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职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其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在武汉市户籍所在地,由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全日制在岗人员、合同制雇佣的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这种广泛的参保范围避免了部分人群因工作身份的不同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的问题。
其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企业缴费,同时个人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个人缴费。
这种缴费方式体现了共同参与、分摊风险的原则,保证了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充足性。
再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费用的报销有一定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选择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通过刷医保卡直接结算,享受相应医疗费用的报销。
对于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个人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的来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职工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他们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通过强制参保、共同缴费、合理报销等制度安排,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职工因自身经济状况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及思考

足。
是 拓展 宣 传渠 道 , 成 报纸 、 形 广播 电台 、 电视 、 网
( ) 区卫 生服 务 与居 民 医保脱 节 四 社 社 区卫 生服 务体 系建 设滞 后 ,与 居 民医保 结合 力 度 不 够 ,没有 充分 利用 社 区现有 资 源 。由 于 目前 参保 人 员
一
、
基本 情 况
2 住 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及家庭 ( . 个 人) 分担 比例见表 2 o一个保险年度内 , 医保基金累计支 付最高限额为 3 万元 ; 居民连续参保 3 年及以上的 , 医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 4 万元 。
表 2 住 院 医保 基 金起 付 标准 及 支付 比例
干 ,负责居民基本医保 。居民普遍对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实施 比较满意。
( 参保对象 一)
根据 《 武汉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
定 , 保 范 围是 具有 武 汉市 城镇 户 籍 、 属 于城 镇职 工 基 参 不
二 、 在 的 问题 存 ( ) 费水 平较 高 一 缴 5.5 的被调 查 者 表示 , 89% 即使政 府 通过 补 贴承 担 了
问卷 , 行 了 7 进 次社 区居 委会 访谈 , 走访 了 4 家定 点 医 院
1 .门诊 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 内, 参保居 民在定
点 医疗机 构 发 生 的普通 门诊 医疗 费用 ,10 及 以下 的 , 0元
医保基金支付 3%;0 元以上的 , 0 10 个人 自理 。参保居民
( ) 三 医保 待遇
20 年 ,武 汉市 作 为全 国试 点 城市 之 一 ,全 面 实施 07
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武汉市居民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武汉市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对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一种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一、报销范围。
根据武汉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费用、门特药品费用等。
具体报销范围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
二、报销比例。
武汉市居民医保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中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50%至70%之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70%至90%之间。
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费用、门特药品费用等的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三、个人负担。
根据武汉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享受医保报销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个人负担。
一般来说,个人负担主要包括自付部分和起付线部分。
自付部分是指报销比例之外的部分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起付线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参保居民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四、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在就医时,需携带本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将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结算。
参保居民可以通过医保卡、社会医保平台等方式查询报销情况。
五、注意事项。
在享受医保报销时,参保居民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其次,需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及时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结算,逾期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最后,需妥善保管个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避免遗失或损坏造成不便。
总之,武汉市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参保居民在享受医保报销时,需详细了解医保政策规定,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并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便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研究湖北财税职业学院陆玲[ 摘要] 本文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析,具体论述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费的征缴方式、支付方式和医疗费用结算。
[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作者简介:陆玲(1982.6)、女、汉族,湖北武汉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人身保险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市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及现有医疗服务基础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覆盖范围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于2001年10月31 日颁布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它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是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三是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四是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从这点可以看出,武汉市的城镇医疗保险贯彻的是“广覆盖”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医疗费用的征缴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的缴费水平是依据一下情况确定:一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硬性指标,二是因为武汉市近几年的劳保和公费医疗已经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能接受。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2001年10月31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武政办[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就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状,通过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和依托“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打破城乡就医的地域界限,到2011年实现中心城区和远城区主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源共享,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实施步骤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时间完成。
具体为:2010年,东西湖、江夏、汉南区实现“一卡通”;2011年,蔡甸、黄陂、新洲区实现“一卡通”。
三、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主要内容(一)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1.各远城区应当逐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调整到一致水平。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介绍1.1 目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供全面、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二、基本条款2.1 参保对象2.1.1 参保人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
具体参保范围和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1.2 参保程序职工在就业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后,由单位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完成参保登记。
2.2 缴费标准与基数2.2.1 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2.2 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
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三、保险待遇3.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医疗诊疗费、药品费、医疗材料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康复费用、特殊疗程费用等。
具体医疗待遇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3.2 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同时,对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设定封顶线,超过封顶线部分由保险基金支付。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保人员名单、参保单位名单、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缴费记录表格等。
具体附件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对象:指符合相关要求并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缴费基数:指参保职工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的缴费标准。
4、报销比例: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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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500 3500 10000
使用医保范围内属 乙类的项目时,需 先自付10%,再按
比例支付
备注: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可在门诊治疗慢性疾病的一级患有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中高血压 享受门诊重症疾病的有关待遇基础上,每患有一种上述规定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统筹基
四. 大额医疗保险
部分重症疾病中高血压三期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同时患有可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 (慢性)疾病,统筹基金按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规定的比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支付1000元。
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5000元以上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其个人
武汉市
注:1)以上均以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为基础计算,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 当月的退休费作为作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病种
参保状态 自付比例
慢性重症肝炎。肝 硬变
帕金森氏及帕金森 氏综合症
在职 退休 在职
40% 35% 40%
年度支付限额 5000
1500
备注
使用医保范围内属 乙类的项目时,需 先自付10%,再按
比例支付
帕金森氏及帕金森 氏综合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 血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35% 40% 35%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书个人自付(不含自费费用)的费 前确定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人 上时,起付标准减半。 不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解决。
使用体内置换人工 器官、体内置放材 料,国产的个人自 付35%,进口的个 人自付50%;使用 医保范围外项目的
费用需全自费。
定点社区 卫生服务
中心
在职 退休
器官、体内置放材 乙类项目先自付10%,再按甲类项目自 料,国产的个人自
付比例支付;适当放宽项目先自付 付35%,进口的个 30%,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 人自付50%;使用
4) 交通 事故、医 疗事故、 药事事故 等其他配 负责应予 支付的医 疗费用;
5) 职工 工(公) 伤(含职 业病)、 生育发生 的医疗费 用;
6) 职工 在香港、 澳门、台 湾地区或 境外发生 的医疗费 用; 7) 国 家,省, 市规定的 其他不予 支付的医 疗费用。
三. 门诊治 疗的部 分重症 (慢 性)疾 病病种 及待遇
2.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须在定点医院)
医院等级
人员类别
甲类项目 自付比例
其他范围内项目自付比例
备注
三级
二级 一级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6%
12.80% 13% 13%
10.40% 10%
乙类项目先自付10%,再按甲类项目自 付比例支付;适当放宽项目先自付
30%,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也可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
二. 基本医疗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现”即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统筹基金“起付现”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确定为:三级医疗机 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保险年度内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达到二次(含二次)以上时,起付标准减半。 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确定为45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医保范围外项目的 费用需全自费。
8%
6.40%
3. 基本 医疗保 险不予 支付的 医疗费 用
1) 我市 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 药范围、 诊疗项目 、医疗服 务设施范 围和支付 标准规定 以外的医 疗费用;
2) 不符 合规在非 定点医疗 机构和非 定点零售 药店就医 、购药的 医疗费 用;
3) 违法 犯罪、酗 酒、自杀 自残等发 生的医疗 费用;
1.缴费标准
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缴纳。
2.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
费用段
甲类项目自付比例 其他范围内项目自
备注
4.5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
10万元至20万元 (含20万元) 20万元以上
备注:参 保人员在 治疗出院 后,应凭 医院开局 的出院小 结、所用 药物清单 、发票、 身份证复 印件、社 保IC卡原 件及复印 件等上报 至武汉市 医保中心 进行费用 申报。
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 (不含自费费用)的费用。 务中心200元。参保人员(职工。退休人员
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在 支付1000元。
医疗保险支付,其个人自付比例为:
1.可 在门诊 治疗部 分重症 疾病
病种
参保状态 自付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备注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 作肾透析急抢救合并
计算)
医保单位内项目均 按此比例支付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和放射治疗
在职 退休
20% 15%
30万元(与住院、 门诊紧急抢救合并
计算)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高血压三期伴并发 症治疗
糖尿病伴并发症治 疗
精神病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8%
15% 20% 15% 20% 15% 20% 15%
30万元(与住院、 门诊紧急抢救合并
计算)
5000元 5000元
使用医保范围内属 乙类的项目时,需 先自付10%,再按
此比例支付
2000元
2.可 在门诊 治疗的 部分慢 性疾病
一、个人账户即如标准及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参保状态 在职 退休
年龄段 35岁 (含35岁)以下
35岁至45岁
(含45岁) 45岁以上
70岁 (含70岁)以下
70岁以上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总计入比 计入比例 计入比例 例
2% 1.10% 3.10%
2% 1.40% 3.40%
2% 1.70% 3.70% 4.80% 4.80% 5.10% 5.10%
6% 4%
乙类项目先付 10%,再按甲类项 目自付比例支付; 适当放宽项目先自 付30%,再按甲类 项目自付比支付。
使用体内置换人工 器官、体内置放材 料,国产的个人自 付35%,进口的个 人自付50%;使用 医保范围外项目的 费用需全自费。
2%
武汉市医疗保险政策篇
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的退休费作为基数;,没有本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