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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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工资政策:退休费百分比计算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 11 :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 后受到处分处罚的,如何增加离退休(职) 费? 答:按处分处罚后执行离退休(职)费待 遇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职)费。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 12 :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 休(职)费,是否纳入基本离退休(职) 费基数? 答:纳入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并作 为计发其他各项待遇的基数。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 的无技术等级的工人
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 休费标准为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无职务(技术等级)的退职人员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了退职的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增加
退职生活费标准为125元。
三、有关政策解答
按国发[1986]26号规定享受原工 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
是指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 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 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包括1983年9月1日 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 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 的人员)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 (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 7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领导职务又聘任 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职)人员如何增加 离退休(职)费? 答:按现执行离退休(职)费所对应的职务增 加离退休(职)费。
三、有关政策解答
问题8:离退休时享受提高工资标准 10% 的原中小学教师、护士,这次增加 离退休费时,是否也相应提高10%? 答:中小学教师、护士在职时享受提高工 资标准 10% 部分,离退休时可作为计发 离退休费基数,增加离退休费时,不再相 应提高10%。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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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入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怎么发退休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怎么发退休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及相关政策(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2、津贴补贴
机关离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 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与机 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3、提高待遇 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 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 政治或生活待遇 。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 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建国前参加工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 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50%
工作年限20-10年:6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7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2、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 :70%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按月享受的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事业单位退休新办法如何计算

事业单位退休新办法如何计算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改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事业单位退休的管理和待遇计算方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旨在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本文将介绍事业单位退休新办法的具体计算方式。
一、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新办法,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缴费年限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
具体而言,计算公式如下:退休人员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 ×补贴系数 = 退休基本养老金。
其中,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退休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当地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贴系数是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按照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年限之间的差额。
二、退休离退休费的计算方法除了基本养老金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特殊离退休费。
特殊离退休费的计算方法如下: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 ×特殊补贴系数 = 退休离退休费。
特殊补贴系数是根据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单位规定的特殊补贴政策来确定的,具体数值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而有所差异。
三、退休人员补充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了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事业单位退休新办法还规定了退休人员可以享受补充养老金的政策。
补充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如下: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补充养老金计发比例 = 退休补充养老金。
退休补充养老金计发比例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的,具体数值也会有所差异。
总结:事业单位退休新办法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和补充养老金三个部分。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 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作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