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虚拟股权)
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伙制公司的事业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有下列权利:1. 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监督;2. 在公司中分配权益份额,并按照公司约定享有分配的权益收益;3. 查阅公司的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4. 加入或退出合伙制公司;5. 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四条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人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2. 平等互利、忠诚义务;3. 按照约定出资;4. 守信用;5. 维护合伙制公司的联合利益;6. 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状况;7. 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分配问题第五条分配原则合伙制公司利润或财产的分配原则应当与合伙协议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分配方式合伙制公司的利润或财产的分配方式应当与合伙协议一致。
第七条分配时间合伙制公司的利润或财产的分配时间应当与合伙协议一致。
第四章退出与转让第八条合伙人的退出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退出,必须经过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合伙人的转让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转让其权益份额,必须经过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主动退出的后果合伙人主动退出合伙制公司的,不得要求退还已出资额。
第五章纠纷第十一条纠纷解决方式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当依法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合伙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虚拟股股东管理制度

虚拟股股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虚拟股股东的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虚拟股公司设立虚拟股票,供投资者交易,获取利润。
第三条虚拟股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虚拟股公司的股东包括普通股东和特殊股东,特殊股东享有特殊权益。
第五条虚拟股公司的股东会议是虚拟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由公司召集。
第六条虚拟股公司设立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
第七条虚拟股公司设立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虚拟股公司设立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虚拟股公司设立公司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虚拟股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股东权利第十一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根据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权利。
第十二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十三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监督公司财务工作的权利。
第十四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选择公司经营方向的权利。
第十六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撤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合法继承、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十八条虚拟股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倒闭时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三章股东义务第十九条虚拟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的义务。
第二十条虚拟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虚拟股公司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二条虚拟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虚拟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虚拟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资格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虚拟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他股东义务。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由(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旨在规范公司事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合作关系的和谐。
第一条合伙人资格1. 公司的事业合伙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经济条件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合伙人应具有与公司事业相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 合伙人资格的确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和决定。
第二条合伙人权利1. 合伙人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参与决策和公司事务的管理。
2. 合伙人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合伙人有权向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就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问题与董事会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三条合伙人义务1. 合伙人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2.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为公司的目标和利益努力奋斗。
3. 合伙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缴纳出资或出任相应的管理职务。
第四条合伙人关系1. 合伙人之间应保持相互尊重和谅解,诚实信用地合作和交流。
2. 合伙人之间应及时共享信息和数据,保持沟通畅通,并协助解决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3.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五条合伙人退出1. 合伙人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退出公司,但在退出前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手续。
2. 合伙人退出后,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退出事宜,包括财产分配、债务偿还等。
第六条其他事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生效及处罚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事业合伙人。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合伙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权利等。
事业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

事业合伙人管理制度范文事业合伙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事业合伙的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事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应该以诚信和合作为基础,共同努力实现事业合伙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合伙中的合伙人,任何合伙人都应遵守并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伙人的组成和认定第四条事业合伙的合伙人应当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或资源的个人或法人。
第五条加入事业合伙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讨论和决策,并签署相关的合伙协议。
第六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并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的权益。
第七条若合伙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事业合伙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此合伙人退出合伙。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合伙人权利包括:分享利润,参与决策,监督事业合伙运营,分享事业合伙的收益。
第九条合伙人义务包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出资,积极参与事业合伙的经营管理,遵守事业合伙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合伙人有权根据事业合伙协议的规定随时退出合伙,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经营决策第十一条事业合伙的重大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一般经营决策由合伙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合伙人的利益决策时需征求全体合伙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事业合伙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每个季度向合伙人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五章业绩考核和利润分配第十四条事业合伙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利润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在利润分配之前应先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事业合伙共有的积累基金。
第十六条利润分配应公平合理,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纠纷解决第十七条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事业合伙应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成立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事业合伙的管理制度由全体合伙人讨论、修改和决定。
虚拟股权管理制度

虚拟股管理制度一、目的1、通过按资分配的方式向员工发行虚拟股权,依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分享股利2、鼓励员工以主人翁的心态参与经营管理,丰富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二、范围满一年合格员工三、虚拟股1、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和继承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
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2、虚拟股东:是指购买虚拟股票公司内部人员四、内容1、虚拟股东的评定:在公司服务满一年或特殊引进的人才,自我评估是否符合《虚拟股东评定标准》的条件,填写《虚拟股东申请评定表》,上交总经理评定,评定结果决定是否能成为虚拟股东。
《虚拟股东评定标准》表一:2、虚拟股认购数的评定(1)虚拟股认购股数=虚拟职位股数+虚拟工龄股数。
虚拟职位股数当年不变,次年虚拟职位股依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算公式:虚拟职位股数=当年虚拟职位股数×当年绩效系数。
《虚拟职位股数评定标准》表二(如有未列明的岗位,可参照上表执行)《绩效系数考核标准》表三(个人年度考核绩效=个人月度考核的平均数)3、工龄股: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自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到岗之日起至每年年末,工龄每递增1年公司以500股的标准配送股权数量,工龄股最高不超过5000股。
4、虚拟股认购数的申购(1)根据评定结果核定的股权数,填写《虚拟股权数申购表》(2)虚拟股认购:可以缴付现金或从公司发放奖金中提20%作为虚拟股认购5、虚拟股红利的发放(1)当年的虚拟股红利在次年4月份发放,虚拟股红利以公司公告为准(2)虚拟股红利发放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员工银行卡上,涉及到征税,由员工自己缴付6、虚拟股的计算公司按年度盈利情况分配每股红利;(1)每股红利计算方法:每股红利=公司年度净利润/总虚拟股份;(2)年度股份实际红利计算方法:个人实际可分配虚拟股红利=可分配股份总额÷总虚拟股数×每股红利×年度考核系数×实际购买股数(含工龄股)7、持有虚拟股股东的权利持有虚拟股份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下:(一)分红权:有分红权;(二)表决权:无表决权;(三)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
事业合伙人管理制度

事业合伙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优化事业合伙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事业合伙人的共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事业合伙人,包括创始团队成员和后期加入的事业合伙人。
第三条事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章程和规定,并且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事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合伙人的正当利益,并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事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事业合伙人享有公司利润的分成权,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且享有公司的管理权。
第六条事业合伙人有义务尊重公司的决策,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合伙人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事业合伙人在公司关键时刻应当共同对外,相互支持,共同应对危机和挑战,共同谋划公司的发展。
第三章事业合伙人的管理和决策第九条公司设立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业合伙人共同参与,由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有权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认真听取事业合伙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事业合伙人的积极性。
第四章事业合伙人的退出和分配第十二条事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规定的条件下自由退出公司,但是退出过程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的讨论和决定。
第十三条事业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合伙协议分配相应的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分配权益争议时,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和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第五章事业合伙人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合伙人监事会,由公司内的监事和事业合伙人共同组成,负责对事业合伙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合伙人监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的章程和规定,对事业合伙人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优秀的事业合伙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事业合伙人进行提醒和警告。
公司虚拟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虚拟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员工持有虚拟股份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持有的虚拟股份管理。
二、虚拟股份的设立与变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虚拟股份计划,规定员工可以通过一定的条件获得一定比例的虚拟股份。
第四条
员工持有的虚拟股份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增减。
三、虚拟股份的行使
第五条
员工持有的虚拟股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行使,拥有相应的权益。
第六条
在虚拟股份行使期限内,员工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行使虚拟股份,公司应及时确认并执行。
四、虚拟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
员工持有的虚拟股份不得转让给非公司员工,如有需要转让的情况,应经公司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五、虚拟股份的退出
第八条
员工因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时,持有的虚拟股份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失效。
六、附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公司高层领导批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暂行办法如有不适用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应经相关负责人协商
一致后进行修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本暂行办法决定并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以上为公司虚拟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公司员工遵守并有效执行。
感谢阅读。
虚拟管股东管理制度

虚拟管股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虚拟管股东的管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股东资格1. 股东资格的取得(1)申请人可通过公司指定的渠道进行投资,达到公司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度,经公司审查且符合公司股东条件的,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2)具体的投资方式、投资额度等由公司另行规定。
2. 股东资格的终止(1)股东在任何情况下无权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公司同意。
(2)股东可以申请退出股东身份,公司同意后,公司退还其投资款,并注销股东资格。
第三章股东权益1. 股东的权利(1)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财务预算等。
(2)参与公司的分红,享受公司盈利的分红权益。
(3)参与公司的监督,可以向公司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 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的章程和管理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故意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3)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积极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的召开(1)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年度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的审核和决策,重大事项需要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2)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提供相应的会议文件材料。
(3)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合规报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股东大会的决策(1)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多数股东同意。
(2)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3. 股东大会的记录(1)公司应当保留股东大会的记录,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2)股东大会的记录应当包括股东大会的决议、参会股东名单、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公司治理1. 公司董事会(1)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2)董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合规任职,并履行职责。
2. 公司监事会(1)公司应设立监事会,负责公司的监督和监察。
(2)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合规任职,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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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批准、变更和终止。
第二条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是本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下设执行机构激励委员会,激励委员会成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产生。
第三条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激励委员会落实本办法的日常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激励委员会负责提请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对应激励内容,并对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度进行监督。
第四章事业合伙人激励对象
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办法涉及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可以和公司共同发展、为公司创造价值的优秀核心员工。
第二条激励对象的范围
详见附件
第五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办法涉及的激励标的为公司的虚拟股票,公司每年月份确定优秀核心员工成为
事业合伙人参与当期事业合伙人计划,每个激励对象同一时间仅可参与一期计划。
第一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
事业合伙人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的虚拟股票,但每股所占公司股权比例和实股相对应。
第二条激励涉及的股票数量和分配
公司总股本为万股,占公司股权比例100%。
事业合伙人的股票分配参考激励对象的职级、司龄、历史贡献、未来价值等诸多因素而定,激励对象的股票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公司与每个激励对象应签署《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协议》,其中应载明公司授予此激励对象的股票的具体数量。
第三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周期
3.1 授予日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确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之日,每年授予日定
在月份,具体时间由公司激励委员会确定。
首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年月日。
3.2 激励周期
每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周期为个月。
自授予日起个月之后,当期激励对象全部退出。
首批激励计划的激励周期为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收益分配及来源
在激励周期内,激励对象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考核结果每年获得分红收益;激励周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考核结果一次性获取增值收益。
第一条分红收益
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第二年起开始获得分红收益,直至激励周期截止的最后一年。
首批激励计划的激励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激励对象可获得年、年、年和年的分红收益。
首先由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一年年底确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基准目标,若能达成此基准目标,则提取超额利润的%作为分红池,个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根据股数所占比例获取分红。
事业合伙人分红收益 = 每股分红×获授股数
每股分红 = 分红池总额÷总股本
分红池总额 = (实际完成利润值-利润基准目标)×a%
第二条增值收益
当激励计划到期后,若公司达成既定的业绩目标,事业合伙人四年内每年个人考核均合格者可享受增值收益。
增值计算及相关规定如下:
事业合伙人增值收益 = 获授股数×初始获授股价×b
获授股数指:事业合伙人在计划开始时获得的股数;
初始获授股价指:计划开始时确定的每股价格,首批计划为1元/股
b:固定收益率,由周期结束时根据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而定
其中,首期激励计划中:。
第七章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第一条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1 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激励管理办法。
1.2 激励委员会提交激励对象名单,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核并确认名单。
1.3 激励委员会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办理股票的授予、登记等事宜。
第二条股票的授予程序
2.1 激励委员会负责拟定并执行股票的授予方案。
2.2 激励委员会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名单后一个月内,安排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协议》或其它必要法律文件。
第三条股票收益的确定程序
3.1 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情况设定当年的净利润基准目标。
3.2 年底根据实际利润达成值提取超额利润分红池,激励委员会确定每个人的分红收益。
3.3 公司将分红收益资金依法支付给激励对象。
3.4 在激励周期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激励委员会确定每个人的增值收益。
3.5 公司将增值收益资金依法支付给激励对象。
第八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1 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持有股票的资格;
1.2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1.3 公司应每年公示当年的净利润基准目标,并在第二年公示净利润实际值和分红池大小,确保分红的公开和公正。
1.4 公司应在每期激励计划伊始,确定计划周期结束时的业绩目标。
1.5 公司应负责安排对激励对象分红收益以及增值收益的支付。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条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2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不得进行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3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权益不与其他任何人共享。
2.4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相关税费。
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九章激励计划变更及终止
第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激励计划做相应调整或终止激励计划。
1.1 当公司控制权变更,本管理办法继续实施。
原实际控制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协议)中约定新控股股东保证本管理办法不变化,直至最近一期激励计划周期结束,并且将此约定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2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并导致公司解散的,激励计划终止。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而公司未解散的,由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激励计划是否继续进行。
1.3 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解散的,激励计划终止。
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发生以下情况的激励对象,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取消其事业合伙人资格,并没收其获授的股票:
2.1 激励对象因重大过失等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2 激励对象降职,不再满足事业合伙人的要求。
2.3 激励对象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2.4 激励对象离职。
2.5 其它激励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不再符合事业合伙人要求的情况。
第三条附则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由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在本激励计划的周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有权对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签署时间:年月日
有限公司
附件
本附件为《有限公司之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组成部分,对《管理办法》主体的第四章第二条和第五章第二条明确如下:
1.第一期激励计划拟向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万股,标的
为的虚拟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万股
的%。
2.本计划首次的股票分配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