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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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农产品收购发票,这可是个有点复杂但又相当重要的东西呢!咱们来好好唠唠。

先来说说啥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简单讲,它就是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开的一种发票。

比如说,一家食品加工厂要收购农民种的小麦,这时候就得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那为啥要有这玩意儿呢?这用处可大了去了。

对企业来说,这是他们抵扣增值税的重要凭证。

比如说,企业收购了 10 万块钱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可以抵扣 9%的增值税,那就能少交不少税呢!这可给企业减轻了不少负担。

再说说谁能开这发票。

一般来说,得是那些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而且还得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开的哟!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我认识一家做水果罐头的企业。

有一次他们收购了一大批新鲜水果,结果因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定不太清楚,开错了发票,不仅没享受到税收优惠,还被税务机关罚了款。

这可把老板给愁坏了,后来专门请了个税务顾问,才把这事儿给捋顺了。

接下来咱聊聊怎么开这发票。

这可得认真仔细,一个小错误都可能带来大麻烦。

首先,收购的农产品得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里,像粮食、蔬菜、水果、畜禽等等。

然后,要把收购方和销售方的信息都填清楚,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啥的。

还有收购的农产品品种、数量、单价、金额这些,也都不能马虎。

还有啊,这发票的保管也很重要。

得像宝贝一样存好,万一丢了或者弄坏了,那可就麻烦啦!最后说说这发票在税收上的一些注意事项。

比如说,抵扣的税额得算对,不能多也不能少。

还有,如果收购的农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可就不能抵扣啦。

总之,农产品收购发票虽然看起来只是一张小小的发票,但里面的学问可不少。

大家可得认真对待,千万别因为不懂或者粗心大意给自己惹麻烦。

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开好这发票,享受国家给的优惠政策,让企业发展得越来越好!。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增值税纳税管理是链条式管理,为照顾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无票扣税的问题,国家制定了农副产品采购进项抵扣制度。

对营业执照中有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以现金形式、零星小额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允许其自行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收购发票”依13%的扣除率(原为10%)扣除进项税额。

同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行初期,人们在管理上并不很重视它,然而,就在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堵住手工虚假票抵扣等漏洞后,近年来,税务人员发现收购发票抵扣的份额突然放大了许多,仅以武汉市国税局对全市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专项稽核为例,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多多。

问题透视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大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任意虚开虚抵问题。

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

有的企业将已开支但不应计入收购凭证的储存费、过磅费、运费(无单)等也开进收购发票中。

有的将收购品种的单价、数量扩大开具收购发票,有的捏造收购对象名称违反常理,有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身份证一个号码反复使用,有的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性别为男,身份证尾号却是双数。

甚至身份证连号。

还有的企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贫穷农民是等钱开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检查却发现,许多收购行业不及时结账长期挂应付款。

有的企业开具30万收购凭证,账面现金只有1000元等等。

(2)真交易实收购。

这一现象在收购企业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商业企业,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麻烦,大多向农产品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或向企业收购农产品。

如某食品调料公司收购猪大肠,开具一张收购发票,数量达5000公斤,开具对方系养猪专业户,但事实上农民出栏一批猪不可能单独只出售猪副产品,从分析可以得出,该收购行为系向屠宰厂购进的。

今年七月,在对某一大型超市调查中发现,从收购凭证看,该商场购进几十万元的鸡蛋均向一个人开具收购发票。

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注意三问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注意三问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注意三问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近日,某饲料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咨询笔者,其从流动商贩购得未洗净的鸡毛生产羽毛粉饲料产品,取得的流动商贩到税务机关缴税后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答案是可以抵扣,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分析羽毛粉饲料产品是否免税。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

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的羽毛粉饲料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其购进的原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要分析未洗净鸡毛是否属于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附列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本例中的未洗净鸡毛属于农产品。

第三,要分析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有抵扣功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核定扣除应关注这些要点

农产品核定扣除应关注这些要点

农产品核定扣除应关注这些要点农产品核定扣除应关注这些要点2018.3.16中国税务报柳孟然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浙江和河南等地进一步扩大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将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从原来在购进环节扣除改为在销售产品时扣除,可以促使企业规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是新增试点纳税人对核定扣除办法相对陌生。

在税务处理中,新增试点纳税人应关注以下四个要点。

要点一:正确选择核定扣除方法对生产型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的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

投入产出法是根据企业销售产成品的数量计算耗用农产品的数量,进而计算耗用农产品的成本与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相对简单,扣除标准一般已经确定,试点纳税人只需要统计当期产成品的销售数量,就可以比较轻松地算出抵扣税额。

不过,投入产出法一般适用于产品相对单一的行业。

像竹木等产品类别较多的行业,由于不同产品的耗用都不相同,因此无法核定耗用数量,不能选择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率,即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然后根据当期销售的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农产品的外购金额,进而计算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由于试点纳税人各年的生产情况会有所变动,耗用率也会随之改变,因此适用成本法的纳税人每年年末都需要重新核定耗用率,同时调整当年的进项税额。

同一个试点纳税人,由于产品的种类繁多,可能会有多个耗用率。

由此可以看出,成本法的计算比投入产出法更加合理,也更加复杂,因此适用产品种类繁多的试点行业。

参照法是为新办纳税人和纳税人新增产品设计的方法,纳税人在参考其他相似纳税人的基础上,使用投入产出法或者成本法,具体的计算方法并没有不同。

目前试点地区对纳税人核定扣除方法都作了规定,不同地区之间略有不同。

例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规定,丝棉制品、蜂胶产品、茶叶、粽子四个行业需采用投入产出法,羽绒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生物制品五个行业需采用成本法。

会计实务:使用农产品抵扣凭证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几个注意点

会计实务:使用农产品抵扣凭证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几个注意点

使用农产品抵扣凭证和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几个注意点一、相关政策(一)农产品扣抵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545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税务机关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税务机关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免征的政策。

为了帮助农产品销售企业正确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1. 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产品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规定,企业应确保购入的农产品符合免税条件,例如:
农产品应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农产品类别;
农产品应具备相应的征税凭证、合法来源证明等。

2. 保留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
为了能够顺利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企业应始终保留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发票、收据等购买单据;
相关农产品质量证明、产地证明等文件。

3. 准确填写申报表格
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准确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包括但不限于:
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
农产品销售收入申报表。

4. 合规操作,遵循税法规定
企业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税法规定,合规操作,确保符合规定的条件,如:
将免税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销售额区分开来,确保正确抵扣进项税额;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核查。

5. 及时更新相关政策和规定
税法会不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遵循最新的税务规定进行申报和操作。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范本⒈引言●目的:本文档旨在为购进农产品的企业提供详细的指导,以便正确申请和使用进项税抵扣政策。

●背景:购进农产品是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环节,通过合规使用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可有效降低税负成本。

⒉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项税抵扣的定义: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通过购进农产品等原材料、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可以在支付销项税时,将其中已支付的进项税额抵扣掉的税务政策。

●抵扣条件: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规发票、合法经营等。

●抵扣范围:进项税抵扣适用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所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⒊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申请流程●第一步:购进农产品并获得合规发票。

●第二步:填写进项税抵扣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购进农产品的发票信息等。

●第三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提交至税务局。

●第四步:等待税务局审查并发放进项税抵扣凭证。

⒋进项税抵扣的注意事项●进项税抵扣的时限:企业需要在当期纳税申报时申请进项税抵扣,否则将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抵扣比例与限额:根据税法规定,不同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比例和限额有所不同,请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进项税抵扣的凭证保存:企业需要妥善保存购进农产品的合规发票和进项税抵扣凭证,以备税务局审查。

附件:⒈进项税抵扣申请表格样本⒉购进农产品合规发票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进项税抵扣:税务政策中允许企业在支付销项税时,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抵扣掉的规定。

⒉增值税:一种按照增值额计征税款的税种,适用于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行业。

⒊消费税:一种按照商品价格或数量征收的税种,适用于部分特定商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金凤区国家税务局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农产品抵扣的法定扣税凭证是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收购发票是购买者向农民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场、合作社、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产品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流通环节应税农产品(指除了蔬菜和生鲜肉蛋外的其他农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以上扣税凭证直接按照票面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收购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1、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4、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5、应如实填写投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投售人与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相符。

(二)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区(省)使用。

收购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如果外省(区、直辖市)农民送货上门,收购发票后须附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票据。

(三)向农民支付的收购资金须转账支付。

(四)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和保管《农产品投售人信息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作为收购发票的附列资料。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取得开具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通知复印件,并按年度对减免税备案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可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指除了蔬菜和生鲜肉蛋外的其他流通环节应税农产品),抵扣凭证后应当附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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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4]122 号财税[2002]1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
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从2005 年4 月1 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明电[1999]10 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
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税函[2005]56 号)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
(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
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
养殖业、
林业、
牧业、
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
、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
、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
、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

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
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
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
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
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
应在委托加工协议
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
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
同时填写
《申请领购农
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
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

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
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
、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
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
、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
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
、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需出县收购农产
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
购发票进行开具。

6
、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
发票。

7

省级以上
(含省级)
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
经县国税局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发票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
② 收购金额在
5000
元以下或向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且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身份证号码;
③农民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
可以按批开具收购发票,
可只填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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