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新企业会计准则(doc 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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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新旧准则

保险公司新旧准则

保险公司新旧准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保险公司新旧准则的背景和意义2.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3.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影响4.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5.结论正文一、保险公司新旧准则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完善。

在保险行业,新旧准则的更替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业务运营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我国于近期发布了新的保险业财务报告准则。

二、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在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财务报表的结构和披露要求等方面。

旧准则主要依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而新准则则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要求,更加注重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三、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影响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将对其财务报告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新准则将使得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更加透明、规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其次,新准则的实施将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最后,新准则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四、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银保监会作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银保监会通过加强财会监管,推动保险公司稳妥实施新准则,保障了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同时,银保监会还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

五、结论总之,新旧准则的更替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业务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透明度、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同时也对银保监会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公司新旧准则

保险公司新旧准则

保险公司新旧准则摘要:1.保险公司新旧准则的背景和意义2.新准则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3.保险公司在实施新准则过程中的挑战和应对措施4.新准则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展望正文:一、保险公司新旧准则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保险行业的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我国财政部于2017 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等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这些新准则对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准则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主要包括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等方面。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主要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强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则主要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资产出售等业务场景。

根据上述新准则,保险公司在2019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新准则,并在2023 年一季报中首次披露根据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等A 股上市保险公司将集中发布2023 年一季报,这也将是五个新准则之下首次披露财报。

三、保险公司在实施新准则过程中的挑战和应对措施在实施新准则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诸多挑战,如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人员培训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新准则的学习和培训、优化信息技术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

四、新准则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展望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有利于强化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保险行业-新企业会计准则

保险行业-新企业会计准则

保险行业-新企业会计准则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增长,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对其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和合约评估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并对其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进行分析。

1.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合约的特征和实质来确定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些传统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将其分为合同服务期和合同解约期,并据此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对于某些特殊的保险合同,如赔偿利润合同,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的收益模式和风险特征来进行会计处理。

这些新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的会计系统和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具备更强的自动化和灵活性。

2. 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和分类。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合同的特征和实质来确定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包括对投资资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的分类和计量。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对再保险资产和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对再保险合同的重分类和再保险交易的会计确认。

这些要求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具备更强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能力。

3. 收入和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更准确的计量和确认。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合约的收益模式和风险特征来确定收入的会计处理,包括对保费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根据其合约的特征和实质来确定费用的会计处理,包括对理赔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管理和行政费用的计量和确认。

这些要求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具备更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4. 持续监控和评估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需要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评估,以确保其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

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

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1. 引言说到保险公司,大家总会联想到那些花里胡哨的广告,什么“保障你的未来”、“无忧无虑”等等,听得人心里美滋滋的。

不过,大家可别忘了,保险公司背后还有一套严谨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支撑。

这些准则就像是保险公司的“护身符”,确保公司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市场里稳稳当当。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套准则,带你轻松搞懂其中的奥秘,绝对不让你听得犯困!2. 企业会计准则概述2.1 会计准则是什么?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什么是会计准则?简单来说,就是一套规定,用来指导企业如何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这就像是做菜的食谱,没了它,怎么能做出美味的佳肴呢?保险公司因为涉及到风险和保障,所以在会计上得特别小心翼翼。

要确保每一笔收入、每一笔支出都明明白白,才不会在关键时刻“掉链子”。

2.2 保险公司特有的会计准则那么,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又有哪些呢?首先,有一个叫做“保险合同会计”的准则。

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得清楚每个客户的保费和保障责任,算得明明白白。

还有一个“风险准备金”的准则,保险公司得提前准备一笔钱,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理赔情况。

这就像是你出门在外,总得留点备用金,以备不时之需嘛。

3. 准则的重要性3.1 为何准则如此重要?有些人可能会问,哎呀,这些准则真的有那么重要吗?答案是,当然有!想象一下,如果保险公司在会计上随便搞搞,结果没钱赔偿客户,那可就闹大了。

不仅客户会不高兴,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

正所谓“宁可千日无忧,莫让一时失信”。

所以,遵循这些准则,不仅是对客户的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障。

3.2 提升透明度再者,这些会计准则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

大家都知道,透明才是王道。

保险公司遵循会计准则,能让投资者、客户看到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样才能赢得大家的信任。

想象一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账目混乱,谁敢把自己的钱放到里面呢?所以说,遵循会计准则,能让公司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新会计准则

保险新会计准则

保险新会计准则
保险新会计准则是指保险公司制定和执行的新型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会计业务,提高会计准确性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保险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明确会计科目:保险新会计准则明确了会计科目的定义和分类,包括应收账款、应交账款、应付账款、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保费等。

明确会计科目结构:保险新会计准则明确了会计科目结构的定义和分类,包括主体、细目、科目组、科目等级等。

明确会计科目使用:保险新会计准则明确了会计科目使用的原则和方法,包括会计科目使用目的、会计科目使用范围、会计科目使用方式等。

明确会计科目控制:保险新会计准则明确了会计科目控制的原则和方法,包括会计科目控制目的、会计科目控制范围、会计科目控制方式等。

明确会计科目核算:保险新会计准则明确了会计科目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包括会计科目核算目的、会计科目核算范围、会计科目核算方式
等。

明确会计科目报告:保险新会计准则明确了会计科目报告的原则和方法,包括会计科目报告目的、会计科目报告范围、会计科目报告方式等。

保险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会计实务规范等。

保险公司在制定和执行保险新会计准则时,需要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也需要保障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和安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最新版)目录1.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3.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4.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范围和时间5.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历程正文一、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国财政部于 2020 年 12 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包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而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三、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对保险合同进行初始确认,并在合同期间内按照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调整。

2.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列报:规定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保险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合同期间内的保险费收入、保险赔款支出等。

3.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明确了保险合同在会计处理中的具体方法,包括保险合同的摊销、保险费收入的确认、保险赔款的计提等。

四、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范围和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

该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历程从 2006 年首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以来,我国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会计实务变化,对该准则进行了多次修订。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1. 前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报告、决策信息的权威标准,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信用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强化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贯彻新发展理念,中国财政部、会计职业人员协会、国家统计局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版)。

2. 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会计要素与核算–第一节资产–第二节负债–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第四节成本与费用–第五节收入•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一节资产负债表–第二节利润表–第三节现金流量表–第四节手续费净收入报告•第四章会计估计与错误更正–第一节会计估计–第二节会计估计误差更正•第五章合并财务报表–第一节控股型企业财务报告–第二节非控股型企业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财务报告–第三节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财务报告•第六章活动成本–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投资性活动成本–第三节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第四节矿产资源资产的成本•第七章收入–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出售商品的收入–第三节提供劳务的收入–第四节出租资产的收入–第五节经营租赁的收入–第六节其他收入•第八章审计•第九章附则3. 主要内容介绍第一章概述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范围、目的、基本原则、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期间、会计报告和会计信息的披露。

准则的制定采取了现代企业会计理念和技术手段,强调泛会计、区别度和正确性,结合我国经济和财务运行情况,兼顾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会计准则中国化、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要素与核算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的主要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费用、收入,并重点阐述了资产评估、资产减值准备、错报和错核等问题。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手续费净收入报告。

准则强调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可比性,明确了财务报表基本要素、制作、公开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增强了财务报告对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沟通和决策支持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2.3 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章: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1 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2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3.3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第四章:保险收入与费用4.1 保险收入的确认4.2 保险费用的确认4.3 保险合同获取成本第五章: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5.1 保险合同资产的确认与计量5.2 保险合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5.3 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披露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6.1 财务报表中的披露6.2 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披露6.3 风险管理与保险合同的关联披露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保险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7.2 保险合同解除的会计处理7.3 保险合同终止的会计处理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披露示例8.1 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披露示例8.2 保险合同利润表披露示例8.3 保险合同现金流量表披露示例第九章:附则9.1 准则的解释权9.2 准则的修订与更新9.3 施行日期与过渡期安排第十章:签字栏10.1 制定方或批准方签字10.2 批准日期10.3 批准机构名称及签发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本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确保保险业务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1.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1.3 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明晰性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识别与分类2.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以保险费支付和风险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2.2 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保险合同应根据其权利义务特征进行识别,具体标准包括______。

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具体分类依据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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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二00六年十一月注:本指南的内容按财政部七月份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写。

待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定稿发布后,本指南会做相应修改。

目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解析 ............................. - 4 - 一、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 (4)三、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 (11)四、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16)五、原保险合同成本 (18)《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 - 20 -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20)二、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21)三、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24)四、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32)新旧准则差异比较及对行业的影响 ................................................. - 44 - 一、确认和计量的差异比较 ............................................................. - 44 -(一)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对比表 (44)(二)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47)(三)具体准则差异比较 (52)二、新旧报表项目及报表差异比较 ............................................... - 102 -(一)利润表项目及报表差异分析 (102)(二)资产负债表项目及报表差异分析 (109)三、新旧报表切换的案例 ............................................................... - 153 -(一)切换流程建议 (153)(二)一般的会计切换问题 (162)(三)个别会计切换问题 (163)四、对保险业的影响 ....................................................................... - 173 - 实务问答............................................................................................ - 184 - 保险篇................................................................................................ - 184 - 一、保险合同定义及分类 (184)三、保险合同准备金 (191)四、保险合同成本 (192)五、分出业务 (192)六、分入业务 (193)七、列报 (194)八、监管 (194)非保险篇............................................................................................ - 195 -一、金融工具 (195)二、所得税 (225)三、企业合并 (228)四、长期股权投资 (234)五、投资性房地产 (237)六、固定资产 (241)七、无形资产 (242)八、资产减值 (243)九、股份支付 (245)十、其他 (249)附录:新旧会计准则/制度详细差异汇总表 .................................. - 253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解析为了便于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做出解释:(1)原保险合同的确定;(2)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3)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确认及评估;(4)准备金充足性测试;(5)原保险合同成本。

一、原保险合同的确定(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准则第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保险风险是否发生转移。

只要保险合同中,含有保险风险,就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风险”的界定,准则第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一般中国市场的保险品种都含有风险的转移。

由于准则对风险承担的程度未提出要求,所以大部分险种的合同都符合原保险合同。

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

例如,某团体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约定,承保人将承保的保费为被保险人建立公共账户,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保人承担给付责任,但赔付保险金直接冲减公共账户余额,并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待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承保人将被保险人公共账户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上述合同虽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保险损失直接导致投保人将来所获支付的调整,从而将所有保险风险转回投保人,类似的合同,在本准则下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定义为“合同的一种,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国际会计准则所确定的保险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只要合同的内容和经济实质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均确认为保险合同。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强调,“只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才是保险合同”。

重大保险风险的判定需要专业判断。

(二)保险合同的分拆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可能既承担了保险风险,又承担了其他风险,如分红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等。

对于此类合同,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然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允许分拆,而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目前,在中国进行风险分拆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进行风险分拆,也即合同中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均视为保险合同。

只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合同,视为投资合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指出,某些保险合同同时含有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保人对这些部分进行分拆。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要求进行分拆:-承保人能够单独计量其他风险;-承保人的会计政策不要求确认因其他风险产生的所有义务和权利。

比如,分保人从再保人那里收到了对损失的补偿,但合同使分保人承担了在未来年度归还该补偿的义务。

该义务是因其他风险而产生的。

如果分保人的会计政策允许将该补偿确认为收益而不确认因此产生的义务,则要求进行分拆。

分拆后的合同,其保险部分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其他风险部分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责任的实质进行合同的分类,而不能仅根据形式。

一般按业务性质将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前者包括传统寿险合同、分红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连保险合同和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等,后者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二、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1、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费收入确认应严格遵循以上三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如果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如某些长期工程险,如果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随承保项目的完工进度而递增,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逐步确认保费收入,不能在合同成立之初将合同总额一次确认为保费收入。

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如赠与保险,由于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公司不应确认保费收入,但应当对保单计提责任准备金,并将相应的赔款确认为赔付成本。

2、如果保费需要调整,保费收入应按如下方法确认:-如果最终保费能够合理估计,应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如果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暂保单1,保险人应当首先根据暂保单成立的时间以及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当出具正式保单时,应按照正式保单约定的保费总额及时调整保费收入。

-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照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3、如保单签发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不一致,应按如下规则处理:3.1 保单签发日期早于保单起保日期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保单生效日,按《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及本解析规定的金额,确认保费收入。

3.2 保单签发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保人在保单起保日期已承担保险责任,保费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也已满足,故应在保单起保日期确认保费收入,但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无法可靠计量的除外。

(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准则第八条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保费收入的确认,关键视其是否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而不是视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1又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

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但是在有限期限内于保险单做成交付之前,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

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

1、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应收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2、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

保户每期交纳保费后,冲减相应的应收保费。

3、几类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3.1 储金业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按照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确认保费收入,返还给保户的本金和相应的投资回报应确认为负债。

3.2 长期工程险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随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公司应随所承担保险责任的变化而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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