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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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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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由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权明晰、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市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易变现、便于保存、便于计量,有明确依据可确定实际价值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或商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自身经营合法拥有的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融资业务,由符合本行要求的监管方代理本行对质物进行监管,本行对质物和所对应质押融资余额实行动态平衡控制,借款人在使用质物时,可采取以货换货、归还部分贷款、存保证金及提供其他质物等置换方式。

第四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为:本行、借款人、监管方。

其中本行是存货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借款人是将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质物作为本行授信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出质人;监管方是指受本行委托,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管和监控、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的仓储型物流企业或担保品专业管理企业。

对出质人监督是指监管方对出质人的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须及时制止并通知本行;对质物监管和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本行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监管方应及时报告本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对借款人授信总额管理,包括评级授信和特别授信。

第六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在本行或他行办理评级授信业务 2 年以上,且评级在 AA 级以上;(四)借款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充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银行授信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具体的实际贸易行为相对应,资金需求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六)要求对质物办理质押登记。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合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与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建立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条定义1.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指银行以货币贷款形式为合作方提供授信,合作方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银行,以作为担保的一种信贷业务。

2. 仓储监管:指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方的动产及货权进行监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可控和合法性。

3.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指与我行签约合作,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我行,并接受我行仓储监管的合作方。

第四条合作方管理原则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章合作条件和评审流程第五条合作条件1. 合作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信誉度。

2. 合作方应符合银行的风险评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企业信息、资产状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合作方应具备合规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审流程1. 合作方提出申请后,银行将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并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调查。

2. 银行根据初步评估和现场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合作意向。

3. 银行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

4. 根据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的结果,银行决定是否与合作方建立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章合作内容和权利义务第七条合作内容1. 银行根据双方约定,为合作方提供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

2. 银行负责对合作方提供的质押物进行仓储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货仓质押模式详解

货仓质押模式详解

1张平祥,韩旭杰.粮棉油贷款仓单质押的意义与建议.山东金融,1997(6):45-46
2房绍坤,赵志毅.论仓单质押.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4):41-48
3孙宁.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农村金融研究[J],2002(3):30-31
4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中国流通经济,2002(2):11-14
5涂川,冯耕中,高杰.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预测,2004(5):68-77
6曾文琦.关于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分析与实现研究.经济·管理,2005(6):77-80
7王勇,常凯.仓单质押运作风险的优化[J].工业工程,2007(7):41-44
8杨娟,任晓艳,时广静.仓单质押业务的模式及其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J].商场现代化,2008(2):87
9潘立.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设计[J].物流科技,2009(8):72-74 10李伟.金融物流仓单质押模式完善[J].物流科技,2010(1):6-7
11。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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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完善我行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规范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我行出质,我行向申请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第二章专有名词解释仓单,是指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一)根据仓单流通性不同,仓单可以分为普通仓单和可流转仓单:普通仓单,是指依据仓储合同,由仓储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不可转让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可流转仓单,是指因仓储物物权发生变化,经仓单持有人背书和货物保管人确认后可依法转让的仓单。

(二)根据其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纸质仓单和电子仓单。

1.纸质仓单是仓储保管人以纸质单据制作的,向存货人出具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2.电子仓单是仓储保管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向存货人出具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第三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借款申请人在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业务品种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项下产品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等。

第五条授信期限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为一年(含)。

授信项下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含),最长不超过一年(含)。

第六条质押率质押率是授信敞口与质押物价值或评估净值的比率,采用上限管理,原则上不超过70%。

具体业务办理参照《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016年,1.0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分类(一)根据我行授信资金用途不同,可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授信分为先质后贷业务和先贷后质业务:1.先质后贷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仓单质押至我行名下,我行根据仓单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为其提供融资。

抵质押品管理规定

抵质押品管理规定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六条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的信贷业务中所产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管.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证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标准.我行采取银行内部进行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左右.第七条押品管理流程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存、保管和交还的过程.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完毕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信贷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后,应与客户当面鉴别、清点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清点无误后,交予信贷管理部保管员,并在交接簿上签章登记;保管员负责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保管员根据抵质押品登记“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2、客户抵质押财产返还客户结清贷款业务后,填妥其留存“代保管收据”第一联的提取抵质押物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向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提取抵质押财产的申请;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填妥其留存的“代保管收据”第二联的提取客户抵质押物内容,并签字,连同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一并交给保管员,向其提出提取客户抵质押财产的申请;保管员收到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通知保险柜密码管理员,双人同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信贷业务已履行完毕,从保险柜取出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与经办客户经理三人会同客户,当面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点清并与留存第三联核对.保管员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收回“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清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应在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上记录抵质押财产取出日期及有关说明,并待保管员、抵质押财产领取人、拆封人签字后将收据交由经办客户经理归档,将抵质押财产交还客户.第八条抵质押财产的调换和补办的处理一原则上抵质押财产不可以调换和补办,客户要求调换抵质押财产,必须由审批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本作业标准规定办理.1.如不符合规定手续退还、调换抵/质押物,保管员必需向本信贷业务经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审贷会报批.2.调换抵质押品应由原审议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同意.二客户如发生“代保管收据”第一联遗失或损坏,根据信贷业务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据该凭证的单位提出书面补办申请.1.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其主合同、抵质押合同审查补办申请是否属实,审查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保管员;2.保管员对照“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与补办申请内容审查无误后,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客户补办申请,并说明情况;3. 部门负责人审批补办申请,审批同意则按本作业标准规定补办手续.第九条抵质押品台账建立我行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真实、完整的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评估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第十条信息系统的持续完善我行的相关信贷条线业务部门相当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押品真实存在;(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第十二条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名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第十三条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考虑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估值.第十四条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应重估一次.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第十五条明确押品估值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金额÷押品估值×100%.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变化、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第十九条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应对措施.第四章押品调查与评估第二十条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一条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第二十三条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二十四条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二)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三)因估值技术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第二十六条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单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使用范围.第二十七条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评估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第五章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第二十八条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第二十九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第三十条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第三十一条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转移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第三十二条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第三十三条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第三十五条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第三十六条在对押品先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第三十七条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第六章押品返还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第三十九条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第四十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办法培训资料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办法培训资料

附件3深圳开展银步履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步履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持续不变增长,尺度和加强对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的监管和控制、有效遁藏授信风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主要包罗预付帐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等两类。

第三条货押业务资金流是指在货押业务各具体环节中与商品实物不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授信发放及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

第四条授信发放是指我行赐与受信人的融资便当,具体形式包罗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保贴、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保函等。

第五条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是指企业成功组织交易,将终端产物〔货物或效劳〕发卖后的货币资金回笼,即发卖收入的实现,具体回流形式包罗但不限于:电汇、支票转帐、单据〔银票、商票〕贴现等。

该类资金是企业偿还我行信贷资金的第一来源。

第六条为便于资金监管,受信人一般须在我行开立三类帐户:贷款帐户、包管金帐户及贸易融资回款帐户〔可以为一般结算帐户〕。

第七条资金流监管的总原那么是:严把贸易布景关、严控授信用途,锁定自偿性资金回流。

总要求是:确保资金使用正确,保障第一还款来源,维护我行授信安然。

第二章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资金流监管第八条本方法所指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主要包罗:先票〔款〕后货质押〔含尺度模式、卖方担保提货模式〕、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等。

第九条受信人按合同约定存入的承兑、开证包管金,应按要求存入包管金帐户。

第十条为便利我行资金监管,我行、受信人及供货方应签订预付类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1〕〔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除外〕、协议供货方〔收款人〕必需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采购合同的发卖方。

第十一条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需为与我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打点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原那么上必需由一名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及经办行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定义与种类第一条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第三条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第四条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

第七条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

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6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 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一、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81)银发字第80号)二、关于安排好1982年机械行业技术改造贷款指标的通知((82)银发字第13号)三、对企业单位的辅助账户存款给予计息的通知((82)银发字第74号)四、关于继续做好具有出口换汇价值的金银制品、稀币挑选工作的通知((83)银发字第168号)五、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按季结息后对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的紧急通知((85)银传字35号)六、关于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银发字第174号)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64号)八、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1986〕118号)九、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银发〔1986〕182号)十、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十一、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6〕372号)十二、关于改进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385号)十三、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十四、关于在温州市进行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170号)十五、关于及时偿还和调整对外商业贷款债务的通知(银发〔1987〕177号)十六、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200号)十七、关于人民银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通知(银发〔1987〕343号)十八、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88〕16号)十九、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111号)二十、关于压缩国库券库存、完善国库券转让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401号)二十一、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银发〔1989〕90号)二十二、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银发〔1989〕150号)二十三、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银发〔1989〕341号)二十四、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传〔1990〕32号)二十五、关于一九九〇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银发〔1990〕31号)二十六、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金银专项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1990〕49号)二十七、关于下达一九九〇年企业清仓挖潜任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0〕89号)二十八、关于增加技改贷款收回再贷规模的通知(银发〔1990〕139号)二十九、关于做好贷款限额调剂工作的通知(银发〔1990〕192号)三十、关于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300号)三十一、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银发〔1991〕43号)三十二、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2号)三十三、关于下达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的通知(银发〔1991〕176号)三十四、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传〔1992〕21号)三十五、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上半年贷款规模和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2〕120号)三十六、关于颁布《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三十七、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三十八、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三十九、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银发〔1994〕163号)四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163号)四十一、关于规范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的通知(银发〔1995〕333号)四十二、关于电子联行到县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429号)四十三、关于股票申购专户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银传〔1997〕43号)四十四、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四十五、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四十六、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347号)四十七、关于加强电子联行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0号)四十八、关于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公告》的通知(银传〔1998〕37号)四十九、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84号)五十、关于加强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85号)五十一、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银发〔1999〕86号)五十二、关于做好启用新版票据凭证宣传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155号)五十三、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子联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4号)五十四、关于将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以再贷款方式返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24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72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北京奥运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58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奥运应急协调预案》的通知(银发〔200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10]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11月17日银办发[2010]216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将《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内实际执行。

附件: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押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行基金调拨和武装押运是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分支行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严密组织、强化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发行基金调拨和武装押运任务,确保了社会现金供应。

随着社会经济金融快速发展,货币发行量逐年递增,押运任务更加繁重,目前的省、地两级押运体制与业务发展不适应、资源配置与押运任务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广州分行结合辖区实际,率先开展了押运区域化、集约化、专业化改革工作。

其他分支行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发行基金押运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从试点情况看,推行押运改革,可以实现管理与操作相对分离,提高押运工作的专业水平;可以集中使用人、财、物资源,统一调度、统筹路线和时间安排,缩短押运行程,减少在途风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这些经验值得肯定和借鉴,并加以推广。

同时,先行探索押运体制改革的分支行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

为进一步完善押运体制机制,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押运体制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一)押运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实现押运工作的集约化、专业化,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防控风险,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押运安全。

最新某银行货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货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货押业务的发展,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办理货押业务,必须设置出账审查岗、货押管理岗、巡库核库岗等三个基本岗位。

各分行供应链金融部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各岗位的人数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业务模式。

根据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的不同,我行货押业务分为现货类货押业务和预付类货押业务两大类,现货类货押业务包括现货静态、现货动态两种模式,预付类货押业务包括保兑仓、先票/款后货两种模式。

(一)现货静态模式:又叫特定化库存模式,是指我行对货押业务项下企业抵/质押的现货商品实行监管,企业提货时必须打款赎货,不允许以货换货。

(二)现货动态模式:又分为动态核定库存模式和动态定额控货模式。

动态核定库存模式下我行对于企业抵/质押的现货商品核定最低限额,限额以上的商品出库可不经我行书面指示由我行委托监管方进行控制。

动态定额控货模式下我行核定货物总量,任何货物的出库或以货换货监管方均需凭我行书面指示方可进行操作。

(三)保兑仓模式:是指商品买方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下同),从我行取得授信支付予贸易项下的卖方,在买方需要提货时向我行补保证金后,我行给卖方发送相应价值的提货通知,卖方根据我行的提货通知给买方发货,发货期从出账日或开票日算起。

如果到期时买方没有按时补足保证金赎货,卖方将向我行退还未补足部分的款项。

(四)先票/款后货模式:是指商品买方从我行取得授信,支付货款;商品卖方按照购销合同以及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发运货物,到货后转为现货抵/质押的业务。

卖方如在约定的发货期内未能全部发货的,其承担相应(未发货部分)退款责任。

第二章术语释义第五条本办法所涉术语,释义如下:(一)逐日盯市:是指对已抵/质押给我行的货物的价格,由分行货押管理岗人员进行每日跟踪和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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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201007修订版)第一章定义与种类第一条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第三条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第四条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

第七条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

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

第九条客户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对授信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对货押业务进行核查库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第十条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批。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控制及对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开展货押业务时,各分行应根据分行情况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三章货押业务授信管理要求第一节货押业务的授信原则第十三条货押业务授信只能用于客户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用于确定真实的贸易合同,不得用于期货或股票的炒作、投资,也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货押业务的授信金额,应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货押业务的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经办机构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客户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确定质押率。

质押率由审批部门最终审定。

第十六条质押率的计算公式为:质押率=授信敞口÷质押货物总值。

第二节客户、质押物的特定要求第十七条在我行办理货押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1)贸易企业: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行业经验两年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分销商;专业进出口公司需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状况;(2)生产加工企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主导产品销售顺利、应收帐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配套厂家。

第十八条货押业务项下的动产、仓单、提单等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客户(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2)无其它抵、质押行为;(3)不存在产权或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九条办理货押业务的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2)货物通用性强,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价格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3)货物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计量,不易变质、损毁,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4)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需求旺盛,供货商实力雄厚,技术水平较高,在行业内具有品牌优势;(5) 质量和价格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应提供我行认可的质量检验及价格认定材料。

第三节业务操作方案审批第二十条货押业务方案由总分行货押中心分级审批,对于需总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分行应提交以下文件:(1)货押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附件1);(2)货押业务调查报告(附件2);(3)总行货押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分行申请变更经总行审批同意的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时,应提交货押业务方案变更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总行授权条件由分行自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在项目授信获批后,分行须提交货押业务方案审批表/备案表(附件1)上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于货押业务授信已获审批,但又提出对原货押业务方案进行变更,按以下要求操作:(1)货押方案变更内容涉及:在授信项目出现风险预警条件下,为加强我行风险保障而增加质押物的;监管人在总行认定的监管机构之间变更或由分行认定的监管机构变更为总行认定监管机构;分行只需报总行备案,无需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2)货押方案变更内容涉及:质押物品种、操作模式、监管人、监管地点、监管模式、货权形式、延长赎货期、授信品种、未来货权项下收款人、提高质押率、降低保证金比例;分行在取得方案变更批复后,需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货押业务方案有效期以授信有效期为准;业务方案批复后如一年内不报授信,须重新报送方案。

但对于政策例外特例可单独确定业务方案批复期限。

第四节货押业务授信申请和审批第二十四条对于授信业务中包含货押业务的,各CECM系统操作人员均须在CECM系统的“是否货押业务”字段选择“是”标识。

第二十五条货押业务授信评级包括客户评级、一般债项评级及专业贷款评级。

(1)对于按照《中国光大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能够被纳入专业贷款中“商品融资”类别的货押授信业务(下称“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均须通过CECM系统“专业贷款评级”中的“商品融资”评级模板进行专业贷款评级,同时仍需进行客户评级和一般债项评级。

(2)对于不能纳入商品融资的货押业务(下称非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对待,不需进行专业贷款评级,仅进行客户评级和一般债项评级。

(3)如授信申请中既包含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又包含其他业务,则应进行专业贷款评级、客户评级和一般债项评级。

第二十六条货押业务授信评级准入要求(1)对于仅包含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的授信业务,若客户评级满足我行授信门槛,则该笔授信也符合我行授信准入要求;若客户评级不满足我行客户授信准入门槛,而专业贷款评级在5级(含)以上,则也可认定此笔授信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

(2)对于不仅包含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还包括其他业务品种的授信业务,若客户评级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则包括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在内的该笔授信满足我行授信准入要求;若客户评级不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但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专业贷款评级在5级(含)以上,则仅此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部分满足我行授信准入门槛。

第二十七条货押业务授信审批流程授权(1)货押业务授信评级对于商品融资类货押业务敞口金额占客户在我行授信总敞口的80%(含)以上,且其专业贷款评级在5级(含)以上的授信项目,参照客户评级为B级(含)以上的对公贸易融资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进行处理。

(2)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授信项目,按我行对公一般风险授信审批规定及流程处理。

第二十八条货押业务专业贷款评级操作要求(1)客户经理完成商品融资专业贷款评级后须打印出《商品融资专业贷款评级打分卡》交于分行货押中心产品经理复核。

分行货押中心产品经理根据货押操作方案对专业贷款评级的“资产特征”、“担保安排”等项目进行打分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部门认定。

(2)对于不同业务操作模式及不同行业的货押融资业务,可按不同业务操作模式及行业分别进行专业贷款评级并打印出所有评级情况留存,但该笔授信的债项评级认定遵从孰低原则;对于同一操作模式下的不同条件业务(如供应商不同、监管方式和地点不同等)要求按最低条件进行评级。

第四章货押业务中后期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货押业务应严格按照我行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交易所的管理规定,落实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手续和非标准仓单、提单的合法有效占有。

经办行按我行抵质押管理办法规定指定专人接收、登记、保管出质人移交我行出质的仓单、提单等。

第三十条质押物为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时,存货人或提货人必须为出质人(即授信客户),提货单原则上应以我行为提货人或收货人。

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为质押物的,应当对物权凭证进行实地查询,确认物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以动产为质押物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出质人(即授信客户)是否为货物唯一的所有权人;仓储监管人是否已对质押物落实有效监管。

第三十二条质押货物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进货发票价格与市价按孰低值;(2)企业自产商品,取不含税的成本价与出厂价孰低值;(3)进口商品按货物进口完税价格认定。

确定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过往三年内价格变动情况、市价合理预期变动及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无形损耗对货物变现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为控制质押物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货押业务实行盯市管理。

如果质押物价格变化使得质押率升幅超过约定幅度,客户应追加足额质押物,或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部分授信以确保质押率恢复到审批规定;否则,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质押物存放监管仓库期间,原则上要求由客户购买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应比对应授信业务到期日多三个月,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的正本需存放我行并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分行在使用货物监管机构时,可以直接使用已经与总行签定总对总监管协议的全国性监管企业(含经授权的子公司)为具体业务的仓储监管机构;其他仓储监管机构如符合我行仓储认定标准的,分行可经自行认定后与其建立具体业务合作关系。

第三十六条货押业务项下货物仓储监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二)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银行货押业务监管经验;(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四)能够对质押物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并愿意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及监管;(五)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六)有清晰的帐册,对我行的质押物建立分帐册或专门的帐页;(七)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员工队伍;(八)能够与我行签署相关仓储监管合同文本并能严格执行;(九)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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