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办法

公司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办法
公司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办法

公司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资核算核销是还原物资成本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动物资消耗管理的持续改进,规范公司核算核销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核算是指通过一定的依据和办法,对公司物资的计划、采购、供应、储备、消耗、用向等活动进行物资定量计算、核定的过程。物资核销是对实际的物资活动进行记录、监督、控制并与物资核算进行比较、分析、考评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工程用主要材料。主要为钢材、水泥、钢绞线、砼材料、桥专材料和土工材料等。详见附件一:《核算核销工程用主要物资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

第二章物资核算核销管理流程

第五条物资核算核销流程图:

第六条公司按流程下发工程用物资核算核销主要物资目录和损耗额定系数K0;

项目工程部选用项目开工时适用的对应K0值核算主要物资额定用量(需用量);

项目物资部以核算主要物资额定用量为限额进行限额领料,对物资使用量进行过程预控;按工程实际使用量,对应需核销的主要物资进行对应核销;按照一定流程制作物资核销报表,按相应公式测定主要物资实际损耗系数K,对应总结节超绩效,考评核销结果,分析节超原因,制定节超改进措施;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流程提出下期核算核销主要物资目录和损耗额定系数K0建议,在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下达公司下期损耗额定系数K0。

第三章物资核算

第七条项目是物资核算管理的基础。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和图纸,按部位核算项目物资需用量(核算量)(详见附件二:工程用主要物资需用量核算表)。

第八条公司定期分类发布物资消耗额定系数K0(详见附件三:工程用主要物资分类损耗额定系数K0),作为物资核算的依据。

第九条物资核算量是物资核销和项目物资消耗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物资核销

第十条物资核销分完工核销和过程核销两个环节。

第十一条过程核销包括进度核销和部位完工核销。

进度核销是指对项目工程实际物资消耗量与项目工程进度物资计划消耗量进行定期对比、分析、评估的过程。一般每月度一次按附件四(工程用主要物资进度核销表)进行。

项目部位完工核销是指当项目某计划部位完工时,将该部位实际物资消耗量与该部位物资需用核算量进行定期对比、分析、评估的过程。一般在该部位完工时按附件五(工程用主要物资部位完工核销表)一次进行。

第十二条完工核销是指当项目工程完工时对项目物资消耗总量与项目核算总量进行对比、分析、评估的过程。一般在工程完工时按附件六(工程用主要物资工程完工核销表)一次进行。

项目部位核销是项目完工核销的组成和附件。

第五章核算核销体制

第十三条物资核算核销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公司负责公司物资核算核销的统一规范、核算水平的发布和核销结果的应用以及核算核销的监督考评;

分子公司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物资核算核销的统一规范实施、核算核销资料的统计上报以及核算核销工作监督考评等;

项目部负责物资核算核销在本项目的规范实施、核算核销资料的统计上报以及核算核销工作的完善改进等;

第十四条物资核算核销实行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一)总工办:按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固化项目部位以及各部位的工程归类。

(二)合同部:按工程类别核定额定损耗率K0(附件三);基层按部位适用对应K0,核算项目物资需用量。

(三)工程部:按附件二确定并向物资部门提供各核算单元对应的材料需用核算量。

(四)实验室:向物资部门提供对应砼材料配合比。

(五)设备部:向物资部门提供对应砼生产量或砼材料用量。

(六)财务部:对应加强工程物资预算管理和工程物资材料成本的控制管理。

(七)物资部:公司物资管理部牵头制定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办法、确定核算核销范围、下达核算核销管理目标、公布物资消耗标准、建立核算核销报表制度、梳理核算核销流程、组织核算

核销考评等。

第六章核算核销考评

第十五条物资核算核销考评的主要指标为:

(一)物资需用量核算:

[Q]=q*(1+K0)

q:物资图纸净量。

(二)节超量核算:

△Q=Q-[Q]

Q:物资实际使用量。

(三)物资实际损耗系数核算:

K=(Q/q)-1

(四)物资核算绩效价值:

V=∑△Q*p

p:该物资采购平均单价

第十六条物资核算核销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公司考评办法。公司每年组织对物资核算核销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按适当权重影响对分子公司的考评成绩。

第七章物资核算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物资消耗管理报表制度。

项目部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按时向分子公司报送上报过程核销和完工核销资料。

分子公司根据项目报表,按附件四对项目进行汇总,按时向公司报送进度核销报表。按附件五对工程部位按分类汇总,测算同类项目K,按时向公司报送分类核销报表(见附件七:分类核销报表)。将项目完工核销作为专门报表单元按时限上报公司。

公司定期完成进度核销和分类核销。公司建立工程核销管理台帐。

第十八条公司及分子公司建立核销资料通报制度,分类、分进度对消耗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公司及分子公司建立核销检查制度,在过程抽检的同时,定期对物资消耗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十条对考评不合格项目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处理:不明确原因不放过,不明确责任不放过,没有制定改进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一条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归口物资管理部门,同时,各单位要成立物资核算核销管理领导小组和核算核销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和跨部门协同。

第八章物资核销数据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物资核销数据反映一个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单位实际管理绩效的综合性指标。

第二十三条物资核销数据是制定未来物资核算标准的重要参考。公司以核销数据为依据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统一下达下一时期的物资核算标准K0。

项目以开工时公司正在适用的K0作为核算核销依据直至项目完工。

分子公司可制定各自的核算核销内控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核算数据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以数据为基础的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循序渐进的标准完善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公司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XX公司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物资监察与物资纪律 第四章物资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章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章物资采购供应管理 第七章物资仓库管理 第一节物资仓库设施 第二节物资验收 第三节物资保管 第四节物资发放 第五节物资装卸搬运 第六节仓储安全 第八章物资管理过程的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管理 第九章工地物资管理 第一节定额管理 第二节专项物资管理 第三节工地物资核算管理 第四节协作队伍的物资管理 第五节文明工地管理 第十章物资节约管理 第十一章物资统计管理

第十二章物资管理检查评比与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附件:物资部门单据、表格、帐卡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公司各单位物资部门的物资计划、采购供应、仓储、物资监察、统计、培训等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确保物资供应管理符合工程质量、社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结合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物资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规章和标准,以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管理,为公司施工、生产、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公司物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监督、共同把关的管理模式。即全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由公司物资管理部统一领导,采购、仓储、消耗、使用和核算根据分工和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四条物资管理是公司职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以满足施工进度需求、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为前提,以加强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节约料费支出降低工程成本为目的,努力创造物资管理效益,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努力。 第五条本办法由XX公司物资管理部制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物资管理部,是公司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总体负责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物资管理政策和法规,编制、修订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对公司项目工程队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推动物资管理工作的持续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公司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办法

公司物资核算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资核算核销是还原物资成本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动物资消耗管理的持续改进,规范公司核算核销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核算是指通过一定的依据和办法,对公司物资的计划、采购、供应、储备、消耗、用向等活动进行物资定量计算、核定的过程。物资核销是对实际的物资活动进行记录、监督、控制并与物资核算进行比较、分析、考评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工程用主要材料。主要为钢材、水泥、钢绞线、砼材料、桥专材料和土工材料等。详见附件一:《核算核销工程用主要物资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 第二章物资核算核销管理流程 第五条物资核算核销流程图:

第六条公司按流程下发工程用物资核算核销主要物资目录和损耗额定系数K0; 项目工程部选用项目开工时适用的对应K0值核算主要物资额定用量(需用量); 项目物资部以核算主要物资额定用量为限额进行限额领料,对物资使用量进行过程预控;按工程实际使用量,对应需核销的主要物资进行对应核销;按照一定流程制作物资核销报表,按相应公式测定主要物资实际损耗系数K,对应总结节超绩效,考评核销结果,分析节超原因,制定节超改进措施;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流程提出下期核算核销主要物资目录和损耗额定系数K0建议,在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下达公司下期损耗额定系数K0。 第三章物资核算 第七条项目是物资核算管理的基础。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和图纸,按部位核算项目物资需用量(核算量)(详见附件二:工程用主要物资需用量核算表)。 第八条公司定期分类发布物资消耗额定系数K0(详见附件三:工程用主要物资分类损耗额定系数K0),作为物资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财务核销管理制度档

关于印发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的 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核销及借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遵照执行。 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 1、核销原则 1.1 所有费用的核销、付款和借款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预算、定额或计划。 1.2没有预算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 2、支付归口管理

2.1 总体来说,公司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预算内的费用由相应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归口管理。 2.2 原料气、电费、检测费、养路费、财产保险、消防和环保等支出由技术安全部和各分公司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2.3 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日常支付由工会主席归口管理。 2.4 教育经费、采暖费、视听维护费、工资、劳务、公共事业费、残疾人保障金等涉及人员的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2.5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支出由企管部、项目经理归口管理,在公司财务部统一核销。 2.6 归口管理的项目及支付,由各归口管理单位会同财务部制定相应执行办法或标准。 3、权限 3.1 费用核销权限 3.1.1 预算、定额或标准内费用核销 3.1.1.1 公司机关部室和辅助单位,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核销。

3.1.1.2 四个分公司,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核销,分公司会计复核。 3.1.1.3 单笔费用10万元以上重大事项需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 3.1.2 超预算或定额部分,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确需办理的,需书面申请补报预算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按上述程序核销。 3.1.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核销由总经理签字。 3.2 备用金借款 3.2.1 定额内备用金,公司机关部室及辅助单位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借款;四个分公司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借款。 3.2.2 超预算或定额,必须有主管领导批示,财务总监签字借款。 3.2.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借款由总经理签字。 3.3 出差申请 3.3.1 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申请单。 3.3.2 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3.3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最新生产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资料

生产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进行审核,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适当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各成本计算对象所应负担的成本费用,以计算出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二条作用:通过成本核算可以反映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揭露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制定产品价格提供决策依据等。 第三条范围:集团公司所有经营性生产企业。 第四条方法:逐步结转法。 第五条制度:标准成本制度。 标准成本制度是以预先制定的产品标准成本为基础,用实际产量的标准成本与其实际成本相比较,记录并分析成本差异的一种成本会计制度。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成本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 (二)重要性原则。即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基于管理要求将成本计算对象区分主次,对成本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和项目,要重点和单独反映。 (三)一致性原则。即核算所采用的方法要前后一致,使各

期成本资料统一口径、前后连贯、相互可比。 (四)分期核算原则。即分期应与整个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分年相一致,分别核算各期成本。 (五)配比原则。即成本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为实现本期收入而发生的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均要计入本期成本;凡不是为实现本期收入而发生的不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即使在本期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六)历史成本原则。即成本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七)有用性原则。即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 (八)可靠性原则。即成本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与客观发生的经济事项一致。 第七条成本核算的要求。 (一)严格划分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范围。 (二)正确划分各种成本费用的界限。 1.正确划分生产经营性费用与非生产经营费用的界限; 2.正确划分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 3.正确划分各期间的费用界限; 4.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 (三)确定财产物资的计价和价值转移的方法。 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各项消耗定额。 (一)建立材料、辅料、燃料、动力、工具、设备等的消耗定额。

材料成本核算和核销管理办法

材料成本核算和核销管理办法 JL/QG WZ05-2004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化管理下公司直管的公司项目部或公司委托各安装公司组建的项目部的材料成本核算和甲供材料核销管理,各专业公司自行组建的项目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总则 1、根据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和强化供应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供应管理,实现供应管理效益最大化,结合公司新的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规范项目供应管理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之一,各安装公司、各项目部均应按此要求对在建和新开工程的自购材料消耗开展全面核算,对甲供材料进行全面动态核销,同时将该工作内容纳入供应管理日常工作之中。 3、凡公司组织施工除包工包料全部分包的单项工程外,其余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含包清工及主材不转分包单位的分包形式)。 4、材料成本核算是指对各施工单位在各单项工程中消耗的自购主材费用、辅材费用(指包括周转材料、手段用料、临设、工具、劳保、消耗材料等除主材之外的一切材料费用)进行统计,并与相应时间段内完成的施工净产值进行比较,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在过程中控制项目材料费用。 5、材料核销是指对各施工单位在各单项工程中出现的甲供材料的数量(包括计划量、从甲方领用量、实际使用量)进行统计,并与完成的工程实物量、甲方通过财务部门转入的数量、经营部门的最终结算量进行比较、分析,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降低甲供材料用料风险,以求获取最好结算效益。 6、材料核销工作涉及技术、施工生产、财务、经营、供应等多个部门,供应部门应主动加强与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项目部主管经营经理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要求。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规范财务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公司特制定如下核销制度: 一、借款: 员工因公借款首先要填制借款凭条,写明借款用途,交领导审批。 二、核销: 1、核销票据前与公司办公室领取“核销明细表”及“经费支出报销单”。 2、各工地每项支出费用,每周及时回公司进行票据核销。 外地工程每半月填报核销明细表,并及时发回公司(电子版或手写均可),待工程完工后公司汇总核销。 3、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单应注意: (1)报销人员应真实、合理填写报销单。 (2)报销人员根据费用性质分类粘贴单据,需将单据按类别以阶梯方式粘贴在报销单后。 (2)填写报销单应依据“核销明细表”中各项目名称逐项填写,要注明日期、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一致。 (3)开回的报销收据一定要写明日期、名称、用途,否则无效。 (4)“运费”、“机械费”等费用都须单独粘贴报销。 (5)根据“核销明细表”中“现场施工费”所列填写报销单,并分别列出各项施工队伍开支金额。 (6)填写报销单时,如有管理人员借支,应分别列出。 4、报销人员填写“核销明细表”应注意: (1)核销单明细表中主材项(钢筋、砼、水泥)注明已进场数量、谁支付多少材料款,未支付项目应标明量。 (2)工地开灶期间,如报餐费,经手人应注明原由。 (3)工地开灶期间,酒票不予以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特批,并注明原由。

(4)“辅助材料”中应表明进场及施工期间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明细。 (5)油费注明哪个车,私用不做报销。 5、填写好报销单后,经办人签字,交由部门领导人签字审核,再由公司财务审核、核算(如无主管人签字报销单和不合理报销票据,公司财务有权不核销)。 6、各项目在与协作单位合作时,报销费用采用记账式的,每次签字应注明项目名称,承办人签字认可,项目负责人记录在案。公司统一结账时计入单项工程成本。 7、后勤账务处理:单独设立子目录,对每日、周交费、开销分门别类,进行统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物资核算管理办法

物资核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资出入库管理流程,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及时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全面提升公司报表信息质量,根据目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物资出入库管理 (一)总体原则 1.及时性 当月签订的项目采购合同应及时提交一份至财务部、建设管理中心。 对于招标采购部采购设备部分,当月已到货的物资,必须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库时间不得早于入库时间。报销人必须在办理出入库手续的当月将相关手续提交至财务部,不允许出现跨月提报情况。 对于项目部班组采购钢材、模板等材料部分,保证发票、出入库时间一致后,并在办理出入库的当月持发票、出入库等单据至财务报销,不允许出现跨月提报情况。 2.真实性 对于本月已到货物资,不论发票收到与否,必须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并凭领料单、入库单等单据复印件,经部门领导签批后

送至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暂估入库台账,待发票开具后及时核销。 3.完整性 报销人负责将报销内容对应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报销单等手续准备齐全,内容、金额、日期一致,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二)工程物资 1.设备到现场并开箱验收后3日内,建设管理部负责将《领料单》(出库单)传递至采购部。 2.招标采购部收到发票后3日内至财务部报销。如未收到发票,应持《领料单》(出库单)、《入库单》等单据至财务部办理暂估入库。 3.财务部及时、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并按照完工进度结转工程成本。 (三)网购物资 1.财务部付款时在OA用款申请单上标明所付款项对应的询价单号。 2.招标采购部根据发票、入库单、收料单、订单、OA询价单,在单据金额与财务单笔付款金额一致后,经分管领导签批方可报销。 (四)药剂 招标采购部确保发票、入库单、收料单、订单保持一致后,

物资核销细则

物资管理核销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实现管理目标,依据项目预算的策划、建立项目预算定额,通过加强物资计划、招标采购、验收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出库、收、支、存报表、仓库盘点稽核、现场使用、清场回收、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的物资体系管理,强化和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规范物资管理工作,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落实经济责任,使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可追溯性的满足公司和业主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物资核销的定义:依据项目预算的策划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预算的定额。核销期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施工进度按排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对照核销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产生的进入工程实体的物料消耗量、与施工计划定额消耗物料对比形成数据结果分析编制的报告。以验证当期是否及时、系统、准确的反映工程物资供应和消耗情况,减少施工过程中物资的非正常领用、分析物资消耗原因,有效控制物资的消耗总量。 第三条物资核销的范围: 甲方供应的物资(甲供物资)、甲方组织招标并监管施工方签订合同的物资(甲控物资)。施工单位为满足工程需求自已采购的物资(自购物资)。

构成工程主体主要物资(钢筋、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 单项工程中物料占比较大的物资(型材、钢拱架、铜止水、地材、土工材料等)。 施工过程中大宗消耗性物资(电焊条、油料、周转材料等)。 第四条物资核销工作的职责:项目物资核销工作由项目总经负责组织,项目经营管理部、工程技术管理部、设备物资管理部各负其责,分局对口监管。 项目设备物资管理部:负责提供核销期按计划购进物资的进货量、按计划发放的领用量、按经营合同对分包队伍发放的调拨量、通过财务稽核盘点的库存量,月末通过签认的收、支、存报表。 项目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核销期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施工进度按排的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设计变更量,编制当期分项工程物资理论消耗量,根据当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部位提供设计消耗量和理论计算量以及半成品、混凝土配料单和钢筋配料表。 项目经营管理部:负责根据设备物资部提供的核销期物资实际消耗量,工程技术管理部提供的核销期物资计划消耗明细量、设计变更量,与本部门统计的工程完工结算情况、核定的损耗系数,分单位、单项、分部分项、单元工程进行对比,核算物资进入工程实体的超(欠)耗情况,并根据对比分析结果出具核销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 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法收回,并且不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解决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取得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某公司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财务〔2010〕198号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各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钢城集团总体生产经营成果,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促进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钢城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的总体原则,包含了制造、商贸、建筑施工、劳务、房地产五大行业具体

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预测、预算、控制、分析、考核、检查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各单位。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修订本单位具体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制度,报钢城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成本预测,参与经营决策;制定成本预算,分解成本指标;组织成本核算,反映经营成果;实施成本控制,考核成本水平;分析盈亏原因,挖掘降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成本费用管理是钢城集团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在总经理领导下实施成本管理责任制,全面进行成本控制。钢城集团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全公司相关成本费用负责管理与控制;各单位经理(厂长)负责落实本单位成本管理责任制,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要求指标细化、职责明确、核算真实、控制有效、考核严明。 第五条钢城集团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钢城集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严禁擅自扩大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乱挤乱摊成本损害钢城集团利益。 第六条钢城集团财务部是全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成本费用开展核算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下级单位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

已核销贷款管理制度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现制定本制度。 一、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1、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资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1、公司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确已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2、公司根据上报的呆账认定材料,经风险管理部审核,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长审批后,认定为呆账贷款。

三、贷款呆账核销 1、贷款呆账核销指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准后,冲抵呆账贷款准备。 2、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损失,应按照呆账认定的标准要求,需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呆账贷款损失申请报告 (2)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相关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下列贷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要按期偿还贷款, 2、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贷款 3、其他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 五、呆账贷款的核销管理 1、核销呆账贷款,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2、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应继续保密追诉的权利 3、建立呆账贷款已核销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进行管 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呆账贷款的损失。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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