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共55页文档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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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7]6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6.24
【实施日期】1997.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财社字[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3•【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2003年11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xx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第二篇: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xx]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4后事业单位新办法算退休工资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退休工资支付风险。
2.应急预案应包括风险预警、应急处理、资金调配等内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退休工资的支付不受影响。
3.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十一、退休工资的国际合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退休金制度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2.调整方案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调整方案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明确调整实施的时间、范围和标准。
十三、退休工资的支付保障
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退休工资的支付。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退休工资调整机制
1.退休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物价变动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适时进行。a.国家调整:根据国家统一来自署,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整退休工资。
2024后事业单位新办法算退休工资
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解答退休人员关于退休工资的疑问,提供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1 1 3 9。 4 5 9
1。 5 0
1 0
1 2 0 0
2006年 2006 年 7 月 1 日后退休人员退休费及分段补发额计算表
按渝府 发 职务 级别(活 按国发[93]79 原退休 [06]134号文 (岗 工资)技 教师 护 基础工 工龄工 费计发 号文计发的 位)工 术等级工 士10% 资 资 件计发的 比例 退休费 资 资 退休费 3 4 5 6 7 8 9 10 职务 (岗 位) 工资 11 2006年7 级别 退休费 退休后 在职 月 (薪 教师 护 月至12 计发比 月增资 级)工 士10% 增 资额 月补发 例 额 资 额 12 13 14 15 16 17
5.1985年工改前工资标准达到原中教1-4级,小教1级,且 1985年工改前工资标准达到原中教1 级,小教1 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 1993年 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 按400元。增加退休费;1985年工改前工资标准达到原中教 400元。增加退休费;1985年工改前工资标准达到原中教 5级、小教2、3级,且在1993年9月30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 级、小教2 级,且在1993年 30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 专、职高)教师,按275元增加退休费。 专、职高)教师,按275元增加退休费。 6.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按450 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按450 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技人 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技人 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
二、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增加离退休(
2006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或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或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 批准留任的除外),不执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 批准留任的除外),不执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 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