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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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一类区域:130元/㎡,二类区域105元/㎡,三类区域80元/㎡,戚墅堰:105元/㎡。

xx:105元/㎡。

xx: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130元/㎡,新龙生活区105元/㎡,得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北80元/㎡。

二、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2.30元/㎡,八层及以上0.7元/㎡三、散装水泥费;2元/㎡四、墙改费:8元/㎡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市区:营业用房:1.30元/㎡,住宅及其他:1.00元/㎡xx:营业用房:1.50元/㎡,住宅及其他:1.20元/㎡xx:1.00元/㎡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确无法修建的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28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5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七、档案整编费:市区、xx、xx:1.00元/㎡。

八、区外配套费:85元/㎡,包含:教育配套费40元/㎡;水增容17元/㎡;污水接纳费8元/㎡;环卫10元/㎡;派出所(街道)10元/㎡。

九、其他:1、xx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建筑管理费5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2、大学城建设规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0.60元/㎡,建设管理费2.80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3、分层、分户测绘费用:住宅:1.6元/㎡;商住、厂房:2.2元/㎡;多功能综合楼:2.6元/㎡。

4、土地使用费: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80元/㎡;戚区56元/㎡;武进区:42元/㎡。

5、防雷:A审核1.0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1%计收B验收0.9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4%计收6、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标不收费,但不达标按常政发(2000)42号文件收取;标准:绿地配套每少一平方米甲类地段800元、乙类地段600元、丙类地段400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21-09-29收费工程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

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省政府A、小区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5%B、零散工程省政府基建投资额10.5%(2)其他地区省政府基建投资额4%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开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工程;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工程及重复设置的收费工程。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工程。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工程〔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管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工程,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工程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存、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政府按照特定的比例征收的一种费用。

这种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建设新项目所需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以及城市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交通等公共服务负担增加的成本。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的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的依据,一般是由政府颁布的规划文件或法规进行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建筑面积法根据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建筑物,采用相应的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会比住宅用地高。

2.费率法按照建筑总面积或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较为简单易执行,但同时缺点也很明显,如果没有对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则其征收的费用与实际所需要的费用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影响其公平性。

3.用地面积法根据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种方法与建筑面积法类似,但是其计算依据更加简单直接,也更容易实行。

4.收支平衡法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阶段,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费用支出,以达到收支平衡。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城市新建设的情况,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等因素,从而保证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不同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规模、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旨在为城市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保障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使城市在文化、经济、社会各方面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1.保障城市基础建设的顺利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则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来源,确保了城市生态、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顺利建设。

2.缓解城市财政压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不但能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来源,还能为城市财政缓解压力,保障城市其他公共事业的正常开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特定利益群体,要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成本合理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政策引导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费,包括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道路等级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费,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城市人口密度和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绿化面积和植被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4. 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供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用电负荷和供电范围确定收费标准。

5.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燃气、通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

1.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档次和标准。

2.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行。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本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由区发改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区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征收标准的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标准实施。

第四条本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2-(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

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是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征收标准。

不同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也应当因城施策,科学合理地确定。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

房地产开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重要来源,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房地产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

居民是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缴纳对象,因此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政府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主要责任主体,因此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持续改善。

综上所述,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征收标准,才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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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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