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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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练习题3参考答案(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

练习题3参考答案(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

练习题3(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不具有国籍D、具有中国国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

A、管理中心所在地B、营业中心所在地C、章程规定所在地D、主营业地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我国采取的认可程序为()。

A、特别认可程序B、一般认可程序C、概括认可程序D、混合认可程序4、在法人的国籍问题上,英美主张的是( )。

A.成员国籍主义B.住所地主义C.准据法主义D.设立地主义5、我国关于内国法人的确定采用()。

A、准据法主义标准B、成员国籍主义标准C、设立地主义标准D、准据法主义标准和设立地主义标准6、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是()。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不歧视待遇D、一般待遇7、当今西方国家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主要采取()。

A、绝对豁免原则B、限制豁免原则C、平等豁免原则D、废除豁免原则8、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的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歧视待遇D、互惠待遇9、中国人甲与芬兰人乙结婚后取得芬兰国籍,甲的中国国籍()。

A、取决于本人选择B、取决于芬兰国籍法的规定C、自动丧失D、仍然保留10、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和伊朗国籍,甲在英国和中国均有住所。

甲家人常住加拿大,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

甲在加拿大有经常居所。

甲在中国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制度,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甲的国籍国法?()A、加拿大法B、英国法C、中国法D、伊朗法11、(2006)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

2006年7月,戴父去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业务培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业务培训

税务审计
代表机构应接受税务机关的审 计,确保税务合规。
税务优惠
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可以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
税收优惠政策。
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
代表机构应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 存放外币资金。
外汇兑换
代表机构可以按照市场汇率进行外汇兑换, 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外汇收支管理
代表机构的外汇收支应按照中国外汇管理规 定进行申报和审核。
意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外国企业更好地了解 中国市场,拓展在华业务,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 有助于中国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经济发展和就 业增长。
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 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到中国设立常驻 代表机构,积极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市场监管规定
包括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管、产 品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0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与运营
设立程序与要求
设立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需要经 过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具体流 程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设立要求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需 要具备合法注册地和良好信誉,同时 需要符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业务培 训
目录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概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与政策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与运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与外汇管理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01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国际私法简答题)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国际私法简答题的全部内容。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

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一、代表机构定义代表机构,指的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以从事与该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为目的的机构。

其主要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业务联络、技术交流、产品推广等。

二、设立条件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在我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可行的活动计划。

设有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名称规范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反映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并遵循我国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住所要求代表机构应在我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该住所或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我国的土地使用和房屋租赁法规。

能够满足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的需要。

五、业务范围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应明确、合法,并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主营业务相符。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申请文件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经营证明文件。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任命文件。

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业务范围和活动计划。

七、登记程序提交申请:向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

审核:主管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注册: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告:主管机关定期公告代表机构的登记情况。

八、活动开展代表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如需变更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代表机构的活动情况应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机关名称]负责解释。

国际私法简介

国际私法简介

国际私法简介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

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重大政策;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二、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二、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产权激励措施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申请专利行为的规范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备案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六、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外企如何设立办事处

注册涉外办事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1 工商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2 刻制公章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3 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4 统计登记上海市统计局 RMB 50.00元5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6 税务登记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 100.00元7 海关备案登记上海海关 RMB 340.00元8 外籍代表就业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 210.00元9 外籍代表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 100.00元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

xx企业在xx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从事的业务范围;(5)首席代表的姓名;(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该xx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司的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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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登记事项
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及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
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
格、文件,
申请设立登

→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⑴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⑵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⑷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⑹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⑻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⑼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⑽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⑾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⑿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补充:因以上未提到有关我们公司的相关业务,经咨询;涉及到劳务或职业介绍的要到市劳动局审批。

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是指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及损益年报;)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职文件;
5、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
会董事名单;
6、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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