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

惠农补贴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强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农民实行的各种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相关的补贴管理。
第三条补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产品销售补贴等。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向农民提供补贴,落实农村扶贫政策。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第二章补贴申请和核发第六条农民可以通过乡镇农业部门或专门设立的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请和核发。
第七条农民在申请补贴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接受农业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八条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农民的补贴申请,不得拖延。
第九条农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贴发放到位。
第三章补贴管理第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合法权益,防止补贴过度浪费。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对农业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二条农民在接受补贴时,应当按规定使用补贴,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农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农民,农业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农业补贴的,农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农民退还补贴资金,并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农业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提升特困群体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旨在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将政府救助政策和专项资金兑现到位,为特困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坚持自治和法治相结合,保证基本的管理规范,规范运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可行性强,规章制度完备,程序规范。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评估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按照经费分配制度,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经费,但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优先解决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级设立农村特困供养机构。
第十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用于为特困群体提供生活帮助和服务。
第十一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供养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在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三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为供养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三章供养对象的认定和登记第十四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对特困群体进行认定和登记,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
第十五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困群体的信息库,对供养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特困群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供养对象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养对象的帮助措施。
农村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

农村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农村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农村地区。
第三条农村管理应坚持农村公益和农民利益为中心,做到“治农之情怀,治农之智慧,治农之力量”。
第四条农村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科学决策、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管理第五条农村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保护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等制度。
第六条农村土地的流转、承包、集体经营等事项应取得合法手续,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七条农村土地要实行分类管理,合理规划,科学利用,严禁盲目占用、滥用、恶意破坏土地资源。
第三章农村农业第八条农村农业要发展生产、科技、品牌、标准四个优势,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九条农村农业发展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和生产模式。
第十条农村农业要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布局。
第四章农村经济第十一条农村经济发展要促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农村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
第十二条农村经济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农村经济要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便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农村社会事务第十四条农村社会事务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发展。
第十五条农村社会事务要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保障农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社会事务要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农民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农民是农村管理和农业发展的主体,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农民的土地权益、经营权益、收入权益等应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第十九条农民在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管理等事项中应有相关权益,且权益无法侵犯。
第七章监督与执法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农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理,保障农村管理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024年农民工管理制度

三、工资发放时间:每月的.5-10号发放上月工资。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5
首先,计件工资制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确定合适的劳动定额,按照劳动者完成定额的情况,支付相应报酬。计件工资制,是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2024年农民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建筑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查挖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农民工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制度。
1、凡来我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工人、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劳务班组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进行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居住家属,不准私自留宿外单位与本项目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床铺上或宿舍门口应注明住宿人员姓名。
但是,目前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一般来讲,实行计件制工资标准,计件单价标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关于计件工作时间,因为有可能存在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的问题,则可以以同等劳动条件下平均单件生产时间为标准进行衡量。现实中,一些地区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1、工资误算、误发时,行政部和财务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
2、因误算、误发而超付的工资,行政部和财务部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3、因误算、误发而少付的工资,员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查实。如属实,因误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证明;因误发而少付的由财务部出具证明。证明经董事长签批后,给予员工补发。
8、不准在宿舍内用任何材料设置晚上十时以后就寝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交谈和播放音响及弹奏,不准到他人处找老乡,不允许他人来自己住处。
农民工管理制度范本

农民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使用农民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农民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农民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的招聘、培训、劳动保障、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
第二章农民工招聘与培训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合法招聘农民工。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不得歧视性别、年龄、民族、地域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工资支付与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和台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时间规定,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安排带薪年休假、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职业病防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的,应依法及时治疗和妥善安置。
社区低保保管理制度

一、低保保障标准社区低保制度的实施目的是要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低保保障标准是制定低保政策的关键。
低保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既要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避免过度依赖低保政策导致“安逸贫困”现象的发生。
一般来说,低保保障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生活费用、住房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
1.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着、住房、照明、水暖、杂费等方面的费用。
基本生活费用是困难群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也是低保政策的核心内容。
低保保障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的温饱需求。
2. 住房费用:包括租金、房贷、房屋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低保对象最为紧迫的需求之一。
低保政策应当对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居住环境。
3.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就医费用、药品费用等方面的费用。
医疗是困难群体的刚性需求,也是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低保政策应当对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服务。
4. 教育费用:包括子女教育、成人教育等方面的费用。
教育是提升个人素质、改善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
低保政策应当根据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二、低保保障对象社区低保保障对象是指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在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员。
低保保障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 生活贫困:低保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因灾、因失业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他们生活贫困,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基本生活费用,需要政府提供经济援助。
2. 社会弱势:低保保障对象是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生活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低下,需要政府特别关注和帮助。
农村养老大院规章制度

农村养老大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养老大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人生活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养老大院内的所有老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农村养老大院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农村养老大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农村养老大院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健康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老人的身体健康。
第六条农村养老大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人的投诉和意见。
第七条农村养老大院应当保护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侵犯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农村养老大院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老人入住管理第九条老人入住农村养老大院需提供健康证明,经过评估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十条老人入住后需办理相应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老人入住后应当遵守农村养老大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院规。
第十二条老人入住后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利,但需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三条老人入住后如需外出,需提前告知工作人员,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养老大院提供饮食、住宿、医疗等服务,老人可以根据需求选择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老人应当自理起居,如有特殊情况需帮助,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老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第十七条老人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破坏设施,如有损坏需赔偿。
第十八条农村养老大院提供公共活动场所和活动项目,老人可以自由选择参与。
第十九条老人应当尊重工作人员和其他老人,不得造成干扰或纠纷。
第二十条老人应当遵守院内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或打扰他人休息。
第二十一条老人如有疾病需定期服药,需告知工作人员并按时服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养老大院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老人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如有需求需向工作人员申请。
农事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事服务行为,提高农事服务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从事农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农事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农事服务合法合规。
2. 服务至上:坚持以农民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农事服务。
3. 公开透明:农事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事服务科技含量。
5. 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广生态农业技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章农事服务主体第四条农事服务主体包括:1. 农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的企业。
2. 农民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以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合作社。
3. 农业服务公司:专门从事农事服务的公司。
4. 个人:具备农事服务能力的个人。
第五条农事服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
2. 拥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
3. 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农事服务主体应当向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农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农事服务内容第七条农事服务内容包括:1. 农业生产服务:包括农田水利建设、耕地整理、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业技术推广等。
2. 农产品加工服务:包括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包装、储运等。
3. 农产品销售服务:包括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市场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4. 农业金融服务:包括农业贷款、保险、担保等。
5. 农业培训服务:包括农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八条农事服务主体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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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
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
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
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今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要求。
2014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乡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个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大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入户调查。
由乡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
《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乡、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
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
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
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
乡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50元/人。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11-13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0-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70元/人的
差额补助标准。
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等都要在自然村和村公示栏公示,由乡统一拍照)。
公示无异议后报乡审核。
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
六、乡审核。
乡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
对上报的低保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
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
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
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
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
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
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
8、是否有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的。
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
10、各种表格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准确。
11、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
审核结束后一定要进行二榜公示。
七、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要把农村低保相关文件、每次会议记录、评议听证记录、评议听证票决表、票决统计表、张榜公示材料和照片(三榜公示都要有照片,县低保中心、乡咨询监督电话号码)等所有农村低保资料要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好。
八、低保证填发。
低保证要申请户一并收回,进行年审,低保证收不回的不予申请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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