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由中国政府推行的一项监察制度,旨在加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和监督力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政府倡导并逐步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通过人民监督
员的参与,增加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是当地社区选举产生的人员,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反映民意和提出建议,监督政府工作情况,推动
政府依法行政。
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提高政府行政工作的效能。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监督政府工作的
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向上级政府反馈,促使政府改善工作,提高政府行政的效能。
这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而且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责任感。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监督和提出建议,
推动政府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充分倾听民声,协助政府处理
民生问题,为民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区选举产
生的代表,可以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有效对话和协商,增加社会各界的参与感。
人民监
督员可以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提出建议和诉求,推动政府改善工作,增加政策的科学性
和有效性。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从我国现行司法监督制度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缺乏权力监督与专门监督,正是出于监督监督者的考虑,检察机关展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型探索,下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了人民法院发生误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
故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的行使。
公诉权制约,就是通过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检查和评判,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公众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进而加强司法的民主性,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促进对司法的信任感。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思想。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公众的直接参与,实现了司法中的人民当家做主,公众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培养和实现。
另外对公众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价值更为明显。
公众作为人民监督员亲自参加司法活动,这与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习相比,无疑对公众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裨益。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监督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则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在中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加强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促进政府的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政。
本文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廉洁化和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参与政府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可以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性,降低政策决策的失误率,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效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度,增强社会主体的自主监督和责任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人民监督员是由社会公众自愿担任的,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授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独立行使职责,对政府工作进行独立监督,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包括巡查检查、举报揭发、督促整改等方式,增加了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性。
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参与性和公开性,可以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其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一些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执法不严、履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效果。
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缺乏专业化的培训和管理,导致监督力量不够强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存在监督权力不清晰、责任界定不明确、利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试论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
20 09年 7 第 7 月 期
管理科 学研 究
பைடு நூலகம்
试 论 我 国 的 人 民 监 督 员 制度
兰剑 彬 .
(.华侨大学20 级在职法律硕士 福建 泉州 32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惠安 320) 1 07 6002 610
【 圈分 类 号] 9 6 3 中 D 2.4 【 献标 识 码】 文 A 【 文章 编 号] 6 3 8 0 ( 0 9 7 0 1 - 0 17 - 2 92 0 )- 0 5 2
【 摘要 】 民监 督 员 制度 设 立 的 主 要 目的 在 于将 人 民检 察 院 拟作 不起 诉 、 案 或 被 逮 捕 人 员 不 服 逮 捕 的几 类案 件 置 于 人 民 监督 人 撤
员的监 督 之 下 , 防止检 察 院 因这 几 类案 件 缺少 监 督 而 导致 暗 箱 操作 , 据 司法 体 制 改 革 的 目标 和 要 求 , 根 而创 设 的一 项 有 效 的 外 部监 督 机制 。本 文 主要 围绕 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展 开 论述 , 并从 人 民 监督 员制度 存 在 的法律 依 据 、 民监 督 员 的产 生、 督 范 围 、 密 原 则 以 人 监 保
一
关 内部 , 以确保 检 察 机 关 司 法 监 督 权 力 的 正 确 行 使 。 社 会 难 在 要 求 司 法公 正 和 加 强对 司法 机关 进 行 监 督 的 呼声 日益 高涨 的大 背景 下 , 高人 民检 察 院 主 动在 全 国 推行 “ 民监督 员 制 度 ” 开 最 人 , 始 了建 立 检察 机关 外 部 监 督 机制 的有 益 改革 和 偿试 。 因此加 强 对该 制 度 的 理 论 研 究 , 用 于指 导 实 践 , 实践 当 中不 断 完 善 , 并 在 是对 检 察 理论 工 作 的迫 切 要 求 。笔 者 对 此就 人 民 监督 员 制度 的 几个 问 题作 初 步 的 论述 , 以期 对 该 制 度 的不 断完 善 有 所 帮助 。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口
摘 要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是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为贯彻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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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人 j { f [ 督 员制 度体 现 了 家 保障 人 权 的 念 。随 着 公 民权 利 意识 的逐 渐觉 醒 以及 l 家保 障人 权观 念 的确 立 , 尊币 =
法 改革 而推 行 的一项 重 大改革措 施 。通 过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既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 和纠正 检察 工作 特别 是查 办 职 务犯 罪 工作 中存在 的 突 出问题 ,促 进检 察机 关 自身 公 正廉 洁执 法 ,又 能够有 效推 动检 察机 关和检 察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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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职务 犯罪 案什 中的逮 捕 、 撒 案和 不起 诉 等容 易 发生 滥用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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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起来, 形 成有 效 的 内外 部 岭督 制约 机 制 , 从 而 使T 警 从不 想 犯 剑 不敢 犯 。开 展人 氏 督 员 制度 试 点j 二 作 的 日的 , 就 是要 探 新 的有 具 体 督 内容 程 序 的外 部 督机 制 . 把 办理 第~, 人【 岭督 员制 度 是… 利l 夕 部 的 督 形武 。 I 对 于 检 索 一利 察 机 关 内部 的 督形 式 而 苦, 外 部 的 督 具彳 『 明显 的优势 。当 务 犯罪 案 件 的关 键环 节彳 『 效地 置 丁人 群 众 的 舱督 之 下 , 提 高 保 证 办案质 量 。 问题涉 及 剑 人 检 察 院侦 办 的职 务犯 罪 时 , 人 民检察 院 就会 面 执 法水 平 , 第三 ,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是 确 保司 法 公 】 维护 I : 义 的一 项 临 一 个 难题 , 那就是[ J 己 督 自己 , 虽 然检 察 院 内部 也对 权 力 进 行 了分 配 , 但是, 无论 如 f ¨ 『 这 都是 一 种 [ J 我 舱督 , 都 避免 不 了 有 益探 索 , 对 彰 义 具 彳 『 重 要作 用 。 对 司法权 力 的 彳 丁 效舱督, 是 司法 公 的先 决 条什 。检 察机 哭针 对榆 察 一 l 作 的 实 际 , 抓 住 由此 所 带 来的 负面 影 响 , 比如 人 的怀 疑等 。人 督 员制度
名词解释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定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聘请人民群众担任监督员,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选聘,主要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代表等。
二、历史沿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确立。
此后,该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主要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监督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是否合法、正确。
4. 监督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执行是否合法、公正。
5. 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廉洁。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 人民监督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不够规范,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
3.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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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容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于司法改革铺陈的时代背景下,是检察机关自身试行、旨在解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人民监督员制度尽管只是一个范围有限的制度创新,但符合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进路,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彰显程序正义现代法治理念使然,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创设依据和促进公正司法的生命力。
本文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和性质分析,挖掘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揭示了它的本质特征,提出了目前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选任、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序、方式以及监督的效力方面,提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利于这项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检察权监督机制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遵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这项制度规定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和是否应当立案、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办案等方面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1],旨在实现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任务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与运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日臻完善,民主法治建设迈出坚实的步伐,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日益深化。
本文主要从“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逻辑起点出发,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和立法与司法完善进行探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述(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依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其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即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程序等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严格的程序性和直接效力性。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其特点在于其广泛性,即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监督途径和方式上的灵活多样。
社会监督尽管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直接国家强制性和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有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作,导致带有直接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乃至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度,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程度,与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二者互为表里、互为标志。
[2]我国的社会监督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公民监督包括“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
前者是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所实施的间接监督,即“权力监督”或“人大监督”;后者是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个人采取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直接监督,即“权利监督”或“群众监督”。
可见,群众监督是更具有直接性、基础性的人民监督形式。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司法、执法过程,控制和制约检察权运行的途径和形式,无疑是属于“权利监督”或“群众监督”的范畴。
将社会监督引入检察机关侦查、诉讼工作之中,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创建了一条落实民主监督的新途径,而且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质量,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以确保检察机关执法不枉不纵,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我们在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时应当注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监督,也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群众监督:首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监督。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制下,国家监督是有权监督包含有接受党的领导、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属于无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职能。
人大代表实施法律监督是基于其所享有的国家权力,它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监督,本质上说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有权监督。
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是检察机关决策的参考,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是具有公民意识的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同时,这种监督是检察机关体制外的一种机制,属于外部监督。
其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同于群众的直接监督。
虽然二者都属于社会监督,但还是有差别的。
公民个人的监督指向广泛,特别指的是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表达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申诉、控告、检举权等,都是群众的直接监督权。
国家创设多种途径和渠道,提供充分的制度、组织和物质上的条件和便利来保障公民的这种监督能够得到实现。
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对其他案件没有监督权,与群众的直接监督相比可以监督的案件范围较小。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性设置,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要求,是通过程序性监督来最终达到以程序公正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的监督目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其监督案件的启动、监督人员的组成、评议表决以及监督结果的处理都有具体可行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不得超越权限、违背程序、滥用监督权。
(二)人民监督员的性质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性质的争鸣,主要有七种观点:1.外部监督说。
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体系外,由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社会性监督的制度。
2.人民监督说。
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
[3]3.制度创新说。
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改革,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的规定,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
[4] 4.比较分析说。
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依照宪法精神,贯彻权力制约原则,公民参与司法决策,增加检察决策透明度,防止检察权滥用,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继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充分体现民主性质的一项制度。
[5]5.监督务实说。
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批评、建议等监督权通过规定监督程序落到实处”的制度。
[6]6.检察民主说。
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参与检察民主进程的一项制度创新”。
[7]7.总体属于内部监督兼具外部监督性质说。
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属于检察院授权,它是检察院权力的一部分,人民监督员主要通过检察院的下属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履行监督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完全控制在人民检察院的范围之内,因此属于检察院的内部监督。
但人民监督员完全来源于检察院以外的单位,不是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从这个角度讲,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应该具有外部监督权性质。
这些学术观点视角宽、立意新、理论性强,但并未揭示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定位为社会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检察权的监督,是一项权利性监督制度,没有确定性和强制力,人民监督员没有决定权,只有启动程序的权力。
综合各家观点,笔者认为,所谓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依据民主法治的宪政原则在检察机关系统外设置的,由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对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程序性监督,从而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司法民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民主监督形式。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性质和定位分析1.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范围来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的我国公民,都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因此,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人,都可以成为人民监督员。
这样就保证了绝大多数人可能作为人民监督员参加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
2.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形式上看。
根据《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一般依下列程序产生:1、协商产生单位。
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
2、确认人选。
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人选。
因此从上所述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形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3.从监督的程序和职权上看。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依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由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第二,由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第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第四,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
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有独立评议、独立表决权、建议权、异议提请权等广泛权利,能够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权运行的公正和秩序,从而达到有效规制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终局裁量权与逮捕强制措施采用权。
4.从监督的效力看。
表决意见的刚性直接影响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人民监督员的是一种审查和表决的权力,供检察机关决策时参考,只有检察长或检委会同意,其表决才生效,检察机关不必然按照人民监督员的决议执行以形成自己的最终决定,因此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1.符合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体现了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人类司法程序源远流长的梦想之一。
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影响,人们对司法民主的理解和实践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