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企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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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2006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有效控制人工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业绩,合理确定员工薪酬。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201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参照职称、学历、工(企)龄和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深府[1997]222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22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

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

三、分类定级办法(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1、指标设置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

深圳市光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深圳市光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圳市光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完善的责任体系。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
复岗员工进行再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培训。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
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设
备和人员配备得到保障。

5.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7.危险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指定专人监
护,确保作业安全。

8.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控和登记,采
取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
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27•【字号】深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深发〔1996〕3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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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岗位管理体系,拓展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子公司等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另行制订相关办法。

第二章岗位序列的分类和职级设置
第三条、岗位序列的定义。

岗位序列是指从业务和专业角度,将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绩效标准和薪酬要素等管控激励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岗位分类合并形成的、有明确层级划分的岗位集合。

第四条、岗位序列的类型。

集团本部的岗位分为管理序列、业务序列、业务直接支持序列、业务间接支持序列、职能服务序列,每一序列细分为若干岗位族。

岗位序列和岗位族分类表如下:
第五条、管理序列的职级。

管理序列分为决策管理级、中层管理级;决策管理级岗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中层管理级涵盖正职族和副职族,其定义对照表如下:
第六条、其他岗位序列由低到高的职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主办级、主管级、高级主管级、专家级主管级及副总工程师(暂只在业务序列和业务直接支持序列设置)共7级;岗位职级和定义对照表如下:
第三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任职基本条件从学历、经历、技能及职称等方面确定。

学历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教育水平(非全日制学历所学专业需与员工目前从事的业务工作所涉及主要专业相同或相近);经历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工作经验;技能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业务能力;职称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学历、经历、技能及职称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学历
2、经历
3、职称
4、技能
第八条、管理序列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其他序列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对业务能力特别突出者,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编制职数的确定
第十一条、编制职数以专业职能为基础,结合业务流程和分工的实际需要,按业务量和工作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因事设岗,从严定编,确保每个专业职位的工作内容充实、具体、工作量饱满。

第十二条、编制职数的确定原则:
1、决策管理级的岗位职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中层管理级的岗位职数配置:不超过10人的部门原则上可配置1正1副;10-20人的部门原则上可配置1正2副;20人以上部门根据专业管理幅度可配置1正2至4名副职;一线业务部门和重要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适当增配;
3、专家级主管的岗位职数根据公司主要业务领域并结合工作需要设置;副总工程师职级岗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级主管和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不兼任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管理职务,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的研究并参与公司技术决策。

4、其他职级岗位职数以岗位族为单位按以下比例关系控制。

业务序列和业务直接支持序列为:
高级主管:主管:主办:助理及以下职级=10%:30%:50%:10%
业务间接支持序列和职能服务序列为:
高级主管:主管:主办:助理及以下职级=5%:30%:50%:15%
5、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关键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职数的设
置可突破上述比例的限制,适当增加高职级的岗位职数。

第五章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决策管理级岗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级、副总工程师及专家级主管的岗位聘任。

中层管理级岗位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进行聘任管理。

副总工程师及专家级主管岗位参照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调整情况,每年3月份组织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级岗位的申报和选拔聘任工作。

员工根据自身条件填写晋级调岗申请表(见附件1),经部门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高级主管及主管职级岗位的聘任
1、公司成立岗位管理委员会。

岗位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党政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责聘任结果的审定以及岗位任职人员技能水平等级的考试和评定(附件2)。

根据岗位族涉及的专业领域,岗位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岗位族的考试测评小组,负责编订相应岗位族岗位能力考试题库和评价标准以及岗位技能等级的评价等工作。

2、人力资源部以岗位族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学历、经历、职称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由4个环节组成。

1)岗位业务能力考试。

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岗位族申报人员参加所申报岗位职级对应的业务能力考试(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及格),业务考试成绩计为A;业务考试不及格的申报人员取消本次聘任资格;
2)考试测评小组的技能评估。

考试测评小组(5-7人)通过面试对申报人员的技能等级水平进行评估,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员的业务技能等级水平进行表决(见附件2):超过岗位标准要求计为优秀,符合岗位标准要求计为达标,不符合岗位标准要求计为不达标。

该环节达标及以上等级评价总票数不过半的取消本次聘任资格。

技能评估得分计为B,按下式计算:
技能评估得分=达标及以上等级评价票数÷评委人数×100+加分
加分:每一个优秀等级评价加2分
3)部门内员工民意测评(见附件3)。

该环节得分低于50分的申报人员取消本次聘任资格;民意测评得分计为C,按下式转换计算得分:民意测评得分=同意票数÷参加测评人数×100
4)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为D;
综合评估得分=A×30%+B×40%+C×10%+D×20%
3、获得公司年度十佳员工或优秀员工称号的申报晋级人员,综合评估得分可分别加1分或0.5分,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3次。

4、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评估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取足进岗人选;申报人员数量不超过公布职数的,综合评估得分不低于70分的列为进岗人选,经岗位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聘任。

5、原则上不允许跨级申报晋升。

第十七条、主办及以下职级岗位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参加所申报岗位职级的业务考试;考试及格的申报人员列为进岗人选,经岗位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聘任。

第十八条、高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岗位的员工主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续聘。

第六章申诉
第十九条、在岗位晋升调整过程中,申请人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对结果存有疑义,有权在结果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表(见附件4)。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岗位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及时向申诉人反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晋级调岗申请表
20 年月日
附件2: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晋级调岗技能评价表
20 年月日
备注:技能评价等级如下:
A级(精通)——全面、系统、深入的理解事物并能自由运用
B级(掌握)——系统的知道事物的内容并能运用
C级(熟悉)——全面、系统的知道、理解事物的内容
D级(了解)——清楚的知道事物的梗概或者主要内容
附件3: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晋级调岗民意测评表
20 年月日
备注:同意申请者晋级调岗的请打“〇”,不同意划“X”,空白计为弃权,出现涂改对应栏按无效票处理。

附件4: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晋级调岗申诉表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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