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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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作者:李俊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目前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存在着分歧,本文在厘定了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等相关概念,针对其不同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定性分析,将不同的内容进行了证据属性定位,从而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部分的不同证明效力,最后还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作者简介:李俊伟,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7-01一、基本概念的解析(一)证据的概念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材料都是证据。

能够真实的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审判人员提供判断的根据,支持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是证据的价值所在。

无论何种证据材料,都是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载体,载体中的信息才是诉讼所需要的。

根据不同标准划分,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以合法性与否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等等。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区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和属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描述,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认定;另一部分是在基本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原因进行的专业分析,以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评价,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

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第一部分是主体内容,而第二部分并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必须部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主要是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尽快恢复交通、对现场勘验、检查以及收集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问当事 人,调查证人 ,对物证肇事车辆委

定位为鉴定结论
个最大的缺 陷就是缺 乏救济渠道 。 根据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类型有七种 , 托 鉴定和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基 我 国证据法理论和诉讼法 规定 , 任何一种 即不服鉴 没有规 定 《 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础上 , 进行综合判断所形成的调查结论 , 和 鉴定结论都必须存在 救助渠道 ,
注意 到这一 问题 , ( 在 《 工作规 范》第六十 理 的主导 判定原则 , 以体现 法制统一和对
省、市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二 条 中已明确规 定 “ 级 公安机关 交通 广 大交通 参与者 的公平 对待 。宜采 取以 ( 家组 ) 作为 省、市级区域内认定争议 各 专 , 管理 部 门应 当成 立 由具 有交 通事故 处理 “ 因果关 系说 ”为主 ,“ 判例说 ”为辅的认 的法定仲裁机构 。 认定委 员会 ( 专家组) 成 高级 资格 的交通 警察组 成 的交通事故 处 定原则, 有利于操作和统一标准, 有利于 员参照当前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组建, 认定 理专 家小组 , 负责 交通事故 认定的审核 、 排除事故处理 民警的主观因素 , 更客观地 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交通工程或相应专业
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后 , 还 人出庭 的身份不好确定 ,以证 人身份 , 还 目前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及 ( ( 交通
要对事故原因作 出分析并提出事故责任认 是 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 法律没 有规 定 , 法 事故认定书》 的作 出, 都是办案的交通警 定意 见 , 直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如 官也 不好轻 易定性 , 只能暂称 为 “ 交通事 察一揽子的职 务行为 , 达与鉴定结论的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属于鉴定结论的话 , 公 故责任认定人” 。 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属非法行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属于一种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实际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而不能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公正性。

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陷于被动,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密切联系的,而责任认定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是以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责任认定行为与技术鉴定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

技术鉴定行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

同样,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获取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各种鉴定后,依照有关事实、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并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综合性认定行为,是一种认证和判断、推定的认定行为。

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中也只作证据作用,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普通证据,且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该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审查其是否合理合法,而不是盲目以此为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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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探略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探略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探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作的文字说明书,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交通事故双方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在认定一起交通事故时,证据的属性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我们将从证据属性的角度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一、证据的客观性一份证据要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能够客观地表达事实的真实情况,而不会被主观因素所影响。

在交通事故中,证据的客观性非常重要,因为一份客观的证据可以为事故的真实情况提供有力的支持。

比如,车辆损坏的程度、事故现场的摆设、事故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如果具备客观性,就能够为事故的认定提供有力的佐证。

二、证据的可信性证据的可信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它是衡量证据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份可信的证据要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的情况,并且没有遗漏或捏造。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一个有价值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明事实、证明责任的能力,比如,停车记录、车辆行驶记录、路面监控录像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帮助认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方。

证据的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正式性和合法性,它可以影响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权威的证据来源可以使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从而更有利于事故的认定。

比如,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报告等权威文件,可以为事故认定提供有力佐证。

四、证据的独立性证据的独立性是指证据来源的互不影响和互不依赖,独立性越高,证据的价值越有力。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为了保证证据的独立性,应尽量避免证据来源的相互关联和依存性。

例如,事故现场记录的内容应该尽量独立,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从而得出更加客观客意的事故认定结论。

综上所述,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证据的属性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能够为事故的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持,还能够保障事故双方的权益,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公正合法。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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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XX 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交通事故发⽣时会对事故的责任进⾏认定,然后由公安机关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会对事故的责任进⾏划分。

那么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交通事故发⽣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当事⼈作询问笔录,取得当事⼈陈述证据;对现场⽬击证⼈作调查笔录,取得证⼈证⾔证据;对事故车辆予以扣留,取得物证证据;对事故现场进⾏照相、摄像并调取监控视频,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对当事⼈的⽣理、精神状况及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进⾏专业性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证据;对事故现场勘查、绘图,制作现场堪验笔录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通过对上述证据进⾏综合分析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

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仍需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的案件发⽣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

那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不加审查,持盲⽬肯定态度的⾏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当事⼈⽆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分析,并对当事⼈在交通事故中违章⾏为的作⽤⼒⼤⼩进⾏⽐较,对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认定的⾏为。

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法认定、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责任六种。

浅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浅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所 以 ,经过 实 际的 查证 核 实 所 制定 的交 通 事 故责 任 书 ,才 能 作 为定 案的证 据 【 】 】 。所 以交 通事 故责 任认 定 书与其 证 据属性 二者 形 成 紧 密 联 系 的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理 交 通 肇 事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一 条 明 确规 定 ,违反 交 通 运 输法 规从 而 发生 的重 大交 通事 故 , 在 分清 事故 责任 的基 础上 , 对 于构 成犯 罪 的 ,依 照相关 规定 进行 定 罪处 罚 。在 交通事 故 中 , 对 事 故 责 任划 分 及 理 解 是认 定 交 通 肇事 罪 的重要 依 据 ,同样 , 在 此 过 程 中 ,责 任 事故 判 定 对 交通 肇 事 罪 的认 定 或 者来 说 是 成 立 与 否 具 有非 常重 要 的 意义 。 《 交 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 》的制 作 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按 照 交 通 法规 来 进 行定 位 ,并 且对 违 章 违规 行 为 导 致 的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进 行 定 性 、定 量 评 断 时所 形 成 的文 书 材
社会定书”的证据属性
许 薇 薇
( 0 6 3 0 0 0
张 一 思
河北 唐山)
唐 山 市委 党 校
摘 要 :据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交 通 肇 事 刑 事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第 一条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法规 从 而 导致 的重 大 交通 事 故 ,在 分 清 事 故 责任 的 基础 上 ,对于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相 关 规 定 进行 定 罪 处 罚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对 事 故 责任 划分 及 理 解是 认 定 交通 肇事 罪 的 重 要依 据 , 同样 ,在 此过 程 中 ,责 任事 故判 定 对 交通 肇 事 罪 的认 定 或 者来 说 是 成 立 与否 具 有 非 常重 要 的 意义 。 《 交 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 》 的制 作 主体 是 公 安 交警 管 理 部 门 ,对 交通 事 故 的 当事 人 有 无违 章 行 为按 照交 通 法 规来 进 行 定位 ,并 且对 违 章 违 规行 为 导 致 的事 故 损 害 后果 之 间 的因果关 系进 行定 性 、定 量评 断 时所 形 成 的文书材 料 。 关键 词 :交 通事 故 ;责任认 定 书 ;证 据 ;属 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理论与实务观点纷呈,莫衷一是。

证据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其不有可诉性,且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取决于法院的最终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这为我国现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条)。

证据说又分书证说与鉴定结论说。

书证说主张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作者的意思,并据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属于一种公文性书证。

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简单记载与描述,而且是公安交通部门经过勘查、调查、技术鉴定后作出的专业性结论,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结合产物。

但有的研究者同时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主要是由于其既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又有对事故成因和责任的主观判断,其存在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因此与真正的鉴定结论有较大区别,这也是目前法律未明确其性质的弊端之所在。

证据说最大的问题的在于没有明确属于哪种程序中的证据,即:是行政程序证据亦或诉讼证据,性质不明。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只有对诉讼证据有着确定的分类,而对行政程序证据却是立法空白。

因此,将事故认定书视为证据,这一基础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是为无本之源。

书证说难以解决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与认定书内容的主观性之间矛盾(对此问题详见下文)。

鉴定结论说也有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鉴定结论是具备资质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一种判断。

这种判断与事故认定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人独立对其鉴定结论负责,与其他鉴定人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数个矛盾的鉴定结论之间并无效力高低之别;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行政权力确认,或被责令重新认定。

就此而言,事故认定书很难界定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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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作者:张婷李立坤
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二)证据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证据的性质,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实施的确认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行为,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

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为证据的一种,虽然二者相比较仅少了“责任”二字,但带来的却是性质的重大变化。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形式
根椐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证据形式有:1.书证;2.物证;3.勘验、检查、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新刑诉法改为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鉴定结论);6.证人证言、7.当事人陈述(民事、行政诉讼);8.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特有);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刑事诉讼特有)。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之一,并未规定其具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故又产生了一些分歧,主要存在“勘验笔录说”和“鉴定结论说”两种。

(一)勘验笔录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警部门基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的方位、长度等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反映所做出的推定。

基于这一主张,根据勘验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它只是对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除非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可以重新组织勘验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鉴定结论说
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特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运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的判断。

基于这一主张,根据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则他们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认定)或者补充鉴定(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的建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交警部门及交警的鉴定(认定)资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那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就是鉴定人。

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才能取得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未取得鉴定资格,其作出鉴定(认定)结论将不会被采信。

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
人(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这就造成了交警无法被登记并成为司法鉴定人。

笔者建议公安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早修订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将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增加为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项目,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依法管理的轨道。

另外还应根据需要适当逐步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人的资格条件。

(二)侦查人员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
司法实践中,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同时是该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员,如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警(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这显然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规定相违背的。

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体制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交警部门成立专门交通事故认定科,或者在现在的交管科成立专门的事
故认定组专门负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调查、侦查人员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移交给交通事故认定科(组)进行事故认定,实现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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