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权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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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刑律法典,是继唐代《唐律疏议》之后的官方正式刑法文本,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部规模较大的刑律法典。

它是通过对宋代律令的编纂和整理而形成的,于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颁行。

《宋刑统》全文共计七卷,包括刑狱、罚、志、考、抚、国、兵等部分,涉及了宋代刑法体系的各个方面。

《宋刑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内容系统完备《宋刑统》系统完备地收录了宋代刑法的各项规定。

它对犯罪罪责的认定、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而全面的阐述。

尤其是在分类上,《宋刑统》将犯罪罪责划分为刑狱、罚、志、考、抚、国、兵七个部分,涵盖了刑罚体系、狱讼体制与程序、囚禁、奖罚考核、狱政、国防刑罚等方面的内容,具有很高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二、言简意赅三、注重实效《宋刑统》注重实效,对于刑罚的具体规定,力求切实可行。

它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精确地设定了对应的刑罚。

同时,还规定了刑期和调动犯罪地点的具体要求,以保证刑罚能够真正起到预防和惩罚的作用。

《宋刑统》通过对人身刑的适用规定、财产刑的设定等,进一步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四、时代特色鲜明《宋刑统》在刑法思想上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色。

它明确强调了刑罚的限度和减轻的原则,提倡不滥杀生,而是从入罪情节和刑罚标准上都相对克制,注重对犯人的教育和感化。

例如,《宋刑统》规定,凡有轻罪率先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以此鼓励犯罪分子的悔过改过。

同时,《宋刑统》对于对于女性、儿童、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也有特殊保护,使得刑罚更加人性化和合理。

总的来说,《宋刑统》是一部内容系统完备、言简意赅、注重实效、体现时代特色的刑律法典。

它对宋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犯罪与刑罚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观念和刑罚思想。

在这个时期,宋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相对完备,既遵循严格的惩罚原则,也充分考虑了人性与法治的平衡。

一、犯罪的定义和分类在宋朝,犯罪的定义主要基于《官刑条》和《宋刑统》,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被分为轻罪、重罪和死罪三个层次。

轻罪包括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盗窃、寻衅滋事等。

对于这类犯罪,宋朝法律制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款、笞打等。

重罪则是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故意伤害、奸淫妇女等。

对于重罪,一般采取鞭笞、剃光头、流放等刑罚进行处罚。

死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如谋反、杀人放火等。

对于死罪,宋朝律法规定了多种处罚方式,包括斩首、凌迟、绞刑等,以示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

二、审判程序和司法制度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确凿。

在审判过程中,一般分为三个环节:侦查、公审和定案。

侦查阶段主要由官员负责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并进行调查。

他们会进行询问嫌疑人、听取证人证言等手段,以确定犯罪事实的真实性。

公审阶段是在法庭上进行的。

在公审过程中,被告人会被带到法庭上受审,法官会对案件进行阐述,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护和申诉。

定案阶段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和判决具体刑罚的环节。

在该阶段,法官会依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案情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作出最终的判决。

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涵盖了官府、官府辖下的地方政权和一些地方自治组织。

这种多层次的司法体系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犯罪行为的有效应对。

三、刑罚的执行和改革宋朝的刑罚执行体现了法治与人道主义的思想。

刑罚的执行具体分为公刑和私刑两种形式。

公刑是指由官方进行的刑罚,如砍头、绞刑等。

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公开、正式,旨在明确表达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私刑是指由个人或私人团体进行的刑罚,比如私刑,如打、打击等。

私刑相对不正规且易滥用,因此宋朝当局对私刑有所限制并进行淡化。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宋刑统

宋刑统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

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编辑本段制定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

并於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

编辑本段内文《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後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

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於律文之後,与之并行。

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

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编辑本段修改《宋刑统》自颁布以後,虽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宋朝法律制度是指在公元960年至1279年期间,中国历史上由三个不同的朝代所统治的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三个朝代分别是北宋朝、南宋朝和中统一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法典、法官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体系宋朝法律体系建立在对唐朝和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由《宋刑统》和《庆历新刑统》两部刑法组成,民法由《宋律》和《建炎律纲》两部民法组成,宪法由《宋神宗正位律》和《徽宗明辨律》两部宪法组成。

二、法典宋朝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多次出现了多部法律典籍。

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宋律》和《宋刑统》。

《宋律》是北宋制定的一部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的典籍,于宋仁宗时期制定,内容十分详尽。

《宋刑统》是继《辨异录》之后宋徽宗制定的刑法典籍,该法典一共规定有623条法律条文,内容涵盖了盗窃、杀人、谋叛等各类刑事犯罪。

三、法官宋朝设立了严格的法官制度。

法官分为审判官和办案官两类。

审判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办案官则负责主持法庭并进行调查取证。

法官由朝廷任命,根据案件的大小和性质分为不同级别的法官。

审判官通常由功臣子弟和科举考试的合格者担任,而办案官主要由朝廷派遣的官员担任。

四、司法程序宋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前、审中和审后的程序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审前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环节,以准备案件的审理。

审中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评判。

审后程序包括判决和执行,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后,将判决结果传达给当事人并进行执行。

总体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法典丰富,法官制度健全,司法程序规范。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腐败和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法律讲堂文史大宋案例(3篇)

法律讲堂文史大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同时也是法制相对完善的时期。

今天,我们就从几个典型的宋代法律案例入手,探讨大宋的法律制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时期。

宋朝时期,封建制度逐渐完善,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

宋朝的法律体系以《宋刑统》为核心,同时借鉴了唐、五代等前朝的法律制度。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苏轼“乌台诗案”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

他在任杭州知府期间,因一首诗《和子由渑池怀旧》而引发“乌台诗案”。

案情简介:苏轼在诗中提到“乌台”,意指乌台监狱,暗讽当时政治黑暗。

此诗被政敌举报,苏轼被捕入狱。

在狱中,苏轼备受折磨,甚至险些丧命。

后经多方营救,苏轼得以出狱,但被贬至黄州。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的文字狱现象。

苏轼虽无罪,但因其诗中涉及敏感话题,被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

此案也暴露出宋代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 案例二:杨六郎“打虎上山”杨六郎,名延昭,是北宋名将杨业的儿子。

在杨家将系列故事中,杨六郎以武艺高强、忠诚勇敢著称。

其中,“打虎上山”一节,讲述了杨六郎在民间传说的故事。

案情简介:杨六郎在山上打虎时,误伤了一位村民。

村民状告杨六郎,要求赔偿。

杨六郎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宋刑统》,杨六郎误伤村民,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杨六郎在民间传说中具有英雄形象,其行为被视为正义之举。

此案也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民间纠纷时的灵活性。

3. 案例三:包拯“断案如神”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清官,以断案公正、刚正不阿著称。

其中,“包拯断案”一节,讲述了包拯审理案件的故事。

案情简介:包拯在审理一起杀人案时,通过细心观察、严谨推理,最终将凶手绳之以法。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的侦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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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
二卷名例律
(一)八议制度
1、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

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1,师范人伦者
2、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谓能斩将旌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
营救艰难,銘功太常者。

3、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4、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
险难者。

5、“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按照其所犯罪行为原本情况议
定罪名,举出定刑所根据的法律,而不正式决定刑罚,奏请皇帝裁决。

6、“流罪已下减一等”。

流罪以下,犯状既轻,对此八议之人,所司依律减讫,
自当依照常规处断。

(二)请、减、赎
《宋刑统》“请减赎”虽然单列一门,但从其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来看,实为八议的从属条文,乃八议特权人物在刑罚上的特殊优遇。

1、“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2以上亲及孙3,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2、“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

官爵五品以上系指文武职事官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勋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有犯死罪者,皆须上请。

3、“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

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

”指不是因为犯罪而被解职,依法应当入议、请、减、赎及荫亲属者,并与现任官一样待遇,不因去官而不同;赠官乃死而加赠的官,并同正官。

(三)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1、“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各解流外任。


2、“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

……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三卷名例律
(一)诬告比徒
1、“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

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

流外官不用此律。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

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

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1)比者,案同类事例比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据其疏议讲,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即等级)比徒,从宽发落。

但流外之职,品秩卑微,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

故云“不用此律”。

由此可见,《宋刑统》中的比制,乃是对其高官犯罪的一种优遇。

1意喻整治国政,常指宰相辅帝治国
2周亲包括: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曾、高也同。

子孙之妇亦同周亲,曾、玄孙之妇则不属周亲。

3孙包括:嫡孙、众孙皆是,曾、玄孙亦同。

(2)此条可以看出,宋朝形制中的诬告比徒,主要是用之于防止诬官,以加强其对封建官吏的法律保护。

五卷名例律
(一)同职犯罪
1、“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错误发生在谁手下就以谁为首,四从都要对错误的处断负责。

(二)公事失错自举
1、“诸公事失错自觉者,原其罪。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

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其官文书稽程4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


(1)公事失错是说因公发生差错而致罪,并无私曲之情。

在其事未经揭发前,而觉举的,所错之罪得免。

(2)刑罚已经处决的,不用此律,即使官司自觉举,不在免罪之列,各依失入法科罪论刑。

(3)公案文书有其特殊规定。

官人自觉举纠,并得全免其罪。

只有主典不能免。

主典自举的,并减二等。

4公案文书律定时限,宋制: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案件辩定后三十日程,制成相应文书,滞误行程时限者,就叫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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