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审判管理工作现代化

审判管理工作现代化引言审判管理工作现代化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任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流程优化以及人才培养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以期为我国审判体系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技术创新与应用1.数据采集与分析–建立庭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庭审数据的统一录入和管理。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庭审过程进行自动语音识别和情感分析,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庭审数据,发现规律和趋势,为裁判提供决策参考。
2.在线审判平台–建立在线庭审平台,通过网络视频技术实现远程庭审,提高审判效率并减少人员流动。
–在线庭审平台应具备音视频同步、电子证据存储、虚拟庭审环境等功能,确保庭审过程公正、透明。
3.创新审判方式–探索“互联网+审判”模式,将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与传统审判相结合,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推广“智慧法院”建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优化审判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1.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统一的信息平台能够集成各级法院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通过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2.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电子数据和系统进行密集、备份、监控和防护。
–培训法院工作人员,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3.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构建智慧法院管理平台,实现对法院资源、案件信息、审判流程等的集中管理和监控。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智慧法院的自动化程度和智能化水平,减少人工操作和决策过程中的误差。
流程优化与简化1.优化庭审流程–审判流程应当精简、规范,合理分工,减少重复劳动。
–引入预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预先审查,避免不必要的庭审过程。
–加强庭前调解,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纠纷,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2.规范文书制作流程–制定标准的文书格式,简化文书制作流程。
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审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公正性不足、官僚主义问题、案件审理周期长等。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一、审判公正性不足审判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也是市场经济、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基石。
但是现实中,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审判公正性存在不足的情况。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判决偏向性,在审判中,出现法官在判决中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而违背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
例如,利益、亲情、职务和地位等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带有偏向性,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建立健全法官惩戒机制,增强法官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伦理教育,提高审判公正性。
二、官僚主义问题官僚主义是指官员拘泥于规章制度和流程,从而违背合理性、创新性和公正性的现象。
这种行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也非常恶劣,往往会导致案件的被动审理和审理周期的延长。
现实中,官僚主义的问题不容忽视。
在案件审理中,官僚主义的问题表现为审理时间长、效率低下、司法程序繁琐等。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
首先是加强审判机构的管理变革,采用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快审判程序、简化流程、减少审查时间,充分利用时间资源,优化审判流程。
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激励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审判工作向着更为公正、高效、便捷的方向发展。
三、案件审理周期长案件审理时间长,是现代社会司法工作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太长的审理时间,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案件缺乏优先排序、流程繁琐等方面所引起的。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首先,建立起完善的案件排队机制,对于紧急性较高的案件,应该优先处理。
同时,对于缺乏证据的案件,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加快审理速度。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摘要]基层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发挥它的综合管理平台作用,以为法院部署决策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但纵观全国法院系统,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仍不容乐观,笔者通过对西部S市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管理;质效;绩效考核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
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
①各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其作为综合审判管理机构发挥着审判信息平台、质效管理平台、协调服务平台、决策建议平台等职能作用,通过审管办开展专门的审判管理工作,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为院长部署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通过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从促进审判公正和效率作用来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当前工作的实践就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审判管理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拙见,仅供参考。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笔者通过所在S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了解到:该市七个基层法院均未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模式,审管办负责人由主管院长兼任。
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由于受人员限制,审判管理职能分散于各部门,如:审判委员会为审判管理核心,审监庭履行具体的审判管理职责,立案庭、政工科协调配合完成审判管理相关工作。
这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的审判管理模式,造成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许多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落实不到位。
二、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当前,基层法院通过审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并积累经验,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上虽取得初步实效,但审判管理关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的职能作用还未得到全面发挥,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案件评查等等,因此,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较多困难:(一)缺乏专业统一的管理机构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展开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
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
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
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
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
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
审判管理的一般思路与方法探讨

审判管理的一般思路与方法探讨
审判管理的一般思路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审判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审判资源是指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需要充分利用资源,合理配置和
管理。
例如,对于某些繁忙的审判工作,可以考虑增加劳动力或者优化工
作流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优化审判流程和流程控制。
审判流程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系列步骤,
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
优化审判流程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降低错误率。
例如,可以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来减少文件传递和处理
时间,同时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法官工作的标准化和规
范化。
3.加强案件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系统,对司法工作和案件管理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的规划和组织。
例如,可
以建设电子立案、电子卷宗、电子审判、电子查询等系统,提高案件管理
效率、质量和公正性。
4.强化司法队伍建设和培训。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法官的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同时,开展人性化辅导、沟通交流等活动,为法官
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动力,也为法官提供更好的个人发展空间。
5.加强司法公正和服务意识。
审判管理应该以公正和服务为基础,为
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在审判工作中,需要加强司
法公正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法治和反腐败的意识。
总之,审判管理的一般思路和方法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增强司
法公正和服务意识,以更好的方式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制度与模式

审判权内部运⾏机制改⾰制度与模式审判权内部运⾏机制改⾰制度与模式内容提要:当下审判权运⾏内在制度会导致案件裁判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致使审判运⾏⽆序、失范,造成审判运⾏中⾏政化因素的凸显和基本秩序的缺失;要重塑审判权运⾏的内在制度,必须处理好制度逻辑的复杂性,掌握并充分利⽤制度改⾰的空间与资源,在确保《最⾼⼈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机制改⾰试点⽅案》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下,进⼀步强调以庭审为中⼼来塑造司法裁判的运⾏模式,强化审判组织的主体地位和审理功能,注重审判的亲历性以及审判过程的公开化和制度化。
惟有此,才能不断夯实法官的司法⾃信⼒,进⽽逐步确⽴司法的公信⼒。
关键词:审判权,审判内部,运⾏机制,司法体制,改⾰,庭审中⼼主义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1]的⽬标,就必须要深化审判权⼒运⾏机制改⾰,建⽴符合审判客观规律与现实条件的审判权⼒运⾏机制。
因此,如何准确界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科学划分审判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之间的界限,明确法院内部各法定审判主体的审判职责与审判管理职责,在确保依法独⽴公正⾏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监督,⾃然也就成为当前我国⼈民法院司法体制改⾰中的⼀项重⼤任务。
当然,在此系列任务之中,如何恰当配置⼈民法院内部各主体、各层级的职权,合理确定各主体、各层级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与作⽤,[2]显然⼜是此轮司法审判权运⾏机制改⾰所致⼒于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新⼀轮司法体制改⾰运动中各地法院所采取的试点⽅案来看,为了完善审判权⼒内部运⾏机制,从最⾼⼈民法院到地⽅各级⼈民法院都进⾏了积极的探索,[3]有关审判权⼒内部运⾏机制改⾰的不同⽅案或者模式也不断出现。
尽管这些模式的实际运⾏效果有待进⼀步观察和评估,也尽管它们的可复制性与可推⼴性还尚需进⼀步论证,但这些改⾰措施背后的制度作为、尤其是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却值得我们予以重视。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郭信主党的十八大吹响了司法改革的号角.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全国的改革试点法院。
在最高法院确定新民市法院作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的基础上,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可以适当扩大试点法院范围的原则,我院与皇姑区法院和市法院的民一庭、刑二庭有幸成为我市首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
试点资格获得批准后,我院迅速成立了院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全面铺开了我院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一季度先后召开了三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最高院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逐条研读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起草形成了《苏家屯区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草稿)》。
今年4月份,按照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重新修订了我院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为我院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做好了准备。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领导者,在领导参与我院司法权改革试点工作的论证、组织的过程中,本人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基层法院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并结合我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这里谈一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法院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合议庭的设置问题.最高院的改革试点方案中对组织模式规定“在一个审判庭内设立多个合议庭,并建议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也就是说改革后的法院组织模式应该是尽量打破业务庭格局,建立起以合议庭为单元的组织模式进行案件审理和考核。
在我院研究改革后合议庭设置问题时,基层法院的现状让我们对如何设置合议庭产生了困扰。
基层法院作为直接处理最基层群众纠纷的机关,涉及的案件类型多而杂,从民事案件来讲,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外,几乎各种类型案件都能涉及到,而各类别案件在辖区内发生的数量差别很大,如婚姻家庭的案件每年要受理近1264件,而劳动争议、保险合同案件每年也就大约207件,而所审理案件的类型又必然是合议庭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如果打破业务庭,单纯的按照审理的案件类别设置合议庭,以一个合议庭为一个审判庭,势必造成各合议庭工作量的不平衡,且需要设置众多的合议庭才能将审理的各类型案件完全涵盖进去,不便于管理。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摘要】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种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当然刑事诉讼制度也不例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改革的关键点,这一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产生的弊端,包括庭审形式化、非法取证等问题。
本文将探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审判中心侦查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原因何在首先,目前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分工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推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应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出现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大,法院的审判权力相对薄弱的局面。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背景下,甚至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尽早结案,抓获所谓的“犯人”,可能会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则可以有效遏制侦查权过大的弊端,提高法院的审判权威,对侦查机关、检察院的侦查、起诉活动形成有效的监督,督促侦查机关、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真对待其所经办的案子,尽量让每个案子都最大可能的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法律条文的应有之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凸显了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有的时候甚至会出现在侦查阶段或者起诉阶段就将犯罪嫌疑人当有罪之人来对待,使得法院的审判过程变得可有可无,这必然是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同样也必将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
刑事诉讼涉及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权,这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谨慎对待每一个案件,不能未经审判即进行推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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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院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审判管理跟不上,由此必然产生一些审判不公、效率不高、执法不严等损害法院形象的现象。
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官素质是一方面,但最根本的还是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现笔者就关于审判管理改革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人民法院进行改革以来,对审判方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见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审方式改革。
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审判人员包揽取证、举证转变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与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分工明确;从审判人员讯(纠)问式转变为当事人陈述式;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质证转变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并强调当庭质证;从不注重认证转变为重视认证,并强调当庭认证;从证据由未经质证可被采用转变为必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用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审判人员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问话转变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当事人互相提问、质证(即诉讼主体地位转变);从事实在庭前查清转变为在庭审上查清;从开庭形同虚设转变为在庭审上实际发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庭审功能;从庭前调解转变为着重在庭审上调解;从不重视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转变为强调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
案,等等。
第二,审判权下放。
传统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监督权是由庭长和院长行使,庭长和院长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都有权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议庭复议。
具体做法是,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交给庭长审查修改,再由庭长移交给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修改并签发。
导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依赖心理,业务素质难以提高。
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为此,法院进行了改革,将案件的审查、修改、签发权下放给审判长,不再由院长、庭长行使。
摒弃了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增强了审判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法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排期、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案件流程各环节分段管理,跟踪监督。
有效地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解决了“暗箱操作”的问题,防止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确保了公正、高效办案。
为了建立与上述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应将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一)建议取消审判庭和庭长(含正副职)。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设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和庭长这个行政长官来管理办案人员、管理案件审判,其实际功能作用和意义已成为历史,法院内设审判庭和庭长已没有必要。
实践证明,案件以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存在很多弊端,而以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快速审判,能体
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
审判方式改革后,庭长已失去了审查、修改、签发裁判文书及以其他行政手段管案权,和其他的审判人员一样,庭长只有办案权,不必要再保留庭长这个行政职务和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建议我国法院组织法将审判庭和庭长取消。
然而,有人担心,将庭长和审判庭取消后,办案人员的审判业务管理可通过案件流程来管理、监督,而对办案人员、书记员还存在人事行政管理问题,怎么办?笔者认为,这由院长、副院长和法院内部专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来负责人事行政管理就够了,不必要再设立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的中间环节。
(二)设立审判组。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的审判机构(组织)应如何设置,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才能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
笔者认为,应设立审判组,组长由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和两名法官组成审判组,即一个合议庭人数。
一个法院可设立若干个审判组,审判组直接由法院统管,审判组负责对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判,即对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都能办理。
不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审判组。
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被选任的独任审判员负责审判。
审判组组长不负责对审判组的其他两位组成人员的行政管理。
审判组和独任审判员只有审判权,没有行政权,对审判组及其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的审判权以外的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由院长、副院长以及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由案件流程管理的机构分案给各审判组,并按流程管理方式负责监督案件审判。
(三)设立审判监督组。
随着审判权下放到办案人员,为了保证
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预防司法腐败,必须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加强审判监督队伍建设。
案件流程管理是保证审判人员公正、高效、廉洁办案的有效监督手段。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应设立审判监督组。
审判监督组由若干名人员组成,由法院直接统管,负责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评查、违法审判责任、错案认定等审判运行和监督工作以及指导审判和审判调研工作。
是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四)设立行政科。
将现行法院的办公室、政工室、监察室、法警队合一,设立行政科,负责法院的后勤、内务、人事、纪检(包括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法院内设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
彻底将行政人员与法官分开,将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分开。
(五)设立执行局。
案件执行程序是紧接案件审判诉讼程序后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
它是与案件审判诉讼程序分开的。
但在我国,长期以来,将审判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混在一起。
不利于加强执行工作,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执行工作,案件执行应从审判管理中分离出去,单独设立执行局,专门负责案件的执行及其管理工作。
(六)设立书记员组。
为了加强书记员管理工作和便于对书记员管理,应设立书记员组,建立统一的书记员制度,将书记员从法官中分离出去。
书记员组由法院直接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整个法院各个审判组的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书记员组由若干名书记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