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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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为保障煤炭生产安全需要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涵盖煤矿的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采购、安全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主体为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取、使用和报告相关费用。

第五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第二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矿规模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在每年年初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方案报送所在地煤矿安监局,并公示于企业网站或其他官方媒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指定账户,并在每年年底将账户情况报送所在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条煤矿安监局应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煤炭生产安全情况和计划,制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方案,并报备所在地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采购、安全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方案,统筹安排使用,并及时报备所在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五条煤矿安监局应定期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报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促进煤炭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以建标(1999)1号文件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国有和集体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国家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及受国家煤炭工业局委托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煤炭行业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一)工程价格由直接工程费(直接定额费、井巷工程辅助费、安装工程定额外材料费、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组成)、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利润、价差、劳动保险费和税金构成。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二&注册资本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煤炭经营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数量%#三$品种&规格&质量%#四$价格%#五$交货方式%#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七$履行期限%#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二十一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三&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四&垄断经营"%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第二十六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已经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第四十二条未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原有煤炭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9.06.22【实施日期】1999.06.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1号)《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二)注册资本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煤炭行业法规

煤炭行业法规

煤炭行业法规煤炭作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发展煤炭行业不仅对于我国的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了规范煤炭行业的发展,保护环境和维护矿工的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一、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是煤炭行业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颁布了煤矿安全法。

根据该法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加强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煤矿企业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煤矿责任险,为矿工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煤炭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我国制定了煤炭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煤炭资源开采企业需要进行资源评估和开采规划,合理安排开采范围、开采方法和开采周期。

企业还需要制定合理的煤炭开采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该办法还对煤炭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出让、矿山复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煤炭生产安全标准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炭生产作业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炭生产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煤炭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要求、煤炭运输和储存的安全要求、煤炭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等。

企业在进行煤炭生产作业时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四、煤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煤炭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为了控制煤炭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我国颁布了煤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环保措施和紧急预案,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进行治理和处理,防止水、土壤和大气污染。

此外,煤炭企业还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五、煤炭价格管理办法为了保护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维护煤炭市场的秩序,我国制定了煤炭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煤炭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并不得操纵价格或者垄断市场。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煤炭销售,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制定并执行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针对煤炭销售,从市场准入、合同管理、价格管理以及监督执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市场准入为了保障煤炭市场的有序运行,市场准入是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对于希望从事煤炭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注册和备案,取得相应的销售资质。

1. 注册和备案企业或个人在开展煤炭销售之前,应当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或地方县级以上煤炭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等。

2. 资质审核注册和备案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或地方煤炭管理机构将对企业或个人的销售资质进行审核。

资质审核将主要关注销售者的经营能力、信用记录以及合规性等方面。

只有通过审核并获得销售资质,企业或个人才能正式从事煤炭销售。

二、合同管理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合同管理应当实施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都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合同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煤炭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等要素,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煤炭销售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购买方应按时支付款项。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煤炭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合同违约处理如果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恶意违约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价格管理合理的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于煤炭销售也同样适用。

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价格管理机制,保障价格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1. 价格监测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煤炭价格走势,并公布有关信息。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二、市场准入1.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取得煤炭销售资质。

2. 煤炭销售企业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销售的煤炭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煤炭销售合同1. 煤炭销售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履行期限。

2. 煤炭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并注明是否可分批交付和是否可提前解除合同。

四、价格形成和调整1. 煤炭销售价格由市场供需情况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价相结合确定,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2.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公布煤炭价格,确保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五、市场监管1. 煤炭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销售流程,并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调查和分析,提高市场预测和应对能力。

2. 煤炭销售企业应及时申报相关经营信息,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销售资质等。

2. 对于恶意串通、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存在的煤炭销售企业需在半年内进行相关合规整改。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煤炭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煤炭销售企业应切实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煤炭销售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办法执行前欠缴的煤炭基金,各地区要于2014年7月底前全部清缴入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2014年1-6月已经缴库的煤炭基金,也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与盟市的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会同人民银行重新进行调库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基金类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征收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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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价格定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煤炭采购及销售价格,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为加强煤炭价格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煤炭价格管理工作。

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以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纪委书记、销售部长为成员组成。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
1、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负责。

2、负责价格管理制度审核及批复。

3、负责协调价格管理各方面工作。

每月月初确定当月各商品煤销售单价。

4、负责对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价格管理工作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及惩罚。

(二)销售部工作
1、具体负责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及修改。

2、负责向煤炭价格定价管理小组汇报煤炭市场情况,并拿出当月各商品煤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

3、遇有市场变化时,随时向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并拿出价格调整意见。

4、针对当月确定的煤炭产品价格,向有关部门备案。

5、负责煤炭价格贯彻执行。

三、煤炭价格定价原则
(一)、制定煤炭价格范围:本矿煤、外购煤、中转煤。

(二)、煤炭价格定价原则
1、在对煤炭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煤炭价格。

2、要建立客户档案,价格要公正、公开、透明,比质论价。

3、遇有市场变化要及时召开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好备案。

四、煤炭价格定价执行程序
1、销售部负责向煤炭价格定价管理小组汇报上月价格执行情况及当月价格计划。

2、煤炭价格计划须经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3、销售部门按批准的煤炭销售价格执行。

五、监督检查
1、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煤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煤炭价格执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纳入绩效考核,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归xxxx有限公司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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