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第一章)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 义上是指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适用: (一)合同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二)合同法不调整具有身份性质的民事合同
10万元就不错了。”双方发生争议。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章 练习题
问题:
(1)周某应交付10万元,还是应交付20万元? (2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
为?为什么?
(3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是有 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为什么?
(4)对合同如何进行分类?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章 练习题
2.新加坡公民黄女士欲在祖籍河北某县收养一婴儿。她与婴 儿的父母签订了收养协议书,并准备办理收养公证。 问题: (1)收养协议书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什么是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 哪些? 分析要点提示: (1)收养协议书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而合同法调 整的是财产关系,故抚养协议书不适用《合同法》。 (2)见本章第一节。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确定义务的履行顺序 2.确定对价关系 3.确定风险的负担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对当事人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 2.当事人的责任不同 3.对善意取得的意思不同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第八章合同法

两物有何关系?
一诺万金 案例
就这个楼,都给他了,三层、两千平米, 包括这里面的资产都给他, 所以我敢狂,敢发出挑战。
属于悬赏广告的意思表 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 合同要约。
法院判决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 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七、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 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 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 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1.承诺应当具备条件 2.承诺方式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5.承诺的撤回与变更
【案例讨论】甲商场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器的商场。 2004年1月20日,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发函称:愿 以每台电视机24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300台某型 号的电视机。甲商场回函:要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 买200台。电视机厂收到商场函后又发一函称:愿 以每台22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200台电视,且函 到发货。甲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意,故未予理睬。1 月30日,该电视机厂将200台电视运至商场,商场 拒绝接收。后该电视机厂到法院起诉甲商场。 问:甲商场与某电视机厂是否存在买卖电视机的 合同?为什么?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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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STAT
• 南京甲某于3月1日向哈尔滨的乙某发出一份要 约信函,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 日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 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 日该信函应能到达甲处。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 一职员疏忽,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甲 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 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 假设乙于3月9日早晨以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 效。则甲、乙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29
STAT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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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形式
STAT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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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STAT
•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承诺。
• 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 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 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 约。
• 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 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 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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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 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 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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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FFIDIC合同条件IDIC合同条件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
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
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
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1、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
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
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
FIDIC总部机构现设于瑞士洛桑(FIDIC P.O.Box 861000 Lausanne 12,Switerland)。
合同条件FIDIC出版的各类合同条件先后有:FIDIC合同条件(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红皮书)(2)《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黄皮书)(3)《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1版)(与红皮书配套使用);(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年版)(桔皮书);(5)《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6)《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7)《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8)《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第一版);(9)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2005年版),等等。
新版FIDIC于1999年出版的四种新版的合同条件,是在继承了以往合同条件的优点的基础上,在内容、结构和措辞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称为第一版可为今后改进留有余地。
2002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经FIDIC授权将新版合同条件译成中文本。
1.四种新版的合同条件及其适用范围FIDIC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
该文件推荐用于有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单价合同。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通常由工程师负责监理,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也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
该文件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采用总价合同。
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建筑物的任何组合,进行工程总承包。
但也可以对部分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简称“银皮书”该文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条件下,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由承包商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部责任,雇主很少介入。
即由承包商进行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最后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
(4)《简明合同格式》《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简称“绿皮书”。
该文件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合同格式也可用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
在此合同格式下,一般都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工程,此合同也同样适用。
特点新版的FIDIC合同条件,同过去版本比较具有以下特点: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①在编排格式上统一化。
新版中的通用条件部分均分为20条,条款的标题以至部分条款的内容能一致的都尽可能一致。
②四种新版合同条件的使用范围大大拓宽,适用的项目种类更加广泛。
③与老版本相比较新版条款的内容作了较大的改进和补充。
④在编写思想上也有了新的变化。
新版本尽可能地在通用条件中做出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便于用户在专用条件中自行修改编写。
⑤新版本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职责、业务以及工程师的职权都作了更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⑥新版合同条件在语言上比以前的老版本简明,句子的结构也相对简单清楚,因比老版本更易懂、易读。
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FIDIC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加勒比开发银行、北欧开发基金等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工作,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进行了修改补充,编制了这本用于多边开发银行提供贷款项目的合同条件——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2005版)。
这本合同条件,不仅便于多边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使用FIDIC合同条件,也便于参与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其他各方,如工程咨询机构、承包商等使用。
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在通用条件中加入了以往多边开发银行在专用条件中使用的标准措辞,减少了以往在专用条件的增补和修改的数量,提高了用户的工作效率,减少了不确定性和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该合同条件与FIDIC的其他合同条件的格式一样,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以及各种担保、保证、保函和争端委员会协议书的标准文本,方便用户的理解和使用。
协议书范本FIDIC出版的协议书是也一种合同格式,通常适用于应用功能比较单一、条款比较简单的合同。
目前常用的协议书范本有:(1)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1998年第三版)(白皮书);FIDIC合同条件(2)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3)代表性协议范本(新);(4)EIC的施工-运营-转让/公共民营合作制项目白皮书;(5)联营(联合)协议书;(6)咨询分包协议书。
其中,《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白皮书第三版),用于建设项目业主同咨询工程师签订服务协议书时参考使用。
文本适用于由咨询工程师提供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合同管理、生产准备和运营等涉及建设全过程的各种咨询服务内容。
在该协议书中,对客户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职责、义务、风险分担和保险等方面在条款内容上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反腐败条款和友好解决争端等条款,更好地适应了当前工程市场的需要。
这对加强工程咨询市场的规范化,提高工程咨询质量,进而提升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有较大的帮助。
工作指南FIDIC为了帮助项目参与各方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条件和协议书的涵义、帮助咨询工程师提高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升执业水平,相应地编写了一系列工作指南。
FIDIC先后出版的工作指南达几十种,如:(1)FIDIC合同指南(2000年第1版);(2)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白皮书)指南(2001年第2版);FIDIC合同条件(3)咨询工程师和环境行动指南;(4)咨询分包协议书与联营(联合)协议书应用指南;(5)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指南;(6)工程咨询业ISO9001:9004标准解释和应用指南;(7)咨询企业商务指南;(8)根据质量选择咨询服务和咨询专家工作成果评价指南;(9)FIDIC关于提供运行、维护和培训(MT)服务的指南;(10)FIDIC生产设备合同的EIC承包商指南;(1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的EIC承包商指南;(12)红皮书指南;(13)业务实践指南系列;(14)业务实践手册指南;(15)工程咨询业实力建设指南;(16)选聘咨询工程师(单位)指南;(17)施工质量——行动指南;(18)质量管理指南;(19)ISO9001:2000质量管理指南解读;(20)业务廉洁管理指南;(21)职业赔偿和项目风险保险:客户指南;(22)联合国环境署—国际商会—FIDIC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南;(23)项目可持续管理指南。
等等。
这里重点简要介绍其中的两本指南,这两本指南已在我国翻译出版。
1.新版《FIDIC合同指南》(2000年第1版)该合同指南是FIDIC针对其三本新版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于2000年编写的权威性应用指南。
FIDIC三本新版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和《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为了帮助有关人员更好地学习应用这套新版合同条件,《FIDIC合同指南》将三种合同条件的特点进行了对比;对编写中的思路以及一些条款做了说明;对如何选用适合的合同格式、如何编写合同专用条件及附件等提供了指导意见。
这对于加深理解和合理使用这些合同条件具有指导意义。
2.《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协议书(白皮书)指南》(2001年第2版)该指南是FIDIC 2001年在原白皮书《应用指南》(1991年)的基础上,针对1998年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范本》(白皮书)第3版重新修订的《应用指南》。
全书共分为8章。
第1章引言。
介绍了“白皮书”编写背景和指导原则。
第2章对“白皮书”中的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44条规定做了详细说明;对需要在专用条件中对通用条件做补充调整的,给出了范例条款。
第3章是对“白皮书”的附加讨论,针对不同的委托服务方式,对有关条款特别是双方责任划分和保险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对需要补充的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都给出了范例条款,包括可能需要增加的第45—50条的附加条款范例。
第4章介绍作为服务协议书附录A的服务范围。
提出了咨询工程师可提供的咨询服务包括:投资前、详细规划、设计、采购、实施和运行6个阶段的各类咨询;给出了每一阶段咨询工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及协议书中应明确的原则。
并在附件1和附件2种,对土木和环境工程咨询工程师可提供的服务分别开列了详细清单。
第5章是介绍作为协议书附录B的,“需要客户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
第6章对如何计算和支付报酬作了详细说明,并给出相应的范例条款。
第7章是编写委托服务范围(TOR)、建议书和协议书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