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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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承包项目(工程)协作施工管理,规范对外结算管理程序,提高企业综合盈利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主体项目、总包工程,总包合同中明确及未明确的分包项目(工程),其他零星工程都要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承包管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办是公司对外承包项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新开发项目确定后,工程部根据公司的开发设计及施工图纸要求,书面提出对外承包项目预案;工程部下设的项目部组建后或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根据施工能力和工期安排,确定需要分包的部分或分项工程,将该工程预案书面报工程部。

第五条工程部提出的对外承包项目预案或收到分包项目(工程)的预案书后,应及时报总经办。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确定总(分)包项目(工程)。

第六条对外承包的项目(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由工程部监管。日常管理由下设的相关项目部负责实施。

第三章承包商的选定

第七条项目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关行业规定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在确定合格分包商时,承包商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等证书原件,总经办保留复印件一套;特殊工种必须提供特殊工种原件及复印件,工程部保留复印件一套。承包商应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选定。

第八条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手续,由工程部确定,承包商自行办理。

第九条承包商的选择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的办法,每次招投标不得少于3家施工单位,尤其鼓励与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承包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承包项目(工程)的确定程序

第十条承包项目预案由总经办报总经理,经公司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项目确定后,工程部应及时组织材料员进行市场材料价格摸排,并交给预算部。由预算部确定工程预算造价,财务部确定承包工程款项计划。由总经办负责组织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等部门共同参加,确定合格承包商。第十二条需要招标的承包工程应事先通知公司总经办,由总经办负责组织评标小组,并负责工程招标日常工作。由总经办、工程部、预算部共同参与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经过评标后,确定分包商优选顺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形成书面文件由总经办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办与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原件由总经办归档,副本(或复印件)由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各保管一份。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的项目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企业优先。

第十七条各部门及各项目部(工地)不允许自行确定承包商,更不允许私自分包。

第五章工程承包方式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对比较完整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甲供主材的承包方式,主材范围可适当扩大(如:木材、钢材、水泥、沙石骨料、玻璃、防水材料、涂料等),具体承包方式有以下两种:

1.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工期能满足要求,在短期内可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造价的工程,宜采用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的办法,由公司预算部编制标书、确定标底,由评标小组评标。

2.对一些专业分包工程,可采用完全清包的方式(如:门窗、砌砖、抹灰、涂料等),即单价包干。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期较紧,没有足够时间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可采用费率招标。

第十九条安装工程:可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或完全清包的方式。主要材料原则上应由甲方提供,有条件、分包工程量比较大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队伍。

第六章材料供应

第二十条甲供材料应严格履行工料审批制度,由预算部审批材料量,工程部材料员应严格按公司预算审批的材料计划供应材料。材料价格原则上不计入分包工程价款。

第二十一条对承包工程的节余材料要严格登记,严禁出场。对一些变更减少的材料,要及时冲减甲供材料数量。

第二十二条包工包料工程,材料品牌及价格应以公司预算书为指导,严格遵循分包合同预定。超出预算或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结算时财务部不予支付。有适合用于此工程的甲供材料,工程部应积极协商安排使用。结算时均按审批的材料计划数量及金额由财务在结算中全部扣回。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领用的材料数量超过审批的材料量,结算时应按市场价格计取并记取相应的采保费后扣减乙方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材料员应严格执行材料询价制度。定期、及时的将询价结果按照《工程材料询价表》的格式填报预算部。

第七章进度结算及决算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进度结算及决算,由公司总经办及工程、预算、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工程部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实际形象、工程量及材料实际供应量的确定;由预算部负责实际工程量的核定、甲供材料的核定;财务部负责该工程前期预付,支借的等费用的核定及该笔工程价款结算。总经办负责施工中设备租赁等其他费用的核定和最终费用的审批;公司各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认真核对工程量,发现问题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结算程序:

1.承包商按照与公司签订协议合同规定的结算日期办理结算。

2.承包商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毕,首先报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等部门审批,然后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最后送达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结算审核的要求:

1.工程部接到结算报审单后,首先由工程部资料员登记入库,然后交由总经办组织相关部门(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审核会签。

2.总经办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部、预算部及财务部进行审核会签。专项分包结算审核周期为14个工作日,工程决算及分包项目决算审核周期为28个工作日。

3.审核时首先由工程部对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符合性”评审,检查上报的资料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应及时通知项目人员补充或修改。

4.审核应依据承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合同形式、工程量的依据、工程量的计算原则、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原则、工作界面划分、违约责任、超合同范围的施工内容、补充协议、各类认价单。

5.预算部对工程量的审核应进行“四量对比”,即工程中标工程量、预算制造成本工程量、实际工程施工工作量、项目上报的结算工程量。项目上报的结算工程量一旦超过前三个工程量中的任意一个时,审核人员应与工程部的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并写明原因。

6.对于多家分包商共同完成的施工项目,审核时应将多家分包商同时结算。

7.零工审核应按工程项目分别建立《零星用工审核记录表》,统计审核工程的零星用工总额及占实体总用工的比例,作为对项目经理部劳务管理的评价依据。

8.结算审核完成后,出据《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表》,在审核说明中详细记录审核情况及审减金额、保修年限和保修金,并注明是否有其他费用在审定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工程决算: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承包方将竣工资料移交给工程部负责人,编制工程决算书,送达公司预算部审核签字,再由公司总经办审批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核,然后报送公司财务部,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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