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制度

合集下载

法制审核制度 信息简报

法制审核制度 信息简报

法制审核制度信息简报法制审核制度信息简报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法制审核制度信息简报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审核的范围本制度所称的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二、法制审核的程序1. 申请。

行政相对人向本局提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申请材料。

2. 审查。

法制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报告。

3. 审核。

法制机构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意见书。

4. 告知。

法制机构将审核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5. 决定。

本局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书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法制审核的内容1. 合法性审核。

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合法等方面。

2. 规范性审核。

包括行政行为的名称、依据、内容、程序等方面是否规范等方面。

3. 公正性审核。

包括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正原则,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四、法制审核的责任1. 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2. 法制机构在履行法制审核职责过程中,发现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本局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 本局应当认真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一切法律、政策、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的机制,是保证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审核制度主要包括对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合法性是指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依据程序合法;合理性是指是否符合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有效性是指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能够有效执行。

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对法律的审核,可以排除对宪法和法律的违背、误解和滥用,避免法律的不合理之处,确保法律能够依法正确执行。

法制审核制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

通过对政策、规章制度的审核,可以消除不合理、不公正的政策、规章制度,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制审核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法律和政策的质量和效力。

通过对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审核,可以发现和纠正其中的错误和缺陷,完善法律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提高执行效果,减少因不合理政策和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建立和完善法制审核制度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确保法制审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审核权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二是要加强法制审核机构的能力和素质建设。

法制审核工作需要专业人士担任,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三是要加强与法制审核机构的协调和合作。

法制审核工作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法制审核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总之,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法制审核,才能够确保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审核制度研究报告总结

法制审核制度研究报告总结

法制审核制度研究报告总结法制审核制度研究报告总结一、引言法制审核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政府或机关的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的相符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深入探究法制审核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本研究报告对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总结和分析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以期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制审核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法制审核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制审核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宪政原理、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律原则。

宪政原理指导下的法制审核制度强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法制性;宪法原则则强调行政决策的宪法性,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行政法律原则则注重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权力。

三、法制审核制度的组成要素法制审核制度的组成要素包括法规制定、决策审核、行政决策执行等环节。

其中,法规制定是法制审核制度的基础环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决策审核是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行政决策进行审核,保障其合理性和合规性;行政决策执行则是法制审核制度的最终环节,通过对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决策的有效执行。

四、法制审核制度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我国对法制审核制度建设和运行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改进,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经验。

首先,我国加强了法规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性,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决策审核机制,通过对行政决策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核,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注重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然而,我国的法制审核制度在建设和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规制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透明现象,公众参与程度有待提高。

其次,决策审核机制尚不健全,对一些重要决策的审核力度不够。

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法制审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审核人员的职责法制审核人员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法制审核人员的资格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经验。

第四条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第五条法制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制审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法制审核,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程序1.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性、适用法律准确性、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2.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阅,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进行审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4.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确保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6.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查,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法制审核的期限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法制审核意见的采纳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法制审核人员的意见,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予以采纳。

第九条法制审核的责任法制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如因审核意见不准确或者不全面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监督与考核1. 上级法制审核人员对下级法制审核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制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工程法制审核制度内容

工程法制审核制度内容

工程法制审核制度内容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2. 法制审核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法制审核的范围与内容1. 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均需进行法制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法律依据、政策符合性、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等。

3. 特别关注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条文的遵守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程序1. 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设计方案、合同草案等。

2. 法制审核部门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

3. 审核过程中,如遇复杂问题,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讨论,提供专业意见。

4. 审核通过后,法制审核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核报告,明确项目是否具备合法性。

四、责任与义务1. 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虚假或遗漏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2. 法制审核部门应认真执行审核职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3.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干预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的独立性。

五、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 定期对法制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不断提升审核质量和效率。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制审核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效率原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法制审核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四)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规性,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包括是否符合事实依据,是否适用法律法规适当,是否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三、法制审核的程序和期限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制审核意见,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或者作出决定。

四、法制审核的工作要求第十条法制审核工作应当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确保法制审核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任何干预和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
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

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