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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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为加快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步伐,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吸引和鼓励中外客商在内丘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项目特指生产性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重点向县工业园区集中。

第二条由县财政列出专款,设立县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

第三条凡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包括县内)和引进项目、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组织或个人,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投资行业

第四条凡是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行业,均可自由选择投资。特别鼓励投向我县钢及钢制品、煤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县规划的新型化工、光伏光电、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等产业投资。

第三章投资政策

(一)土地优惠

第五条在内丘县投资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密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引资项目,用地按综合地价(9.6万元/亩)标准执行,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下的引资项目,按每亩地价的20%给予技改等配套资金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引资项目,按每亩地价的40%给予技改等配套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高税收(税收贡献率20万元(含)/亩/年以上)项目,在用地价格上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上述第五条、第六条供地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拟享受地价优惠的引资企业,在交纳全部征地费用后,县国土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企业按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方可向项目业主移交土地使用证件。

(二)税收优惠

第八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投产后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自企业及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连续三年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

①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企业。

②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1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企业。

③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3000万元(含)以上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三)规费优惠

第九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引资项目,免收县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环境帮扶

第十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实施“一站式”审批。对招商引资项目属县级审批的可打破常规,优先办理,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并联运行、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十一条确保引资项目无障碍施工。县优化中心向招商引资项目工地派驻环境监督检查员。项目所在乡镇应搞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严禁对引资项目和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干扰项目和企业的正常建设和经营。对因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查实,单位直接责任人离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副职免职警告,单位党政一把手在电视台公开道歉;二次查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副职引咎辞职。

第四章对引荐者奖励

第十三条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在项目投产后,按下列比例进行奖励:

①1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②1亿元(含)—3亿元以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③3亿元(含)—5亿元以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④5亿元以上(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税前),奖金从县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或引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如引荐人放弃物质奖励,可安排1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就业(列入县财政开支)。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除给予引荐人物质奖励外,还可安排1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就业(列入县财政开支)。

第五章兑现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引荐者的确定:每个引资项目只确认一名引荐者。项目引荐者在项目办理土地手续前,须向县招商局提交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认定证明,以确定引荐者的身份和资格。

第十六条享受优惠或奖励的投资者和项目引荐者,在国土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项目业主或项目引荐者要向县招商局提交项目投资报告,确定投资规模、建设期限及要享受优惠政策的条款;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业主或项目引荐者要向县招商局提交项目竣工报

告,招商局会同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按照《内丘县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和应享受优惠条款的报告,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兑现。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限的规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限(从项目进场到投产,下同)不超过1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5亿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建设期限最多增加6个月。

第十八条投资强度及总额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按比例折扣奖励政策,投资强度低于150万元/亩的项目(高新技术、税收贡献率20万元/亩/年以上的项目除外)及投资项目建设期限超过规定6个月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对引荐者的奖励自项目正式投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引进的其他项目,如投资额度及税收贡献较大,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园区以外其他乡镇引进入园的项目,由项目引荐乡镇和项目落地乡镇共同受益,税收按8:2比例分享。

第二十二条凡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按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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