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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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学》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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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学》(全校任选课)复习提纲(2016年6月)第一章网络经济与网络经济学概述一名词解释网络经济二简答题1 网络经济给当今社会经济系统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

2 网络经济的特征。

3 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分析网络经济的内涵。

第二章数字产品及其供给一名称解释数字产品数字化产品网络外部性摩尔定律正反馈机制负反馈机制临界点临界容量赢家通吃转移成本锁定路径依赖安装基础二简答题1 网络经济中信息与数字产品的边界如何确定。

数字产品是被数字化的信息产品,信息内容基于数字格式的交换物。

2 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如何。

3数字产品的三大规律是什么。

4 数字产品的成本结构有哪些特点。

5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是什么。

6 数字产品的供给曲线如何,如何理解其经济内涵。

7 分析网络经济正反馈中的市场均衡(图示分析),说明为什么网络经济下不是价格影响供求,而是供求对价格产生更大影响。

8 图示说明某种数字产品的正反馈发展过程。

9 分析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效应对产品市场、网络企业、政府行为等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数字产品需求一名词解释梅特卡夫法则(定律)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或网络效应)直接网络外部性间接网络外部性互补产品软件—硬件范式二简答题1 网络外部性的特征.2网络外部性的分类。

3 数字产品的价值如何构成。

4 数字产品在网络外部性影响下的需求曲线如何。

5 数字产品的需求函数及需求曲线图示如何(理解其经济含义)。

第一-- 三章选择题1. “网络经济学”对网络产业中广泛存在的___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A. 外部性B. 锁定C. 转移成本D. 企业战略正确答案: [A ]2 ____突出了经济运行的基本组织形式,即网络化特征(Networks)。

A. 网络经济B. 工业经济C. 农业经济D. 后工业经济正确答案: [A ]3 从本质上说,数字产品本身就是____——经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而信息则包括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事物。

A. 数字产品 B. 信息 C. 信息产品 D. 产品正确答案:[B ]4 信息产品侧重于讨论产品的信息内容及其特点,而____则强调其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以及因此而引致的一些特性。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准 垄 断 的 法律 规 制
获取最大利益的欲望 , 于是 , 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通过标准 的推广抢 占市场 , 获取巨额利益 , 成为大企 业追求的 目标。同时, 在移动通信 、 数字 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 , 由于技术 的庞大性和竞争的压力 , 任何一
基金项 目: 本文是笔者主持 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生物技术垄 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项 目编号 : 1 1 B F X 0 5 8 ) 。
作者简介 : 吕明瑜( 1 9 6 2 一 ) , 女, 河南西峡人 ,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河南省特聘教授 , 郑州 大学私法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竞 争法 、 知识产权法 。
以 回应 “ 如何 ” 规 制 为切人 点 , 拟 从 中 国技 术标 准垄 断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原 则 、 制度 模 式 以及 技 术 标 准 垄 断 中具体行 为 反竞 争性 审查 的方法 等方 面进 行探 讨 , 以期对 有效 规制 中国技 术标 准垄 断有 所裨 益 。
中 国技术标 准 垄断 法律规 制 的背景
要不是依靠资源优势和劳力优势 , 而是凭借以专利为基础 的创新优势和以商标为基础的品牌优势 , 它们 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技术标准或规则从而使其他众多企业去追随 、 遵循的技术标准主导者 , 与其他企
2 0 1 3年 1 0月 , 持 续近 两年 的 中 国首 例技术 标准 垄 断案— — 中 国华 为公 司诉美 国交 互数 字公 司 ( I n .
t e r D i g i t a 1 ) 滥用垄断地位案 ,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饱受美 国交互数字公 司技术标准垄
断之苦 的中 国华 为公 司在 该诉 讼 中获胜 , 被判 获得 2 0 0 0万 元人 民币 的垄 断赔偿 金 。该 案 由标 准 必要 专 利 许 可引发 的许 可 费垄 断高价 、 差别 待遇 等 纠纷 , 涉及世 界 范 围内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法 交叉 领域 最前 沿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 • • •
垄断及反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分类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和垄断的法律含义 经济学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 为撰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彼 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 法学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 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 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 争的行为。 • 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 和状态将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 质性的限制和损害。二是违法性,即这种行为和状 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 *垄断的形式:概括为两类:一是协议 垄断,即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或者协同行动,限制或妨碍竞争。协议垄断又表现 为两类: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二是滥 用经济优势地位,即企业通过其市场力 量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或 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
(二)垄断的分类
•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 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 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4)协同组合行为。 • 2、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 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 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 非法垄断的主要形式有:(1)独占。(2)兼并。 (3)股份保有。(4)董事的交叉任职。(5)联合 行为。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第1篇一、宪法与行政法1. 辩题:《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否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2. 辩题: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遵守比例原则?3. 辩题: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4. 辩题:政府是否应当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二、刑法1. 辩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如何确定?2. 辩题:盗窃罪中,数额的认定标准应当如何确定?3. 辩题: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如何区分?4. 辩题:醉酒驾车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三、民法1. 辩题: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2. 辩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3. 辩题: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4. 辩题: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四、商法1. 辩题: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有哪些?2. 辩题: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4. 辩题:合同法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五、经济法1. 辩题: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 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是什么?4. 辩题: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是什么?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辩题: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制度的合理性及限制条件是什么?2. 辩题: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标准是什么?3. 辩题: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4. 辩题:工伤保险法中,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七、国际法与比较法1. 辩题:国际人权法中,生命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是什么?2.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有何异同?3. 辩题:国际法中,战争法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什么?4.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异同?八、司法制度与法律伦理1. 辩题: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是什么?2. 辩题: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及要求是什么?3. 辩题: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及保障措施有哪些?4. 辩题: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是什么?九、知识产权法1. 辩题: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2. 辩题: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是什么?3. 辩题: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4. 辩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这些辩题涵盖了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现实意义,适合用于法律辩论赛,激发参赛者的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

自然垄断是指什么?

自然垄断是指什么?

自然垄断是指什么?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说到自然垄断的问题,很多人对于自然垄断的特征和判断方式不是很了解,只是知道自然垄断是指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

但其实,自然垄断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一种现象,而且,我们是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存在自然垄断的,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判断标准吧。

一、自然垄断是指什么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

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二、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1、效率主导性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是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垄断主导取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

规模经济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时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越来越小,范围经济意味着在追加生产相关新产品和服务时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则意味着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

自然垄断主导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础上并且保障效率的实现。

2、呈现网络经济特征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垄断存在的行业和产业,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

我们不难发现采取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

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

衡量这些产业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是网络上的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节点的几何级数增加。

浅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浅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浅析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摘要]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要通过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来降低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

而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采用何种审查标准对于审查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文章通过国内外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方面的对比,着重讨论我国目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方法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浪潮的推动,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是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中国企业。

不可否认,一方面,外资并购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它也悄然成为改变我国市场结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力量,从而抑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然而由于我国在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引,导致反垄断审查缺乏公信,不仅打击外商投资的信心,而且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

可见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以及分析方法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鉴此,本文首先对欧美等国关于外资并购审查标准的立法进行研究,然后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及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议。

一、国外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一)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美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所规制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法官的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以及《企业合并指南》(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和《横向合并指南》(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组成。

而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由《克莱顿法》规定,其中第7条是:“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并购承让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果该并购造成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the effect of such acquisition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克莱顿法》通过成文法首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巨头在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引发了人们对于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的讨论。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相关部门提出了一些认定标准,用于判断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

首先,市场份额是判断互联网行业垄断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常情况下,市场份额超过50%的企业被认为是市场的主导者,具备垄断地位。

在互联网行业中,市场份额的计算可以通过统计企业的用户数、营收、交易量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如果某一企业拥有绝对的市场份额,且长期保持稳定的竞争地位,就有可能构成垄断。

其次,市场进入壁垒也是判断互联网行业垄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一个行业存在高昂的进入门槛,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就会导致市场的垄断。

在互联网行业中,技术壁垒、资金壁垒和渠道壁垒等都可能成为市场进入的障碍。

如果市场上的主导企业拥有独特的技术或资源,其他企业难以复制,就可能形成垄断。

此外,互联网行业垄断还需要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

如果垄断企业通过操纵价格、限制产品和服务的选择、限制行业创新等方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的垄断行为。

例如,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获取更高的利润,但这会让消费者承受更高的成本。

此外,垄断企业还可能通过限制竞争来阻碍行业的创新发展,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最后,政府对于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监管也是重要的认定标准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例如,政府可以对垄断企业实施反垄断调查,查明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和支持竞争企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

综上所述,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包括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政府的监管等方面。

只有通过全面考虑这些指标,我们才能准确判断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垄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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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标准是什么?《反垄断法》实施面临挑战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1230) | 评论(0) 2007-09-11 09:40
标签:市场支配反垄断消费者公平竞争公用企业
什么是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就是独占。

企业利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特支配地位,规定不合理的商品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一般是通过规定垄断高价和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交易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垄断低价来排除竞争者实现兼并合并购中小企业,进而取得市场独占地位、再以垄断高价与民众进行不公平交易实现超额垄断利润。

由此可见,限制竞争只不过是为不公平交易创造条件,垄断经营最终是通过和民众的不公平交易实现高额利润目的的。

众所周知,城市的供水、供电、公交等公用企业是一定区域内的垄断性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如何判断呢?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列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问题,这是立法的一点缺憾。

但不能因此说这些企业不存在垄断经营行为。

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来判断,公用企业在一个城市内的市场份额足可以达到
“市场支配地位”,城市公交、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产生呢?不和民众平等协商的经营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

也就是说,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判断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企业,国家规定了政府指导定价政策,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红头文件”方式决定了相关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这剥夺了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协商权,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交易。

因而也是一种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

但是,《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

这样只要广泛的听取民众意见的政府定价行为也就较好的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协商原则,这样的定价行为就不属于“行政垄断”。

然而,实践中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定价行为多没有进行听证征求民众意见。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还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排除外地企业进入、或者对个别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实施行业价格垄断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常见的。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行为侵犯民众利益,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铁道部垄断铁路票价的行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庇护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都有行政性垄断的影子。

在谈到银行乱收费的时候,商业银行总是理直气壮地说企业自主经营、“收费合法”。

请问市场交易中不和消费者协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什么行为?有这样的市场交易原则吗?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和消费者协商的收费主要来自于政府定价项目(包括指导价)、行业性垄断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

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收费项目有什么理由不和储户协商呢?不平等协商的市场交易就是垄断。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既然反垄断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民众利益,那么所有的不和消费者平等协商的市场交易行为都属于垄断经营行为。

限制竞争不是垄断的最终目的,企业垄断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为此也就存在企业之间不排除竞争的“垄断经营行为”,各企业联合企业实施“协同价格垄断”行为、向民众开刀成为新的垄断经营行为。

经营者排除竞争操控市场价格属于垄断经营行为;经营者联合起来订立价格联盟也是垄断经营行为;企业之间协同一致的固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行为也不例外;经营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也是垄断经营行为;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行政指令手段决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是行政性垄断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成多样化,而且更加隐蔽和难以判断。

但垄断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经营着单方面决定市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消费者不进行平等的协商。

单个的商店和中小企业的单方定价行为影响不了市场,但同类经营者对同样的商品和服务都采取等同单方定价的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

因此上说,市场公平的前提是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企业经营者操控市场、单方面决定某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交易行为就是垄断经营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昭示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民众利益的法律手段,规定了经营者的三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行为。

但如何更加深入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复杂多变的
2012-5-8阅读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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