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_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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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的若干问题_以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切入点_范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的若干问题_以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切入点_范愉

年来,我国人民法院积极承担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使命。

2009年,最高法院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等实务机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相互协作,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现行法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突破,极大地促进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其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2010年,《若干意见》确立的司法确认制度被《人民调解法》认可吸收,上升为法律制度。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征求基层法院的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司法确认程序。

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进入立法日程,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通过设立相应的程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衔接。

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得到中央、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1〕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已呈水到渠成之势。

本文将分别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具体建议。

一、非诉讼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专门性调解)的前置目前在世界范围,非诉讼前置(主要是但不限于调解前置)已成为大势所趋,当然是以不剥夺当事人诉权为基本前提的。

我国很多基层法院基于实践经验,也曾提出此类建议,在实务中亦有一些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引导和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事实上实现了调解前置。

尽管在我国当下,借鉴某些北欧国家的经验、对大多数民事案件设立调解前置的提案很难实现,但至少在有限范围(如小额、邻里、家事、三费、物业、房屋租赁、运输等类型)设置调解前置是必要和可能的。

鉴于此类纠纷在我国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进入前置调解程序的案件至少能有50%左右可达成调解,而且既不会导致上诉信访,也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因此,这种设置可以直接有效地减少诉讼案件量。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题的思维,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即ADR机构,可分为:
5、程序构造的平等性。 1、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即司法性ADR; 3、由民间团体或者组织主持的非诉讼程序,即民间性ADR; 2、选择性,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 1、权利自治与社会自治 1、替代性,对法院审判或者判决的替代;
诉讼程序,掌握一些常见纠纷如劳动争议纠纷、消费纠纷、 (二)非诉讼程序的基本功能:以平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积极意义:权利与法律生成或者发展的契机,社会变革的先导或者动力。
4、解决特定和新型纠纷的局限性。
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 第一章 概述及基本原理
美国一位女士生前收藏了大量油画,她去世之前留下遗嘱让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和国立画廊“平分”这些油画,但没有指明任何一幅油 画的确切归属。
消极影响: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 积极意义:权利与法律生成或者发展的契机,社会变革的先导或者动力。
1、替代性,对法院审判或者判决的替代; 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发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 消极影响: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别与特征 《非诉讼程序教程》 范愉 著
纠纷解决
纠纷解决(dispute resolution),是指在纠纷发生后, 特定的解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手段和程序,消除冲突 状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和过程。
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
协商、调解、裁决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一、概念 非诉讼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是 对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

从诉讼调解到_消失中的审判_范愉

从诉讼调解到_消失中的审判_范愉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8年第5期(总第83期) #司法学#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0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M arc G alan ter教授从1980年代到2002年的三篇实证研究,通过大量数据和经验性资料对这一时期美国民事审判的动态发展做出了一种全景式的描述,其研究和分析表明,在案件管理的背景下,和解和调解越来越受到法官的认同,并带来了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司法逐步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以致审判结案率和诉讼率整体持续下降,诉讼在当代法治和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开始降低。

由此,有关诉讼爆炸的神话、传统的对抗性诉讼程序及其价值受到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司法改革及功能转变的契机。

当前,这种发展本身并未终结,也不意味着/审判的消失0将成为一种普适性规律,但这一历程以及格兰特教授的研究方法,无疑能对我国法律界有关司法、诉讼和调解的研究提供极有价值的启示。

关键词:诉讼调解;民事司法;审判中图分类号:DF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08)05-0060-10众所周知,诉讼调解是中国司法模式特有的产物,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而且反映着社会转型期的时代特点。

而与此相对,20世纪中期以后,在素无调解传统的美国民事司法的对抗诉讼模式中,逐渐生成发展出一种调解与和解的文化,乃至于已开始影响到司法的利用率和功能。

在当代语境下对美中两国的诉讼调解加以比较,无疑会给我们带来一些新鲜的启迪。

笔者此前对中国的诉讼调解已做过若干实证研究,¹在此基础上,选取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M arc Galan ter教授从1980年代到2002年对美国民事审判的三篇实证研究,在对其内容和结论进行解读的同时,结合我国诉讼调解及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作一比较分析。

一M arc Galan ter(马克#格兰特,193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哲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曾先后在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印度德里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等校任教,现任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教授及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第一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一等奖2项1、北京大学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二等奖7项1、厦门大学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2、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3、苏州大学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版)4、西北政法学院贾宇:《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5、北京大学李贵连:《20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6、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离婚衡平机制研究》(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7、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三等奖17项1、中国政法大学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2、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3、烟台大学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版)4、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5、武汉大学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6、华东政法学院卢勤忠:《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7、中南大学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8、首都师范大学邱远猷:《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彩霞:《累犯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10、清华大学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11、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12、武汉大学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13、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14、武汉大学肖永平:《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模式的选择》(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5、四川大学杨遂全:《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16、吉林大学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17、西北政法学院周少华:《“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一个方法论上的阐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荣誉奖6项1、吉林大学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2、北京师范大学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3、浙江工商大学孔庆江:《法律视角中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Pte.Ltd.2002年10月出版)4、苏州大学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5、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对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反思》(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公告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自2008年3月12日正式启动以来,得到了各普通高等院校教师,法学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及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工作者的大力支持。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效能与完善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效能与完善
亲、 邻里 友人等 。
会 发展过程 中诞 生 的人 类文 明的产物 。纠纷解决 机 制 可分 为诉 讼 和非诉讼 两大类 , 后者 又 叫做 “ 诉讼 外 纠纷解决 机制 ”诉讼 #-纷 解决 机制能 有效化 解社 。 bq  ̄
会 矛 盾 , 约社 会 成本 , 维 护 国家稳 定 、 会 和谐 节 在 社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的实践效能与完善
李 响
( 中国兵 器光 电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 京 107 ) 北 0 16
[ 摘要 ] 诉讼 外纠纷解 决机制 , 解决 方式具有替代性、 其 灵活性和 自主性等特征 , 它能够有效化解社会发展 与 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 节约社会成本 , 促进社会共 同体的形成, 并为司法改革提供模式借鉴。在司法实践中, 诉讼外纠 纷解决机制还存在诸 多问题 , 亟待立法予以明确 : 一是明确诉讼 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民间属性 ; 二是诉讼外纠纷解决体
系, 应涵盖新型的专业性调解组织, 且人民调解方法不拘形式; 三是应强调将 3事人 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作为法定义务。 - "
[ 关键词] 诉讼 外纠纷解决机制 ; 民调解 ; 人 解决方式 [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 9 10 ( 0 10 — 0 6 0 10 — 2 3 2 1 )3 0 7 — 3
间具有 替代性 , 这是人 类 文明发 展 的又一 巨大进 步 。
决 纠纷 ,并 能为 以后 的立 法及 司法提 供信 息和 资料
的支持 。
第三, 诉讼 外 纠纷解决 机制 , 能够 有效 节约 社会 成 本 。 国著名学 者 范愉教授 认为 : 我 诉讼 外纠纷 解决 机 制 为 当事人 提 供 了 多种 低成 本 的 纠纷解 决 程 序 , 较 之通过 增加 对法 院的投 人造成 的社 会负 担和 进一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人大法学理论考研——院系简介人大法学理论考研院系一直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扎实的基本理论著称。

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也是全国最早开设课程的学校之一。

在这些领域都有国内数一数二的学术带头人。

近年来在法律与全球化研究和后现代法学研究中也取得了全国公认领先的成就。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院系老一代的著名法学家孙国华教授是全国法理学界公认的权威,现在仍担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的第一顾问,吕世伦与谷春德教授是我国老一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权威,培养了该领域大批中青年教学和科研的骨干。

朱景文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和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有多年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研究和学习的经历,已经成为该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

张志铭教授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理室主任,是我国中青年一代法理学的学术带头人,在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研究方面多有成果。

朱力宇教授在法国作访问学者两年,在欧洲人权法研究和立法研究方面有突出的成果。

范愉教授是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在法社会学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面处于国内的领先地位。

马小红教授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方面很有建树。

史彤彪教授任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方面颇有研究。

冯玉军教授是本学科年轻一代的佼佼者,在法律经济学、法与宗教等研究领域取得突出的成就。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分学院按专业排序,根据上级要求,考生姓名和考生编号已做适当隐私保护处理;本拟录取名单中含单考、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下注“骨干”),不包括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备注中所列加分项目均以教育部下发名单为准。

人大法学理论考研拟录取名单公示: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姓名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编号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初试成绩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复试成绩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加权总成绩人大法学理论考研考生备注崔**10002*****0281636230478.18张**10002*****1494635329776.30艾**10002*****1412035129976.29李**10002*****1468135329475.96吴**10002*****1004835928775.88孙**10002*****1054536627975.80倪**10002*****1214935728875.75张**10002*****1296135528975.62李**10002*****0281834529775.34朱**10002*****0891635328074.36张**10002*****0299035127974.00李**10002*****1434235527473.91杨**10002*****0307135427373.68汪**10002*****0306335227573.66何**10002*****0306435127573.54刘**10002*****0864635525271.4周**10002*****0706535622368.20。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范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摘要]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利益纠纷以及诉讼的固有弊端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民间调解作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其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本文立足民间调解的视角,检视当下民间调解的困境,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的利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尝试重构中国的民间调解制度。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民间调解诉讼大爆炸社会的到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开始更多地为世人所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一)纠纷的多元化趋势1、纠纷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意义上的纠纷主体大多限于自然人之间。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更着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定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以及其间的相互矛盾纠纷呈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趋向,国家甚至也可以作为单个的经济主体而非政治主体成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

传统纠纷类型的简单化、单一化转化为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信托信贷、投资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合伙组织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等形形色色的纠纷层出不穷、类型纷繁。

3、纠纷内容的复合化。

现代社会,大多数纠纷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

如夫妻离婚纠纷,除涉及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债权的让与等等其他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基层选举,城市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这些事件规模扩大、诱因复杂,给纠纷解决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主流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笔者认为,诉讼并非是纠纷最完美的解决方式。

“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

”[1]1、司法裁判的局限性。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综述


借仲裁和调解等替代性 纠纷解决方式来弥补西方 文化下一贯遵循的封 闭而高度技术化的诉讼 审判
制度的僵直 , 缓解被告席上的拥挤 , 及顺应保险、 环 境、 知识产权等新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个别化救济 手段的需要。尽管许多国家都掀起了 A R的研究 D
思考 , 将诉讼法与实体法 的研究、 公法 与私法的研 究、 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研究进行 了融合。法学理论 界与实践界逐渐走在一起 , 所形成 的“ 以问题为中 心” 的综合性研究思路正悄然改变着过去“ 以规则 为中心” 以及分部门法研究 的思维惯性 , 逐渐成为
2 1 年第 1 0 1年 期 1 21 0 1 1 1月
E O O CA济 O IL发 展 O ME T C N MI经 N 与 社 A E E P N DS C会 D V L
V L9 N .1 O .. o1
NOV. 01 2 1
我 国 多元 化 纠 纷 解 决机 制 研 究 综述
就此 超越 了诉 讼 法意义 , 顺应 处 于社会 转型期 的中
国当代的需要, 成为理论研究、 制度建构和社会实 践的热点。范愉教授在其 20 年发表的《 08 纠纷解
项目 就达 1 6项之多 , 如果将“ 群体性 事件处理机
国内法学研究 的主流范式。
热潮, 并就进一步完善或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了多种尝试及努力 , 但各国因为司法制度基础不
同、 文化背景不同而在有关 的改革行动 中坚持着明 显不同的价值取向。 对中国来说 ,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自 古以来
就是一个客观事实 , 中国社会的多元性决定了纠纷 解决体系的多元性。只是我 国学界未 能较早地将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上升为理论研究的范畴罢

客观_全面地认识和对待调解_范愉

客观、全面地认识和对待调解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近年来,调解不仅重新受到国人的重视,而且作为当代ADR(替代性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最重要的形式,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推崇。

与此同时,当代以调解为重点的纠纷解决研究已经相当成熟,积累了卷帙浩繁的资料文献。

按照学术规范,研究调解问题首先应该认真对待以往的研究成果、文献资料以及纠纷解决实践本身的经验教训及动态发展,以避免无的放矢地议论和低层次的重复,从而展开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讨论。

由于篇幅所限,从而本文不再赘述以往的论述,仅就国内外调解的最新发展动向,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一、调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人类社会的经验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调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永恒的文化资源。

调解不仅在传统社会具有重要的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而且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西方国家在现代初期确曾试图由国家司法权垄断纠纷解决,以至于民间调解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受到压制或冷落。

然而,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社会需求的推动和司法危机的加深,两大法系中的各个国家在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同时,都逐步汇入到发展ADR 的时代潮流之中,司法社会化成为大势所趋。

由此,非诉讼方式非但不再被视为实现公民诉权的障碍,而且被认同为实现正义的一种基本途径,而诉讼与各种非诉讼机制共同构成的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成为当代社会的共同追求。

今天,调解之所以受到普遍重视,因为它来源于人类社会对和谐与秩序的期盼,来源于当事人对经济、快捷、平和以及理性解决纠纷的需要,来源于对诉讼和判决的固有弊端及局限性的批判,也来源于社会和共同体自治力量的增强,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社会对现代性反思之后的理性升华。

从最初的限制甚至抵制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到逐步认同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当代世界各国大都经历了一个重要的政策转变过程,一般都会经历以下发展阶段:11允许。

在这一阶段,调解等ADR自发或自在地存在并发挥作用,国家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或默许其存在,或为其划定禁区和活动范围。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范愉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范愉范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新闻'>1987年获人大法律系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8月至1995年12月在日本国立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课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纠纷解决、司法制度主要讲授法理学、司法制度概论、纠纷解决(非诉讼程序法)、比较法、民诉法等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二届中国当代法学名家(2009)钱端升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8):《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第九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6):《集团诉讼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论文一等奖(2005):《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9年《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获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9年论文《法律信仰批判》获第九届重庆市期刊好作品二等奖1.论我国社会调整系统中的政策与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8年6期9000字2.正确认识和理解政策与法的关系《电大文科园地》1988年10期6000字3.世界各国高级法官培养途径的比较研究《学习与辅导》1990年8、9期1万字4.外国高级法官培养途径的比较研究收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重点研究项目)郝志明、蔡克勇主编:《应用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途径多样化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315页,1万字5.高级法官培养途径的实验与思考(执笔)收入上述同书289页2万字1997年以后:1.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学家》1998年2期(4月)5000字2.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1辑(1998年2月)1.5万字3.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1.2万字4.司法改革的社会机制,载《检察日报》1999年6月日3千字5.论法律家的培养,载《检察日报》1999年12月8日4.5千字(获《检察日报》21世纪与中国法治展望征文一等奖第一名)6.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999年)第2辑,3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7.程序正义观念与社会现实,载《工人日报》1999年12月18日8.法律如何维系配偶间的忠实——并非为了制裁“第三者”,载《北京日报》2000年4月17日9.司法改革的现状与问题,载《检察日报》2000年4月20日10.关于撞了白撞——警惕恶法之治,载《北京青年报》2000年5月19日11.恶法之治害莫大焉,载《中国质量报,中国质量万里行周刊》2000年6月9日12.关于调解的若干问题,上海市法官协会主办中、美、德调解制度研讨会论文(2000年4月3—8日),收入乔宪志主编:《试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上海市法官协会2000年13.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起源与发展,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年会论文(2000年5月4—7日)14.法治与道德——“新世纪·新青年”青年发展论坛(版面主持),载《北京青年报》2000年8月31日;9月7日15.仲裁的正当程序保障(案例评析),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8卷第2期(总第46期),16.婚姻法修改与时代精神,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卷第期(总第期), 17.法治与法律家,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卷第期(总第期), 18.法律家素质及法律教育刍论,《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19.法治前沿访谈,载《北京青年报》2000年:(1)司法改革,10月13日;(2)错案追究,10月20日;(3)法官竞争上岗,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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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内容提要20世纪80至90年代,随着法制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中国的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

然而,实践表明,仅依靠正式的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而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进行重构。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的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6,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

本文对近年来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变化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当代中国ADR的发展做出预测。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调解当代中国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¹为传统象征。

西方学者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调解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体现着政治化功能,渗透着斗争哲学理念,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º。

在某种意义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

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调解,则被称之为/邓小平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法制与调解的并存及共同发展。

傅华伶教授指出: /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在西方社会寻找可供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为社区司法的价值欢呼的时候,中国正通过将大众司法制度化和将公众参与形式化而遵循西方法律秩序的老路0»。

很多人预见,随着法制和诉讼发展高潮的到来,调解将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

然而,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衰微之后,在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的促进下,人民调解开始发生变革。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司法部制定了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6,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

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6,这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

一、ADR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格局ADR,即Alternat ive Disp ute Resolu t ion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0,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0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0、/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0等。

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¼。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½: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

第二,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

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 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占据了绝大多数。

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 ontal)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

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除了上述共同确认的价值外,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ADR还可能针对各国的特殊需要起到不同的作用。

例如,对于已经出现/诉讼爆炸0现象的国家,ADR可以极大缓解司法和社会的压力;对于职权主义程度较高的司法体系,ADR可以带来司法民主化的气氛;对于特殊类型或复杂的案件,ADR可以提供符合情理、追求实质正义的个别平衡,等等。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通过法律移植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国家而言,ADR更为重要的意义实际上并非为了应对所谓/诉讼爆炸0,而是一种法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0的需要:一方面,可以缓和本土社会与现代法律规则的冲突,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司法资源的作用。

因为,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现代法治的弊端正如工业化对环境的破坏一样,必须从发展初期就给予高度关注,否则一旦在急功近利的大跃进中破坏掉了法制的基础、造成资源的枯竭,再度恢复就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有些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

因此,在法制发展的初期阶段重视ADR,具有营造法治的/可持续发展0和纠纷解决生态合理性的特殊意义。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ADR发展;然而,各国的ADR机制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

实际上,ADR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和普遍规律。

正如小岛武司教授指出的: /ADR应被应用到何种程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因为关于此问题的实证数据尚未完全收集到,因此,如果要对此问题进行国际化的比较,就必然会带上某种主观印象。

在德国,绝大部分的纠纷通过裁判解决,而日本却常使用ADR。

在这两极之间,荷兰、瑞典和丹麦,更接近于日本,美国和英国看来对诉讼的应用越来越少0¾。

例如,美国的法院附设(司法)ADR十分发达,主要是适应了法院功能从纠纷解决向确立规则或行为模式方向转移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司法功能的延伸。

而德国与美国不同,既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也没有形成司法ADR 的热潮。

法院通过督促程序和调解与诉讼的合理结合,有较强的纠纷处理能力。

因此,德国传统的民间调解主要应用于家事、人事和社区纠纷的解决,近年来的ADR重点则是发展面向大企业和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医疗纠纷等行业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

相比之下,日本尽管并无/诉讼爆炸0的危机,并且在努力扩大民众利用法院的机会,但仍然高度重视ADR,认为ADR的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并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人民调解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起既已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建立,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调解的活动全面恢复。

通过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人民调解达到高峰期。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于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因而,其性质基本属于民间性ADR。

然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法规始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诉讼中对调解协议一般不予考虑。

尽管民诉法规定法院和人民政府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然而绝大多数法院实际上并未行使这种指导职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首先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见表1);其次则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表2)。

1986年人民调解的纠纷总量为730.7万件,同年民事一审案件数量为989,409件,诉讼案件占调解案件的13.5%;而1998年,民事一审案件数量达到336万件,诉讼案件已占调解案件的63.8%。

据司法部人士介绍:调解与诉讼的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约为10B1 (最高时达17:1);至2001年已降到1B1。

表120世纪90年代以来调解的发展趋势1990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调解委员会(万个)102100.94100.98100.1698.5398.3797.4196.4调解人员(万人)625.62999.761025.871035.421027.39917.53880.25844.5调解民间纠纷(万)740.92612.37602.85580.22554.32526.72518.86503.1表120世纪90年代以来诉讼的增长(单位:万件)1990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民事收案结案185.19184.97238.38238.22271.85271.47309.40308.45327.75324.22337.51336.00351.92351.73341.23341.85经济收案结案58.8159.83105.37104.54127.88127.14151.98150.45148.34147.81145.52145.62153.56154.33129.78131.54实际上,人民调解功能的下降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经开始,针对这种情况,司法部采取了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路线,一方面期待人民调解成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则试图建立一种行政调处机制,作为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然而,这种努力却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世纪90年代调解作用和地位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社会纠纷多发、复杂,法律规则及程序处于高度不确定或不健全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既是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是规则形成的一种机制。

国家需要通过法律的统一适用统合社会,同时也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还能够进行广泛的社会启蒙,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司法和法院的权威。

诉讼是法律传播的最佳方式,也是使社会法律化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关系中可诉性因素不断增加,因此,诉讼的增加总体上属于社会发展中正常和必然的现象¿。

然而,另一方面,诉讼高增长和调解失效也表明社会调整和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非理性因素,主要是:首先,司法原始积累的需要。

在法制发展的高潮中,法院一方面积极扩大人员编制,改善法院设施和法院工作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则努力提高业绩,扩张管辖范围,以提高法院的权威和社会地位。

但由于国家司法投入有限,这种原始积累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直接以扩大案源,增加收案数量(尤其是诉讼标的额大的案件)和收取诉讼费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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