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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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社会地位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社会地位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社会地位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明清时期是一个妇女地位与社会地位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

这一时期妇女的地位虽然整体上相对较低,但是也有一些积极的变化和突破。

首先,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整体上相对较低。

儒家思想在明清时期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家庭中,妇女被视为从属于男性的存在,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发展贡献有限。

而在社会上,妇女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受到限制。

妇女的传统职业主要是纺织业、裁缝业等与家庭生活有关的工作,难以进入政治、商业等男性主导的领域。

此外,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受限,丈夫在婚姻中享有较高的权力,妇女的地位常常取决于丈夫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然而,明清时期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首先是文化教育的兴起,妇女开始有机会接受教育。

在明清时期,私塾教育迅速发展,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可以进入私塾学习。

尽管女性的受教育机会相对较低,但是有些富裕家庭的女孩也能够接受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如读书写字等。

这使得一些妇女在婚后能够拥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和自身能力。

其次,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妇女提供了一些机会。

明清时期是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农村经济的兴盛给了妇女参与生产和经济活动的机会。

在农村社会中,妇女常常承担农田的管理和家庭的生产劳动,她们在农田中的辛勤劳动为家庭和社会的繁荣作出了贡献。

有些富裕的家庭甚至会请来一些妇女从事纺织、染色等手工业,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

这种经济地位的提高,为一些妇女增加了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话语权。

此外,明清时期的一些女性在文学艺术等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进一步推动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作为女性,她们积极地将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表达在文艺作品中,为妇女争得了一些声音和尊重。

比如明代的李清照,她以婉约的笔触写下了许多优美动人的诗词;还有清代的脂砚斋主人阮元,她以自己的聪慧才智在文学和书法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这些女性的努力和成就,为整个妇女群体争得了一些社会地位和尊重。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与社会变革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与社会变革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与社会变革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社会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探讨明清时期女性地位的变化以及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

一、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严重受制于封建家族制度。

在这个时期,男女有明确的社会地位差异,男性被视为家族的核心,女性则被看作家庭的附属品。

女性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家庭中,主要职责是生儿育女、料理家务。

女性没有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受限,缺乏独立自主的权利。

二、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然而,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并非一成不变。

在明代,婚姻制度发生了改变,推动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

明朝的户籍法改革解放了一部分农村妇女,使得她们可以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改善了女性的婚姻地位。

到了清朝,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更为显著。

在清朝,通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改革,女性的教育机会得到了一定的扩展。

康熙皇帝推行女真文化,鼓励女子读书,提倡女性接受教育,提高女性的文化素养。

雍正、乾隆时期对女子教育的重视更甚,建立了宫廷女学和义务村塾,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

三、女性社会地位与经济变革的关系明清时期的社会变革对女性地位的改变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变革。

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促使了女性地位的提升。

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女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兴起,许多女性开始参与家庭经济活动,她们在家中制造商品、负责销售与交易。

这些经济活动增加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

此外,妇女群体的数量增加也为妇女地位的提高提供了契机。

在明末清初,由于人口增长与经济繁荣,妇女人数呈增长趋势。

这种人口增长对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变化明清时期,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封建家族制度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家族的核心地位由男性所担任。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推动,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开始得到重视。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在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有了一些改变。

明清时期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时期,这个时期,尤其是进入清朝之后,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进行分析。

一、婚姻制度在明代,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盛行,因此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在婚姻制度方面,女性的地位更是极其被动。

女性一般都是在十三、十四岁就被嫁出去。

在这个时期,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一切都是由家长安排。

因此,许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很多苦难。

妇女在婚姻中没有打抱不平的权利,而且即使是遭受家暴,也无法离婚。

到了清代,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变化。

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克勤克俭”的原则,即父母尽管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但是不能有太过奢侈的聘财和婚礼。

因此,相对于明代,女性输入了一些选择婚姻的权利。

同时在清代,离婚制度也有了一些改变。

虽然离婚仍然比较难,但是不是完全不能离了。

二、女性教育在明代,女性教育几乎是没有的。

女性只能学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的技能,如纺织、缝补、打扫等。

女孩子如果家境贫寒,那么她们没有上学的机会。

因此,女性大多数只有家庭和在家务劳动中度过了她们的一生。

到了清代,女性教育有了一些进步。

清朝开始开设女学堂,女孩子有了机会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另外,由于清朝实行统一的科举制度,因此即使是女性,也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

当时许多女性考取了秀才、举人等头衔。

三、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古代,女性在社会中地位非常低下。

在明代,女性不能够像男人那样以官员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

相反,女性只能通过为男人做妻子、母亲、女儿等角色来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而且女性在社会上也常常遭受严重的歧视和排斥。

即使在家中,女性也往往成为家庭的受害者。

在清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

由于官方开始重视女性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有一些改变。

清朝实行了“内廷”制度,女性可以通过生育贡献于皇室,为皇室壮大提供贡献。

另外,女性也有了解放、独立的机会。

论中国古代妇女地位

论中国古代妇女地位

论中国古代妇女地位论中国历代妇女地位本文通过先秦至明清历代统治者颁布的政策和社会价值观,探讨和分析了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

关键词: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有句顺口溜:自己的老婆自己的驴,任自己打来任自己骑,这就是古代妇女地位的生动的写照,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为妻纲”这时常出现在古代的词汇,无不反映出古代妇女的地位的低下。

接下来,我将以时间为线索讲述历代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一、先秦时代妇女的地位在商朝时期是很高的,其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

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

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

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

二、秦汉时代商鞅变法后,秦始皇推行法家思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礼法道德传统相对被忽视。

在秦朝的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与丈夫享有同等的地位,如妇女可以杀害通奸的丈夫,丈夫殴打妻子,妻子殴打丈夫等。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

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在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国时期,由于多年的战争,人口急剧减少。

明清小说中的妇女形象与社会地位

明清小说中的妇女形象与社会地位

明清小说中的妇女形象与社会地位中国历史上,尤其是明清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都很低。

女性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属,她们的权利和地位是受限制的。

不过,在明清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妇女形象都非常地生动多彩,有着丰富的人物形象和深厚的内涵。

这些小说描绘了妇女在家庭、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和责任,反映了当时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和发展。

首先,明清小说中的妇女形象一般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良家女子,她们通常是严守妇道,以贤淑、勤劳为名,丈夫、父母放心,不惹是非;另一种是女扮男装,穿着男子衣装,成为英雄或才女。

尤其是后一种,给了女性很大的发挥空间,使得她们摆脱了传统在家相夫教子的束缚,拥有独立思考和行动的能力。

其次,妇女在明清小说中常常被塑造成为一位忠诚、贤惠、坚韧不拔的人物形象。

她们忠诚对丈夫,尊重父母,有勇有谋,通常出谋划策,解决各种大小问题。

在家庭和社会中,她们承担着主要家务和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同时也参与着许多社交活动和商业交易。

明清时期的妇女在家庭中有着极其严肃的职责,而在某些领域中她们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

再次,明清小说中的妇女形象也反映出了当时妇女所面对的种种困境。

女性被视为“弱势群体”,容易受到诸如家暴、压迫、贫困、疾病等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影响。

这一点在《红楼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例如“黛玉之病急,贾母之命丧,皆与女性权力的缺位有关”。

最后,在明清小说中,女性也时常被描绘成为一个充满悲情、悔恨和自我牺牲的人物形象。

妇女往往被迫面对着人生的无奈和苦难,扛起过重的责任和寡妇的生活压力。

她们被家人和社会遗弃,甚至被嫁入家庭后便失去了自由。

有些妇女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庭和尊严,甚至舍弃自己的生命。

在《雍正皇帝》中,主人公慧君因不愿被强这一场惨剧,自尽身亡。

描绘了她十分坚强的意志和崇高的情感。

总的来讲,明清小说中的妇女形象非常丰富多彩,不断展现出其在家庭、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尤其是有许多女性形象摆脱了传统的束缚,展示出妇女不同的性格特质和内在力量,对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

明清小说对女性命运与地位的思考

明清小说对女性命运与地位的思考

明清小说对女性命运与地位的思考明清时期是中国文学史上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小说发展的黄金时代。

在这个时期,明清小说对女性命运与地位做出了深入的思考。

通过对明清小说中的女性形象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对女性地位的思考和呈现。

首先,在明清小说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重视。

小说中的女性形象通常被描绘为贤淑、聪明且具备独立意识的人。

她们在家庭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家庭的中心。

明代作家冯梦龙的《警世通言》中的王氏姐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王氏姐妹不仅聪明美丽,还具有出色的才艺和才智。

她们以聪明机智和智慧应对各种困境,并且成功地解决了问题,最终实现了自己的愿望。

这样的女性形象不仅展示了女性的智慧和能力,也间接呈现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在明清小说中女性的命运和自由受到了一定的关注。

明代小说家刘仁春的《二度梅》中的林半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林半儿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年幼失去了双亲,被迫出卖到妓院。

然而,她并没有放弃对自由和命运的追求。

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她最终逃脱了妓院的束缚,嫁给了富商。

这个故事表达了对女性强调自由和命运的关注,也展示了女性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改变命运的可能性。

再次,明清小说中的女性形象展现了女性在情感和婚姻中的困境和挣扎。

小说中的女性常常面临着围绕婚姻方面的种种压力和考验。

明代作家罗贯中的《三国演义》中的貂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她被迫成为吕布的妻子,却在同吕布的婚姻中被迫保持情感的虚假和欺骗。

这个故事展示了女性在婚姻中的无奈和困境,呈现了女性经历的情感困惑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

总之,明清小说对女性命运与地位的思考在整个作品中得到了充分地呈现和发展。

通过分析明清小说中的女性形象以及她们对社会的影响,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对女性地位的思考和反思。

在这些小说中,女性被赋予了智慧和能力,她们在家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些作品也展示了女性在情感和婚姻中的困境和挣扎。

明清小说中的女性地位与社会变革

明清小说中的女性地位与社会变革

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繁荣时期,也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鼎盛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小说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明清小说不仅仅是一种娱乐,也是一种记录社会变革和人性的良好形式。

尤其是对于女性的描述和描绘,反映出了当时女性地位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

在明清时期,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男尊女卑,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需要服从男性的支配和安排。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思想的觉醒,女性开始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更高的社会地位。

这一点在明清小说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首先,明清小说中女性角色的形象开始多样化和丰富化。

传统观念中,女性常常被塑造成柔弱无助、依附于男性的形象。

但在明清小说中,一些独立、聪明、勇敢和有追求的女性角色开始出现。

例如《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和薛宝钗,她们既有自己的独立思想,又有自己的追求和人生态度。

她们不愿意束缚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努力追求自己的幸福和价值。

这些角色不仅突破了传统观念对女性的束缚,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中女性地位的变化。

其次,明清小说中的女性角色展现出了她们对社会变革的积极参与。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女性也有了更多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

明清小说中的一些女性角色展现出了她们在商业、文化和政治领域的能力和智慧。

比如《水浒传》中的林冲妻子王矮虎,她勇于担当家庭的重担,帮助丈夫解决各种困难。

她的智慧和胆识使得她成为家族中的重要支持者,并为家族带来了更多的财富和地位。

这些女性角色的出现,使得男性不再是唯一的社会参与者,也为女性争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

另外,在明清小说中,也出现了一些女性角色的自救和反抗。

尽管受到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但是一些女性角色通过智慧和勇气,自救和摆脱了困境。

比如《红楼梦》中的贾探春,她积极地参与家族的事务,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了封建家庭对女性的限制,为自己争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

这些女性角色的自救和反抗体现了女性在明清社会中逐渐崛起的力量。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利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利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利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妇女地位与权利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同时也有一些积极的变化和进步。

本文将从社会地位、教育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论述明清时期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一、社会地位明清时期的社会地位对妇女来说相对较低。

封建思想深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

妇女一般被限制在家庭和婚姻的角色中,缺乏独立发展的机会。

妇女的地位主要以其作为妻子、母亲为基础,若无夫子或子嗣,她们的地位和声望往往会因此受到影响。

二、教育权利明清时期,妇女的教育权利受到了严重限制。

妇女的读书教育被认为是不适合的,因此大多数妇女无法获得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

尽管如此,一些贵族家庭或富有家庭对妇女的教育投资也有所增加。

in some noble or wealthy families, women's education was given more attention and investment.此外,明清时期也涌现出一部分女性才子佳人,她们通过自学或借助家庭背景,成为了有影响力的学者、文人或艺术家。

这些例子展示了一些妇女在有限的环境中追求知识和发展的渴望。

三、婚姻家庭权利在明清时期的婚姻制度中,男尊女卑的观念体现得尤为明显。

一般来说,女性不具备选择自己的配偶的权利,且婚姻多数是由父母和长辈代为安排。

妇女需要服从家族的决定并尽力为家族利益考虑,婚姻中的权利和决策很少掌握在妇女手中。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

一些读书人家庭或地位较高的女性有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选择自己的伴侣。

在一些女性身世不佳或早丧的情况下,她们也可能获得重新婚配的机会。

此外,明清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开始出现对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比如,“三从四德”的原则被强调,要求妇女在婚姻中尊从父亲、丈夫和儿子,并要具备相应的品德和修养。

尽管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的权益,但也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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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一、在室女的人身权
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

中国一直流行着“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的观念。

从出生到老死,女性始终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

无论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婚姻生活中均没有独立的自我,不具备基本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三从四德,夫为妻纲,将妇女完全变成男人的奴隶和附庸。

(一)人身自由权
古代女子的活动天地主要是在家中,而根据“男女有别”的原则,伦理上要求“男女授受不亲”,不允许女子婚前与男性自由地接触。

有条件的家庭,女子长到一定年龄时,家长就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将女儿的活动范围严格地限制在闺房内,让其接受一些妇德、妇功等方面的教育,浩如烟海的闺训就是专门写给女性看的。

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亲到外家。

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

违者重罚其母。


除了唐代对女子约束较少,其余朝代,女性谈不上拥有人身自由权,处处受制于封建家长的管束。

处于卑弱地位的女子,根本没有在公开场合下“抛头露面”的机会,没有起码的人身自由权,更谈不上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与个性解放。

而关于在室女的名分,在传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在室女“未嫁从父”,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另一方面,受“长幼有序”的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姊),不仅对年幼之女(妹)享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即使对年幼之男子(弟),有时也有优势。

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

故女子在家
庭中的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

” 明清对于“诸殴兄姊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基本相同。

可见,明清在室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从祖辈、父辈,而在同胞兄弟姐妹中,则主要依照“长幼之序”来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二)受教育权
在男女卑贱地位不同的情况下,相应的教育的内容也有天壤之别,实行双重标准。

对于家境富裕的大户人家来说,对男子从小就进行四书五经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走仕途经济之路,适应“主外”的需要。

而女子,由于其主要活动范围就是围绕家庭展开的,因此其教育目的就是“事夫”,如何更好地成为“内务”的角色,因此对于她们的教育就是传授一些生活经验,让其接受“妇德、妇功、妇容、妇言”等方面的教育,为日后出嫁能胜任婆家的家事做准备。

汉唐以前,由于社会风气的宽容,妇女还能学习一些文化,写诗作画。

而明之后大肆宣言“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思想,反对女子学文化,接受教育,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做一些家庭琐事,依附于人,更便于封建男权的专制统治。

正是这种“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点,剥夺了妇女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与机会,不主张女子读书做学问,即便是学习,也主要是学习诸如班昭的《女诫》,长孙皇后的《女则》之类的书。

封建社会的这些所谓女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让女子接受教育,提高自身文化水平,而是一种奴化教育,使她们长期安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

(三)健康权
女性在身心上也受到了严重摧残。

南宋朱熹做官时就曾下令女子缠足,以疏远男人,后发展为谁家女儿不缠足便不好嫁出去。

孔子主张“男女行者别于途”;孟子力倡“男女授受不亲”。

缠足,作为一种残忍野蛮的摧残女性身心健康的方式,是男权社会的一种极端形态,不过是为了满足男性变态的审美观和变态的情欲。

缠足,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国粹”,是把女子的脚用布包裹起来使其长成一种特殊的形式。

不少学者认为,缠足始于五代,宋代开始推广,盛行于明代,一时成为当时贵贱的一种标志,到了清代则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鼎盛时期。

明清小说中关于女子缠足风气的描述非常之多,如《板桥杂记》中所记载的名妓顾媚等就因缠有小脚而为时人所称道,而《金瓶梅》里则充斥着大段大段对女性纤足和鞋袜的描写。

缠足风俗由来已久,为什么到了明清反而愈演愈烈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迎合封建男性病态的审美观和性别压抑
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清两代,是男性中心意识登峰造极的时期,传统的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在这个时期似乎已经不足以满足男性狂热的压抑女性、贞操至上的要求,它还需要寻求明确的外化形式作为载体,缠足可以说就是最残忍的一种表现形式。

清末爱莲居士道:“妇女必缠足,否则强壮如男子,为丈夫者不能制服也。

” 这恐怕才是男性社会要求女子缠足的根本动机,以非自然的极端形式强调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其性质实际上与古代法律将罪犯黥首以限制他的活动,使其区别与一般民众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这方面来讲,缠足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性别压迫的标志。

明清时期的女性美观念带有强烈的男尊女卑和女性私有化的倾向,汉唐时期那种丰腴饱满、雍容挺拔的女性形象不再为明清人所接受和喜爱,而是转为一种病态的审美观。

《红楼梦》中令人不敢出气的美人——“生怕这气大了,吹倒了姓林的;气暖了,吹化了姓薛的” 弱不禁风、楚楚可怜的女子最符合明清人的审美要求,最能充分显示出男性的优越感和自尊心。

这种审美趣味从根本上说也是男尊女卑观念的产物,从而导致女性在审美观念上的屈从,屈从的地位使得她们对缠足趋之若鹜,心甘情愿接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所谓“小脚一双,眼泪一缸”,为了取悦男人宁愿放弃行动上的自由,承受身心的极大痛苦。

因此,缠足给女性带来的悲剧不仅仅是健康权的受损,更是女性在
审美上自我意识的毁灭。

2.限制和约束女性的重要手段
在明清人的观念中,女性的三寸金莲丝毫不亚于她的姿色和容貌。

李渔曾说:“相女子也,有简便诀云:‘上看头,下看脚’,似二语可概通身矣。

” 明清小说中描写金莲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就是《金瓶梅》,书中每一个引起西门庆欲望的女性,作者都不惜花大量笔墨来描述她的小脚及与小脚紧挨着的花团锦簇的鞋袜。

开头介绍潘金莲时,只有两句话“自幼生得颇有些姿色,缠得一双好小脚儿”。

第二回潘金莲初遇西门庆时,又写道:
“往下看,尖尖翘翘金莲小脚,云头巧缉山鸦。

鞋儿白绫高底,步香尘偏衬登踏。

红纱膝裤扣莺花,行坐处风吹裙。


《金瓶梅》里西门庆的另一宠妾孟月楼也是如此,初出场时,便是“湘裙下露一双小脚,周正堪怜”。

后来又写“裙子双弯与金莲无大小之分。

”这在金瓶梅里几乎成了一种模式。

《聊斋志异》里也很注意对小脚的描写,视为美人身上不可或缺的特征。

卷一《织成》写柳生临洞庭仙境,“舟中侍儿虽未悉其容貌,而裙下双钩,亦人世所无”。

卷九《绩女》写费生倾倒于一个姿容绝世的仙女,尤其当他看到“帘下双翘,瘦不盈指”时,激动不已,心潮澎湃。

可见当时士人对女性小脚的痴迷程度。

小脚在明清时期既是女性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婚姻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明清社会,男子娶妻,必要闻明女方是缠足还是天足,天足女子则不仅不可能与上层社会的男子缔结姻缘,就连贫家小户亦以娶大脚女为耻。

婚礼中众目睽睽的聚焦点就是新娘裙下的双钩。

由此可见,小脚的审美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其生理作用。

二、在室女的财产权
封建社会的财产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讲求宗姚继承,以“上事宗庙,下传子嗣”为目的,所以采取的嫡长子继承制。

由于女子终究要出嫁,成为“外姓人”,因此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根据“长幼有序”的伦理,确定了在室女的名分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财产继承权上,在室女却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

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卑微的,男子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女子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

直到唐代,对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代《开元令·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继承权,在非户绝的情况即可享用,根据唐律令的规定在份额上可以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宋代的《丧葬》令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给予或剥夺在室女继承遗产的权利。

到了明清时期,明律是这样规定财产继承权的,“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

无女者,入官”。

也就是只有在户绝的情况,才承认在室女的法定继承权。

《红楼梦》中的史湘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她父母双亡,但史湘云家不是户绝家庭,因此作为女儿的史湘云不享有继承权,家产全都归她叔叔所有。

明清这种有条件的继承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女性有了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比之唐、宋、元代的法律规定,其实是权利的大幅削弱。

由此可见,女子在自家的继承权是受到严格的制约的,她们从出生到死亡,不过是从父家到夫家依赖关系的转移,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言。

通过从明清小说中的窥探,对古代在室女的社会权利及家庭地位等方面的分析,纵观历代女子地位沉浮变化。

笔者认为,古代女子总体地位是极其低下的,民事权利之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均不享有,其中包括偶尔夹杂着对女子约束较少的时期,千百年来男
权专制制度不断完善着维护男性特权的家庭婚姻制度,以满足男性奴役和统治女性的特殊要求。

但透过明清小说也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尽管在封建专制的束缚下,却也是女性自我意识开始觉醒的时期,女性意识的发展演变是女性走向自由独立,寻求个性解放,向现代女性转变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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