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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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记念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造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赋予奖励。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证人公民差不多文化权益,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事实上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与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差不多功能空间应包括(应与文化馆建设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文化资源,并有打算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文化馆馆舍管理制度范本

文化馆馆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馆馆舍的管理,确保馆舍安全、有序、高效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馆所有馆舍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文化馆馆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节约资源,高效利用;(四)文明服务,温馨和谐。

第二章馆舍安全第四条文化馆馆舍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六条文化馆应加强防盗安全工作,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夜间巡逻,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第七条文化馆应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制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文化馆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馆舍卫生第九条文化馆馆舍卫生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室内卫生、公共设施卫生等方面。

第十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区域,落实卫生责任人。

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保持馆舍整洁、干净。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确保公共设施卫生。

第四章馆舍使用第十三条文化馆馆舍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馆舍使用实行预约制度,预约人需提前向文化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使用馆舍时,需遵守馆舍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三)使用馆舍期间,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四)使用完毕后,需将场地清理干净,归还钥匙。

第五章馆舍维护第十四条文化馆应定期对馆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馆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馆舍设施设备的故障。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加强对馆舍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馆舍使用效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馆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馆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文化馆各功能室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而制定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例子:1. 预约制度:所有功能室的使用需要提前预约,以避免时间冲突和资源浪费。

预约可以通过前台柜台、电话或在线平台进行。

2. 使用时间:每个功能室都设有特定的使用时间段,应严格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使用。

若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文化馆管理人员的批准。

3. 使用费用:功能室使用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文化馆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用户应准时缴纳费用。

4. 使用规定:a. 使用者应对功能室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妥善使用,不得损坏或私自拆卸。

b. 使用者应自觉维护功能室内的卫生和环境卫生,离开时要保持整洁。

c.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功能室。

d. 不得在功能室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如赌博、黄赌毒等。

e. 禁止在功能室内吸烟。

5. 安全责任:使用者在使用功能室期间,应对个人和财产安全负责。

文化馆管理部门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6. 管理监督:文化馆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各功能室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用、赔偿等。

以上仅是一个示例,具体的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二)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一、引言文化馆是一个以文化传承、创新和展示为主要职责的公共文化设施。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文化馆的各功能室,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各功能室的正常开放和使用;2. 维护文化馆设施的完好和安全;3. 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三、功能室分类根据文化馆的具体情况,将功能室划分为以下几类:1. 文学阅览室:提供图书借阅和阅读服务;2. 影视放映室:播放电影、纪录片等影视作品;3. 多媒体展示室:展示各类文化艺术作品和展览;4. 学术讲座室:举办学术讲座和座谈会等活动;5. 儿童活动室:开展儿童文化培训和娱乐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文化部门牵头,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发布管理通知、组织管理培训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站、文化礼堂等文化服务场所。

四、管理要求1. 服务宗旨: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以服务人民群众、传承历史文化、推广科学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文化服务。

2. 管理规范: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确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文化服务内容和范围,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互通。

3. 服务质量: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4. 安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

5. 禁止行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严禁诋毁他人、传播淫秽色情、教唆违法等行为,对违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五、管理措施1. 制定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规定,明确服务宗旨、管理要求和禁止行为等内容。

2. 发布管理通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管理通知,通报管理政策、要求和措施,引导公共文化服务阵地依法依规开展文化服务。

3. 开展管理培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管理培训活动,培养和提高文化服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4. 监督检查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阵地进行管理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加强公共宣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宣传工作,提升文化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群众参与。

六、管理责任1. 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主持制定文化服务方针和政策,落实管理规定和通知,确保文化服务的顺利开展。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一、引言文化馆作为一个公共文化设施,为社会提供了各种文化活动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文化馆内的各个功能室,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完善了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功能室的使用,保护设施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功能室分类文化馆内的功能室分为展览室、多媒体室、会议室、演出厅等。

各个功能室的管理制度略有差异,下面我们对每个功能室进行详细的规定。

1.展览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末及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2.展览室的使用对象:文化机构、艺术家及文化愛好者等。

3.展览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在展览前至少15天向文化馆提交展览室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展览时间和展览内容。

4.展览前的准备工作:展览室的申请人需提供展览所需的展架、灯具等设备,并自行安装。

5.展览后的清理工作:展览结束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展览室恢复原状,并进行清理,保证展览室的整洁。

1.多媒体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末及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2.多媒体室的使用对象:学生、研究人员等。

3.多媒体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提前一周向文化馆提交多媒体室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使用时间和用途。

4.多媒体室的设备使用:使用多媒体设备时,必须先进行设备测试,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多媒体室的管理:多媒体室实行预约制度,每次预约时间为1小时,一人最多预约2小时。

1.会议室的使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周末及节假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时间。

2.会议室的使用对象:文化馆本部门及委办单位等。

3.会议室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文化馆提交会议室申请表,经审批后确定使用时间和用途。

4.会议室的设备使用:会议室内的各种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文化馆安全制度及设施

文化馆安全制度及设施

一、引言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承担着传播文化、普及知识、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及设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制度、安全设施两个方面对文化馆的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二、安全制度1. 组织领导制度(1)成立文化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工作人员,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用电安全、设备设施、建筑结构等方面。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 防火安全制度(1)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责任。

(2)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用电安全制度(1)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

(3)定期开展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意识。

5. 设备设施安全制度(1)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2)加强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能。

(3)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换代,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6. 建筑结构安全制度(1)定期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

(2)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维护,确保建筑物安全。

7. 应急预案制度(1)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水患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设施1. 消防设施(1)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2)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文化馆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馆规章制度

文化馆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文物的安全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是一个依法设立,以收藏、陈列、研究、宣传文化艺术品和资料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文化馆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文化馆工作人员及参观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文化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文化馆在保护、使用、研究、传播文化遗产,向公众提供服务和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方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二章文化馆的管理第五条文化馆实行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定期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第六条文化馆设立馆长、副馆长等职务,负责文化馆全面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文化馆每年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文化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文物安全,做到严加看护、合理利用。

第九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尊严,严禁私自转移、出售、盗窃文物。

第十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文物馆内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文化馆的参观规定第十一条参观者应当遵守文化馆的参观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干扰文物的正常展示和保护。

第十二条参观者在文化馆内应当保持文明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三条参观者必须遵循指定的参观路线,不得随意破坏文物和展品。

第十四条参观者不得擅自触碰文物和展品,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参观者应当遵守文化馆的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

第十六条参观者应当遵守文化馆工作人员的管理指导,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第四章文化馆的服务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参观者的服务工作,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和信息咨询。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定期开展文化展览和活动,丰富文化馆的内容,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设施,方便参观者的生活和文化体验。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的文化服务体系,为参观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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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文化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文化馆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条依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七条文化馆文化设施建设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建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

建议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九条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十条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

文化馆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应当根据文化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
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及时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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