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化馆免费开放是指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服务,文化馆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参观、学习、娱乐等活动的机会。
为了保障免费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与分配1. 资金来源: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各类文化活动收入等渠道获得。
2. 资金分配:根据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具体需求和规模,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各项开放活动的顺利进行。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资金管理与监督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核算、统计等工作。
2. 资金申请与审批:文化馆根据免费开放的实际需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资金用途、预算等信息。
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3. 资金核算与统计: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统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监督与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三、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1. 公共性原则: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广大群众免费参观、学习、娱乐等需求,不得用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私利。
2. 公信力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对外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4. 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满意度。
以上是制作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和原则。
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提高活动室的利用效率和文化室员工的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活动室是提供文化活动场所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展览、会议、培训等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原则是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高效性。
第五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由室长负责,其他职员协助。
第六条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由室长审核并批准。
第七条所有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申请第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文化活动室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个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必须在批准后的一天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活动内容使用,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活动要求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和测试设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禁在文化活动室内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文化活动室内的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要赔偿。
第十七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场地使用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不得占用超时。
第十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四章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活动室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使用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档案,定期评估其使用情况,如对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警告、限制或停用活动室等措施。
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地方各级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共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确定有关省份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明确省级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第六条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其中:(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条设立目的石油文化馆是一个展示石油文化、传承石油历史的场所,旨在弘扬石油文化、宣传石油知识、促进石油科普教育、传播石油精神。
为了保障石油文化馆的正常运营,维护石油文化馆的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馆址及管理石油文化馆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馆内设有展厅、图书馆、影院等多个区域。
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部门主管、工作人员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分工清晰。
第三条参观须知1. 参观石油文化馆需提前预约,凭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2. 参观者需遵守观展秩序,禁止私自触摸展品。
3. 不得在石油文化馆内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规行为。
4. 严禁触碰火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拍照或录像。
第四条展品保护1. 展品为国家文物,严禁私自擅动或破坏展品。
2. 展品禁止接触液体、油脂等有污染物质。
3. 展品周围设有防护栏杆,请勿跨越触摸。
第五条安全防范1. 石油文化馆设有紧急出口和灭火器,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需保持镇定,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2. 石油文化馆内设有监控设备,如发现有可疑行为,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第六条工作人员规范1. 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石油知识和文化背景。
2. 工作人员需遵守岗位纪律,工作期间不得私自使用手机、抽烟等。
3. 工作人员需积极为参观者提供服务,耐心解答问题。
第七条禁止事项1.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推销活动。
2. 禁止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张贴、散发广告等宣传材料。
3.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非法活动或聚众闹事。
第八条维权保护1. 参观者如遇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言语冲突等问题,可向馆长或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 石油文化馆承诺对遭受侵权、损失的参观者进行合理赔偿。
第九条修订程序石油文化馆的规章制度如有需要修订,需经管理层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才能生效。
第十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 XXX令第38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XXX2003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XXX、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XXX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负责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文为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文化馆各功能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该管理制度立足于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促进文化馆各功能室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
二、功能室的分类和管理1. 文化馆的功能室主要包括展厅、图书馆、多媒体室、会议室等。
各功能室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使用规范。
2. 功能室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具和设备。
3. 功能室的开放时间和使用权限应在文化馆内部进行公示,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4. 功能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并按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未经预约或逾期未缴费的使用者将被禁止使用功能室。
三、功能室的使用规范1. 功能室的使用者应遵守文化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使用室内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摆放位置。
3. 功能室的使用者不得擅自调整室内的温度、照明等设备,如需调整应与管理人员联系。
4. 功能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使用者应保持室内的清洁与整洁。
5. 功能室内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共利益的活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四、功能室的维护与设备更新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功能室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和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3. 功能室的维护工作应记录在册,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修和更新、投诉处理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五、功能室的安全管理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确保室内无消防隐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报警,并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迅速撤离功能室。
3.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六、功能室的服务与支持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使用者更好地利用功能室设施和设备。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文化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馆的服务行为,提升文化馆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文化馆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依法、公正、诚信地提供文化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文化展览和展示;(二)文化艺术演出和表演;(三)图书阅览和借阅;(四)文化活动和培训;(五)文化咨询和解答;(六)文化产品销售;(七)其他与文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监督第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制定文化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公开提供服务评价方式和投诉渠道,接收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自身服务的自查和自评,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的地方。
第八条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文化馆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监督部门发现文化馆的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配备服务监督员,加强对文化馆服务行为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打击文化馆服务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文化馆服务行为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或散布违法、违规言论;(二)滥用权力、索贿受贿;(三)乱收费、乱摊派;(四)妨碍社会公众正常使用文化馆的服务设施;(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督促改进和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对于存在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或违法行为的文化馆,应当督促其改进,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服务规范、质量优良的文化馆,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当认真履行文化传承、传播、创新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Zhejiang Provincial Cultural Center Manag 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文化馆的主要职能文档文化馆是继承、发扬和传播地域文化的主要职能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馆作为文化展示的场所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馆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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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证人公民差不多文化权益,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事实上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与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差不多功能空间应包括(应与文化馆建设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文化资源,并有打算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因都市建设需拆除文化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本级地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拆除文化馆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新建设的文化馆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样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的费用包括迁建补偿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一条文化馆要紧职能是: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养,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淌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四)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现、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指导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为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培训人员,并向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
(七)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
(八)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完善内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依照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
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刻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开放时刻应当与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刻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刻。
文化馆的开放时刻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向公众无偿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艺术服务的,能够适当收取成本费,但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免费或者优待。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因举办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出租。
开展文化艺术服务收入和出租收入应用于文化馆设施、设备的爱护、治理和事业进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爱护措施、人员,保证文化馆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文化馆在举行群众文化活动时,应事先做工好安全预案,并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点文化行政部门应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人事部门,依据文化馆性质、工作任务、所在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状况等因素,确定文化馆编制数额,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
文化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应当配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文化馆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门人才经考核后能够破格录用。
文化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75%。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馆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托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的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从业人员可依照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考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治理责任制。
建立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
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馆正常工作不受阻碍。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文化馆队伍定期培训制度,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的建设、修理、治理资金和日常业务经费以及文化馆承担的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差不多建设投资打算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馆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向文化馆捐赠财物,捐赠人能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章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文化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依照实际情形,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进行评估。
对文化馆的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
文化馆建设情形应纳入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评选和复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做出突出奉献的文化馆和文化馆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文化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