标准:双怠速法在用车排放性质
实施要求和日期
标准上限值
摩托车整车外观质量评定方法(QCT29117.3-19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整车外观质量评定方法QC/T 29117.3-19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油漆、电镀、焊接外观质量检验的抽样规定、检验条件、检验内容、检验区域的划分及检验方法、评定方法、质量分等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油漆、电镀、焊接质量抽查检验、监督管理和等级评定。
2 引用标准GB 1764 漆膜厚度测定方法GB 1743 漆膜光泽测定法GB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QC/T 2911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规程3 术语3.1 油漆涂层缺陷用语起泡涂层表面呈现鼓包的现象。
针孔漆膜表面呈现针状小孔或毛孔的现象。
起皱漆膜表面呈现凹凸不平且无规则线状折皱的现象。
桔皮漆膜表面呈现桔皮状纹路的现象。
缺陷(露底)漏涂或未能完全覆盖前道涂层或材料色泽的现象。
遮盖不良涂敷过薄或涂料遮盖力差致使底色隐约可见的现象。
裂纹漆膜表面呈现不规则、深浅不同断裂纹路的现象。
脱落漆膜从涂面呈现片状脱离的现象。
麻点(凹陷)涂层表面因水、油等异物影响致使涂料不能均匀附着、产生抽缩形式泡疤而呈现凹坑的现象。
流痕(流漆)喷涂在垂直面上的涂料向下流动,使漆面产生条痕的现象。
严重时称为流挂。
杂漆(发花)漆膜表面呈现不相溶的色点或块的现象。
颗粒漆膜表面附着颗粒状物质的现象。
锈痕漆膜中产生锈点或接缝处呈现锈斑的现象。
砂纸纹涂装干燥后,面漆仍可清楚地见到砂纸打磨纹的现象。
碰划伤漆膜表面受外力碰伤而呈划痕的现象。
3.2 电镀层缺陷用语锈蚀镀层表面呈现锈点、锈斑的现象。
腐蚀物镀层表面附有黑色、白色、绿色等化学腐蚀物。
露底镀层表面能见到本体材料色泽的现象。
鼓泡镀层表面出现大小不同的脱壳鼓起的现象。
剥落镀层出现脱落现象。
3.3 焊接缺陷用语漏焊按工艺规定应焊而未焊的部分。
夹渣焊后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
气孔焊接时,溶池中的气泡在凝固时未能逸出而残留下来所形成的空穴。
气孔可分为密集气孔、条虫状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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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电镀件表面应平滑,不允许有划伤,鼓泡,剥落,
8
镀层外观
目视
锈蚀,毛刺等缺陷,镀锌颜色均匀、协调
塑料件表面平整,不允许有变形,缺料,飞边,
9 塑料件外观
目视
矩齿边,裂纹等缺陷
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得有漏焊,虚焊,气孔,
10
焊接外观
目视
焊瘤,咬边,烧穿等缺陷
安装紧固到位不松动、不明显歪斜
无污垢、皱褶、破损、弹性良好,轮廓清晰丰满,
a)同一样车中有 2 项(不含 2 项)以上 B 类不合格。 b)2 辆样车中均出现同一 B 类项目不合格。 4.2.5 定期确认检验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调整后重新对该项目及其相关项目进行检测,重新检测的 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判断该项目不合格。
4.3 型式检验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发动机与车架连接紧固到位、不松动、紧固力矩 目视、目测
符合工艺要求
外观无明显色差、无油污、无碰划伤、无裂纹、
破损、缺陷,左右标志(贴)清晰、完整、正确 目视
左后盖与左前盖间隙≤2mm,不与链盒干涉
14
发动机
发动机无渗油、漏油、漏气等现象
各通气胶管走向正确、长度适中,不得有挤压、 目视
破损和堵塞现象
机油量在油尺上下刻线之间(冷机状态下,主支
架支撑时)目视、目测 Nhomakorabea火花塞帽与火花塞连接到位、不松脱
安装到位、牢固、不松动,无破损、变形、挤压
15
空滤器
目视
及漏气等缺陷
检查 频次 100%
100%
重要 度 A
A
分工
调试 检验
√
√
√
√
100%
A
√
√
100%
B
√
√
100%
A
√
√
100%
C
√
√
100%
C
√
√
100%
C
100%
C
100%
C
√
√
√
√
√
√
100%
目视
整车零件装配齐全、无破损、无错、漏装现象,
2 整车完整性
目视
紧固件紧固齐全
整车应保持清洁、干净、无污痕、泥沙、油污、
3 整车清洁度
目视
灰尘等,脚蹬、踏板等无踩踏痕迹
整车车身应平直、端正,无倾斜现象
4 整车对称性 手把管、后货架、前后脚蹬、转向灯等对称件左 目视、目测
右高度差在≤10 mm 车架及发动机号编号符合公告车型要求
a)同一样车中有 2 项(不含 2 项)以上 B 类不合格。 b)2 辆样车中均出现同一 B 类项目不合格。 4.3.4.3 C 类不合格项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调整,调整后仍有 5 处(含 5 处)以上装配或外观质量 不合格,则评定为不合格。
表 1:摩托车出厂检验要求
NO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查方法
1
整车状态 与整车状态条形码、生产计划或订单一致
11
座垫
曲线圆滑、标志清晰、完整正确
目视
座垫与侧盖保持 5-10mm 间隙,压下后不得挤压 车体或侧盖
油箱总成装配对车体纵向中垂面不偏歪,外观符
12
油箱
目视
合部品标准(内置油箱 C 类)
各覆盖件紧固到位、不松动、不干涉
13 覆盖件配合 油箱、座垫、覆盖件间隙均匀 5~10mm;
目视、目测
各覆盖件之间合缝间隙均匀不大于 1mm
24 回复反射器 纹、划伤、模糊不清,不松动,外观符合部品标 目视
准
安装紧固到位、不松动、不歪斜,功能正常
外观玻罩无裂纹、划伤、模糊不清,无漏光现象,
25
仪表
目视
仪表指针指示正确,无明显抖动,指示灯工作正
常
26
喇叭
安装到位、不松动、不歪斜,不能与其它零件干 目视
检查 频次
重要 度
分工 调试 检验
100%
两轮摩托车产品检验规程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GB 14621-20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GB 14622-2007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T 53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的测定方法 GB/T 5378-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 GB/T 5382-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4023-2011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5365-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744-2008 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486-2008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352-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8100.1-2010 两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8100.2-2010 两轮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948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式 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QC/T 60-2009 摩托车整车性能台架试验方法 Q/YG 15-2004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20076-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成批生产时,每年检查 1 次; d)产品停产 1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3.2 型式检验的抽样规定 4.3.1.1 型式检验的产品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试验单位派人,在品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 在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4.3.1.2 提供型式检验的样车数量为 2 辆(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除外) 4.3.1.3 在成品库抽取检测样品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被抽取样品数的 20 倍,月产量小于 300 辆时, 抽样基数为 30 辆。 4.3.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和内容应包括 1)出厂检验和定期确认检验的所有项目。 2)道路可靠性试验。 4.3.4 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 4.3.4.1 A 类不合格项为国家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否则评定为不合格。 4.3.4.2 B 类不合格项为主要性能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评定为不合格。
19
方向柱
方向柱轴向不能窜动
试车操作
转向锁止角度应大于 20°
手把管与方向柱总成安装到位、牢固、可靠,紧
20
手把管
固(需拆卸车型属 B 类)
目视、目测
左右偏歪对车体纵向中垂面≤10mm
左右手把安装不松动、不脱落
加油器灵活、可靠、无卡滞,自由行程 2-6mm
手把胶与开关组合安装间隙 0.5-2mm
左右手柄安装到位、牢固不松动、角度适当、操
21
闸把开关
作灵活可靠
目视
开关组合安装到位、操作灵活可靠,有明显位置 试车操作
感
拉线调试完毕后必须将锁紧螺母锁紧
防尘胶套安装到位、无破损,各种图形符号、标
志符合 GB15365-2008
无损伤、掉漆等缺陷,图形、标识符合
GB15365-2008
使用灵活可靠、有明显到位感、锁芯不松动,油
目视、目测
22
字迹应清晰、易于拓印,字高不小于 5mm,字深
5
车辆标志
目视
不小于 0.2mm。无返工打磨痕迹
车架铭牌铆接可靠与生产计划要求一致
贴花应平整、光滑,无气泡、翘边及明显的错位,
6 贴花及标贴 贴花错位≤1.5mm 各种指示标贴端正、牢固、不偏歪
目视、目测
外露烤漆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不得有
7
涂层外观 毛边,麻点,划伤,气泡,漏涂,漏底,杂漆等 目视
2.术语
2.1 出厂检验:产品完工后在出厂前对产品进行的例行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 不再进一步加工。 2.2 定期监督检验:为了持续控制产品质量,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验。 2.3 型式检验:为了全面考核产品质量,依据产品标准对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的检验。 2.4 重要度分类:
3 检验条件
3.1 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应保持好完,工作正常,计量器具经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 3.2 检验、试验场地、环境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3 检验试验人员应经过考核或资格认定符合上岗要求。
4.检验内容
摩托车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定期确认检验和型式检验。 4.1 出厂检验 4.1.1 出厂检验为生产完工产品 100%检验,且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后才允许出厂。 4.1.2 检验的不合格品必须全部经过调整、修理、返工,经检验人员复检合格后,方可打印配发产 品合格证、施加 3C 标志出厂。 4.1.3 对于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在得到客户或客户代表同意或经相关领导特批后,才允许出厂。 4.1.4 出厂检验的检测结果应在《整车质量跟踪卡》上记录。 4.1.5 对于车速表指示误差、制动力、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项目、怠速排放等检验项目应记录实测 数据,其余项目合格时不做记录,不合格时,在《整车质量跟踪卡》的“质量问题”栏中对具体的 问题进行描述。 4.1.6 出厂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按表 1:《摩托车出厂检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