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介绍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介绍多种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介绍三种拆迁赔偿费用及具体办法
(1)房子赔偿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子所有权人的丢掉,以被拆迁房子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核算。
(2)周转赔偿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子住户暂时居住宅或自找暂时住处的不方便,以暂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子住户的人员每月予以补助。
(3)奖励性赔偿费,用于鼓舞被拆迁房子住户活泼帮助房子拆迁或自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需要拆迁单位安排住宅,房子拆迁赔偿费的各项标准由本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则政策加以断定,拆建单位有必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北京市民如遇到拆迁胶葛可征询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
原文网址:北京拆迁律师。
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审查

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审查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查证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也可采取听取意见或听证等方式进行审理。
具体内容包括审查期限、审查内容、审查依据、举证责任。
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进行如下分述:
(1)审查期限
①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应在10日内。
②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限是7日内。
③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的期限为10日,当然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2)审查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3)审查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合法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查依据。
(4)举证责任
有关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未作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的性质,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由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
安徽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拆迁补偿标准安徽省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城市建设和发展一直在不断推进。
在城市建设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被征地农民和居民来说,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因此,安徽省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按照《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对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方案规定,对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在此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补偿费用。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失去耕地的农民,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对于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因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在此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补偿费用。
同时,对于被征收的居民,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活质量。
此外,安徽省还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和管理。
根据《安徽省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
总的来说,安徽省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都十分重视,力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监督,希望能够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居民的切身利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被征地农民和居民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介绍土地征收公告条件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须满足什么条件在我们全国都在进行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对土地的征收也就变得越来越多。
国有土地上的土地征收需要国家征地部门进行详细的制定方案出来。
土地征收公告要符合哪些条件?这也是很多被征地农民所关心的问题之一。
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总结经验,接下来将为您介绍一下土地征收方案公告须满足什么条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地方进行,张贴不限于一份,要尽可能在多个点张贴。
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上有许许多多的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发生,这都是因为征地部门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之间存在这矛盾,如果您在征地问题上也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我们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的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征地补偿范围。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适用于各类土地征收项目,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在征地补偿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和其他补偿措施。
二、征地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补偿金。
根据安徽省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费、临时安置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瓦工石工费和临时安置费则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而设定的,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2. 生活补偿费。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将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偿费。
生活补偿费的标准将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家庭人口、生活水平、生产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3. 其他补偿措施。
除了上述补偿金外,政府还将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其他补偿措施,包括就业安置、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融入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征地补偿程序。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将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协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补偿协议达成后,政府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并落实其他补偿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征地补偿监督。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徽省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政府还将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促进征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王振嵩:拆迁裁决书可否用邮寄送达?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王振嵩:拆迁裁决书可否用邮寄送达?在安徽征地拆迁律师王振嵩的实践中,发现时常存在这样一个情况:由于有的法院在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时,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立案人员时常要求当事人将材料放在法院等待通知,然而很多情况下,却是石沉大海,打电话一问,却说丢了,难以说清。
因此以邮寄的方式提起诉讼,实际上间接地进行了取证,即使该法院不立案,你也有证据,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不至陷于被动。
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以邮寄的方式提起诉讼,也是实践中惯用的做法。
因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有关行政裁决的程序实际上借鉴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比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这是有关送达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民事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
两者相比较,如果在一宗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裁决书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情况下,裁决机关能否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呢?此情况下,能否用上述规定中的“等”方式呢?这些都是问题,但如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改成“裁决书的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执行”,就将比较明确,方便实践操作。
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来看,裁决书是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那为什么有时候不能以邮寄方式申请裁决呢?房管局声称“以邮寄方式提起裁决申请于法无据”,又依的哪个法?难道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放百姓点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并未禁止以邮寄的方式提起裁决申请,这也是人所共认的实践做法。
综上,安徽征地拆迁律师王振嵩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完全可以规定,申请裁决以及裁决书的送达等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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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拆迁土地的赔偿的最新标准
安徽农村拆迁土地的赔偿的最新标准安徽省2018年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主要是: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对农村土地进行拆迁时,国家应该给予农民以适当补偿,以保证被拆迁的农民离开土地之后能维持日常生活所需。
我们国家的土地赔偿标准在各地大致是一样的,但每个地方的生产水平不同,因此也存在着差异。
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下▲安徽农村拆迁土地的赔偿的最新标准吧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安徽省产权交换式补偿:(一)安徽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安徽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审查
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审查过程可以分成三个步骤,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进行如下分述: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相应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拆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该规定,除此之外,该案件还应当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就是说,该案件本来是甲法院管辖,拆迁当事人起诉到乙法院,则乙法院不应受理,而应告知拆迁当事人向甲法院起诉,即使乙受理后也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甲法院。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应先经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有的案件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只有经此程序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一般而言,经过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规定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述规定。
此外,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并未规定起诉期限,对此在理论及实务界存有争议,有多种观点,这里不作过多探究,只述明本人的意见,即在确定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政不作为行为尚未终了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0日期限届满后的任意时间内,随时提起诉讼。
因为不作为行为具有持续性特点,“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行为往律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介绍晋江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
晋江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却经常发生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的现象。
接下来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将为您介绍一起发生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晋江的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福建检察网获悉,晋江市内坑镇一村民小组长李某,因冒领其他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4月间,晋江市内坑镇瑞峰工业园区在内坑镇某村建设征地。
在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统计员对各个被征用田地进行确认时,时任该村小组长的李某为了达到非法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目的,明知不是本人的被征用田地,却欺骗统计员,将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287.13平方米(补偿款15368元)、李某禹的一块田地面积254.21平方米(补偿款13606元)、李某荣的一块田地面积194.65平方米(补偿款12024元)均登记在自己的户头上,并分别于2011年下半年间领走该三块征地补偿款32324.6元及2014年5月间领走该三块征地的补差款8673.4元,共计4099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三笔征地补偿款40998元退还给该村村委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998无,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能预缴罚金、退还赃款,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征地补偿本来就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进行建设公共事业,但是很多多就是希望能够多从这笔拆迁补偿款里面去获得不劳而获。
如果您身边也有遇到征地补偿纠纷请及时咨询我们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
来源:。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强制拆迁的程序与违法责任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强制拆迁的程序与违
法责任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第21条,“依照强制拆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早15天告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准备工作,号召被拆迁人主动搬迁。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对本文规定进行解说,指出该规定明确了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提早15天告知被拆迁人,这一程序是保障被拆迁人等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搬迁前的准备或搬迁。
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需对被拆迁人等进行宣传和解释,以号召被拆迁人主动搬迁。
第22条,“行政强制拆迁需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需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文规定明确了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见证,并应申请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公证。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违法责任
第23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规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24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取恐吓胁迫、停水停电等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或私自进行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勒令停止拆迁,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是对拆迁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请找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76/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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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遇到拆迁时补偿安置应该怎么处理
从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很多时候在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建设中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国家从九十年代开始就一直在进行拆迁工作。
农村土地的征收是我们征地拆迁的主要来源。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时,类似于城市房屋拆迁,需要和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接下来将为您介绍一下农村宅基地遇到拆迁时补偿安置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拆迁补偿问题请及时找我们安徽征地拆迁律师咨询。
【案例分析】
1999年12月,陶女士作为户主向有关部门申请建造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经闵行区梅龙镇某村某生产队同意,但未取得政府和房地部门的批复。
即便如此,陶女士仍然在该村建造了房屋。
(无照房)
2002年3月7日,张先生和陶女士登记结婚后,将户口从原址迁入了陶女士家中。
2005年,陶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和某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土地使用权基价价值62.5万元,另给予其他费用如棚舍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设备迁移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若干。
同时针对该无证房屋,给予无证房价值补偿48万元。
并且按照闵行区莲花路某房屋2套。
陶女士用部分动迁所得货币抵扣了安置房房款,领取的各项补偿款30万元。
法庭查明,当时拆迁房屋内有户籍4人,并且动迁部门按照4人为安置对性,并按照4人人均面积40平方米据实安置160平方米。
张先生和陶女士离婚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40平方米的产权并分割其他费用。
【法庭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动迁安置房的面积是按照“人头”即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且动迁单位也确认了张先生享有按照“人头”安置的40平方米,故该40个平方米的是张先生享有的安置面积,安置面积在离婚后不应当由乙方单独享有。
同时因为陶女士建造该房屋是在结婚之前,同时张先生也未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或装修,因此张先生不享有该无照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同时张先生也并不因为将户籍迁入到陶女士的房屋而当然取得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张先生对该宅基地补偿款也不享有权利。
鉴于本案中,仅仅是对动迁安置房屋的安置面积之争,因此对于双方取得安置面积所支付的对价,以及离婚后的分家析产,法院未予处理。
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对每一种情况我们国家都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
这就要求我们地方政府和拆迁户都应该按照这样的规定来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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