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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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通常会想到去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并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长期诉讼过程所带来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上的消耗。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各方重新协商,寻求共同的解决办法。

相比起诉讼,调解的过程更为简单高效。

调解不仅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和谐关系。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将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介入并提供帮助。

通过调解,双方往往能够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考虑到对方的需求,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仲裁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是双方自愿约定并接受一个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裁决。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经济和保密的特点。

在仲裁的过程中,相对于法院中的法官,仲裁员更具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可以直接执行,无需再经过法院确认。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还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最后,再来说一说协商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通过相互沟通和理解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特点是自主性和灵活性。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灵活调整解决方案,并充分沟通交流,寻找最佳的解决办法。

协商的好处是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并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方式,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支持。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调解的权威性和效力。

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在金融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

传统上,金融纠纷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诉讼解决。

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已经被引入到金融纠纷的解决中。

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对于当今金融行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纠纷的现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纠纷也不断增多。

在这些纠纷中,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纠纷是最常见的。

在过去,解决金融纠纷的方法更多是通过让诉讼程序来处理。

然而,这种方法虽然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诉讼解决机制需要依靠法庭来处理,这使得解决金融纠纷的程序更加繁琐和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非诉讼解决机制成了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非诉讼解决金融纠纷的优势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金融纠纷,而不是通过法庭来解决。

相比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有以下优势:1.费用低诉讼程序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处理。

相比之下,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费用通常要低得多,并且通常需要更短的时间。

2.速度快非诉讼解决机制通常比诉讼解决机制更快,而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时间安排来处理。

3.效果好非诉讼解决机制通常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这使得双方往往能够达成更好的协议。

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类型及优缺点1.协商协商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最常见形式。

双方在互相谈判的过程中解决纠纷。

协商的优点是快速、高效,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但是,协商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

2.调解调解是协商的加强版,它有一个中介机构在纠纷双方之间进行调节。

调解的优点是它有一个独立的第三者,往往可以达到更好的结果。

不过,调解也可能会出现问题,就是调解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仲裁仲裁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高级形式。

它涉及到一个独立的仲裁员,他们会在纠纷双方之间进行仲裁。

仲裁的好处是速度快、效果好、保密性高。

但是,对于某些复杂的纠纷,仲裁过程可能会比较昂贵。

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亚当 - 斯 密 在 《国富 论 》 中指 出 :经 济人 就 是 以
和为 贵” 。 可 以说 ,“ 以 和 为 贵 ” 的传 统 文 化 源 于 中 国 儒 家 思 想 传 统 文 化 的 内 涵 ,是 在 人 类 历 史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在 特 殊 的 自然 环 境 、经 济 模 式 、政 治 结 构 、意 识 形 态 等条 件 的作 用 下 , 所 形 成 的文 化 习惯 和 文 化 积 淀 。 这 种 文 化 积 淀 已深 深 地 融 进 中华 民族 的 思 想 意 识 和行 为 规 范 之 中 ,渗 透 到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 ,成 为影 响社 会 历 史 发 展 、支 配 人 们 思 想 行
完 全 追 求 物 质 利 益 为 目的而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的主 体 ,从 事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个 人 ,在 进 行 自身行 为 方 式 的 选 择
时 ,往 往要 进 行 成 本 与 收益 的 比较 ,从 而 采 取 收 益 最
大 化 的 行 为 。 当保 险 合 同 纠纷 出 现 时 ,在 合 同双 方 当
意 味 着 对 对 方 人格 和 能力 的 否 定 。
( 三 )稳 定 为 用 。主 要 包 括 :1 、勘 验 费 、鉴
定 费 、公 告 费 、 翻 译 费 ;2 、证 人 、鉴 定 人 、 翻 译 人 员 在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开 庭 日期 出庭 的交 通 费 、住 宿 费 、 生 活 费 和 误 工 补 贴 费 ;3、采 用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的 申请 费 和 实 际支 出 的 费 用 ;4、执 行 判 决 、裁 定 或 者 调 解 协 议 所 实 际 支 出 的 费 用 ;5 、人 民 法 院认 为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负 担 的其 他 诉 讼 费 用 。 其 次 ,与 诉 讼 机 制 相 比 ,非诉 讼 的 费 用 及 其 成 本 的负 担 ,通 常 根 据 其 形 式 、性 质 和 功 能 差 异 采取 不 同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医患和谐探析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医患和谐探析
运用 ,来建 立包括协商 、调 解 、仲裁 等在 内的纠纷解决机 制 ,能够有
1非 诉 讼纠纷 解 决机 制的 内涵 与特 征
非诉讼 纠纷解决机制 在解决 民事 纠纷 中表 现出其特殊 的价值 ,自
效疏通 纠纷解决机制 ,使 医患纠纷得 到顺利解决 。此外 ,民事纠纷 是 具有 司法性质的纠纷 ,非诉讼纠纷解 决机制更能够体 现出对 民事 主体
当事人认 可非诉讼解决 机制 ,以及 其得到发展壮 大的重要原 因。④非 对抗性 。非对抗 式的解决方式 是非诉讼纠纷解 决机制解决 纠纷 的基本
方法 。民事纠纷解 决方式的选择 与纠纷的解 决都 是在一定 的 自治基础
方 的 当事人 是凭借 自己的意 志来选择 纠纷解 决方式的 ,这在 一定程度
上 可 以说是 建立 了纠纷解决 的主观基础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 制实现 的 是准 法律 化 ,当事人 能够 在法律 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自己的 利益进 行处
分 ,这在 很大程度上为 纠纷 的和谐解决提供 了可能性 。建立在意思 自
治的基础 上的纠纷解决结果 ,更容易被 当事人所接受 。总之 ,非诉讼
在使用诉 讼方式解决 医患纠纷 时 ,由于医患 纠纷涉 及 的取证 、举
包括 】 :①高 度 自主 。高度 自主是指 当事人享有 自主权 ,这也是 非诉
讼纠纷解决 机制最主要 的特征之一 。高度 自主权 归非诉讼 纠纷解 决机
证 、庭审等环节 非常多 ,加之 医学知识相对深 奥 ,技术难度 大 ,须有 较长的诉讼 时间 ,纠纷解决 的效率较低 ,司法 资源相对浪 费。而非诉 讼纠纷解决 机制在程序上存 在着一定 的简 易性和灵活性 ,与诉讼解决 方式相 比 ,非诉讼 纠纷解 决方式的效率 更高 ,更能够做 到司法资源 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种由当事人本身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又称为“和解”或“和谈”。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斡旋等,是民事诉讼以外的另一种法律诉讼。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诉讼的经济成本,可以有效的缓解双方的关系,有助于争议的最终解决。

由于其程序简单、快捷,约谈场景给当事人提供了自主互利的机会,因此这种机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欢迎。

传统的法院程序总是受到很多传统的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比如僵化的官僚程序、图灵不足等问题,从而导致双方起诉并不能得到及时友好的解决,当事人更难以找到自己的解决方案,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本质而言也是解决者、咨询者及当事人三方面的谈判,因此受到双方认可和同意才能达成共识,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体现和解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有效的技术和手段,以正确的态度和方式实现双方的均衡、惠及社会利益。

正是因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了当事人之间友好沟通,必要时可以得到良好的社会庇护,无需双方进行诉讼,因此也鼓励当事人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充分发挥各方的利益积极性,提供社会普遍青睐的便利和保障手段,进而达到双方自愿和解的目标。

因此,在当下社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疏导双方的关系,确保双方之间的友好沟通,这些因素可以有效的减少诉讼案件激增,进而促进我们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随着我 国市场经 济的进 一步发 展和社会 结构 的 急剧转型 , 广大农村 发生 了巨大 的变 化 , 条件 比较 好 的农 村已经市 场化 , 大部分 条 件不 是 十分 发达 的农 村, 其市场化程度较 低 , 大程度上 仍然保 持着 原来 很 的社会风貌。对 于市场化 的农 村 ,人们 的法 律意 识 和法律观念 比较 深入 ,一旦发 生纠纷 ,人 们 自然寻 求相关 的法律途 径来解决 。但 是 ,对 于大多数 非市 场化的农 村 ,其 社会 呈 现 的特 点 是 “ 悉 ” 的社 熟 会 ,“ 没有 陌生人” 的社会 。在这个 社会里 ,其 中 的社会关系往往通过 道德 和礼仪来 加 以调 整 ,农 民 遵循 的是 “ 和为贵” 的乡土 传统和规 矩 ,这 使得农 村社会形成 了不 同于城 市 的社 会秩序 。因此 ,一旦
发生纠纷 ,人们 首先寻求 的解决 方法 不是诉讼 的解 决方式 ,而是寻求调 和等等其 他的非 诉讼 纠纷解决 方式 。在非市场化农 村 日益增 多的纠纷 中,婚姻家
庭纠纷 、邻里 纠纷 等仍然 是主要 的矛盾 纠纷 。而 大 多数的农 民首选 的纠 纷解决 方式是 纠纷双 方协商解
业法官 , 其裁决行为 也不是 行使 国家 审判权 的行 为。 而且 , D A R程 序不要求严格 的法律规 则 , 过这一 程 通 序所获得的结 果一 般 不具 有强 制 执行 力 ( 裁裁 决 仲
第2 5卷第 6期
21年 1 01 2月
白 城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ac e g N r lU iest o r a fB ih n oma nv ri y
Vo . 5. . 1 2 No 6 De . 2 1 c . 01

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摘要:当下学界对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颇多,而针对行政调解课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在对社会纠纷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调解”为例,重点对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进行讨论。

包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和该机制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运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是笔者对我国行政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提出的一点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河北经贸大学丁一1社会纠纷概述要理解社会纠纷要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简言之纠纷是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由于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差异而产生的。

最早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原始人类出现后就已经产生了纠纷。

原始社会时期的纠纷类型呈现的特点是单一、激烈的。

主要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和维系基本生活的需要。

最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自发的、无意识的。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总结出了行之有效可以应用于实践的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是介入第三方调和矛盾。

当个体陷入纠纷时,往往双方之间是呈现对抗性状态的。

在这种紧张的状态下,矛盾的走向趋于愈演愈烈的状态。

人们可以选择和解或者选择去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无论是选择和解还是选择调解,这两种形式都是相对柔和的手段。

但诉讼手段不同,诉讼手段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的就是羁束性的制裁。

以社会纠纷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的纠纷在这里不做讨论。

此文重点探讨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就其内涵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具有国家行政属性的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纠纷。

行政纠纷之所以会如此受人关注,是因为公民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主体面前是被动的、容易受侵害的。

2行政调解制度2.1行政调解制度发展历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熏陶之下,“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能够协商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也是不愿意选择去对簿公堂的。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分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分析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与传统的诉讼流程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诸多优势,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过程费用和时间成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利益。

一、什么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争议各方义务遵守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中介来协助解决纠纷的机制。

与传统诉讼过程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间的协商和合作,以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为主要方式,以达成解决方案为目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商事调解、家庭调解、仲裁等。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理论依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法律的精神。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共产党组织、团体或者其他机关的调解。

”除了调解外,还可以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法律规定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明确的程序。

从法律的精神来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一是便民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过程费用和时间成本;二是公平性,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来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效率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问题,减少社会资源的消耗。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1. 灵活性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

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机构,协商的内容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权受到限制,程序繁琐,不够灵活。

2. 快速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审理常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而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可以更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了时间成本。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范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摘要]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利益纠纷以及诉讼的固有弊端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民间调解作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其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本文立足民间调解的视角,检视当下民间调解的困境,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的利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尝试重构中国的民间调解制度。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民间调解诉讼大爆炸社会的到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开始更多地为世人所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一)纠纷的多元化趋势1、纠纷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意义上的纠纷主体大多限于自然人之间。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更着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定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以及其间的相互矛盾纠纷呈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趋向,国家甚至也可以作为单个的经济主体而非政治主体成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

传统纠纷类型的简单化、单一化转化为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信托信贷、投资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合伙组织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等形形色色的纠纷层出不穷、类型纷繁。

3、纠纷内容的复合化。

现代社会,大多数纠纷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

如夫妻离婚纠纷,除涉及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债权的让与等等其他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基层选举,城市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这些事件规模扩大、诱因复杂,给纠纷解决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主流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笔者认为,诉讼并非是纠纷最完美的解决方式。

“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

”[1]1、司法裁判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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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作业法学专业07级2班26号于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摘要: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这样的变革时代,对有效解决纠纷的需求也是空前的,我们一面进行司法改革、完善诉讼制度,一面积极寻求诉讼外的各种纠纷解决途径。

此间,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当代ADR发展潮流顺理成章地进入视野,以美国ADR运动及其发展为参照系审视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现实急切呼吁中国引入ADR机制。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ADR 民事纠纷多元化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从远古时期的同态复仇、自决到文明社会的诉讼审判,纠纷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一直伴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

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纠纷解决的方式就是多元的,只不过人们关于这方面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

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该机制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它将行政权力的能动性、直接性和高效率与协商性、及专门性相结合,加之“专家"优势和权力资源,因而具有较高的正式性和合法性,是现代法治因家解决民事纠纷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立法方面,立法理论有待改进,法律体系不太完整,法律的实体规定有疏漏,程序法规定亟待完善。

完善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需要在转变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基础上,通过改进立法理念,健全法律体系,充实立法的实体、程序规定,并完善纠纷解决机构、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素质,同时,还要拓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密切行政与司法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改进司法审查制度。

今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或日益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并受到各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

一.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路径(一).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我国学者将民事纠纷解决划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三种类型:“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社会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国家公权力来解决纠纷。

(二).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路径的理论依据根据对民事纠纷解决类型的了解,可以发现;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冲突的激烈程度不同,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期待不同,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实际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这些方式有差别也有联系,功能互补,相互协调,共同构成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为纠纷解决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人们曾一度试图用国家司法权解决所有的纠纷,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被忽视,甚至被边缘化。

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诉讼的固有弊端,非诉讼的优势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在现代社会显现勃勃生机,主要是由纠纷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决定的。

从国家的角度,应该在纠纷解决机制上赋予纠纷当事人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

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利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

所以,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概念与类型(一).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概念所谓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相对于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言的。

其英文的表达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这个概念也可以翻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

ADR起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劳动申诉领域的调解被广泛的采用。

其主要的功能是,通过中立的第三者的劝说,劳资双方为了更重要的社会利益相互妥协。

关于ADR的内涵,是指对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审判制度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即包括一些国家基于本国传统和社会机制建立、发展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型的现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总之,ADR是一个开放的概念,由于社会不断发展,适应纠纷解决需求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随之发展,因而ADR 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之中。

不过,无论ADR的具体形式怎样变化,与诉讼相比,其始终会以自身特有的优势,为纠纷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更多选择途径。

在理解ADR的范围问题上,有的学者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有的从狭义的角度理解。

如果广义的理解ADR,比较强调其对于诉讼程序的替代作用。

因此,凡是通过法院最后判决前的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均被视为ADR的方式。

这样广义的ADR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也包括某些行业为解决特殊纠纷而设定的专门的ADR。

运用广义的ADR方式解决纠纷,有的以现行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有的适用社会习惯。

如果狭义的理解ADR,则把ADR严格限制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内,不包括仲裁也不包括行政性的ADR.既然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那么,有关ADR的特点就可以从其与诉讼对应的角度来认识。

1.非司法性ADR具有非司法性或者说非正式性。

一是,在ADR程序中,如果需要第三方居中协调、裁决,第三方的身份不是职业法官,其裁决行为也不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而参与非诉讼程序的纠纷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需要必须具有律师身份二是,在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国家,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ADR的程序一般不需要严格的法律规则,体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而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益的问题,也不是必须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弹性和交易的空间。

3三是,就经过ADR程序所获得的结果而言,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除外)。

并且,当事人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行使诉讼权利。

(仲裁除外)。

2.可选择性ADR方式的运行,是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AI)R。

可以选择ADR的这种方式,也可以选择AI)R的另一种方式。

选择ADR之后,对于程序、规范乃至于结果都可以选择。

应该说,这种可选择性为当事人提供了足够的自由空间,为当事人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实现自己的权益创造了条件。

3.平等性从中立第三方与纠纷当事人的关系来看,不同于诉讼,ADR方式体现出平等性。

当事人的合意在这里显现出更为重要的意义。

由此,纠纷双方的利益在ADR 程序中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解决纠纷的过程体现出互利与协作精神。

4.辅助性虽然诉讼不能替代ADR,ADR也不可能替代诉讼,但是,两者在纠纷解决的作用上还是有差异的。

从解决纠纷的功能而言,现代社会,诉讼仍然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渠道,而ADR则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

由于诉讼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职业法官裁判纠纷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公平与正义,仍然会有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

特别是,当通过ADR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纠纷时,人们还是要回到司法诉讼的道路上。

所以,相对于诉讼程序,ADR程序具有辅助性。

5.开放性ADR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开放的概念,是所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不同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以及纠纷的特性不同,ADR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的纠纷会不断产生,也就出现解决新型纠纷的新的ADR方式的客观需求。

而已经存在的ADR方式,为了适应形势而不断的更新。

甚至,某种ADR方式因为不再有适用价值而被其他方式吸收而消失。

因此ADR是不断变化的开放的概念。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对于ADR的类型进行理论上的划分,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剖析ADR在社会生活纠纷解决中的特性,为研究不同ADR的运行规律从理论上做一些对比。

从设立主体上分,ADR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的类型:1.法院附设的ADR这一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显著特点是,由法院主持调解程序。

但是,这种程序并不等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而是区别于诉讼的独立的ADR程序。

法官的审。

ADR程序和诉讼程序分别由不同的法官支持,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两种程序交叉,另一方面是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

法院附设的ADR可以是强制性的,即把ADR作为诉讼的必经阶段和前置程序;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则可以直接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附设ADR最主要的功能是为纠纷当事人创造沟通交流和解的机会,如果达成和解,则无须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解,美国的法院附设ADR以及我国80年代曾在法院设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2.行政机关附设的ADR为了解决纠纷,有的行政部门附设某一方面的ADR。

比如附设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协会,附设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构等等。

由于不同领域的纠纷具有相同的特性,重复发生的频率高,需要尽快解决纠纷,如果走诉讼的路,往往费时费力,成本太大,这种行政机关的附设ADR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新型的纠纷会逐渐增加,而相应的行政机关附设佃R也会发展起来。

3.民间的ADR这种ADR或者完全由民间自发组织,或者政府行政部门提供一定的支持。

如,我国的人民调解,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等。

4.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这种ADR由律师主持,因而其基本上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咨询活动,主要向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评价意见,为当事人提供参考。

5.国际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主要是国际组织针对国际间纠纷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比如世界贸易组织(FRO)的纠纷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WIPO)的纠纷解决机构等等。

从程序启动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上分:1.合意性ADR这种ADR的启动,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愿意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或者仲裁。

至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阶段,既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

由于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因而可以说是比较彻底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结果,一般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2.半强制性的ADR与任意性ADR不同,半强制性ADR不需要纠纷双方达成合意。

一方可以径行发动纠纷处理程序,虽然程序的启动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另一方必须参加这一程序,这体现了半强制性的一个方面。

即对争议一方而言,参与纠纷解决程序是应尽的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

半强制性的另一面体现在,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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