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司法程序中非诉讼程序的作用与局限

司法程序中非诉讼程序的作用与局限司法程序是指在法律规定下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过程。
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外,还存在着一种被称为非诉讼程序的解决方式。
非诉讼程序在司法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局限。
本文将探讨非诉讼程序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其所面临的局限。
一、非诉讼程序的作用非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低成本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首先,非诉讼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更加简洁和高效。
例如,仲裁是一种常见的非诉讼程序,通过由仲裁庭组成的专业团队,可以迅速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其次,非诉讼程序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程序可能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负担。
而非诉讼程序则更加注重协商和调解,更能够兼顾各方的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非诉讼程序在司法体系中的多样性与灵活性也是其一大优势。
非诉讼程序不仅仅局限于特定的法律程序,还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协商,以期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二、非诉讼程序的局限然而,非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纠纷。
首先,非诉讼程序在解决一些复杂性较高的纠纷时可能力不从心。
对于这些纠纷,当事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解决。
非诉讼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未必能够提供足够的保障和解决方案。
其次,非诉讼程序在解决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纠纷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非诉讼程序往往更关注于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利益,而难以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非诉讼程序在执行力和效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与诉讼程序不同,非诉讼程序的决定通常没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愿意履行,执行起来可能较为困难。
三、对非诉讼程序的改进与发展为了充分发挥非诉讼程序的作用,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非诉讼程序。
首先,应该推动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解决途径。
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在金融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
传统上,金融纠纷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诉讼解决。
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已经被引入到金融纠纷的解决中。
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对于当今金融行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纠纷的现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纠纷也不断增多。
在这些纠纷中,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纠纷是最常见的。
在过去,解决金融纠纷的方法更多是通过让诉讼程序来处理。
然而,这种方法虽然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诉讼解决机制需要依靠法庭来处理,这使得解决金融纠纷的程序更加繁琐和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非诉讼解决机制成了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非诉讼解决金融纠纷的优势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金融纠纷,而不是通过法庭来解决。
相比诉讼解决机制,非诉讼解决机制有以下优势:1.费用低诉讼程序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处理。
相比之下,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费用通常要低得多,并且通常需要更短的时间。
2.速度快非诉讼解决机制通常比诉讼解决机制更快,而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时间安排来处理。
3.效果好非诉讼解决机制通常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这使得双方往往能够达成更好的协议。
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类型及优缺点1.协商协商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最常见形式。
双方在互相谈判的过程中解决纠纷。
协商的优点是快速、高效,而且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但是,协商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
2.调解调解是协商的加强版,它有一个中介机构在纠纷双方之间进行调节。
调解的优点是它有一个独立的第三者,往往可以达到更好的结果。
不过,调解也可能会出现问题,就是调解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仲裁仲裁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高级形式。
它涉及到一个独立的仲裁员,他们会在纠纷双方之间进行仲裁。
仲裁的好处是速度快、效果好、保密性高。
但是,对于某些复杂的纠纷,仲裁过程可能会比较昂贵。
非讼程序的缺陷及其完善

双方需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 论 , 符合诉讼 程序的辩 论原则 , 这一系列 的特征都表明选 民资格案件 在性质 上不属于非讼事件 , 被规定 在非讼 程序章 节 , 立法工 作者应该对此予以重新审视。 现行 民事诉讼 法在特别 程序 一章后规 定 了督 促 程序 和公示催告程序 , 督促程序 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 在争议 为假设前提 ,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 出 异议 , 支付令 即可 产生与生 效判 决 同等的法律 效力。 如果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 了有效异议 , 督促程 序便告 终结 。 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 备双方 当事人 , 序建立 程 在对票据权 利没有 争议 的基础 上 ,如果有 利 害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9 5 2 D 1 .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号 :6 33 l (0 2 0 - 1 -3 A 1 7 — l8 2 1 ) 2 0 00 0
非 讼 程 序 பைடு நூலகம் 述
一
、
般而言 , 民事事件根据性质不 同可划分为诉讼 事件 与非讼事件 , 它们的主要 区别在 于是否存在 民事 权益争议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 诉讼事件适用诉讼程 序, 非讼事件适用非讼 程序。非讼事件是指 国家 为保
规定 , 而理论界和其他 国家 中大部分存在诉讼程序 与
收 稿 日期 :0 2—0 2 1 3—1 4
作者简介 : 姜巧灵( 97 1 8—— ) 女 ,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知识产权 学院 2 1 级法律硕士( 00 法学类) 刑法方向法学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解决民事纠纷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途径。
现代社会,由于民事纠纷的激增,诉讼解决机制逐步不堪重负,如此巨大的审判数量给法院带来相当的压力,突显除了现有诉讼机制的弊端,正是由于种种情况,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实践表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总体上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它不仅可以缓解各国法治化面临的问题,甚至还有助于克服法治化的固有缺陷。
【关键词】:诉讼;民事诉讼;非诉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基本类型:诉讼与非诉讼从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的角度,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成两种基本类型,即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
诉讼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非诉讼是指不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两种方式的最主要区别在以强制性程度不同。
诉讼意味着国家利用公权力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强制解决。
诉讼程序的强制性体现在,(1)过程的强制:诉讼程序一旦启动,非基于法定事由不能随便停止或者终结;(2)规范的强制:诉讼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法规范的阶段、步骤、方式来进行,法官和当事人都不能选择程序法规范以外的方式;(3)结果的强制:法院一旦形成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判决结果,为维持法律权威必须用专门的国家执行力量来保证判决的结果得以实现。
非诉讼则是在没有国家强制力量的介入下,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求助于第三机构来解决纠纷。
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认为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协商结果的实现要靠当事人的道德,因而既不存在过程的强制、规范的强制,也不存在结果的强制。
在第三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如调解或仲裁,为保证调解或仲裁的有序进行,一般需要设置专门程序,因而第三机构介入的情况下一般存在过程的强制和规范的强制。
不过要注意,即使这样,过程强制与规范强制的实现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合意,这种强制的程度较诉讼的强制程度低。
另外,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仲裁的结果并没有专门的国家执行力量来保证实现,因而不存在结结果的强制。
非诉讼解决机制

非诉讼解决机制(ADR)的前景---读《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的思考如果每一个人还不是天使,法律当然是不可代替的机制,但这也绝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思想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更贴近实际而简洁。
很多人认识到它用温和的手段解决纠纷的巨大意义,然而ADR不是重复的手段。
他更为巨大意义是将来在非诉讼的思想基础上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开出不同颜色的鲜花。
■各国司法改革动向:ADR蓬勃发展虽然ADR的雏形源自中国,但却在西方国家枝繁叶茂。
这并不意味着西方法律意识的淡薄,相反这是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法律意识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西方过去乃至现在每事必然求诸于法律的现实加重了司法负担,也以为过于理性而削弱了社会纽带联结。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西方,诉讼逐渐变为富人的游戏。
诉讼在有时不仅不能解决纠纷,反而成为强势群体打压弱势群体的手段工具。
在宪政制度越来越完备的当代社会,纠纷的解决与解决方式的选择,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公民利用司法的权利问题,因此它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为了缓解司法的危机,保障民众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各国无不在诉讼制度之外寻求纠纷解决的方法,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实践证明,ADR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
在高社会素质和强大民间团体的基础上,温和的ADR给予人们更多自决的权利同时又无须担心诉讼所具备的强制力的缺失,因为强大的民间团体实力是强制力的保障,而高素质人群又是自觉执行力的保证。
■种类繁多的ADR: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ADR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其适用范围扩大,解决纠纷的总量上升;还表现为其形式的多样化——各种新形式的ADR层出不穷,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
尽管ADR方式的种类繁多,但各种ADR方式仍然具有以下相同或类似的特征:1.意思自治。
ADR的首要特征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当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区别。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种由当事人本身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又称为“和解”或“和谈”。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斡旋等,是民事诉讼以外的另一种法律诉讼。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诉讼的经济成本,可以有效的缓解双方的关系,有助于争议的最终解决。
由于其程序简单、快捷,约谈场景给当事人提供了自主互利的机会,因此这种机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欢迎。
传统的法院程序总是受到很多传统的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比如僵化的官僚程序、图灵不足等问题,从而导致双方起诉并不能得到及时友好的解决,当事人更难以找到自己的解决方案,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本质而言也是解决者、咨询者及当事人三方面的谈判,因此受到双方认可和同意才能达成共识,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体现和解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有效的技术和手段,以正确的态度和方式实现双方的均衡、惠及社会利益。
正是因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了当事人之间友好沟通,必要时可以得到良好的社会庇护,无需双方进行诉讼,因此也鼓励当事人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充分发挥各方的利益积极性,提供社会普遍青睐的便利和保障手段,进而达到双方自愿和解的目标。
因此,在当下社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疏导双方的关系,确保双方之间的友好沟通,这些因素可以有效的减少诉讼案件激增,进而促进我们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试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试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社会生活中,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
当面临纠纷时,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然而,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今社会中也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诉讼之外的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
这些方式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
首先,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其特点在于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沟通、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导致的关系破裂。
例如,在邻里纠纷中,通过社区调解员的调解,双方可以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继续维持良好的邻里关系。
而且,调解的程序相对简便,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仲裁则是另一种常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等特点。
在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纠纷,如商业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仲裁能够依靠专业的仲裁员,依据相关的行业规则和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裁决。
由于仲裁过程通常是保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一裁终局的制度使得纠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确定性的解决,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协商则是最为常见和基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和交流,自主达成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性,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纠纷就能迅速解决。
例如,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商家通过协商,可能很快就能够解决商品质量、服务不满意等问题。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是因为它具有诸多诉讼所不具备的优点。
其一,成本效益优势明显。
诉讼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非诉行政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行难度大、执行效率低、执行成本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执行难度大问题在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执行难度往往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非诉行政案件的特点是执行手段比较有限,而且对于不服从执行的行为,也没有强制执行手段。
这就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不合法手段来阻挠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2.执行成果难以实现执行结果难以实现也是执行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涉及到资金、财产、土地等方面的案件中,执行难度更是大增。
这些问题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无疑会增加难度,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对策:对于执行难度大问题,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1.加强立法的完善要解决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度大问题,首先要在法律立法上下功夫,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完善法律的执行机制。
在执行机制上,可以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执行效果。
2.加强执行力度要加大对不服从执行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司法机关制裁违法行为的效能。
对于阻碍执行的当事人,应采取强制财产冻结、行为限制等手段,加强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力度。
3.加强公众宣传加强公众宣传,让人们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意义和价值有所认识,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加强执行的支持力度。
二、执行效率低问题在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执行效率往往比较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办案效率低相对于行政诉讼程序,非诉执行程序的办案效率较低,也缺乏法律制约和监督,导致执行案件的效率低下。
2.执行程序繁琐相对于其他非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比较繁琐,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比较复杂,执行程序也比较困难。
论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纠纷和诉讼逐渐增多,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短缺,同时也加大了司法成本和时间成本。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缺乏统一的调解标准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缺乏统一的调解标准的问题。
在不同法院、不同地区、不同调解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调解方式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不仅使得调解员的职业形象和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也使得当事人对于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疑虑,从而导致调解破裂或者调解器对调解结果不满。
二、调解过程缺乏透明度调解过程缺乏透明度也是民事调解制度需要改进的地方。
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不公开,加之不少当事人对调解流程的不了解,使得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信任,甚至出现调解不满的情况。
既然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让当事人了解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哪些工作,以及当事人自己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提出什么样的意见和反馈。
只有在透明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才会对调解结果满意。
三、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民事调解制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调解员的能力和素质,而调解员素质的不同也是导致调解结果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我国的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着培训、素质、资格认证等方面的问题,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调解员的职业形象,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效果。
四、调解追索难度大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中,为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需要对调解结果进行解决的工作。
但是,现在的调解结果,在有些情况下需要甚至请求法院做出具体的裁决,比如说涉及到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等问题。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保证调解结果可以被快速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结果的有效性是否能够被充分发挥就仍然有待商榷。
在对民事调解制度进行缺陷分析后,下面介绍一下应该如何逐渐完善民事调解制度。
首先,应该在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时候要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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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很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等,且每一种方式还可以分为更多种不同的模式,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毫不例外的显露出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性,本文对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
关键词非诉讼机制缺陷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
但和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内在的弊端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它的应用有时不得不以当事人牺牲或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代价,效果也并不都能尽人意,一方面,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缺陷;另一方面各种非诉讼程序的设置方式和解决纠纷的操作模式等都有其各自的劣势。
各种非诉讼程序在纠纷解决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纠纷解决的操作程序、对非诉讼程序的监管、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组织和机构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1、谈判机制,作为历史最为悠久也是使用最为频繁的纠纷解决手段,谈判一般限于由纠纷当事人通过意见沟通与利益主张的妥协以最终达成和解,而不要求第三者的介入,因此传统上认为谈判不能视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谈判更多的是以一种交涉手段应
用于其他非诉讼程序中,其本身不能完全解决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纠纷的复杂化,谈判根本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显得苍白无力。
而在能够完全通过谈判就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都不可避免的依赖于纠纷当事人一方很大牺牲的妥协,这种纠纷成功解决更多的是得益于当事人“息事宁人”的心态或者当事人之间谈判地位或资源等方面的悬殊,这种状况下“解决”的纠纷不能真正从当事人心底消除不满情绪,往往不能彻底消除纠纷本身,而且这是以扼杀公平、公正等价值为代价的。
故现代社会很少单纯用谈判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只是将其作为纠纷解决斡旋的手段广泛引用于其他非诉讼机制中。
2、调解机制,调解机制是现代adr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在我国更是影响深远,使用相当普及,但其弊端和缺陷也一直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调解组织过于单一,现有的调解机构很多情况下不能实际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等)的无力感和其他调解(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的地域分布有限使得两者之间有巨大的空白地带;第二,调解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不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在群众中产生,他们都不是法律专门人才,不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更不用说谈判和调解的技巧等调解工作必备条件,而且他们都是无偿的活动,没有全心全意解决纠纷的动力,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其实还不能算是一门
职业)可想而知。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调解机构调解和仲裁调解。
各自都有其固有的弊病,现逐一分析之。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它仍然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问题也一直伴其左右,民间调解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其调解机构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当然还包括邻里调解,亲友调解,家族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
这些调解组织或者机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作为中间人进行斡旋以促成当事人和解。
他们既没有国家司法职权(在这里主要强调他们都没有进行纠纷解决的实质义务或者说没有对他们的职务进行严格规制和归责),与纠纷本身所涉及的利益也没有关系,这就必然会面对一个问题:没有实质打动他们的解决纠纷的动机。
所以他们往往乐于参与,但一旦纠纷解决长时间得不到实质进展甚至进一步升级恶化,他们就退却了,毕竟他们有很好的托词:我们管不了,请转入司法程序。
更为甚者如律师调解,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是需要利润的,就算某些纠纷能以调解结案,他们也希望进入诉讼程序-——在那里他们才有丰厚的利润和回报;再如其他组织的调解,同样没有利益的吸引,当纠纷数量增多、纠纷解决难度增大时,调解都会面临积案和延迟的问题,更不用说实质的解决纠纷了。
至于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以及仲裁调解同样有他们各自的问题,第一,无论是行政机关,法院还是仲裁机关,其地域分布总是有限的,不能在纠纷处于萌芽状态下及时进行解决;第二,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不是调解,势必花在调解上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人员配备上总是有限的;第三,无论是行政机关,法院还是仲裁机关,纠纷解决虽然都属于其职权范围,理应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但由于调解结案总是不能为他们带来丰厚利益甚至是完全免费的,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积案和延迟在所难免。
3、仲裁机制,就目前来说,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仲裁机构地域分布极其有限,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就能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由此可知,在县以下特别是广大农村就是个空白地带,而在仲裁机构分布的地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有行政机构和法院的存在,造成纠纷解决机构的重复,当然这只是我国目前城乡差距等问题的一个缩影,其次,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有限,同样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看出,即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们知道,纠纷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往往正是比较密集地集中
在涉及到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纠纷当事人不愿意“家丑外扬”,另一方面,这些纠纷往往标的不大,更希望“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三,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剥夺了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机会,同时也势必影响裁决的公正性,选择非诉讼程序的原因很大程度就是因为需要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更多的交涉和谈判而不是给予“一棰定音”的终局裁决,这种终局性违背了纠纷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相互妥协和退让解决问题而不是争个孰是孰非进而影响个人感情或商业合作”的初衷。
与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非诉讼程序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特别在程序方面需要加以严格规制。
由于非诉讼程序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往往不仅仅限于
法律法规,而是有大量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多元化的规范和依据的参与,而且非诉讼关心的中心问题是纠纷的细节、历史、背景等而不是案件事实本身;其程序重点也不是查明事实真相,更多的只是交流和倾诉。
这些都决定了非诉讼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影响纠纷解决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
(作者:龚琰,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龚洁颢,湖南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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