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
8税收风险管理题库

税收风险管理题库一、单选:1、中等风险应对时,实地核查工作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A、5B、10C、15D、20答案:D2、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税源管理机构应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其中,涉嫌偷税是指达到或超过()万元。
A、10B、20C、50D、100答案:C3、对应移送稽查机构的中等风险应对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源管理机构直接向税务稽查机构移交。
B、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税务稽查机构移交。
C、税源管理机构将相关资料、证据等移交给风险监控机构,经风险推送岗审核后,推送税务稽查机构处理。
D、税源管理机构将相关资料、证据等移交给风险监控机构,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机构处理。
答案:D4、中、高等风险应对机构应在(),根据风险应对情况对风险指标的适用性进行评价,提出增加或修改风险指标的具体建议,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A、每户应对结束后B、每个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C、每个季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D、每年底前答案:C5、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风险应对任务终止。
B、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C、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D、风险应对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和提供。
答案:A6、风险应对机构根据风险应对任务中的纳税人税收风险点、风险等级和税收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按照()的原则,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
税务风险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税务风险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方法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降低税务风险、规避税务纠纷,并确保企业在税法合规方面不受任何损失。
本文将介绍税务风险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方法,以帮助企业完善其税收管理体系。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识别和评估是税务风险管理的核心步骤。
企业应对税务环境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并对其进行评估。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1.法律与政策分析:企业应及时研究税法法规的最新变化,了解新政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2.内部控制评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降低税务风险。
3.合规性评估:企业应通过定期的合规性审计,检查税务合规情况,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问题。
二、风险防范与控制风险防范与控制是减少税务风险的关键步骤。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1.建立规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更新制度以适应新变化。
2.加强内部培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税法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3.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准确记录和保管涉税信息,并及时为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三、风险应对与应急预案风险应对与应急预案是确保企业在面临税务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对方法:1.建立风险应对团队:企业应建立专门负责处理税务风险的团队,确保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理突发税务事件。
2.及时披露和申报:企业应按照法定要求,及时披露和申报税务信息,确保税务合规性。
3.与税务机关合作: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配合,降低税务风险。
四、风险监控和改进风险监控和改进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企业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改进。
以下是一些建议:1.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苏地税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6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八)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九)其他对省地方税务局有重大影响,需要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省局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
省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集体审议工作。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地方税务局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各级督察内审部门实施税收风险应对结果的复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督察内审部门应加强税收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按期对风险应对任务的完成质量进行抽样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督察内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可提出需求共同指导复审工作,并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督察内审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对风险应对任务完成质量进行复审。
第六条税收风险应对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风险应对程序是否合法,必经程序是否前置,是否存页脚内容1在环节脱钩现象;(二)证据采集的资料是否合规、完整、有效;(三)风险应对是否及时,是否存在不作为现象;(四)风险应对是否全面,无法消除的风险点理由是否充分;(五)应对方式是否恰当,应对结果是否符合实际;(六)风险应对进入实地核实阶段,是否存在各税费未统查、发现溯及以往年度的风险未一并依法应对的现象;(七)风险应对处理依据是否适用,定性是否准确;(八)风险应对处理结果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少征缴税费、滞纳金、未按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九)风险应对进入实地核查阶段,涉税金额达到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而未提交;(十)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违法行为的,是否按照规定移交稽查、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十一)税务文书制作是否完整、规范;(十二)其他应复审的内容。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复审计划、确定复审对象、组织实施和审核、制作复审报告和建议以及跟踪监督等。
第八条督察内审部门负责确定风险应对复审对象。
复审对象页脚内容2应重点选择已完成应对任务的重点税源企业,遵从度较差的纳税人,应对中未发现涉税问题,有查补入库税款无滞纳金、无罚款的纳税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字体:【大中小】苏地税发〔201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风险应对工作按照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第二章应对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承担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
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与风险应对.第六条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则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
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
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八条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第九条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税收风险,确保税收工作正常开展,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及时发现、预防和化解税收风险,降低税收损失。
3.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风险防范体系。
三、预案内容1. 组织机构成立税收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税收风险防范工作。
组长:XX(税务局局长)副组长:XX(税务局副局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2. 风险识别与评估(1)全面梳理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税收风险点。
(2)针对税收风险点,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建立税收风险清单,定期更新。
3. 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2)严格执行税收征管制度,规范税收征管流程。
(3)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制定针对性措施。
(5)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风险防范体系。
4. 风险应对(1)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2)针对风险等级,制定应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4)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5. 应急响应(1)发生税收风险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
(3)根据风险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蔓延。
(4)对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6. 预案实施与监督(1)加强预案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应急能力。
(2)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预案有效性。
(3)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预案落到实处。
四、预案期限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五、附则1. 本预案由税务局负责解释。
2.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税务风险应对的方式

税务风险应对的方式
税务风险是指组织在税务方面可能遭受到的潜在损失或责任。
为了应对税务风险,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合规性自查:组织应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性自查,确保税务处
理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风险点。
2.完善税务管理制度:组织应建立稳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包括
明确的税务政策、流程和流程控制措施。
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加强内部控制:组织应加强内部控制,包括完善的账务管理、审计程序和内部审查。
内部控制的加强可以发现潜在的纳税风险,避免税务违规行为。
4.合理规划税务筹划:组织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最大限
度地减少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选取税务政策、合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以降低税务风险。
5.及时了解税法变化:组织应密切关注税法法规的变化,及时
调整税务管理措施。
及时了解税法变化可以减少因税法漏洞或政策调整而导致的风险。
6.建立税务咨询和律师团队:组织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咨询机
构或律师团队,为组织提供相关的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专业的团队可以帮助组织识别潜在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
7.定期培训和教育:组织应定期进行税务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税务意识和知识水平。
这样可以增加员工对税务风险的敏感性,减少因不熟悉税务法规而造成的风险。
总之,组织应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全面管理税务风险,保障组织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税务局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税务局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而作为税收征收的主体,税务局在履行税收征收任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加强税务局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质量,建立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已成为税务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风险是指不确定因素对目标实现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在税务局的征收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纳税人的风险、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
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帮助税务局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的概念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是指将风险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级别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税务局中,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划分不同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稳健和安全。
四、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1. 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税务局应全面了解纳税人、税种、涉税行业和地区等基本情况,收集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确保对潜在风险的及时发现。
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潜在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包括风险的概率、影响程度、紧急程度等方面的评估。
税务局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的级别和情况。
3. 风险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应对风险进行分级,一般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高风险应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中风险和低风险则可以采取相对较轻的管理措施。
4. 风险管理措施制定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高风险可以采取严格的监管、加强征收、强化风险预警等措施;中风险和低风险则可以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不同级别的风险的监管力度,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从而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稳健和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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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字体:【大中小】苏地税发〔201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风险应对工作按照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应对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承担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
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
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与风险应对。
第六条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则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
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
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第九条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风险应对案件审议制度。
风险应对人员应按照要求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税源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应对案件《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的审议工作。
其中,对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需要转入实地核查的,以及实地核查后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税源管理机构的审议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相应栏目出具审议意见。
审议内容主要包括:(一)税收风险点是否消除、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应对结论或自查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现行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估算税额接近或相符;(五)是否按规定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化的,相应涉税问题有无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税源管理机构负责其应对结果的执行工作。
对经确认应补缴税款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风险应对机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但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低等风险应对第十四条低等风险主要采取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的方法实施应对,不采用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风险提示是指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纳税人学校、信函等途径向纳税人制式化发送税收风险提醒,指引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第十六条纳税辅导是对有共性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校等进行有针对性辅导,帮助其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纳税服务机构应根据风险应对任务具体情况组织应对。
对提醒后纳税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有关登记、申报等涉税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通过大集中系统分别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风险监控机构进行处理。
纳税服务机构应按季制作风险应对报告,针对风险应对过程中纳税人反馈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章中等风险应对第十八条中等风险的应对方法包括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一节案头审核第十九条案头审核是指税源管理机构在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开展的深入、个性化的风险分析审核,为询问约谈提供支持。
案头审核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案头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在推送列明的税收风险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审核对象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深入研究各税种的关联关系;(二)进一步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三)确定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需要其提供的涉税证据材料;(四)依法合理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案头审核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第二十一条税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案头审核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进行会审,确定需要询问约谈对象、询问约谈方式、应对人员组成。
据此制作《询问约谈任务清册》,报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案头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询问约谈第二十三条询问约谈是应对人员行使税务询问权,对经案头审核需要向纳税人核实的问题,采取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约请纳税人当面核实税收风险点的过程。
税务约谈一般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四条询问约谈的对象可由应对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询问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询问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约谈的,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询问约谈前,告知税务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税源管理机构应在询问约谈前3天向纳税人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约谈的方式、被约谈人员、时间、地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需要携带的有关资料。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约谈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约谈时,需一并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实施询问约谈的应对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适合集体约谈的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实施集体约谈的,可统一制作《约谈笔录》。
第二十八条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向其发出《税收自查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自查自纠,并提交制式化的自查报告和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明资料。
证明资料应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纳税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应组织审议,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实施自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如不及时、如实自查自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不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问题,税收风险点已被排除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风险应对终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审议和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转入实地核查:(一)税收风险点情况复杂,通过纳税人自查不能消除税收风险点的;(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规避或拒绝询问约谈,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三)纳税人自查补税未能在税务机关限期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询问约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除纳入风险管理的纳税人注销登记核查等特定事项外,其它风险应对事项未经约谈提请纳税人说明情况,不得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第三节实地核查第三十三条实地核查是指应对人员运用税务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点和举证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实地核查的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的过程。
对确定实行实地核查的,不得再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三十四条实地核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应对人员共同实施,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五条实地核查时,应全面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推送的税收风险点为应对重点,对风险所属期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问题各税种综合联评,全面应对,避免重复下户。
发现溯及以往年度的风险,一并依法应对。
第三十六条实地核查时,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查事实,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税收风险点有关和基础信息变更必需的证明资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经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暂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实、证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经审议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经实地核查,需要核定应纳税额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第四十条实地核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报风险监控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的(其中涉嫌偷税达到或超过50万元),税源管理机构应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中等风险应对过程中,如因检举、交办、转办等原因由稽查局立案检查的,税源管理机构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应移送稽查机构的风险应对案件,税源管理机构应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同时将相关资料、证据等移交给风险监控机构。
风险监控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机构处理。
第五章高等风险应对第四十四条高等风险应对方法为税务稽查,应对时不得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四十五条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高等风险应对任务,推送至税务稽查机构案源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入检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高等风险应对时,应对人员对案件实施各税统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以往年度的,应追溯检查。
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在检查底稿中反映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高等风险应对时,检查、审理、执行的时间和规范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反馈及评价第四十八条中、高等风险应对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风险应对情况对风险指标的适用性进行评价,提出增加或修改风险指标的具体建议,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