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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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

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

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要明确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都是不一样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也不同。

比如国有土地,只要权属明确,使用多久都归原土地使用权人。

在我们国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因为土地使用权归属不够明确或者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比如自己开荒的土地,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这一类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土地权的归属,那么本我来了解一下有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要明确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都是不一样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也不同。

比如国有土地,只要权属明确,使用多久都归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什么?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

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

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进行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进行保护。

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期限规定[导读]农村土地出租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达成出租协议,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协议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 __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 _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__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 __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

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

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规定。

A.国务院B.国土资源部C.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D.市人民政府【答案】 A2、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A.收益和占有B.收益和处分C.占有和使用D.使用和处分【答案】 B3、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A.处分仅指事实变化行为B.处分仅指法律变化行为C.处分不仅指事实变化行为,亦指法律变化行为D.只有物理状态上发生变化才能称为处分行为【答案】 C4、1950年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通过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所有。

A.农民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C.国家D.城市管理者【答案】 C5、下列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理解,不正确的是()。

A.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B.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C.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条件与境内企业相同D.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具有“三资企业”的特殊身份【答案】 C6、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错误的是()。

A.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多级的B.国家土地所有权存在多个代表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由市、县级政府土管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的D.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企业进行投资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土管部门委托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所有者行使投资者收益权【答案】 B7、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占有是对土地事实管领的权能,但占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B.使用权是对土地依其性质和用途而加以开发、利用、经营的权能C.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于他人则受益权也一并转让D.处分权是指对自然状态的改变【答案】 B8、下列对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正确理解是()。

农村承包地合同范本简单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农村承包地合同范本简单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农村承包地合同范本简单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我们先来聊聊合同中的这项内容,叫做“承包期限”。

嗯,这个期限,短的就三五年,长的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都有可能。

你看,这合同上一般都会写得明明白白——从哪天开始,到哪天结束。

说实话,这个“起止日期”特别重要。

它就像一张“时间表”,告诉你从某年某月某日起,你可以在这块土地上挥洒汗水,耕耘播种,等到最后一天,合同到期了,你就得交还土地,自己收拾东西走人。

说得简单点,这就像你租房子一样,合同到期了,要搬家走人。

所以,合同上这段时间得搞清楚,要不然一不小心耕种了十多年,合同一到期,土地就被人收回了,啥都没了,岂不尴尬?对于承包期限的确定,通常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需求来定的。

你想,要是土地质量好,种什么都能出产,那这承包期定得长点,合情合理;可要是土地条件差,或者某些地方土地资源有限,那短点也没啥不好。

就像是“事不过三”一样,不一定每块土地都能“跟你白头到老”。

所以呢,承包期限的长短得灵活处理。

有些农户就喜欢短期一点,想着万一自己种不好,至少损失小一点;有些人则喜欢长期稳定一点,想着长期打拼,搞个更大的收成。

不过啊,很多人都担心一个问题:合同到期后,土地的归属会不会发生变化?这个问题的确是有点“悬”,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问题比较复杂。

有的地方可能会优先给原承包者续期,也有些地方则会公开招标,给其他人机会。

如果合同到期时,土地的承包权没有延续,那真的是“空欢喜一场”。

所以,承包期到期前,咱们最好先了解一下,搞清楚后续的处理方式,免得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不值当。

而且啊,承包合同上可不只是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比如承包费、土地管理等。

承包期是打基础,其他的条款可不能忽视了。

否则,哪天要是因为“拖欠承包费”之类的原因,弄得两边对不上号,那可就麻烦了。

尤其是那种欠费不还的农民,心大得很,没签合同前还都不当回事,等到真有事儿了,才发现“事已至此,悔之晚矣”。

最高院案例: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最高院案例: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最高院案例: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来源| 裁判文书网行政法报【裁判要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殷焕明,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永桢,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嘉,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朱振东,组长。

原审第三人何家冲村民委员会何家冲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丘宗明,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丽莉,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世菌。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韶关市政府)因被申请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朱家村民小组)诉韶关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何家冲村民委员会何家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何家冲村民小组)、陈世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6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400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2019年7月10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一审查明,大朱家村民小组与何家冲村民小组争议的标的为林地、土地所有权;争议之林地位于xxx行政管辖范围内;大朱家村民小组称之为“大岭里”,何家冲村民小组称之为“大岭头”;争议面积约360亩;四至为:东至岐顶倒水,南至凉亭(大朱家村民小组称为柞树坳)沿埂至高程562.3米岭顶,西至路,北至大水??也称大??坑;争议林地内有部分林地和部分旱地,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昌市政府)并未明确旱地的位置和四至;争议林地内的林木为松树,为何家冲村民小组在2012年至2013年种植,林木所有权属何家冲村民小组所有,大朱家村民小组予以确认。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最新规定及解读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最新规定及解读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最新规定及解读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解读。

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简要解析:1. 土地承包期限延长: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由原先的30年延长至50年。

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提供了更长期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农民的产权保护和生产积极性。

土地承包期限延长: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由原先的30年延长至50年。

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提供了更长期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农民的产权保护和生产积极性。

2. 继承和转让限制: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继承和转让给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和单位。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

继承和转让限制: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得继承和转让给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和单位。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

3. 合同权益保护: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合同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农民的合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同权益保护: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土地承包合同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农民的合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4. 承包费用和权益保障:新的民法典规定,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并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这有利于平衡地区农业发展和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的合理权益。

承包费用和权益保障:新的民法典规定,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并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这有利于平衡地区农业发展和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的合理权益。

总之,最新的民法典为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解读,旨在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这将对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我国土地立法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规定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着力点不在于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而在于完善土地所有权内涵和使用权内涵及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规定;规范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加强执法,减少社会强势利益集团对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侵占,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欢迎阅读!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在谈到农村土地时,我们习惯称其为“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和“土地”三者之间在此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词语组合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们就产生了一个思维定式: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但是,这是它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吗?“集体” 又是什么?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个“集体”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引发了现实中对农村土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的大量纠纷。

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这个“集体”的性质不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1]。

只有确定了土地的归属,有可靠保障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正确的计算、比较和交换[2]。

笔者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归纳,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结合现实情况,谈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认识。

一、三种基本认识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人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认识也各不相同。

基本的认识有三种: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和归农民(或村民)个人所有。

(一)归国家所有这是从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而言的。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非常少数的特例除外)说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有部分学者支持,二是长期以来的既成事实。

土地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农民的?有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力应当在国家手中,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农村土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3]。

实际上,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强制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使之成为城市国有土地的时候,农民在是否同意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农民安置等方面,都没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力和能力,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和有关农村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国家手中。

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事实上对农村土地的处置最终是国家说了算,是各级政府说了算。

从建国初期政府将农村土地分给农民,到合作社时期将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于农民的自留地也是想收就收,想给就给),上世纪70 年代左右又在农村将大量集体土地划出来建国营农场、林场和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用地等等,再到后来的包干到户、联产承包,事实上都是政府的直接行政行为,都是各级政府在直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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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

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小编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

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并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不管在集体土地上连续使用多少年,也不会影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小编提醒,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可能会引发许多纠纷,对此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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