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主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一、引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社形式,通过农民集体行动,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服务。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在农业产业链中的地位。
本文旨在全面评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并以此为基础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深入探讨该主题。
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和背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一种由多个供销合作社组成的组织形式。
其成立旨在加强合作社间的联合与协作,提高服务效能和经济效益。
联合社的章程是其运营和管理的基础,为实现联合社的目标和使命提供了法律框架。
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深度评估在评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时,首先需要关注其概念和目标。
根据《合作社法》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范本》,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应明确规定其性质、组织形式、成员资格、人员结构以及经营管理等内容。
章程还应明确联合社与成员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问题以及联合社的盈亏核算和决策程序等。
评估还应涉及到章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章程应具体明确联合社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划分,确保农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章程还应提供有效的方式和机制以解决农民利益的冲突和纠纷,促进成员供销合作社间的合作与协商。
评估应重点关注章程对联合社社员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的规定。
章程应确保社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明确联合社的盈亏分配机制,使每个社员在农产品销售中能够获得公平的收益。
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广度评估在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进行广度评估时,需要考虑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应性。
章程应能够适应不同区域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需求,为各地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章程还应明确联合社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为其合法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利益保护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从事[具体行业或业务]的农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成员经济利益,促进[具体行业或业务]发展,服务[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层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经理层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照规定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活动,支持合作社工作;(三)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按期缴纳会费;(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本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具体行业或业务]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二)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培训、技术交流;(四)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方针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目标。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真实、合法、公开。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供销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其性质、宗旨、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供销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即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供应、农村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供销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社员义务并符合入社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供销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供销社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依法享有供销社盈余分配权;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承担供销社经营风险;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社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供销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销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 *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 * 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 * 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
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 * 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预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 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总社实行自愿、互利、 ##、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社址设在.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与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与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材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匡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与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销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抛却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Array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Array会议.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Array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销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全体味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暂时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理事会全体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允许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用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暂时举行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与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暂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Array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伤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Array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哺育Array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材支撑.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与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与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与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池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池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池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池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总要求,推动成员社组织、经营、服务和管理四个方面创新,努力打造成为具有完善组织体系和较大服务规模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联结政府与农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成为我市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市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和侵占。
第七条市供销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供销社加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统一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市供销社英文全称是Chizhou Fdrtion of Suly nd Mrkting Coortiv。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十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二)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发展规划,提出有关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与发展;(三)承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负责本系统废旧金属、报废汽车拆解、烟花爆竹经营特种行业的管理和协调;(四)负责编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等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五)指导全市供销社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改善经营管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版(8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版(8篇)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这里的8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较新版是作者小编为您分享的中华供销总社官网的相关范文,欢迎查看参考。
章财务篇一第三十七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等。
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社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社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总社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总社因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特种储备资金、补贴资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章直属企事业篇二第三十三条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总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章理事会篇三第二十二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典型经验;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直属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直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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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根据1986年12月17日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进行修订,并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七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中共***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供销合作社分为村(社区)基层社(综合服务站)、乡镇(街道)基层社(惠农供销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
第四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市供销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城乡居民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市供销社理事会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七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供销社参加上级社成为其成员社,依法履行成员义务,享有成员权利。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十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城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构建市供销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三)根据市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四)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密切同农民群众的利益联结;(五)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供销人才队伍培养,组织开展行业对内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七)推进依法治社、民主治社,依法维护成员社和社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八)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挖掘供销特色,提高供销文化认同度和归属感;(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第十二条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市供销社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市供销社的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申请并报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二)申请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相关政策支持;(三)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对内或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四)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五)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供销社决议;(二)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工作任务;(四)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五)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六)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社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市供销社章程;(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
市供销社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社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举行之日提前15天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成员社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举行之日提前7天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三条市供销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二)拟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四)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六)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七)指导成员社理事会开展工作;(八)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班子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条市供销社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监事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主任;(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五)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社有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四条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
市供销社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平调。
第三十五条市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授权其对社有资产行使管理权,接受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提名,报市供销社党组决定。
市供销社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汇报,组织人员对社有企业资产经营、经济效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决定奖惩运用。
第三十七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行使以下职能:(一)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制度;(二)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理事会对社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出资人权益;(三)建立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制度,组织对本级社有企业及负责人进行绩效目标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运用;(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五) 落实理事会确定的社有资产使用、配置的方向和原则,以管资本为主,制定发展战略,提出社有资本优化布局、规范运作、提高回报、维护安全的要求,将为农服务作为资本配置的优先领域;(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七)承办市供销社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市供销社监事会履行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提出派驻社有企业的监事名单,报市供销社党组决定。
同时,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社有企业的资产经营、经济效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提出意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市供销社第七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长沙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人民政府备案。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章程,报市供销社理事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