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食品安全法释义
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 —3—
关于说明书: 1.内容完整——按规定标注标签标示的内容。 2.客观真实——“三个不涉及”。
虚假内容! 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3.内外统一——说明书能真实完整的表现食品 内在质量状态。
四、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怎样控制?
四、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怎样控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给出了答案
(一)原料控制——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 (二)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 装等; (三)检验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 验等;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涉及的主体: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 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用餐单位、消毒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 办者和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的法定要求-1-
场所 设备与设施 人员 设备布局和流程 餐、饮具 贮存、运输中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食品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个人卫生 水质量 使用的洗涤、消毒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二)食品生产、经营禁止性规定要求 -2-
四、生产过程控制
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控制,一个最核心、最积极的要素就是人员。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期进行抽查考核, 不合格不得上岗。
(一)关于原料的控制
1.索取合法的资料(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
2.完整有效的票据(凭证)——追溯制度的要求、 保护自己的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讲义

《食品安全法》讲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食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瘦肉精、农药兽药滥用、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
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跨地区、跨行业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二、新法体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将“卫生”改为“安全”,两字之差,体现的是法治理念的改变,彰显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50条。
字数也由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对现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完善。
(一)凸显依法监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量吸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创造的好经验、好成果。
(二)坚持问题导向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2、监管部门职责不清3、监管制度不健全4、机制不完善5、手段不多6、追责缺乏威慑力针对上述问题,新《食品安全法》: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2、明确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职责3、补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4、增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三)明确各方责任新修订的食安法把明确食品安全各方责任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的一招.1、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确定有关部门职责(2)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3)健全责任落实机制(4)开展食品安全评估考核(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7)推进监管资源整合2、企业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从九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详解

保健食品 原料目录
➢ ➢
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 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保健食品 功能目录
➢
经系统评价和验证,具有明确的评价方法 和判定标准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 能信息列表。
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按其提供营养素是否全面分为三类:全营养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和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详解
七、特殊食品管理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产品注册管理 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2、广告管理 适用药品管理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详解
初级农产品 食品生产
食品经营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记 录 制
进食 货用 查农 验产 记品 录销 制售 度者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度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出食 进 食
厂品
检 验 记 录
添 加 剂 生 产
货食 查品 验批 记发 录企
品食 销品 售批 记发 录企
制者 制业 制业
度的 度 度
七、特殊食品管理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
2011年3月合生元致婴儿腹泻 4月雀巢重金属超标 5月韩国每日乳业含有福尔马林 12月,日本明治奶粉检测出微量 放射性铯
2013新西兰恒天然奶粉 肉毒杆菌
2012年多美滋奶粉现小虫 南山奶粉强致癌物
2009美赞臣奶粉蛋白质含量不合格
2008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2005雀巢奶粉碘超标
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为确保食品领域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我国在2009年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
新《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条,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被称之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对八个方面制度加以修改,并且确定了实施最为严格的全程化监管机制。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的人员,食品添加剂行业生产经营人员均需严格执行该法。
这部法律还对食品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以及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有关产品,食品存储与运输,对食品、添加剂及其有关类型产品相关安全管理都应遵守本法之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亮点如下:一、界定基本概念与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食品类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管,从而提升食品类产品的质量及其水平,确定农产品所具有的质量责任,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所拥有的各类合法权益,维护好我国的社会、经济等秩序。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以及销售等活动的,一定要遵守该法。
该法所称之产品主要是指通过加工和制作,并用在销售上的农业类产品。
建设工程项目并不适用于本法所规定的规定。
然而,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及其设备,都是属于款规定中相关食品范围之中,适用于该法律之规定。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健全完善内部食品质量监管机制,从严落实相关岗位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和与之相对应的考核方式。
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都要按照本法之规定承担其与之相适应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严禁伪造或冒用食品认证标志等相关质量标志,严禁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禁在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或者掺假,甚至以假充真。
我国积极鼓励实施科学、规范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运用最为先进的科技手段,支持食品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至少达到与超过本行业的相关标准、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权威解读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权威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编者按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
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就新的食安法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的规定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提问并得到解答。
新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提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以下称滕佳材):应该讲,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PPT 50张)

四、新旧不同(餐饮)
8、新法第四十八条(新增)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 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 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 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 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二、新法特点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从原来的
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对八大方面的制 度构建进行了修改,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 过程监管制度。 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 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 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三、八大亮点
1、婴幼奶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施注册
四、新旧不同(餐饮)
7、新法第四十七条(新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 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新旧不同(餐饮)
11、新法第五十六条(新增)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 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 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 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 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 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
四、新旧不同(餐饮)
4、新法第四十三条(新增)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解读

• (1)源头阶段延伸至食用农产品 • 新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
的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 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 记录制度等等。新法特别指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无需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新法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 安全管理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管《食品 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新法在销售等方面优先适用,但 是由于两部法律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如何进一步协调管 理仍有待观察。
•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 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 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最高可达货值的三十倍。
• 低违法成本将成为历史,重罚将成为今后食品违法处罚 的明显趋势。新法之下,如严格执法,国内企业的违法 成本必将提高。
• 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最高 处罚金额可达二十万元。
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六大适用经营行为之一尽管修订前食品安全法也涉及了食品的运输和贮存环节但新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和细致并首次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33条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同样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要求和责任第132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 (3)生产、流通环节的新要求 • 新法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投料、半成
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批发企业的销售记 录制度、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尽管大部分上述要求在修订前早有规定,如2009年的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投 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检验的要求、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 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以及记录要求和保留进货或者销售票 据的要求,但新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或提出 了更严格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新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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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
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
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定如下:“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修改并审议通过的规定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例如,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等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影响扩大,一旦出现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都会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如何从各环节、各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立法考虑的中心主旨。
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
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并据此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同时强化行政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
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一出了卫生要求,而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例如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等。
第二,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问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企业是最需要讲道德良心的,最需要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的。
对于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面言,保证食品安全当仁不让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内容体现,也成为公众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
食品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