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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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第十三页,共32页。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fángzhǐ)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
生活污水: 任何形式的厕所的排出物和其他(qítā)废弃物 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除
物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qítā)废水
第十四页,共32页。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zào chénɡ)污 染公约
单证及运输的要求:货运单证除应使用正确的学名外,还应附加注明“ 海洋污染物”字样。
船上应有特别清单,至少应在开始装卸有害物质前24小时通知港口当局 (dāngjú)。
有害物质应妥为积载与加固,以便将对海洋环境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且 不致损害船上人员及船舶的安全。
第十二页,共32页。
5.船舶(chuánbó)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chuánbó)造成污染 公约
第十七页,共32页。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fángzhǐ)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
在特殊区域以内处理时: 一切塑料制品及其他船舶垃圾(除食品废弃物)
禁止(jìnzhǐ)排放入海; 食品废弃物应尽可能远离陆地,至少距最近陆地
12海里以外排放。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应经 粉碎加工处理后能通过25mm的筛孔且距最近陆 地3 n mile以外排放。
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目的:对生活污水在海上排放、船上控制生活污水排放的设备
和系统(xìtǒng)、码头港口接收设备的要求以及检验、发证登方 面作了规定。《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有效期 5年 适用:对国际航线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新船、载客超过15人的 所有新船,2005年8月1日生效,对现有船5年后生效( 2010.8.1),要求船舶应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粉碎消毒装置 或生活污水储存柜(集污舱)

2023修正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1. 引言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船舶运输业务的船舶及其船员。

3. 责任和义务船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防污染管理计划,并确保船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船舶公司还应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船员具备防污染的知识和技能。

船舶公司应指定一名防污染管理官,负责协调和监督防污染工作,同时要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经过充分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公司还应向当地政府机构报告任何发生的污染事件,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船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

4. 污染物管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物管理计划,包括船舶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方式。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分类存储,并妥善处理。

船舶公司还应定期检查储存和处理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船舶公司还需制定燃油管理计划,包括优化燃油使用、减少废气排放和控制油舱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船员应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污染物管理,严禁任何非法排放。

船员还应确保废弃物符合储存和处理要求,并使用所提供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操作。

5. 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计划,并确保所有船员都熟悉该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步骤。

计划应包括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清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船员应立即报告船舶公司,并按照应急处理计划采取相应的措施。

船员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并配合相关机构的救援行动。

船舶公司还应指定一名污染事件协调员,负责与相关机构协调和沟通,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监督和纪律船舶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还应开展外部审核,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应依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并记录相关情况。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本公司始终坚持“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的防污染方针,努力实现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三、管理目标1. 保证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4. 执行强制性公约、规则、规定和公司采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及海运行业组织建议性规则、指南、标准,规范公司船、岸的操作;5. 明确公司SMS(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6. 保持公司SMS有效运行。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公司防污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 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污染措施,包括制定防污染计划、监督执行、检查评估等;3. 各部门应设立防污染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和上报。

五、防污染措施1.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船员防污染培训:- 定期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加强船员对防污染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操作防污染设备。

船舶防污染管理课件

船舶防污染管理课件

CHAPTER 02
船舶防污染的种类与来源
船舶防污染的种类
油污染
包括油轮在运输过程中泄漏、 油轮和货油船在装卸过程中洒 漏以及船舶机舱油污水排放等

化学品污染
包括船舶运输的化学危险品泄 漏、船舶垃圾处理不当等。
生活污水污染
包括船员和旅客在船上产生的 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船舶废弃物污染
包括船舶垃圾、废气、废油等 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船舶防污染处理技术是指利用各种技术和设备,对船舶产生的污染物进 行收集、处理、转化和利用,以减少或消除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
船舶防污染处理技术分类
船舶防污染处理技术可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不同类型 ,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
03
船舶防污染处理技术应用
船舶防污染处理技术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油水分离、生活污水处理、
船舶防污染管理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船舶防污染管理概述 • 船舶防污染的种类与来源 • 船舶防污染管理措施 • 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应用 • 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案例分析 • 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未来展望
CHAPTER 01
船舶防污染管理概述
船舶防污染的定义与重要性
船舶防污染的定义
船舶防污染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船舶对海洋环 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船舶防污染管理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船舶防污染管理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在过去几十年中,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 染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随着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不断完善,船舶防 污染管理逐渐走向规范化、严格化。
发展趋势
未来,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船舶防污染管理将更加注重预防和治理相结 合,加强智能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国际社会将进一步 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挑战,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国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注册的船舶以及在其管辖水域内运营的外国船舶。

3.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环境友好。

二、船舶污染预防措施1. 船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采用环保型材料和技术。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和应急处理装备,如油水分离器、应急拖带装置等。

3. 船员应接受环境保护和应急响应的专业培训,提高对污染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4.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等污染物。

三、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1. 船舶必须按照国际和本国的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船舶的污染物排放。

2. 船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污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排放污染物,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1. 船舶应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计划,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2. 船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最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蔓延。

3. 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对污染事故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书、限制或禁止其运营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国家立法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船舶公司防污染管理制度规定

船舶公司防污染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公司防污染管理工作,保障我国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船舶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实现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为目标。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公司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2. 防污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防污染工作;(3)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4)对违反防污染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5)组织开展防污染宣传教育活动。

四、船舶防污染措施1. 船舶公司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规则》、《船舶防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确保船舶垃圾、污水、油污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3. 船舶应定期进行防污染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操作规程,避免污染物排放。

5. 船舶应建立防污染记录,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处理等情况。

五、岸上防污染措施1. 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岸上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岸上作业环节符合防污染要求。

2. 船舶公司应加强对岸上作业人员的防污染培训,提高其防污染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舶公司应定期对岸上防污染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船舶公司应加强对岸上作业活动的监督,确保作业环节符合防污染要求。

六、应急响应1. 船舶公司应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人员培训等内容。

2. 船舶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船舶公司应定期对防污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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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交通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具有更低的运输成本,承担了世界货运总量的70%-80%,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性的海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营运船舶数量、种类和吨位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海上运输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如船舶运输的大型化和专用化,货物的品种和形态的多样化,如海上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运量的逐年增大等,因此海洋环境面临的潜在威胁变得更加突出。

同时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对人类的危害严重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高度重视保护海洋环境。

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海洋和沿岸不仅可被航行在此海域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此领海外的船舶排放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方式而造成污染。

显然,海洋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是一种国际性的危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协议和法规相继制定、修订、生效和实施,且随着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和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强制性防污法规越来越齐全,标准越来越高,执行也越来越严格。

一.MARPOL公约及其附则(一)公约简介1.公约背景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量建造并投入营运,除了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

“MARPOL73”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2.公约组成现行的公约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II——仲裁;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二)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有关规定附则Ⅰ共有7章39条和3个附录:第1章—总则;第2章—检验和发证;第3章—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第4章—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第5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第6章-接收设备;第7章-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附录Ⅰ—油类清单;附录Ⅱ—IOPP证书和附件格式;附录Ⅲ—《油类记录簿》格式。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1. 定义油类Oil——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含油混合物Oily mixture——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油船Oil tanker——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Ⅱ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SOLAS74公约第Ⅱ—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原油油船Crude oil tanker——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成品油油船Product carrier——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兼装船Combination carrier——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最近陆地Nearest land——系指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特殊区域Special area——系指由于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

本附则规定的特殊区域有9个: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

其中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近海水域,爱尔兰海及其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临近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

油量瞬间排放率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系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 mile/h),其单位为(L/n mile)。

舱柜Tank——系指由船舶的永久结构所形成的并设计为装运散装液体的围蔽处所。

污油水舱Slop tank——系指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含油混合物的舱柜。

清洁压载水Clean ballast——清洁压载水系指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装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致倘若在晴天从一静态船舶将该舱中的排出物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如果压载水是通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那么,尽管出现有明显的痕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水是清洁的。

专用压载水Segregated ballast——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油及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指各种油类或有毒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百万分比(ppm)——系指按体积的百万分比计算的油污水的含油率。

2. 例外下述情况可不受本附则规定的排放条件和标准的限制:(1)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2) 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②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是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或(3) 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放入海,用以对抗特定污染事故,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

但任何这种排放,均应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国政府批准。

3.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操作性排油的要求①除前述“2. 例外”情况以及本条第②、③和⑤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

②特殊区域外的排放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ⅰ)船舶正在航行途中;(ⅱ)含油混合物经本附则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ⅲ)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ⅳ)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ⅴ)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③特殊区域内的排放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ⅰ)船舶正在航行途中;(ⅱ)含油混合物经滤油设备加工处理(该系统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ⅲ)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ⅳ)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ⅴ)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④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⑤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总吨船舶,应按下列规定将油类和含油混合物留存在船上或排放入海:(ⅰ)船舶正在航行途中;(ⅱ)船上所设经认可的设备正在运转以保证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ⅲ)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ⅳ)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5.对油船货物区域操作性排油的控制要求①特殊区域外的排放除非符合下列条件,禁止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ⅰ)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ⅱ)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ⅲ)油船正在途中航行;(ⅳ)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 升/海里;(ⅴ)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于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和(ⅵ)油船所设的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以及污油水舱正在运转。

②特殊区域内的排放在特殊区域内,除清洁压载水和专用压载水的排放外,禁止油船将货油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③对小于150总吨的油船的要求将油留存在船上以及随后将所有经污染的洗涤液排入接收设备。

用于冲洗和流回到贮存柜中去的全部油和水应排入接收设备,除非设有适当的装置以保证对允许排入海水中的流出物有足够的监测以符合本条的规定。

(三)MARPOL73/78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有关规定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生效,我国1983年7月1日加入,对我国生效时间1987年4月6日。

附则Ⅱ共8章、18条和7个附录:第1章—总则;第2章—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第3章—检验与发证;第4章—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第5章—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排放;第6章—港口国控制措施;第7章—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第8章—接收设备。

附录Ⅰ—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准则;附录Ⅱ—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附录Ⅲ—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附录Ⅳ—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Ⅴ—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附录Ⅵ—预清洗程序;附录Ⅶ—通风程序。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1. 定义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汽压力不超过0.28MPa的物质。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或18章的污染类别栏中所指明的或根据第6.3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散装装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一种液体货品的船舶。

有毒液体物质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包括本公约附则Ⅰ定义的核准用于散装运输全部或部分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清洁压载水——系指装入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水——系指装入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19(22)决议通过的并经IMO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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