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讲_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合集下载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思考讲解

关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思考讲解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成果与不足
1
提高了纳税遵从度
2
不足之处
3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成果与不足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缺乏对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未来趋势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征管效率 优化纳税服务 强化国际合作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跨国企业的逃避税问题 数字化带来的征管挑战
为了确保非居民纳税人能够明确自己的税收义务,应该制定更加清晰、明确的税收政策,包括纳税义务、税率 、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税务法规体系
为了保障非居民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法规体系,包括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税务仲裁 等方面的规定。
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为了更好地管理非居民税收,应该建立专门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负责非居民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缴纳等管 理工作。
简述
简化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程序, 如减少审批环节、推行电子化申报 等。
启示
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提高税收 征管效率,降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 成本。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未来展望
方向一
加强信息化建设
内容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化申报、网上办税 等便利措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目的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成本。
企业所得税
02 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征税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取得的营业收入、利润等企业所得征收的税款。
财产税
03
对非居民纳税人拥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征收的税
款。
非居民税收的意义
1 2 3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2020/7/27

★ 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2020/7/27

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3、明确核定征收方法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两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增 值税条例规定核定。
(2)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 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3)国税函【2009】47号,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
•2020/7/27

•2020/7/27

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四)发包方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0/7/27

三、源泉扣缴管理
3、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 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
•2020/7/27Fra bibliotek•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三)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中扣缴所得税。 2、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3、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 内缴入国库。

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收规则

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收规则

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收规则税收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的涉税问题愈发复杂。

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许多国家之间签署了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

这种协定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合法减少税负的方式,并且确保了双方国家的税收权益。

一、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简称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税务逃避而签订的协议。

税收协定的签署主要目的是明确纳税主体的居民身份以及两国之间的税收分配规则。

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居民规定:税收协定的第一原则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居民身份。

居民身份的确认主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居民定义来确定。

2. 双重征税避免原则:税收协定的第二原则是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指的是同一所得或财产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中征税的情况,通过协定规定和调整各项所得,确保只在一个国家征税。

3. 税收优惠原则:税收协定的第三原则是实现税收优惠。

如果某个国家对特定所得征收较低的税率或减免税,则协定可以使这种税收优惠向另一方也适用,使企业享受到更优惠的税务待遇。

二、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的优势和作用税收协定在国际税收规则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企业创造了以下几个优势:1. 减少税负:税收协定可以避免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中的重复征税,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协定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2. 保护投资:税收协定可以提供投资保护,降低各种风险。

协定中通常包括非歧视性条款,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3. 促进跨国贸易:税收协定为跨国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经营环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双重非居民税收协定的应用和挑战1. 合理税收规划: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可以降低税负,增加利润。

但是,合理的税收规划应该遵守国际税收规则,不能违法逃税。

2. 协定滥用的风险:有些企业通过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来规避税收,这种行为被称为协定滥用。

国家对于协定滥用的问题加强了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反滥用条款。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71讲-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第71讲_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71讲_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解释】《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对各自的税务行为和征税方法达成共同的一致,而缔结的一种书面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如1961年7月18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相互协调本国对外征税活动的产物。

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与另一个国家的政府就有关国家的税收进行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文件。

它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对其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和财产以及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即实现双方各自适用的国内法律对本国居民提供优惠待遇,并尽量避免双重征税。

二、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的关系( 1)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

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虽然都表现为“协定”,但含义完全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税收协定的全称是“国际税收协定”,它是对某一特定事项就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税收条约则是在已经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基础上,根据该协定而制定的进一步详细的实施细则。

这种细则与条约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可以认为,税收条约也是一种“协定”。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税收协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而税收条约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它不但要求缔约国双方的一切行为和有关事项都必须符合条约规定,而且一经生效,对缔约国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缔约程序不同。

税收协定一般是缔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而税收条约需经过双方谈判、批准和生效程序。

因此,税收协定是一种比税收条约更为严格的法律文件,从而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更具有法律拘束力。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国际税收体系与企业税务管理

国际税收体系与企业税务管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体系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日益显著。

对于企业来说,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不仅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一、国际税收体系的基本概念国际税收体系是由各国政府为了协调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收权益,通过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组织制定的税收规则等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总和。

其主要目的是对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收权益进行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逃避。

二、国际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国际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

其中,公司所得税是国际税收体系中最主要的税种,也是各国税务管理的主要对象。

三、国际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度原则、合作原则等。

这些原则既是国际税收体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各国制定税收政策和进行税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四、国际税收体系的主要规定国际税收体系的主要规定包括:税收协定的制定和执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措施等。

这些规定既是各国进行税务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企业进行税务规划和管理的主要参考。

五、国际税收体系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国际税收体系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企业的税务规划:企业需要根据国际税收体系的规定和税种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以降低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2.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由于国际税收体系的规定复杂多变,企业如果没有正确的理解和掌握,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3.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税务管理,以应对国际税收体系的挑战。

六、企业如何应对国际税收体系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国际税收体系:1.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国际税收体系的要求。

2.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本章在近三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本章分值又达到了8.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

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5分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了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

2.修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3.对“安全港条款下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进行调整。

4.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5.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6.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7.增加“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的规定。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特点: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解释】《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

易被经济发达国家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例题·单选题】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该税收协定范本是()。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B.BEPSC.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D.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答案】A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3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国中央政府还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因为我国对外所签订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基本一致,教材此部分主要基于《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选取“税收居民”和“劳务所得”两个条款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一)税收居民【提示】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我国国内税法对我国的居民企业、个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可按照教材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和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判定标准把握。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

按照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判定标准,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协定进一步规定了以下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2017年)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B.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C.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答案】A(二)劳务所得【解释】解决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的哪一方有权征税的问题。

1.独立个人劳务(1)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①职业证明。

②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2.非独立个人劳务(1)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外),也就是说,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

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提示】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例题·多选题】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关于对真实雇主为中国企业的判定可参考的因素有()。

A.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B.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境外中介机构控制或负责C.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D.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中介机构确定【答案】AC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一)受益所有人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规定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新增)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该合伙企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报送的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其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详见本章第二节)(四)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力等级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除应按我国相关工商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决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代表机构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申报和核定申报,但代表机构是否能选用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机构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企业所得税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

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的核定方式包括: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二)其他税种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