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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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看法论文

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看法论文

浅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看法【摘要】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险种,保险金的给付虽然不能换回生命,却可以填补经济上的损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失。

然而被保险人死亡无法自行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就有受益人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受益人;保险利益;受益人的资格一、受益人的定义在《保险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且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控制与受益人的指定权密切相关。

尽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由于二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对受益人的指定权亦有别。

因此,我国《保险法》仅赋予其有限制的受益人指定权。

被保险人作为身体或生命受保险保障的人,会充分考虑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应当享有对保险受益人指定的独立决定权或最终决定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婚姻、友情等为基础的情感和经济上的联系。

这就决定了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也会遭受严重的伤害,包括精神上的和经济上的。

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定义中是否应该和投保人一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说法没有规定。

但是在我看来,受益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降低保险道德风险的最有效、最简便的手段。

二、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制度具有的资金转移功能,若对受益人的范围不加限制,很可能造成违背善良社会风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规避义务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60条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

论保险受益权

论保险受益权

论保险受益权摘要:保险发展至今,保险产品从单一变得更为多元化,保险的投资和储蓄功能日益显现,但保险之根本目的或者说保险产生之初衷仍是为满足社会生活中的转移风险和弥补损失,此为保险之基本功能,也有学者指出保险现在兼具减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之功效,笔者认为此乃保险基本功能所达到的效果,并非保险发展所产生的新功能。

由于保险转移风险、弥补损失之基本功能并不必然体现在被保险人自身,也可能作用于与被保险人利益切身相关之人,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意志自由之选择。

因此投保风险发生后,保险金的赔付对象应当符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最初的意思选择。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受益权做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笔者拟对保险受益权及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关键字:受益权保险法人身保险一、保险受益权的定义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8条内容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此法条就受益权人作出了定义,但回顾《保险法》全文,并未就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作出具体规定。

从第18条至少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所享有的一种保险金请求权。

换而言之,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之一是请求权,是一种债券权利。

而保险受益权的其他性质,笔者将于下文中进行探讨,此处不予赘述。

由于保险法单单就保险受益人作出了定义,而未对保险受益权下定义。

故暂时可由受益人的定义推导而出受益权的基本定义应当为: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在投保风险发生后依保单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第18条对于受益人的定义特别强调了”人身保险合同”,故笔者认为此乃立法时特意所设置,杨仁寿先生就此问题解释:”财产保险契约之性质,既在’禁止得利’”,而笔者甚为赞同此观点。

国内有学者提出”法律无由禁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基于内心真意而利他之私权处分行为”,该观点以未损及第三方利益为由认为此行为属自由处分私权之行为。

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研究

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研究

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研究作者:袁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支付保费为对价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额为目的的射幸合同。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由于寿险的保险期限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保单转让、质押借款以及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金给付等情况难免会出现,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例如如何平衡受益人与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问题,本文围绕着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与债权、继承权的法律关系以及团体寿险中受益权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人寿保险;受益权;保险金;团体寿险一、受益权的来源与性质(一)受益权的来源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因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而产生,所以从表面上看受益人受益权从被保险人处继受而来。

实则相反,受益人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产生的固有权利,并非继受而来。

人身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保障,因此受益权性质上是因合同而产生,是“固有的”权利。

(二)受益权的性质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利益,而这种期待利益往往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变更受益人或撤回而消灭,因此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二、受益权与债权冲突时对受益权的保护笔者在保险理赔实务调研时发现,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往往通过诉讼途径试图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且向保险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笔者通过分析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009年1月宁波市居民胡某因突发疾病猝死,经保险公司核实,胡某于2007年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受益人为胡某年满两周岁的女儿,保险金额8万元。

按照该保险产品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免除剩余保费外,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8万元。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屮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权利主体。

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

然而综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确有漏隙之嫌。

其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也并不十分通畅。

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关系上,这本毋庸置疑;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

这三者的关系大多数反映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社会安危,不可不察。

本文试从受益人及其相关的权利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并就涉及到《保险法》立法之不足及其对策展开分析。

一、关于受益人及涉及受益人的相关权利(一)受益人概念受益人是为保险法上的权利主体,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

依《法学词典》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台湾《保险法》第五条“(定义<五>受益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

依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因此,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

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

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的《信托法》提到了“受益人”,不过这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有着根本区别,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受益人分类解析对于受益人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未明示。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受益人可作多种分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

例如,依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

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以下是一篇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探究的,欢迎阅读借鉴。

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

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

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

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

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

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

浅论保险受益人

浅论保险受益人
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时须 经被保 险人 同意。从这些条文
要求 投保 人 、 险人慎重地选择受益人 。指定一个合适 被保 的受 益人 , 投保 人可 以达成所 愿 , 被保 险人也无需 担心 自
己会 因投保 而受到什么伤害 。而受益人选择不 当 , 则有可
能使投保人事 与愿违 , 被保 险人身遭不测 。正是 由于有可 能发生这种不利 的后果 , 把这种责任交给个人来 承担是 仅 不符合社会发 展现实的 , 国家必须通过法律 的手段来解决 这一 问题 , 国法律应 当对 受益人 的身份进行 比较明确 的 我
关 键 词 :受益人 ; 受益权 中图分类号 :D 4 84 F3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1 O— 28 20)1 - 0 5 0 2 5 9(09 0 5 1 2 1-
保 险制 度是很有人性化特点 的制度 , 是人类文 明发展
的重要成果 。 它体现了人类 的社会化本性 , 既有付出 , 又有 回报 , 互助互利 , 有利于维护社会 的安定 ,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而且 , 随着生活富足 , 人们越来越关 投资 问题 , 1 1 , 保险 也可 以作为一种理财方式 , 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 人 身保险合 同是 以人 的寿命 和身体为保 险标 的的保 险合 同。在人身保 险合同中 , 法律关 系主体包括作为合 同 ☆ 当事人 的投保人 、 被保 险人和保 险人 , 以及作 为合 同关系 人 的受益人 。在人身保 险合 同理论中 , 受益人作 为人身保 险合 同关 系的重要参 与者 , 其法律地位 至关重 要。本文拟 初步论述一下人 身保 险合 同中的受益人 问题 。 人身保 险合 同中的受益人 , 又称保 险金 受领人 , 指 是 保 险契约约 定的 , 于保 险事故发生 时 , 享有保 险金请求 权 的人 , 也就是被指定领 受保 险金 的人 。《 险法》 保 第二 十二 条规定 : 受益 人是 指人身保险合 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 者投保 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投保 人 、 被保 险人 可以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险人 和受益人 的除外 。
“ 受益 人 是 指 人 身保 险合 同中 南被保 险 人 或者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享 有 保 险金 请 求权 的 人 , 保 人 、 投 被保 险 人 可 以为 受益 人 。” 保 险 法》 《 第 六 十一 条 规定 : 人身 保 险 的 受益 人 由被 保 险 人 或 者投 保 人 指 定 。 “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 1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I 以由 『 人” 。人身 保 险 合 同 的投保 人可 以 在 订立 合 同时 就确 定受 益 人 , 也 可 以在合 同 成 立后 指 定受 益 人 所 指 定 的受 益 人 无 须事 先 征 得 其 本人 或保 险人 的 同 意 , 只须 在 保 险单 上 注 明 。 可见 , 受益 人 的 最 终 指定 权 人 为被 保 险人 。人 身保 险 合 同 主要 保 障 的就 是被 保 险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产权 。保 险 受益 仪是 以金 钱 上 的利益 为标 的 的权 力 . 显然 具 有财 产 价值 。尽 管 在财 产权 和非 财 产权 的划 分上 存 在相 对性 , 受 益权 可 但 以与权 利 人 的人 格 、 份 相分 离 , 身 与典 型 的非 财 产 权如 人 格权 等 有
所 区 别 。 这 也 决 定 r保 险 受 益 权 可 以 脱 离 主 体 而 存 在 . 受 益 权 可 即 以放弃 、 更 和撤 销 。 变 2 受 益 权 是 一 种 期 待 权 。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权 只 有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 后 才能 具体 实 现 。 保 险事 故 发生前 . 往会 因投 保 人 随时 撤 回或 往 变 更 他 人 为 受 益 人 而 取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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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内容摘要: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权固有权期待权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

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

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一、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2]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

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

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

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

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权利相对来讲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或撤消受益权的权利。

受益权本身对受益人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一项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二、受益的取得与行使、丧失与放弃
(一)受益权的取得与行使
受益人身份一旦确定, 便取得受益权。

受益权的取得不需要受益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只有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 才转变为现实的既得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可依照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 行使受益权, 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给付。

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
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人寿保险合同, 受益人应当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内行使; 人寿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应当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2 年之内行使。

否则受益权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 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具备下列条件下才能行使: 第一, 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一般来说,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已发生。

第二,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已经在合同中指定了非自己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第三, 受益人仍生存, 即被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

第四, 受益人不存在失权、弃权的情形。

(二)受益权的丧失
1、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丧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将甲受益人变更为乙受益人, 也可以将受益人从有变更为无。

此时原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2) 因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而丧失受益权。

受益权是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特
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的, 出现上述情况, 受益权的基础发生根本动摇, 受益人应当被剥夺受益权。

(3)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丧失。

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而使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4) 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应及时行使受益权, 否则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判定先后顺序
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的确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

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
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
常会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且无法判定先后顺序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加以明确。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者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的精神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
心分配权利义务,以此来设计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权利。

因此,保险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其利益由被保险人享有,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险人为符合自身利益而为的相应处分的结果。

保险
法的宗旨也在于成就被保险人的生活,因此,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于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
的准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参考文献:
1、刘文宇,周怡萍.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2、杜颖. 对我国保险法受益人规定的思考
3、张秀全. 人身保险利益质疑
4、李根宝.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法律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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