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优质文档]5页word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优质文档]5页word](https://img.taocdn.com/s3/m/c4f5d3b25022aaea998f0fb6.png)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勘查;(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家地质调查事业的主管单位,具有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地质调查工作的职责。
为了保证地质调查工作的高效进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了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地质调查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立项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立项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提出:项目的提出主要由地质调查单位和相关地方部门联合完成,同时需要提交项目的基本信息、调查目的和任务、调查区域等内容。
2. 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召集,由专家组成,对项目提出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立项。
3. 项目批准:项目批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三、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需要进行详细的实施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如下:1. 项目计划制定:地质调查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包括调查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配备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人员培训:在项目实施前,地质调查单位需要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调查实施:根据项目计划,地质调查单位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记录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4. 项目监督:中国地质调查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等。
四、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项目实施完毕后,地质调查单位需要进行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技术评估:地质调查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技术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 综合评估:中国地质调查局对调查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调查目的是否达到、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3. 报告编制:地质调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调查报告。
报告应该包括项目概述、调查方法与过程、调查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规定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
第七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委托承包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委托承包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文号】中地调发[2000]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委托承包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00]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委托承包活动的行为,保证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承包是指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或其授权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协商,并以签订委托承包合同方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需要积累资料、涉及探矿权和采矿权、专业性较强或有其他特定要求的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采用委托承包方式选择受托单位。
第四条受托单位必须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资质要求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五条受托单位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聘请有关专家论证推荐,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认定。
第六条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大调查年度计划,向受托单位发送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受托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设计,按中国地质调查局要求审查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委托承包合同。
第八条受托单位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的,必须在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十日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书面说明。
中国地质调查局将重新选择受托单位。
第九条委托承包的方式采用独立承包和联合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只委托一个受托单位独立承担项目,并签订委托承包合同。
联合承包是指委托两个以上受托单位联合承担一个项目,各受托单位应共同与中国地质调查局签订委托承包合同,并就委托项目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独立承包的受托单位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
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同意可将项目中的钻探、坑探、实验测试及地形测绘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联合承包的各受托单位之间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其具体任务应在合同中明确。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检查的地调项目原始资料范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地调局负责组织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
集中检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
地调局组织检查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实施地调项目总数的10%。
检查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一般由3〜5名地调局聘任的相关专业监督审查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把原始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包括自检(100%)、互检(100%)、上一级负责单位专检(20〜30%)等方面。
经常性检查必须在现场进行,并做好经常性检查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专家组对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要达到5〜10%。
相关专题研究及信息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原始资料检查。
第七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采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实际地质情况;原始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及时;阶段性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第八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实行打分制。
检查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100〜90 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 分);不合格(59〜0 分)。
优秀: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完全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良好: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基本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不合格: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经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返工重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

(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总体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包括计划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总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成果提交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地调局组织编制工作项目任务书,下达承担单位,抄送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实施单位和工作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作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成果资料提交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根据野外验收申请,会同实施单位,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承担单位应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资料,并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组织验收单位审核后,向被验收单位下发验收意见书。
第五十条 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一)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
(二)组织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1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防质量事故,保证成果产品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是指项目实施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符合标准规范、符合“五问”评价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和特性。
第三条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非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对承担的项目及其委托业务全面质量把关,对项目实施中各项业务活动和成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实施的完整性。
根据需要,可按独立地质调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或工作单元部署推进项目工作,但不得将项目整体委托,不得因人或因单位设立委托业务,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规定,将一项业务“碎片化”分解委托。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地质调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调局相关技术要求施工,保证地质调查与编录齐全、准确、真实、可靠,自检、互检及时到位,检查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野外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日常资料整理、登记及时、规范,阶段性综合整理及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样品采集符合项目研究需要,测试样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采集、整理、标识,确保样品无污染。
原始数据采集真实、有效,数据整理、分析处理及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成果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工作和成果,项目原始资料与最终成果吻合。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托地质调查业务管理系统,定期报告项目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情况。
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及委托业务质量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地调局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立项目质量目标责任制,健全完善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全面监管项目及委托业务的质量。
非地调局直属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作质量负责,对委托业务工作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任务分解、委托业务设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完整性和预期整装成果的实现。
委托业务应符合国家政府采购规定,优选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成果产品初审工作的质量。
(一)立项论证初审:应确保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延续评估报告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划,预期成果符合地调局“五问”要求,杜绝重复部署工作,杜绝知识产权侵权。
(二)实施方案初审:应确保项目目标任务与立项报告保持一致,任务分解、技术路线、工作部署、工作安排、技术方法手段等科学合理,设计的预期成果产品具体、明确。
应确保项目组人员组成合理、落实到位。
(三)成果初审:应按照地调局“五问”要求,对项目及其委托业务的成果、数据、资料等严格审查,按照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要求,对成果产品形式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项目及其委托业务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等,严格检查、验收和保管。
检查不合格的,监督整改后重新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及其委托业务原始资料的符合性与真实性、施工与记录、项目组自检互检记录等及时检查抽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审核样品检测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应对项目测试样品采集的合规性进行抽查,确保样品采集质量;应对项目采集的原始数据和分析测试数据的精度抽查,确保数据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及其委托业务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做好整改记录。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意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第四章大区项目办质量监管第十九条大区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区项目办)按分工对归口管理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管,跟踪项目质量,掌握项目进展,对项目质量事故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大区项目办应制定年度归口管理的项目质量监管工作计划,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履职到位情况,并按比例抽查项目质量。
第二十一条大区项目办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和项目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大区项目办对项目承担单位拟提交发布的的重大成果,应会同工程首席专家和相关业务部室,核查成果与原始资料的符合性。
第二十三条大区项目办应做好项目组织实施中各环节质量监管记录和总结,依托地质调查业务管理系统,定期报送地质调查项目监管情况。
第五章地调局质量监督第二十四条地调局总工室是项目质量监督的责任部室。
负责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质量监审专家库、组织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与推广培训。
地调局业务部室协助地调局总工室推进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受地调局委托,对归口管理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管,并对项目质量事故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地调局总工室负责检查大区项目办、发展研究中心的质量监管履职到位情况,随机抽查大区项目办、发展研究中心年度项目质量抽检情况。
第二十六条地调局负责建立健全实验测试质量监控体系,统筹管理地质调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调局总工室负责组织项目年度质量等级评定,并将质量等级作为项目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质量事故处置第二十八条地质调查质量事故是指违反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和质量管理规定等,造成原始资料、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事件。
本办法依据项目质量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将地质调查质量事故分为:(一)质量问题:是指原始地质编录内容不齐全,项目组自检、互检及单位专检未完全落实,查出问题未及时整改等,改正或补做工作后,不影响地质调查成果质量和用户使用。
(二)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项目实施不完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设计)要求,经返工或补救后,尚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设计)要求,不影响地质调查成果质量和用户使用。
(三)严重质量事故:是指项目实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设计)要求,经返工或补救后,部分内容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设计)要求,影响地质调查成果质量和用户使用,但未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四)重大质量事故:是指故意降低或拒不执行地质调查质量标准和实施方案(设计)要求,故意或者恶意采用失真或者捏造、伪造的地质资料,导致地质调查成果不能使用,或项目报废,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现项目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一)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项目负责人应在发现事故后48小时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查处结果报大区项目办、发展研究中心备案。
(二)严重质量事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发现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归口管理大区项目办、发展研究中心报告。
大区项目办、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调查处理,查处结果报地调局总工室备案。
(三)重大质量事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发现事故后12小时内向地调局总工室报告。
地调局总工室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调局总工室举报项目质量。
地调局总工室为举报人保密,一经核实确证,转入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年度质量评定等级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地调局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优先承担项目鼓励。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的,列入“黑名单”:(一)随意分解项目目标任务的;(二)委托业务再行转包的;(三)发生项目质量事故的;(四)资料、数据弄虚作假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五)缓报瞒报质量事故的;(六)失职渎职的;(七)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地调局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下列措施惩戒:(一)随意分解项目目标任务的,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处分;情节严重发生质量事故等的,约谈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擅自将委托业务再行转包的,应中止转包委托业务,委托业务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项目招标工作,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警告处分,对项目承担单位通报批评。
(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约谈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通报批评,调减单位项目经费,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非地调局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地调局将向承担单位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处理建议。
(四)采用编造、捏造的实验数据,或伪造的研究资料,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发表论文、提交项目成果、出版专著、申报奖项的,直接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拖延报告时限、隐瞒不报或者谎报质量事故的,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书面警告、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六)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七)质量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专家和个人终身不得参与项目业务与管理活动。
(八)涉及违纪违法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例和有关法律查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计划协调人依托地调局业务部室负责计划层面的成果质量,对下设工程推进的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工程首席专家负责工程层面的成果质量,对下设项目实施的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总工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